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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永敏先生二審判決書全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10月04日 12:10 PDF版 分享轉發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書(2018)鄂刑終277號

    

原公訴機關湖北省武漢市人民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秦永敏,曾用名秦銳、楚漢、栗憲民、錢朝民,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於湖北省武漢市,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住武漢市青山區新溝橋17街坊30門7號。 1982年3月因犯反革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1998年12月因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2010年11月2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武漢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劉正清,廣東安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藺其磊,北京市瑞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秦永敏犯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於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6)鄂01刑初125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秦永敏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經合議庭評議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1998年,被告人秦永敏因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刑罰0 2010年11月29日,秦永敏刑滿釋放后,繼續從事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公然在上以“中國”和“中國人權觀察主席”的名義發表聲明,聲稱“立即著手恢復人權觀察的工作”,叫囂“政治反對派必將組黨結社”,大肆喧嚷敵對組織“民主黨”的“未來”。2011年初至2014年底,秦永敏撰寫了一系列鼓吹“和平轉型”的文章,通過境外互聯網網站發布,建立玫瑰系列QQ群、“玫瑰中國”網站,並利用玫瑰系列QQ群和境外網站推送其所寫的12封公開信,大肆宣揚“一元化專制統治結束不可避免”等言論。秦永敏還委託他人將其所寫的文章彙編成《秦永敏論和平轉型》一書在香港出版,並在該書中提出了顛覆國家政權的目標、策略、方法,鼓吹組建強大的反對派和反對黨,意圖推翻我國憲法確立的國家基本制度。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秦永敏以玫瑰系列QQ群、“玫瑰中國”網站為平台發展成員,形成以其為首且認同其主張的“”,並從中物色成員組建非法組織“中國人權觀察”。為擴大影響,秦永敏分別為“玫瑰團隊”“玫瑰中國”網站和“中國人權觀察”設計了標識。“玫瑰團隊”每周一、三、五、六及周日定期在玫瑰QQ群以聯席會、工作例會、講座等形式,散布秦永敏撰寫的文章,宣揚秦永敏“和平轉型”主張,討論“玫瑰中國”網站的籌備、建設和發展。為組建“中國人權觀察”,秦永敏草擬組織章程,確立組織結構,設立理事會和監事會,下設理論文宣部、財務部等7個部門,秦永敏自任理事長兼第一發言人,劉興聯(另案處理)任監事長、秘書長兼第二發言人,形成了完整的組織體系。秦永敏還通過向“玫瑰團隊”“中國人權觀察”成員收取會費、發動捐款,與“中國民主黨”境外成員等人勾連,接受境外人員資助等形式,募集資金共計人民幣35萬余元。

    

2012年2月,被告人秦永敏糾集“中國民主黨”成員肖詩昌、“獨立中文筆會”成員劉逸明等人,借聚餐之名在武漢市青山區醉江月酒樓聚集。秦永敏還與李勇、蔡從富、耿彩文等多人進行同城聚集活動,藉機宣揚其顛覆國家政權的主張。為籠絡人心,秦永敏在境外網站發文祭奠“中國民主黨”已故核心成員;制訂《互助金管理(暫行)方案》,利用其募集的資金對受到法律處分的“中國民主黨”成員許萬平、何德普以及王芳、蔡從富等人提供資助。

    

2015年3月30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秦永敏抓獲。

    

另查明,自2010年12月至201 5年1月,被告人秦永敏因在互聯網上發表攻擊社會主義制度的文章、製造謠言等行為,先後七次被公安機關共計69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武漢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及抓獲經過證明:案件偵破及秦永敏歸案的經過。

    

2.被告人秦永敏所寫的《出獄聲明》證明:2010年11月29日,秦永敏以“中國民主黨人”及“中國人權觀察主席”的名義在網路上發表聲明,宣稱堅持“和平轉型”方針,“決定立即著手恢復人權觀察的工作”,公開叫囂“中國政治反對派必將組黨結社”“中國民主黨只能屬於未來”。

    

3.被告人秦永敏所寫的《論中國向憲政民主制的和平轉型》《漫談<和平憲章>與<零八憲章>之異同》《當代中國民主轉型的四個階段和目前的形勢與任務》《建設性反對派的戰略機遇期》等文章證明:秦永敏在文中提出如果一開始就把改變國體、政體的要求提出來,當局不可能和我們對話;大肆宣揚政治變革、和平轉型,歡迎一切有助於推動多元化民主的因素,結成廣泛的統一戰線,建構強大的反對派和反對黨,形成領導力量,走向政治多元化,實現憲政下的多黨競爭等言論。

