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前上海律師彭永和致上海市委、市政府公開信(二)
基於《憲法》,本人行使公民權之——監督、檢舉權:
1,追究上海市司法局相關責任人員未履行監督上海市律師協會制定頒布《上海市律師協會選舉和罷免規則》的瀆職責任;
2,責令上海市司法局履行監督上海市律師協會限期制定頒布《上海市律師協會選舉和罷免規則》
3,清理徹查上海市司法局及其所屬各區縣司法局下發的侵害律上海市協協會、律師權益的文件及相關人員的黨紀國法責任。如,滬靜司[2015]2號
抄送:中共中央、國務院、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上海全體律師
上海市委書記陳吉寧、市長龔正,你們好!
依據《律師法》司法局對律協有監督、指導的法定責任
,監督律師協會的制度建設如《選舉罷免規則》是司法局的法定職責。然,自《律師法》1997年實施這近30年來,上海市律師協會至今沒有一部系統、完整、可具體操作的選舉和罷免規則。很顯然,上海市司法局已然失職,相關責任人員已經涉嫌瀆職!
本人曾經:
1、2012年,站上上海市靜安區北京西路雲峰劇院主席檯面向在場千名律師呼籲律協直選。
2,、2015年投訴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屆選舉舞弊。
3、2018年1月,向法院起訴上海市律師協會:“確認第十屆會長當選無效”、“財務公開”、“會員身份”。
4、2018年3月,郵寄書信建議 “上海市司法局督促上海市律師協會制定頒布《上海市律師協會選舉和罷免規則》。
(司法局回復出具的分類處理告知書寫道——對於你有關就律師協會律師代表、理事、會長的選舉和罷免規則制定專門規則的意見和建議,我局將反饋給上海市律師協會,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結合實際情況,在今後工作中予以考慮。就此回復,
我再次向司法局寄出書信要求其敦促上海市律師協會制定選舉和罷免規則——並指出如果你們的答覆提到的這些個章程和規則中有具體的可供操作完成選舉的規定,我彭永和爬回江西。
5、2021年,本人將自己制定的《上海市律師協會選舉和罷免規則草案》發給了上海市司法局和律協,建議其儘快制定實施。未得到任何回應。
6、2022年,我再次致信上海市司法局局長陸衛東建議其履職督促上海市律師協會制定頒布《上海市律師協會選舉和罷免規則》,然,至今,仍無任何回應。
上海市司法局為什麼會這樣呢?
——上海市第十屆律師代表選舉,如:靜安區滬靜司[2015]2號“3、確認代表候選人:代表候選人提名人選經領導小組會同靜安區司法局律師黨委考核,確定代表候選人,並報區司法局黨委。
律師黨委聽誰指揮?向誰負責?二位可知?全體公民可知?
——我怎麼感覺這是在選“黨代表”阿!你們二位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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