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一国两制支持社会主义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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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一国两制支持社会主义独立

帖子由 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10月1日

作者 台湾共和国共产党反对资本主义拒绝一国两制行动联盟

台湾共和国共产党宣传部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论述

作为壹个“不是现成的,而是解释学的”逻辑-开放体系,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基本框架可概括为:国家源于社会理论;国家脱离并驾驭社会理论;社会摆脱国家控制理论;国家消亡或者国家回归社会理论。这壹学说的逻辑机理可归结为:社会之于国家具有本源意义;国家之于社会具有实现意义。自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以降,这壹学说凭借三次大的“复兴”浪潮,不断得到有效辩护和切实推進。正确理解和诠释经典马克思主义超越“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抽象对立的“国家-社会”理论,在当代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较之于学界熟知的马克思主义“国家批判理论”的称谓,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社会”理论关系要义,似乎更能标明此壹学说的实相。学界皆知,黑格尔的国家理想主义被马克思批判后,马克思揭露出国家的阶级统治本质。由于受到近代市民社会思想的深刻影响,马克思因之也就拥有了壹个消解“国家神话”的规范性范畴——市民社会。相形之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就在马克思及其继承人那里被再次勾连并不断获得重新定位。吊诡的是,马克思并没有沿袭“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赋予社会以前政治或国家的生命,而是断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二者必将随着阶级的消亡而逐步统摄于以“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旨归的“人类解放”(相对于单纯的“政治解放”),依此理论逻辑,進而实现其“新世界观”的真正创制乃至完成。可以说,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基本框架可归结为:国家源于社会理论;国家脱离并驾驭社会理论;社会摆脱国家控制理论;国家消亡或者国家回归社会理论。正确理解和诠释马克思主义超越“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抽象对立的“国家-社会”理论,在当代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启示。

壹、国家源于社会的理论
马克思关于“国家-社会”关系的理论源自对历史逻辑和现实矛盾的深刻把握。与德国古典哲学的先行者壹样,马克思早期认为国家应是政治的和法的理性的实现。这种认识带有明显的理性主义色彩,之后马克思开始思考社会现实问题。通过考察特殊利益对国家政治的制约关系,在吸收了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合理内核后,马克思对自己的理性国家观产生了根本性动摇,并完成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篇文章。

绝对理念作为黑格尔哲学的唯壹对象和内容,是黑格尔哲学世界对壹切存在的共同本质和最初原因所做的最高概括。黑格尔认为国家和社会都是绝对理念运动、发展的产物,只是运动、发展的环节和程度不同,能够体现绝对理念自由发展本质的最高领域是国家而不是市民社会,相反市民社会因其现实矛盾的存在抑制、阻碍了绝对理念的运动发展。因此,就两者的关系而言,国家高踞于市民社会之上,市民社会受国家控制。

对此,马克思给予了坚决批判。马克思分析了社会历史现实指出,这壹基于当事人意志的二者关系式抹杀了二者客观的历史和现实本源。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壹定基础上,当然这种社会生产力人们不能自由选择,在人们的交往方式不再适合于既得生产力时,人们为了不致失掉文明果实,不得不改变原有的社会形式和社会关系,在交换和消费形式产生并发展到壹定阶段,“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和阶级组织,壹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壹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壹可见,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地揭示了国家的产生、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堪称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经典。

凭借对丰富的材料的分析,恩格斯更進壹步揭示,在相应的市民社会产生后,社会不同的家庭、等级、阶级组织为了各自的利益,分裂为不可调和的矛盾对立面,在社会无法自我调和、无力摆脱这些矛盾冲突时,“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壹种力量,来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内”。二恩格斯把这种因社会的需要,从社会中产生的力量称之为国家。在这里,恩格斯从社会历史现实出发,不但明确指出了国家源于社会,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起源论,而且还暗含了国家的起源本质。

二、国家脱离、驾驭社会的理论
阐释马克思、恩格斯国家脱离、驾驭社会理论的逻辑思路不得不从国家的起源谈起。

在生产力发展的壹定状况下,私有财产产生,导致原始社会公有财产解体,阶级随之产生,社会内部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在不同利益集团相互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的状态下,社会需要并呼吁能有壹个可以管理社会并能代表全社会普遍利益的专门机构,国家呼之欲出,这正是国家的起源本质,很显然国家是代表社会普遍利益而产生的。

但是,在社会生产发展的前提下,在私有制的催化下,阶级矛盾加剧,社会分化为几大阶级,壹些大的阶级集团渐渐掌握了社会的话语权,控制了原本应代表社会普遍利益的国家机构,国家被迫脱离社会母体,成为某个阶级驾驭社会,统治其他壹切阶级的工具和力量。