    

4.《秦永敏論和平轉型》一書證明:該書於2012年3月由香港五七學社出版公司出版併發行,書中收錄了《當代中國民主轉型的四個階段和目前的形勢與任務》《民運隊伍寬容至上》等20篇文章。

   

5.被告人秦永敏所寫的《秦永敏:祭民主黨人高清明》《祭聶敏之》《秦永敏:緬懷民主黨人王榮清》《秦永敏先生哀悼王東海的唁電》證明:秦永敏利用發表祭文籠絡“中國民主黨”成員繼續從事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上述文章分別刊發於“博訊網”“獨立中文筆會網”“參与網”等境外網站。

    

6.武漢市公安局從境外“參与網”下載的《1900位公民致*的公開信》等12封信件證明:秦永敏大肆宣揚一元化向多元化權利架構轉型,推行多黨制的言論。上述公開信發表后網上簽名人數達1900人。

    

7.《中國人權觀察章程》證明:“中國人權觀察”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其中73名為個人會員。章程規定了入會程序,即提交本人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或者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該章程中還提出重點觀察有代表性的個案。

    

8.《中國人權觀察機構設置》證明:“中國人權觀察”理事會設理事9名、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理事會設理論文宣部、內務部、財務部、調查部、女權部、個案部、雜務部;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監事3名。

    

9.武漢市民政局《關於取締“中國人權觀察”的公告》證明:“中國人權觀察”未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的名義進行活動,屬於非法民間組織,2014年1月10日被依法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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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玫瑰團隊簡介》證明:該團隊以“和平轉型”為目的,以“中國人權觀察’’作為主體開展網上聚會、討論,鼓吹要推翻我國憲法確立的國家基本制度。

    

11.《玫瑰2014公司基本籌資方案》證明:秦永敏與“玫瑰團隊”成員商議,在加拿大註冊成立玫瑰2014公司。“中國人權觀察”認購10000現金股,秦永敏認購10000現金股,“玫瑰團隊”負責人認購現金股若干,“玫瑰團隊”編輯和成員自願認購。玫瑰2014公司國內出納由秦永敏兼任,公司賬戶為秦永敏個人銀行卡,唐愛玲兼任總會計師。

    

12.武漢市公安局從劉興聯電腦中提取的“中國人權觀察”註冊文告及名冊、“玫瑰團隊”簡介、秦永敏所寫的文章、QQ聊天記錄等電子文件證明:“中國人權觀察”和“玫瑰團隊”的組織及運作情況;秦永敏等人依託“玫瑰團隊”,宣揚“和平轉型”,通過QQ群傳播秦永敏所寫的文章,擴大其影響。

    

13.中民共和國公安部相關文件證明:“中國民主黨”為敵對組織。

    

14.武漢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說明》證明:肖詩昌、王軍、宋書元、劉東星是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成員;“獨立中文筆會”成立的時間、組織形式及性質,劉逸明是該組織成員。

    

15.被告人秦永敏擬定的《互助金管理(暫行)方案》證明:為了給政治對話做準備,同時為給其他成員提供守望相助的物質基礎,設立互助金,成立互助會,為受到法律處分的人員提供資助。

    

16.《收支明細》《財務報表》等書證證明:“玫瑰團隊”“中國人權觀察”以收取會費、捐款等形式獲取資金人民幣19萬余元。“中國人權觀察”從接受的資金中資助蔡從富人民幣1000元、王芳人民幣500元。

    

17.《西聯匯款》銀行單據等書證證明:2010年12月至2012年2月間,秦永敏先後接受王軍等境外人員資助,共計摺合人民幣16萬余元。

    

1 8.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證明:2015年3月30日,武漢市公安局對秦永敏位於武漢市青山區新溝橋17街坊30門7號的住宅進行搜查,扣押秦永敏IBM台式電腦主機一台、日立台式電腦主機一台、惠普筆記本電腦一台,以及舉辦人登記表等資料。

    

19.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區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結案報告等書證證明:2010年12月至2015年1月,秦永敏在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因在互聯網上發表攻擊社會主義制度的文章、製造謠言,先後七次被行政拘留共計69日。

    

