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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申請遭拒受,鄭州吳光明等訴河南省政府案已開庭

2019年11月22日 23:36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本網獲悉:2019年11月21日九點,市二七區居民明、吳鳳英、吳桂榮、吳明亮等四位拆遷受害人訴人民政府案在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開庭。四原告請求:撤銷被告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豫政複決【2019】705-708號複議決定,並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2019年5月10日,吳光明等四位受害人向鄭州市人民政府郵寄《舉報信》,請求:查處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政府以已作廢的《房屋徵收分戶評估報告書》為依據,炮製二七政征補【2014】01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違法行為,並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吳光明等。

2014年12月30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政府作出了二七政征補【2014】01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系依據2013年9月29日豫鄭正達評字【2013】0730094號《房屋徵收分戶評估報告書》。即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依據2013年9月29日出具的評估報告。顯然超過了一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頒發的《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的第二十六條規定: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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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政府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依據已經作廢的《房屋徵收分戶評估報告書》,嚴重侵害吳光明等四原告的合法權益,喪失了政府的公信力,是踐踏法律的體現。

值得一提的是,豫鄭正達評字【2013】0730094號《房屋徵收分戶評估報告書》的估價時點為2012年12月26日,而出具該報告的日期為2013年9月29日。期間相隔9個多月。即,該評估報告出具的房屋評估價是九個月前的價格,而作出補償決定時,卻是依據二年前的房屋價格。當時的房地產漲勢日新月異,令人眼花繚亂,其價格不可同日而語。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政府以二年前的房屋評估時點作為其補償決定的依據,犯了刻舟求劍的邏輯錯誤。違反了公平原則,嚴重侵害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為此,吳光明等向鄭州市政府舉報二七區政府的違法行為。

鄭州市人民政府於2019年5月11日收到吳光明等的舉報信后,置之不理。於是,吳光明等向河南省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河南省政府以“吳光明以舉報信的形式向鄭州市人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訴求、屬於信訪事項”為由,駁回吳光明的行政複議申請。吳光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其主要理由是:

首先,依據信訪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由此可見,信訪內容範圍包括: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但不包括舉報。

其次,《最高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答覆》([2013]行他字第14號)載明:“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本案中,吳光明等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鄭州市人民政府查處,對鄭州市政府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具有申請人資格,即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再次,省政府擅自將舉報列為信訪,與《信訪條例》第二條規定相悖,其目的是阻擾吳光明等提起行政複議申請,限制吳光明的救濟途徑。

值得一提的是,鄭州市政府置之不理的行為,體現了公權力的傲慢,對公民權利的漠視,侵犯了吳光明等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知情權和監督權是人身權,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吳光明等希望法院公正判決。

來源:維權網, 文章轉自網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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