然而,从国家产生的本源分析,在壹定意义上国家是阶级矛盾妥协的产物,被统治阶级掌握的国家机构也需要兼顾社会各阶级基本的共同利益,以维持其阶级统治。同时,被压迫阶级也会利用这壹管理社会的机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争取阶级利益,此时国家无形中充当了缓和阶级冲突,维持社会既定运转秩序的角色。

基于以上认识,马克思、恩格斯对国家冠以了“虚幻的共同体”这壹概念。不得不承认在这里马克思主义者即暗含了国家的阶级性又承认国家具有保护社会各阶级利益的社会性。国家正是通过这两个特性驾驭并管理社会。

对于国家的社会性,马克思将其形象地概括为“守夜人”角色。通过人类历史,可以分析旁证的是,为了社会共同体不至于解体,在社会共同利益的协调与融合下社会各阶级的矛盾被控制在壹定的范围和程度内,并由国家来保护,这样,国家似乎是作为阶级冲突之外的壹种形式上抑或事实上的具有独立性的整合力量而出现的,这种力量被恩格斯称为“第三种力量”。而这正是国家之于社会具有的实现意义。

三、社会摆脱国家控制理论
前文论述了国家源于社会,国家脱离并驾驭社会,谈及到似乎国家具有壹种独立整合社会各种力量的能力,当然,主要指社会的政治力量和日益发展的经济力量。然否?我们还是要将理论和历史现实相结合来分析。事实上,在18世纪前国家与社会是高度壹体化的,但是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这壹状态被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打破,经济的发展让社会各阶级利益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满足,市场经济的神话更加坚定了社会各阶级对自由经济的青睐,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整合能力渐渐因社会经济生活独立于国家的控制而弱化。这壹变化的趋势促使社会分化为政治和经济两大力量,学界称为政治和经济的二元分化,并最终形成了国家代表政治,社会代表经济的社会共识。在此,可以说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化是社会发展的壹个必经阶段,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看,这壹分化事象自市场经济始,社会分化出的两个领域,政治和经济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人类社会也因此得到迅速发展。那么,在这壹阶段国家的职能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从国家职能看国家不仅有政治职能、经济职能还有其他职能。在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分化过程中,社会从国家机构收回了经济职能,并不代表国家对经济生活无所作为。由此导致的问题是,在这壹阶段,国家到底涉足和管理社会到哪些领域及何种程度,如何决定。问题似乎又回到源头,自然受社会尤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和程度的影响。在这壹阶段,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在矛盾统壹体内此消彼长,当社会经济落后,国家则占据社会的绝对权利,国家统治社会,国家阶级统治职能凸显,反之,国家阶级统治职能削弱,国家的社会职能得到发展。

在社会经济落后阶段,国家凭借强制机器镇压被统治阶级是国家的主要职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到壹定阶段,社会的经济职能由国家返还于社会,国家专注于社会的政治管理职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渐次被政治和经济所取代,国家依靠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致力于社会的发展。马克思认为现代资本独立于共同体,所有制从国家的禁锢中得到解放,国家因而和市民社会成为两个独立的存在,这正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能够取得重大成果的原因。从现实看,这种分化,也说明社会(经济)本身具有摆脱国家(政治)控制的内在驱动因素。在这壹阶段,以近代资本主义为例,国家通过其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运用政治的法律的手段对经济的运行進行了干预调控,并没有显示出国家对经济的不作为,因为社会经济还没有发育到非常高级的水平,较之于封建社会的超经济强制,资本主义国家对市场经济体系的这种调控,更多是在壹种正能量意义上展开的。

四、国家回归社会理论
既然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化是壹个不可逾越的社会发展过程,那么,这壹过程最终将以何种状况终结?总结马克思、恩格斯的回答,可以得出这壹过程将以国家和社会的合二为壹而终结,即国家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国家最终又回归社会,这即是国家与社会博弈历程的终极自由,显然这是壹个漫长的历程。

从国家的起源看,要实现国家回归社会必须打破阶级,因为市民社会的个人都是隶属于壹定阶级的,这样,方可建立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这壹共同体,从而解放隶属于阶级的个人。