20.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法(82)刑初字第1號、(1998)武刑初字第315號刑事判決書及釋放通知書證明:秦永敏因犯反革命罪於1982年3月3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因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於1998年12月22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2010年11月29日刑滿釋放。

    

21.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區分局新溝橋街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記表證明了秦永敏的身份情況。

    

22.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382號刑事判決書、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2006)渝高法刑終字第18號刑事裁定書、武漢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說明》、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變更起訴決定書、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市大渡口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出具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及復函等書證證明:許萬平(陳賢英之夫)因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受到刑事處罰。何德普因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受到刑事處罰。王芳因夥同他人在公共場所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被以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蔡從富因嚴重擾亂經營場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

    

23.證人劉興聯的證言:2013年,我參加了秦永敏發起的與國家領導人對話公開信的網上簽名活動,通過簽名加入“玫瑰團隊”。秦永敏是“玫瑰團隊”的領導者,團隊所有的宣言、章程、制度都是他起草制訂。“玫瑰團隊”經秦永敏提議,每周一召開“月季論壇”例會,主要是向群友宣傳秦永敏“和平轉型”的觀點。每周三的家園群會議,主要是聚集人氣。每周五是“中國人權觀察”和“玫瑰團隊”的聯席會議,許多決議都是在這個會議中形成的,這是“玫瑰團隊”最重要的會議。每周六是講座,主要是將秦永敏的文章向其他QQ群轉發、宣傳。每周日是“玫瑰中國”網站的工作例會。2013年12月,秦永敏提出為擴大影響,要註冊“中國人權觀察”,並在QQ群內發表徵集舉辦人的倡議。12月底,秦永敏提議並主持召開了有五六十名舉辦人參加的“中國人權觀察”網上成立大會,表決通過了由秦永敏起草的章程,選舉了理事會、監事會及理論文宣部等各部部長。秦永敏擔任理事長,併兼任理論文宣部部長,我先後擔任監事長、秘書長。會後我們在境外網站發布了《中國人權觀察組織註冊文告》,公布了成立大會選舉的結果。“中國人權觀察”的成員都是從“玫瑰團隊”中發展,加入手續比簽名活動更加複雜、嚴格,後來發展到140多人。秦永敏提出向會員收取會費,號召會員捐贈,並將所得款項用於“中國人權觀察”註冊資金和辦公費用,會員直接把錢匯到秦永敏公布的銀行卡上,由此籌集資金。秦永敏擬定了《互助金管理(暫行)方案》,明確互助金的主要用途是救助被逮捕的簽名人。

    

24.證人石玉林的證言:2012年,秦永敏陸續建立了四五個親友系列群,每個群大概有一兩百人。秦永敏是玫瑰系列QQ群群主,管理員有劉興聯、潘露等人。從2013年初開始,秦永敏每周在QQ群內開辦講座,研究、探討如何推進“和平轉型”,散布他寫的論“和平轉型”等文章,劉興聯、潘露等人負責向其他的群進行轉發。秦永敏還成立“玫瑰團隊”,成員就是玫瑰系列QQ群全體成員。2013年3月起,秦永敏在境外“參与網”上連續發表了《展開朝野對話確保和平轉型公開信》等文章,在全國範圍徵集簽名,參加玫瑰系列QQ群的人員基本上都參加了簽名。2013年下半年,秦永敏召開網路會議討論註冊成立“中國人權觀察”,討論章程、註冊程序、註冊條件、人員安排、組織架構等有關事宜,目的就是推動民間結社,推動“和平轉型”進程。2013年底,秦永敏等人通過玫瑰QQ群選舉確定了“中國人權觀察”的組織結構,秦永敏任理事長和第一發言人,劉興聯為第二發言人,還選舉了理事和各部部長。秦永敏還組織成立十人核心團隊0 2014年6月,秦永敏成立了“玫瑰中國”

網站。

    

25.證人李向陽的證言:“中國人權觀察”的成員是從“玫瑰團隊”中選出來的。作為舉辦人之一,我在山東地區建立了玫瑰QQ群,吸引更多的人參與。

    

26.證人李勇的證言:秦永敏介紹我加入“親友通訊群”,群里有蔡從富、耿彩文、余全紅等人。秦永敏每周六都在群里開辦關於“和平轉型”的講座。2012年,我參加了武漢的同城聚集活動,主要是談論時事熱點等方面的問題。我們是想通過網上宣傳擴大影響,讓更多的人加入其中。

