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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遭拒受,郑州吴光明等诉河南省政府案已开庭

2019年11月22日 23:36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9年11月21日九点,市二七区居民明、吴凤英、吴桂荣、吴明亮等四位拆迁受害人诉人民政府案在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四原告请求:撤销被告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豫政复决【2019】705-708号复议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19年5月10日,吴光明等四位受害人向郑州市人民政府邮寄《举报信》,请求:查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以已作废的《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书》为依据,炮制二七政征补【2014】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吴光明等。

2014年12月3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作出了二七政征补【2014】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系依据2013年9月29日豫郑正达评字【2013】0730094号《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书》。即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依据2013年9月29日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然超过了一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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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依据已经作废的《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书》,严重侵害吴光明等四原告的合法权益,丧失了政府的公信力,是践踏法律的体现。

值得一提的是,豫郑正达评字【2013】0730094号《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书》的估价时点为2012年12月26日,而出具该报告的日期为2013年9月29日。期间相隔9个多月。即,该评估报告出具的房屋评估价是九个月前的价格,而作出补偿决定时,却是依据二年前的房屋价格。当时的房地产涨势日新月异,令人眼花缭乱,其价格不可同日而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以二年前的房屋评估时点作为其补偿决定的依据,犯了刻舟求剑的逻辑错误。违反了公平原则,严重侵害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吴光明等向郑州市政府举报二七区政府的违法行为。

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1日收到吴光明等的举报信后,置之不理。于是,吴光明等向河南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政府以“吴光明以举报信的形式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诉求、属于信访事项”为由,驳回吴光明的行政复议申请。吴光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其主要理由是:

首先,依据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由此可见,信访内容范围包括: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但不包括举报。

其次,《最高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载明:“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中,吴光明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查处,对郑州市政府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申请人资格,即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再次,省政府擅自将举报列为信访,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相悖,其目的是阻扰吴光明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限制吴光明的救济途径。

值得一提的是,郑州市政府置之不理的行为,体现了公权力的傲慢,对公民权利的漠视,侵犯了吴光明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是人身权,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吴光明等希望法院公正判决。

来源:维权网, 文章转自网络,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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