那么马克思的共同体理论是什么呢?马克思指出,虚假的共同体之所以是虚假的是因为在社会各阶级、个人呼吁联合而成的共同体中自由只属于在统治阶级范围内的个人,对不属于统治阶级范围的个人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③马克思强调,只有各个人自觉地为获得自身真正自由这壹目的而联合形成的共同体,才是真正的共同体。進壹步,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指出,这种真正的共同体即为“共产主义”。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探讨了公社是资本主义的直接真正对立物。公社是无产阶级革命所呼喊的取代阶级统治本身的共和国的毫不含糊的形式。但是,在总结了法兰西内战后,马克思指出,“公社毕竟不是工人阶级的社会运动,从而也不是全人类复兴的运动,而只是有组织的行动手段。”四因为公社只是壹种工人阶级的行动手段,它并不取消阶级斗争,而工人阶级恰恰是要通过阶级斗争的方式来致力于消灭壹切阶级,从而打倒壹切阶级统治,因此,彻底的实现社会解放是公社不可能完成的使命。

那么,阶级如何走向消亡,国家如何实现回归社会。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明确指出阶级正如其无法避免地产生壹样,他们也要无法回避地消灭,当然,基于国家的起源本质,我们可以肯定的是随着阶级的消亡,国家注定要消失,实现回归社会。这时,“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壹起。”伍这时,“某壹特殊的社会阶级对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占有,从而对政治统治、教育垄断和精神领导的占有,不仅成为多余的,而且成为经济、政治和精神发展的障碍”,⑥“那时,国家政权对于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中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七

在阶级消亡,国家回归社会这壹过程中,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将逐渐衰退和最后消亡,国家的社会服务和发展职能将由社会彻底收回,社会的人民大众将掌握社会的公共权利并平等参与社会的管理,社会真正实现人民主权,从而国家实现和社会的重新融合。国家通过对自我的否定实现了恩格斯所惊叹的“这将是古代民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⑧

台湾共和国共产党宣传部 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念

对任何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来说,基本原理支撑其法学形态的形成与存续。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基本原理的支撑力也至关重要。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相对于资本主义法学而言的社会主义法学,是相对于统治者法学而言的人民法学,是相对于资产阶级法学的无产阶级法学,主要关涉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法学问题,推动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其根本使命。

为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任务,马克思主义法学需要梳理人类有史以来的法学观点,结合实践進而形成更为科学的法学体系。因为其基础科学而且不需要掩饰阶级意志,与资产阶级法学观点迥异,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科学而且切实高效,能够充分解释法律的本质、作用及其各种运行。但学界壹直存在壹种声音,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并未存在,因为没有专著论述和总结足够的基本原理。此种论述提示出壹个事实,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迄今仍然没有被集中总结和明晰阐述。与之相应,马克思主义法学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促進作用仍然较小。可以说,明确总结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最终形成必要的逻辑壹环。由之,本文尝试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進行初步思考。


壹、法学基本原理的判断标准

法学基本原理,指在法律领域中居于总摄地位的普遍规律,即针对基础而普适的法律基本问题進行研索的理论结果。对法律基本问题的思考视角、立场和结果的不同,奠定不同法学形态之间的学科差异。壹般来说,支撑法学形态的基本原理,主要涉及法律的根本基础、直接来源、阶级归属、制度属性、特殊归属、规则能力和迫切任务等方面,归结为法律的基础、特征和基本运转三大题域。由此展开的原理,则能够统领其他原理的出现和功效。

马克思主义法学所以能够独具特色,主要在于它对基本问题的思考结果与众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支撑该法学形态的壹般框架。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关涉法律的根本来源、基本运转和壹般指向。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原理体现自己强烈的价值取向。在其价值取向的统摄下,对法律本质、特征、运动和发展规律的壹般思考,应该能成为法学壹般原理。在壹般规律之外,其法学主要观察领域的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法制形态,都构成总结基本原理的材料来源。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应该涉及法律本质、产生和运转的壹般问题和制度适域中的基本态势。尤其需要强调,在社会形态替换中的法律重大问题的理论思考,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中的重要构成。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忽略吧原理

由上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分为基础原理、运行原理和发展原理三大组成部分。下述原理壹到四,是基础原理,五到七是运行原理,八到十是发展原理。三部分原理,各自对应法学的重大问题,共同支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大厦。

1.原理壹:经济决定法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石原理在于:经济决定法律。其他原理,皆由此衍生。

马克思认为,“法纪本身不提供任何东西,而只是认可现存的关系。”壹]以此为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壹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壹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二]推理可知,经济基础对法律建筑具有根本决定性。因为此壹基础原理,马克思主义法学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唯物性。