    

27.證人蔡從富的證言:我先後參加秦永敏等人召集的同城聚集活動十余次,聚集時談論涉及敏感話題,秦永敏主要說的是如何和平對話、“和平轉型”等話題。

    

28.證人萬里的證言:2012年2月4日,秦永敏打電話邀請我次日下午到青山區建設八路的醉江月酒樓聚餐,參加人員有秦永敏、肖詩昌、劉逸明和倪江峰等11人,秦永敏介紹肖詩昌以前和他一起參加過“中國民主黨”。在談到當前政治局勢時,秦永敏提出“要和平轉型,態度上要溫和”。

    

證人王俊、肖詩昌、夏又林的證言分別印證了證人萬里所證的上述情節。

    

29.證人余全紅的證言:秦永敏周圍有一個核心圈子,有李勇、蔡從富、耿彩文等人。李勇總負責,蔡從富負責人員聯絡。我多次參加過他們的活動。

    

30.證人耿彩文的證言:我加入了秦永敏創建的玫瑰QQ群,自己還創立了200人左右的玫瑰3群。因為認同秦永敏的“和平轉型”觀念,我將他的相關文章在其他QQ群中進行轉發。2013年,秦永敏在“玫瑰團隊”QQ群里發起了“致國家領導人的公開信”“開展政治對話,力爭和平轉型”的簽名活動,我參与了上述簽名活動。

    

31.證人張鄂清的證言:2013年,我加入秦永敏當群主的玫瑰親友群。每周六秦永敏都會在群里開辦“和平轉型”講座,網友在他發的文章後面發表各種評論,與他互動。

    

32.證人劉飛躍的證言:秦永敏出獄后將他撰寫的出獄聲明等材料給我,裏面有“中國人權觀察”恢復運作等內容。

    

33.武漢市公安國內安全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武公鑒(電)字[2012]
035號電子證據檢驗報告書證明:2012年6月通過互聯網境外代理網站搜索查找涉及秦永敏的相關網頁信息,獲取發表在“博訊新聞網”“民主中國網”“獨立中文筆會網”網頁上的《當代中國民主轉型的四個階段和目前的形勢與任務》等文章十余篇,獲取發表在“獨立中文筆會網”網頁上的《祭聶敏之》、獲取發表在“博訊網”網頁上的《秦永敏:祭民主黨人高清明》及《秦永敏先生哀悼王東海的唁電》等文。

    

34.武漢市公安國內安全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武公國物電(檢)字[2014]001號電子證據檢驗報告書證明:在公安機關2014年1月1日扣留的秦永敏RISE電腦主機中,檢獲命名為“申請”的文件夾,內含觀察創會名錄、資金證明、“中國人權觀察”成立申請書、“中國人權觀察”章程、捐款、機構設置、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推薦名單、對外發言注意事項等文檔。並有扣押清單在案印證。

    

35.武漢市公安國內安全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武公國物電(檢)字[2015]24號、25號、26號電子證據檢驗報告書證明:從劉興聯台式電腦主機中檢驗出“秦永敏講座”“2015年第二季度會議”“申請註冊中國人權觀察”“中國人權觀察註冊中第23號文告”“中國人權觀察組織1”“股權證”“理事會監事會成員聯繫人”等相關文檔。

    

另有多份鑒定意見在案印證;鑒定人出庭對作出鑒定意見的鑒定機構資質以及獨立完成鑒定的過程作出了說明。

    

36.監聽資料證明:秦永敏與劉東星、楊建利等人聯繫,就“中國民主黨”海內外發展形勢進行協商、探討,共謀“民主運動”發展;秦永敏接受“中國民主黨”境外成員王軍、宋書元等人捐款,並用部分捐款資助何德普、許萬平等人。

    

