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禁蒙面法》你該知道的一切
來源: SBS普通話 《禁蒙面法》5日零時開始實行,禁止抗議者在任何合法或未經批准的抗議活動中使用蒙面物品(路透社)
香港政府在10月4日通過《緊急狀況條例》頒布《禁蒙面法》,5日零時開始實行,禁止抗議者在任何合法或未經批准的抗議活動中使用蒙面物品,違者最高監禁一年。
人們仍然可以在街上戴口罩,但如警察要求,則必須將其取下;出於宗教和醫療原因及工作性質所需的人士可獲得豁免。
這是《緊急狀況條例》在52年來再度被使用——上一次是在1967年。
禁令一經宣布,香港各處爆發了廣泛的抗議活動。
一些抗議者拆除了親北京的標語,警方在多個地方使用了催淚瓦斯驅散抗議者。在元朗,當一名警察被困車中、遭抗議者襲擊時,這名警察開槍射擊,汽油彈在其腳下爆炸。
香港警方在一份聲明中稱:「在生命受到危及的情況下,這名警察為了自身安全而開了一槍。」
網路上也充滿憤怒的評論,誓要在周末三天再度上街。
親民主的政治人士毛孟靜(Claudia Mo)對法新社說:「這是個分水嶺」,「我擔心這可能只是開始。在法律的名義下,更多嚴厲的禁令可能就在眼前」。
而北京方面對這一禁令表示歡迎,稱之為「極其重要」。
中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新聞發言人楊光在一份聲明中說:「香港目前的混亂不可能無限期地繼續下去」,「以更清晰的態度和更有效的措施制止暴力的重要時刻已經到來。」
香港不是世界上第一個實施這項禁令的地方,其他國家或地區也有類似的限制。
法國參議院在2010年通過《禁蒙面法》(loi anti-casseur),在「黃背心運動”的背景下在今年4月收緊這項法律,禁止任何人配戴面罩參加遊行,違者可處一年監禁。
在德國,西德早在1985年訂立《反蒙面法》(Vermummungsverbot),在如示威等公眾集會中不可以掩飾身份,以便警察能夠辨認,然而當地政府的數字顯示暴力示威浪潮並沒有隨之減少。
美國的《禁蒙面法》可追溯到1845年,紐約州率先頒布了這項法律,以平息地主和農民間的衝突;美國最近一次引用這項法律,是2011年紐約的「佔領華爾街」示威。
烏克蘭在2014年快速實施的《禁蒙面法》,卻反而激怒了民眾,示威者紛紛戴上頭盔及面罩在多個城市上街,演變成連串示威及衝突。最終法案廢除。而這一事件曾被香港學運領袖梁天琦(Edward Leung)在2016年的一次演講中引用,當時他告誡實施《禁蒙面法》可能將引發「革命「。
此外,比利時、義大利和西班牙的加泰羅尼亞地區也有類似法律。
在澳大利亞,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是合法。2016年,在出現街頭暴力示威的背景下,維州警方向政府請願,希望將沒有正當理由而在公共場合戴口罩的行為定為違法;在新州,警察有權要求駕車者卸下包括口罩在內的頭部遮蓋物以便識別身份。
新聞網站QUARTZ的文章中認為,禁蒙面法的核心是關於權力:誰來行使權力,誰來限制權力。戴面具的人可以窺視外界卻不被看清真實面目,這在現今的監視時代可說是一種巨大的解放力量。對於國家和當權者來說,面具代表著一種威脅,因為他們的權力部分來自於知道你是誰。
在香港,一位戴著口罩的自稱為Mary的34歲上班族告訴法新社:「年輕人甘冒生命風險,他們不介意坐十年牢,所以蒙面不是個問題。」
而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已經說明,如果暴力事件進一步惡化,她不排除根據《緊急狀況條例》進一步制定法律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