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蘭山區法院怪事:法官接到被告通知開會竟然延期開庭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本網獲悉:2019年9月20日,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向王進生送達了《延期審理告知書》,載明:“原告王進生訴被告臨沂市蘭山區金雀山街道辦事處、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政府((2019)魯1302行初114號)一案,因承辦人趙興海法官接到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政府通知,於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5日開會學習,不能如期開庭,開庭日期另行通知。”這使原告王進生莫名其妙。
該院原定9月25日下午2點30分開庭,並向原、被告送達了開庭傳票。但被告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政府接到開庭傳票后,竟然通知趙興海法官開會學習。被告儼然成了趙法官的上級和老師。趙法官因接到被告通知其開會學習就要延期開庭,於法無據。既然被告系趙法官的老師,又聽從被告的安排,那麼原告王進生有充分的理由認為趙法官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承辦人趙興海法官應當依法迴避。
王進生因遭遇暴力拆遷而多次提起行政訴訟。趙興海法官已經審理了王進生的7個案子,全部判決駁回。在本次訴訟開庭前,趙法官接到被告蘭山區政府的通知參加開會學習,連庭都不開了,真讓人哭笑不得!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的《延期審理告知書》恰恰說明,蘭山區法院屈從於區政府,法院的開庭傳票竟然不如被告的開會學習通知,法院傳票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蕩然無存。王進生有理由懷疑行政干預司法,司法卻屈從於行政的干預。
王進生手機:18653951235
附:起 訴 書
原告:王進生,男,1951年9月25日出生,漢族,臨沂市居民
電話:18653951235 身份證號碼:37280119510925
住址:蘭山區新華路84號一樓前排東戶
被告1:蘭山區金雀山街道辦事處,法人:韓殿永(主任)
地址:蘭山區沂州路267號
被告2: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沈如茂(區長)
地址:蘭山區金雀山路57號
訴訟請求
1、撤銷被告1的【2018】第3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2、撤銷被告2的《臨蘭複決字【2018】117號複議決定書》;
3、判令被告1按照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重新作出答覆。
事實和理由
原告在2017年5月遭遇被告1推行的“金山模式”暴力拆遷,原告及其家人被非法囚禁七天六夜遭到殘酷折磨,最後被迫在拆遷協議上簽字。之後被告1機關的沈如珍副主任以“協議還要審查蓋章”為由將協議收走。在協議還沒有生效的情況下,原告的房屋當天就被非法拆除,財產被砸在廢墟中。原告至今既沒有見到簽字蓋章的協議、也不知道究竟是誰與原告協商過拆遷。
2018年10月8日,被告1向原告送達了一個《金雀山街道辦事處關於對朝陽社區王進生反映問題的答覆意見》,第一條內容如下:
經調查,當時經工作人員做你們的思想工作,王進勇及其家人主動轉變思想,配合政府工作,在做通了你(申請人)的思想工作后,經你(申請人)同意予以拆除,因此不存在你(申請人)所反映的非法強拆問題。
以上答覆意見表明,被告1獲取了對原告實施拆遷的相關信息。為此,原告向被告1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請求依法明確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1、參与做申請人(原告)思想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
2、申請人是配合了哪級政府或者是哪個政府機關的工作;
3、做申請人思想工作的筆錄、錄音、錄像;
4、申請人“主動”轉變思想的筆錄、錄音、錄像(究竟轉變了什麼思想);
5、申請人同意拆除自己房屋的書面簽字、錄音、錄像;
6、既然金雀山辦事處認為房屋是合法拆除,請公開合法拆遷協議。
被告1在2018年10月25日向原告下達了【2018】第3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拒絕按照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告知,其理由是:
1、不屬於政府信息;
2、我單位未製作、未保存、該信息不存在;
3、被告1對原告的第6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已在2018年2月8日作出答覆,不再重複受理。
原告認為,被告1的以上理由完全不能成立:
1、拆遷是政府的行政行為,涉及拆遷當事人的任何信息都屬於需要向當事人公開的政府信息;
2、既然被告1未製作、未保存、該信息不存在,就證明被告1作出的《答覆意見》沒有任何依據;如果《答覆意見》沒有依據,等於被告1因“答覆意見違法”而再次把自己送上被告席。
3、被告1在2018年2月8日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與原告的第6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完全“風馬牛不相及”,哪裡來的重複受理?
原告用以上理由向被告2提起行政複議,被告2罔顧事實存在維持被告1的行政行為,完全是對被告1的違法行政的縱容。
綜上,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此 致
蘭山區人民法院
王進生
2019年2月14日
附件:起訴書3份、身份證複印件、材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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