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民葛開英依法向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提起國家賠償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19年12月6日,本網獲悉:2019年10月1日,上海公民葛開英在北京被上海黑社會性質組織綁架,並被押到上海后,被上海警方送到上海黃浦區看守所刑事拘留31天,11月1日,在看守所內又被綁架到黑監獄關押。為此,葛開英依法向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提起國家賠償,雖然已經獲得受理,但是否會得到公正對待還不得而知。
國家賠償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葛開英,女,1963年出生,退休,住本市徐匯區日暉六村。聯繫電話:13501925958 021-34617138
賠償義務機關: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一路599號,法定代表人:楊傑,職務:局長
賠償請求人就《滬公黃(南東)拘通字(2019)11846號》以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留和黑監獄非法法剝奪人身自由42天,向賠償義務機關給賠償請求人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和履行國家賠償責任。
賠償請求:
1、對賠償請求人造成的人身權侵害和名譽受損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2、賠償因違法刑事拘留和非法剝奪人身自由賠償金人民幣:13269.48元。
3、賠償被搶奪的手機賠償金和衣服損壞賠償金人民幣1000元。
4、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42000元。
事實與理由:
2019年10月1日,賠償請求人在北京人行道、非管制區域被一夥上海的政府部門雇傭人員綁架到北京火車站后交給其他僱員從北京火車站綁架到上海火車站后再交給賠償義務機關南京東路派出所接手並關押在南京東路派出所。第2天被押往黃浦區看守所刑事拘留31天。
2019年11月1日黃浦區看守所將賠償請求人交由《上海福絡特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吳某糾集的數人以及吳某公司雇傭的其他2男1女等人押往奉賢浦星公路9900號黑監獄關押,直到11月10日中午。(期間被吳某歐打、撕壞羊毛衫和搶走手機一部,及所有隨身錢財、物品)
賠償義務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留條件,屬非法拘留。
賠償請求人是在公共場所合法照相而被政府僱員和私營公司僱員異地綁架到派出所的,賠償義務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為由採取拘留措施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先行拘留的法定七種情形之一,也不符合《刑法》第293條,構成“尋釁滋事”的4個必要條件。
賠償義務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採取拘留措施。
賠償義務機關批准的拘留時間已經超出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最長時限。其次,該刑事拘留始於無執法權的人員綁架,拘留31天後又移交給綁匪繼續剝奪人身自由,是對人權的粗暴踐踏。
綜上,賠償義務機關的刑事拘留已屬違法,再和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上海福絡特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同流合污開設黑監獄,將守法公民綁架關押,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是對黨紀國法的嚴重挑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7條、第21條的規定依法提起國家賠償申請。
致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
賠償請求人:葛開英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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