37.被告人秦永敏供述:2010年11月29日,我出獄當天便發表了出獄聲明。此後,我撰寫了《論中國向憲政民主制的和平轉型》系列和其他關於“和平轉型”的文章0 2012年3月,我委託香港的楊小炎在香港五七學社出版公司出版了《秦永敏論和平轉型》一書,內容包括《當代中國民主轉型的四個階段和目前的形勢與任務》《民運隊伍寬容至上》等20篇文章,目的是宣傳“和平轉型”“憲政民主”理念。2012年,我建立了第一個QQ群“親友通訊群”。從2012年開始,我通過舉辦網上講座,徵集人員組建“玫瑰團隊”。2014年,我開始建立玫瑰系列QQ群,組織開展了“中國人權觀察”註冊活動,籌備創辦了“玫瑰中國”網站,作為“玫瑰團隊”成員發言、交流的平台。我為“玫瑰團隊”“玫瑰中國”網站和“中國人權觀察”設計了標識。2014年左右,我通過“玫瑰團隊”QQ群,先後在網上發表了12封致國家領導人的公開信,發起公開簽名,徵集了1900餘人簽名。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原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秦永敏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武漢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秦永敏所有的IBM台式電腦主機一台、日立台式電腦主機一台、惠普筆記本電腦一台,均系供其犯罪所用的財物,予以沒收。

    

上訴人秦永敏提出如下上訴理由:

    

一、關於訴訟程序方面:1.一審開庭時,法庭未核對其身份,也末聽取其陳述意見。2.一審審判人員向其套取辯解意見,將案卷材料帶至看守所找其核實證據,並在庭前會議時多次與其爭辯,上述行為有違中立裁判原則。3.一審合議庭沒有準許其展示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據以及陳述自己無罪的理由。4.一審法院更換合議庭成員與法官助理未提前通知,當庭未告知其有權申請迴避,也未聽取其是否申請迴避的意見。

    

二、關於事實和證據方面:1.其接受西聯匯款等他人給予的一次性小額慰問金大約人民幣16萬多元,這部分資金與其通過向“玫瑰團隊”成員收取會費、募集捐款、團隊成員認購玫瑰2014公司股份等方式籌集的人民幣19萬余元不能混淆。2.其已與“中國民主黨”的活動沒有關聯,並未與肖詩昌、王軍、宋書元、劉東星等人協商、探討、共謀顛覆國家政權。3.其沒有參与“同城圈”活動,與相關人員偶爾聚餐並非從事政治活動。

    

三、關於定性方面:1.其設立互助金的目的在於團隊成員之間互相幫助,並非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活動。2.其發文祭奠亡友的行為並非為了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活動。3.其未實施暴力行為,也未使國家政權被顛覆,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4.一審判決將其行使政治信仰自由和政治主張自由權利定性為顛覆國家政權活動不當。

    

綜上,一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對其定罪不當,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並宣告其無罪。

    

本院當面聽取上訴人秦永敏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時其提出:1.一審法院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不充分。2.秦永敏宣揚“和平轉型”理論的行為屬於言論自由,且沒有使用暴力,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后本院又電話催促並書面通知辯護人在合理期限內提交書面辯護意見,但辯護人始終未予提交。

    

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秦永敏自2010年11月29日刑滿釋放后,又以顛覆國家政權、推翻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以玫瑰系列QQ群、“玫瑰中國”網站為平台發展成員,組建“玫瑰團隊”和“中國人權觀察”,通過網路召開會議、舉辦講座等形式,宣揚其“和平轉型”主張,並通過個人接受捐款獲取資金人民幣16萬余元,向“玫瑰團隊”成員收取會費、募集捐款等方式籌集資金人民幣19萬余元,為申請註冊“中國人權觀察”、維持團隊和互助會的運轉提供資金支持,與境外敵對組織成員相勾連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審判決所列證據,均經一審開庭時當庭出示、宣讀並質證,二審審查核實,證據的來源合法、有效,所證內容客觀、真實,本院均予以確認。

    

針對上訴人秦永敏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根據本案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一、關於上訴人秦永敏提出一審開庭時,法庭未核對被告人身份,也未聽取其陳述意見的上訴理由。

    

經審查:一審庭審時,審判長當庭核對了上訴人秦永敏的身份信息等情況,全面告知了其依法享有的申請迴避、辯護、最後陳述等訴訟權利,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及最後陳述階段,合議庭圍繞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問題反覆要求其陳述意見。綜上,一審法院在開庭審理該案時,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充分保障了秦永敏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秦永敏提出的上述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二、關於上訴人秦永敏提出一審審判人員向其套取辯護意見,將案卷材料帶至看守所找其核實證據,並在庭前會議時多次與其爭辯,上述行為有違中立裁判原則的上訴理由。

    