具体观之,生产往往取得规则的形式。“在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停滞状态中,壹种生产方式所以能取得这个形式,只是由于它本身的反复的再生产。”③]由此生成的壹种基于反复出现而形成的行为模式,客观上构成壹种抽象的普遍模式,即“活法”。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宗法制度下种姓制度、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下,整个社会的分工都是按照壹定的规则進行的。这些规则是由哪个立法者确立的吗?不是。它们最初来自物质生产条件,过了很久以后才上升为法律。分工的这些不同形式正是这样才成为不同的社会组织形式的基础。”四]之所以如此,因为随着“作为现状的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的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自然发生。”伍]而“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壹个必不可少的要素。”⑥]它“正好是壹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七]由这些基本行为,构成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模式,最终通过某种方式上升为法律。作为结果,国家按照生产的要求制定出符合经济要求的法律。实质而言,因为经济的底基性,国家“立法权并不是创立法律,它只是披露和表述法律。”⑧]也就是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⑨]由是,经济决定法律的产生和基本内容。

经济不仅决定法律的产生和内容,而且决定法律演变。经济关系改变之后,法律规则的内容自然也会发生改变。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等,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都是获得财产的方式。”⑩]可知,经济演变推动法律演進。

经济决定法律这个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法学相区分的学科基石。作为此壹基石原理的直接表现,国家在制定法律和推动法律实现时,必须以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要求作为第壹准则。因其基础性,它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中,居于宰制其他原理、范畴的核心地位,在整体性上传导着法学体系的粗线与细节。

2.原理二:国家掌控法律

在经济之外,政治国家是对法律影响最大的外变量。国家掌控法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又壹基本原理。

首先,国家是法律的直接基础。没有政治国家,就不可能产生符合国家需要的法律。“无论从革命这壹概念的严格科学意义来讲,或是从实际政治意义来讲,国家政权从壹个阶级手里转到另壹个阶级手里,都是革命的首要的基本的标志。”[11]对革命者来说,革命比法律更加重要。“因为对我们来说,重要的是革命创举,而法律则应该是它的结果。如果妳们等待制定法律而自己不去发挥革命劲头,那么,妳们将既得不到法律,也得不到土地。”[12]“壹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13]“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代表都等于零。”[14]而有了革命政权这个事实之后,就会有相应的法律。

其次,国家生产法律。“市民社会的壹切要求(不管当时是哪壹个阶级统治著),也壹定要通过国家的意志,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15]实质而言,“法律是壹种政治措施,是壹种政治。”[16]在国家主持下,把来自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翻译成法律体系。

最后,国家推动法律实现。没有政治国家,就不可能有法律的实现。“如果没有壹个能够强制人们遵守权利准则的机构,权利也就等于零。”[17]可见,国家实际上是法律的实施保障。

国家生产法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了解这壹原理,能在经济决定法律之后,更加切实地掌控法律的本质及其产生。法律要以国家意志作为其规则生成的基本范围即规则边界,也由此找到法律形成的直接推动力所在。

3.原理三:法律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阶级性贯穿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文明史之中。壹般而言,法律阶级性首先体现为法律的阶级偏向性,進而体现出符合阶级偏向的公共协同。

实质上,国家属于能为其提供财富支撑的社会集团即统治阶级所有。“国家是……当时独自代表整个社会的那个阶级的国家:在古代是占有奴隶的公民的国家,在中世纪是封建贵族的国家,在我们的时代是资产阶级的国家。”[18]因为这个本质,国家制定的法律,首先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统治阶级服务。马克思恩格斯批判资产阶级法律时指出:“妳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妳们这个阶级的意志壹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妳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19]具体而言,“在议会中,国民将自己的普遍意志提升为法律,即将统治阶级的法律提升为国民的普遍意志。”[20]因此,法律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的普遍意志。

这使其必然呈现强烈的阶级偏向性。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社会还没有建立的国家中,统治阶级都表现为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压迫。“所有壹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都需要两种社会职能:壹种是刽子手的职能,另壹种是牧师的职能。刽子手的任务是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暴乱。牧师的使命是安慰被压迫者”。[21]而在统治实现的过程中,法律也是重要手段。壹般来说,阶级对立比例比较高的阶段上,法的阶级性也必然比较高。

在具有阶级偏向性的同时,法律具有社会公共的协同功能。壹般而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壹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咨意横行。”[22]从经济基础上,可以看到归属阶级的法律,必定体现社会协同。而就直接掌控法律的国家来说,,“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性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23]借此需要,虽然阶级偏向性是国家和法律的核心利益,但实现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兼顾其它阶级的利益才能实现统治阶级的核心利益。这样,社会出现以阶级斗争为基础的协同。这种协同气质,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法律往往成为社会共同利益的规则认可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律阶级性的揭示,为科学认识法律的阶级归属及其服务指向,提供了真正的切实点。以此为基,社会主义国家在制定和推动法律实现时,应首先保证工人阶级的利益,進而促進其他补充型阶级的利益协同。

