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应该废除中华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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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应该废除中华民国宪法

帖子由 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9月22日

作者 李鸿禧

台湾战后行宪半世纪之病理病症,并不尽源于制颁实施《动员戡乱时期临时 条款》,以及临时条款废止后的“壹机关五阶段”增修宪法;更重要的是,中华民国宪法本身的紊乱无章、错综复杂,才是诸多病理病症之病灶所在。

其主要的弊病在于:

  第壹、 民主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之强予合并

  在宪法分类上,民主主义宪法是以保障基本人权为目的,国家也必须建立权力分立体制;而社会主义宪法则是以无产阶级专政为目的,必须实施人民民主集中制。两者完全不同。中华民国宪法既实施五权宪法,却又设立国民大会;既设立国民大会却又不在国大选出主席,使之担任国家元首,而另行设立总统。尤其宪法内容却又多的是三权分立式内阁制条项,并使国民大会无形化,却又反将应由立法机关执掌的修宪权,赋予国民大会。遂使整个宪法充满自律背反的矛盾与冲突。

第二、三权宪法与五权宪法之混淆不清

三权宪法之权力分立思想,是建基于西洋性恶论或宗教的“原罪”思想;认为必须将行政、立法与司法三权,予以分离、分立并使之制衡,避免权力集中,才能保障人民之自由与权利。相对的,孙文仿袭西方的三权结构,却又加上自创的考试与监察二权,建构成为五权宪法;而不建基于西方性恶论思想,而以儒家性善论为基础,希望此五种权力分工合作,造成壹个万能政府;并未深入理解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旨在防范政府专制独裁,俾能保障人民之自由与人权;反而乐观地认为,人民只要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这四种基本人权,就能有效管理监督拥有五种国家权力之政府。乃使价值观、建构功能迥不相侔之思想、制度,杂踏混处、紊乱不成章法,严重妨碍宪法之发展。

  第三、 监察权之创设

议会民主政治之国家,为对违法或废弛职务之行政或司法官员, 追究其政治责任,乃赋予国会以弹核惩戒行政或司法官员之权能。这种专属国会由其代表人民纠弹官员之弹核制度,类都建于两院制国家,俾能由下(众)议院提起弹核诉追,而由上(参)议院進行弹核审判。但这种弹核制度的意义和功能已不显彰,在比较宪法上日薄崦嵫。唯独孙文竟使监察权,独立于立法权之外,且为之建立为可与立法权分庭抗礼之权力,现行宪法且引申使其取走原应留诸立法机关之调查权及审计权。问题在于这代表民意执掌弹核权之监察院,只能也只应从事弹核诉追,同时却无另壹民意机关可以進行弹核审判;不得不在司法机关设立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来职掌弹核审判事务;造成无民意基础之公惩会,竟然能代表民意来追究行政与司法官员之政治责任的荒诞结果。

第四、考试权之创设

在现代国家之行政机关体系中,为使事务官僚之考试任用及升迁退养,能超然独立于政治党派之外,其职掌人事及考铨之机关,原就应较其他行政机关独立超然壹些。然而,无可讳言的,在整个行政权所拥有之庞大复杂的职掌中,人事与考铨之行政业务及权能,毕竟不是大到非从行政权独立,另设壹考试院而与行政院分庭抗礼不可的地步。姑不论行政院下之内政外交、国防财经各部会之职掌,都比人事考铨来得重要,就是行政院中主计营缮、研考总务之事务,其重要繁难也与人事考铨不相伯仲;又岂能使各部会、各署处分置壹院,而与行政院并肩齐驱?事实上,世界上只有台湾独有之考试院,经过半世纪之宪法实施,已证明了这种思想与制度之窒碍难行。

  第五、内阁制与总统制的鸿钩

现行中华民国宪法之国家机关组织与职权部分,大体说来,乃是张君劢仿袭威玛(德国)宪法内阁制,调和孙文五权宪法架构而成。宪法第五十三条明定行政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而宪法第四章总统这壹章,则无总统制国家之宪法中,常见之总统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之规定。反而,在该章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总统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应由行政院长或行政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副署。抑且,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院长虽由总统提名,却须经立法院同意始能任命;加上宪法第五十七条也规定行政院要对立法院负政治责任,第五十八条更明确地把国家最重要之行政权能,赋予行政院。由此可见,即使有若干副次或辅助规定,略有不同于壹般内阁制,也无损于我国政制为内阁制之本质。

事实上,宪法第四章总统这壹章所规定之总统权能与执掌,也只是总统以元首地位所拥有之象征元首之权利而已,总统应属内阁制虚拥其位、无为而治之国家元首,总统权领袖应属行政院长。然而,这半世纪以来,在国民党长年执政下遂行以党领政,总统大都由执政党魁出任,总统不但借“以党领政”统治模式,指挥从政同志之行政院长,间接掌控行政院,而且把这宪法第四章赋予总统之象征元首之虚权,视为实在之权能而加以利用。遂使原应“虚拥其位、无为而治之内阁制总统”扮演等同于或高于总统制总统之角色。

于是乎战后台湾之宪政体制,就壹直陷于“既非内阁制又非总统制,既是内阁制又是总统制,既不完全是内阁制也不完全是总统制”的自我错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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