經審查:1.庭前會議制度設立的初衷在於確保法庭集中持續審理,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庭前會議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理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程序性事項,組織控辯雙方展示證據、協商確定庭審舉證順序與方式,歸納控辯雙方爭議焦點等。秦永敏所提的“一審審判人員向其套取辯護意見”,實際情況是一審合議庭在召開庭前會議以及提訊秦永敏過程中曾向其了解對指控犯罪事實、證據以及法律適用等方面的意見,目的在於通過提前準確掌握控辯雙方爭議焦點,為後續法庭調查及法庭辯論明確重點,並在此基礎上作出公正裁判。上述做法既於法有據,也有利於充分保障秦永敏行使訴訟權利。2.因在庭前會議中,秦永敏的辯護人提出本案證據材料較多,要求在開庭之前讓秦永敏對相關證據材料逐一仔細查看。為充分保障秦永敏的質證權,同時兼顧庭審效率,審判人員在庭前專門將有關證據材料帶至看守所交由秦永敏仔細閱知,此舉符合有關法律精神。3.經查看庭前會議錄像,秦永敏所提的“審判人員在庭前會議中多次與其爭辯”,實則是審判人員在庭前會議上向秦永敏釋明有關法律規定,引導其正確行使訴訟權利。綜上,秦永敏提出一審法院違反中立裁判原則的情形,或與客觀實際不符,或系其認識錯誤。對秦永敏提出的上述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採納。

    

三、關於上訴人秦永敏提出一審合議庭沒有準許其展示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據以及陳述自己無罪理由的上訴理由。

    

經審查:1.一審法院在召開庭前會議時,已就是否申請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充分聽取了秦永敏及其辯護人的意見,秦永敏及其辯護人均未對此提出申請。2.在一審庭審的法庭調查階段,合議庭詢問了秦永敏及其辯護人是否有證明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提交給法庭;在法庭辯論階段,又明確告知秦永敏可以自行辯護或者由辯護人進行辯護,但秦永敏及其辯護人均未發表相應意見。綜上,一審合議庭已充分保障秦永敏依法享有的申請調取證據或者自行提交證據證明其無罪或者罪輕,以及自我辯護與委託辯護人進行辯護的訴訟權利。對秦永敏提出的上述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採納。

    

四、關於上訴人秦永敏提出一審法院更換合議庭成員與法官助理未提前通知,當庭未告知其有權申請迴避,也未聽取其是否申請迴避的意見的上訴理由。

    

經審查:一審法院在召開庭前會議時,即將合議庭成員與法官助理更換情況及時通知了秦永敏,並就是否申請包括合議庭成員在內的有關人員迴避問題充分聽取了秦永敏的意見,秦永敏明確表示暫不申請。開庭審理時,法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向秦永敏告知了合議庭處理有關申請迴避等事項的決定,並詳細說明了理由。法庭還明確告知秦永敏依法享有申請迴避的權利。秦永敏的上述上訴理由與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

    

五、關於上訴人秦永敏的辯護人提出一審法院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不充分的辯護意見。

    

經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本案中,部分證據材料的內容涉及國家秘密,一審法院決定不公開開庭審理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秦永敏的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六、關於上訴人秦永敏提出其接受的西聯匯款等小額慰問金大約人民幣16萬余元與其通過向“玫瑰團隊”成員收取會費、募集捐款、團隊成員認購玫瑰2014公司股權等方式籌集的人民幣19萬余元不能混淆的辯解意見。

    

經審查:相關書證、匯款單據、財務資料、技偵資料及秦永敏的供述證實,秦永敏於2010年至2012年間,通過與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境外人員王軍等人聯繫,接受境外人員通過西聯匯款捐助的款項摺合人民幣16萬余元,由其個人掌控使用。2013年至2014年間,秦永敏又通過向“玫瑰團隊”成員收取會費、募集捐款及要求“玫瑰團隊”成員認購玫瑰2014公司股份等方式籌措資金人民幣19萬余元,其中秦永敏個人捐資了一部分,所籌措資金由“玫瑰團隊”專門人員保管,主要用於申請註冊“中國人權觀察”、給“中國人權觀察’’相關人員發放“工資”及創設“玫瑰中國”網站購買域名等支出。秦永敏沒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其向“中國人權觀察”的捐資中有部分來源於其個人接受的捐助,故秦永敏個人接受捐助人民幣16萬余元與其通過“玫瑰團隊”“中國人權觀察”籌資人民幣19萬余元之間有交叉,應分別客觀表述。一審判決將二者合併表述並將兩項收入簡單相加不準確,應予以糾正。秦永敏的上述辯解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七、關於上訴人秦永敏提出其已與“中國民主黨”的活動沒有關聯,並未與肖詩昌、王軍、宋書元、劉東星等人協商、探討、共謀顛覆國家政權的辯解意見。

    

經審查:公安機關提供的相關技偵證據證明,秦永敏刑滿釋放后,多次與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在境外的骨幹成員聯繫,商談了有關進行“民主運動”的方式、在境外創設網站及提出整合反對派、吸納體制內人員等具體事項,秦永敏還多次接受王軍等人從境外募集的捐助,以上充分證明了秦永敏在刑滿釋放後繼續與境外敵對組織相勾連的事實。秦永敏的上述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八、關於上訴人秦永敏提出其沒有參与“同城圈”活動,與相關人員偶爾聚餐並非從事政治活動的辯解意見。

    

經審查:證人萬里、王俊、肖詩昌、夏又林等的證言證實了2012年2月4日秦永敏召集相關人員在武漢市青山區醉江月酒樓聚餐的過程,證明其一夥借聚餐為名談論政治話題以及秦永敏藉機宣揚其“和平轉型”主張的事實。證人李勇、蔡從富、余全紅的證言亦分別證實他們多次參加秦永敏等人召集的同城聚集活動的事實。秦永敏的辯解意見與上列證人證實的情節不相符,本院不予採納。

    

九、關於上訴人秦永敏提出其設立互助金的目的在於團隊成員之間互相幫助,並非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活動的辯解意見。

    

經審查:偵查機關調取的秦永敏擬定的《互助金管理(暫行)方案》及《財務報表》《收支明細》等書證以及秦永敏的供述證明,秦永敏成立“互助會”並設立“互助金”的目的是“為了給政治對話做準備”“為受到法律處分的人員提供資助”。秦永敏擬定管理方案,向“玫瑰團隊”成員募集捐款,並向因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而被判處刑罰的蔡從富、王芳等人提供資助,正是按照《互助金管理(暫行)方案》確定的標準實施的,本質上是為其實現“和平轉型”,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總目的服務。秦永敏的上述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十、關於上訴人秦永敏提出其發文祭奠亡友的行為並非為了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活動的辯解意見。

    

經審查:秦永敏以非法組織“中國人權觀察”主席的名義在境外網站發文“祭奠”“哀悼”已故的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核心成員王東海、高清明、聶敏之、王榮清,刻意渲染上述人員的所謂“功績”,宣揚將對其進行“公祭”,藉機詆毀國家司法機關對上述人員的依法處置。秦永敏的上述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十一、關於上訴人秦永敏提出其未實施暴力等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也未造成國家政權被顛覆的後果,其宣揚個人主張屬於政治,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提出秦永敏的行為屬於言論自由,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辯護意見。

    

經審查:在案證據證實,秦永敏刑滿釋放后,通過撰寫文章、出版書籍號召組建強大的反對派和反對黨,大肆鼓吹所謂“和平轉型”,目的是為了推翻憲法確立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政治制度及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秦永敏還以玫瑰系列QQ群、“玫瑰中國”網站為平台發展成員,組建“玫瑰團隊”和“中國人權觀察”,通過網路召開會議、舉辦講座等形式,宣揚其“和平轉型”主張,並通過個人接受捐款,向“玫瑰團隊”成員收取會費、募集捐款等方式籌集資金,為申請註冊“中國人權觀察”、維持團隊和互助會的運轉提供資金支持,與境外敵對組織成員相勾連等。上述事實表明,秦永敏辯稱的行使個人政治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權利只是幌子,其本質在於通過實施上述活動以達到顛覆國家政權、推翻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最終目的。綜上,秦永敏主觀上具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客觀上組織、策劃、實施了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其雖未採取暴力方式,但因顛覆國家政權罪屬於行為犯,其行為方式包含且不限於採取暴力手段,也不以國家政權是否實際被顛覆作為成立犯罪的必要條件,故對秦永敏應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秦永敏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秦永敏以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建立玫瑰系列QQ群、“玫瑰中國”網站,發展成員,形成以其為首的“玫瑰團隊”,成立非法組織“中國人權觀察”,組織、策劃、實施了_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秦永敏在顛覆國家政權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系首要分子。秦永敏與境外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犯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秦永敏曾因犯反革命罪、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再犯顛覆國家政權罪,以累犯論處,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審判長  劉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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