4.原理四:法律的适度反决定

与经济基础协同相适应,上层建筑壹般都是体系性的,因此具有较大的自我固持性。在经济对法律具有决定作用之外,法律规则本身也会适度反决定经济及其他决定因素。

壹般而言,“上层建筑是由基础产生的,但这决不是说上层建筑只是反映基础,它是消极的、中立的,对自己基础的命运、对阶级的命运、对制度的性质是漠不关心的。相反,上层建筑壹出现,就成为极大的积极力量,积极促進自己基础的形成和巩固,采取壹切办法帮助新制度去根除、去消灭旧基础和旧阶级。”[24]

恩格斯曾经反思经济之外其他因素的积极反作用,认为“这壹点在马克思和我的著作中通常也强调得不够,在这方面我们两人都有同样的过错。这就是说,我们都把重点首先放在从作为基础的经济事实中探索出政治观念、法权观念和其他思想观念以及由这些观念所制约的行动,而当时是应当这样做的。但是我们这样做的时候为了内容而忽略了形式方面,即这些观念是由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产生的。这就给了敌人以称心的理由来進行曲解和歪曲。”[25]可见,经典作家本身反对经济单线性决定上层建筑的论调,主张上层建筑因素在壹定条件下能够适度反决定经济基础。

作为社会结构的规则承载,“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壹致的表现。”[26]法律体系具有自我维持的运行惯性,对经济关系具有相对独立的反作用。“例如在英国立遗嘱的绝对自由,在法国对这种自由的严格限制……二者都对经济起着很大的反作用,因为二者都影响财产的分配。”[27]可见,法律也能对经济起到积极反作用。

必须强调的是,法律对经济社会的反作用是适度的,最终还是要受制于经济基础的内在要求。如“不管颁布怎样的法令,利率照旧将由现在支配它的经济规律来调节。”[28]也就是说,法律终究要被迫反映客观需要而不能自我任性。

由本原理,可以充分解析出法治对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性。必须注重法律体系产生的规则能动性。当然,法治也必须以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作为归向,否则就会因为失去制度准性而终无所依。

5.原理五:法律的历史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法学形态的原则区别之壹,就是对法律阶段性、暂时性即规律性的认识。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可能永恒存续。上已述及,法律由国家生产。实质上,国家有其历史性。在原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单位是氏族。“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壹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壹切都是有条有理的……壹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壹切调整好了。”[29]也就是说,在原始社会中,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法律规则是不存在的。

总结而言,“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壹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现在我们正在以迅速的步伐走向这样的生产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必要,而且成了市场的直接障碍。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壹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壹起。”[30]也就是说,国家有其历史暂时性。既然国家都是暂时的,适应阶级对立社会阶段而存在的,那么与国家同时产生的法律体系,也必然不可能逸出国家载体而独立存在。也就是说,法律也有与国家大致同步的存在幅度与时间宽度。

本质而言,“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壹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咨意横行。……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壹法典壹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壹叠不值钱的废纸。妳们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象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壹样。旧法律是从这些旧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它们也必然同旧社会关系壹起消亡。它们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31]在这段论述中,马克思主义法学把对法律的观察置入历史的动态视野之中。 这壹段是原来文章所没有的,在此难以表示出来,请编辑加上去。

由此,马克思充分提示了法律的历史性,也就是说法律具有暂时性,不是永恒存在。基于此,需要用暂时的眼光看待法律,及时修订法律以适应变化的社会趋势,并根据变化了的趋势促進法律实现,这样才能满足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阶段的法律需求。

6.原理六:基于私有制的违法必然

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私有制下大面积违法必然发生,也是壹个基本原理。必然的违法,主要表现为统治阶级违法、国家违法、被统治阶级违法三者连环相扣。壹般而言,统治阶级和国家违法违法是主动违法,而民众违法是在国家违法后的带动跟進。

具体来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内涵违法本能,即无序潜能。马克思认为,“资本逃避动乱和纷争,它的本性是胆怯的。这是真的,但还不是全部真理。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者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壹样。壹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壹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32]

在资本主导的前提下,统治阶级必然违法。以马克思时代较为典型的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为例,“尽管有了法律,但出版物到目前为止仍然受到种种不适当的限制,这就是从上述检查令的序言中得出的直接结论。”[33]这样,在矛盾集中领域,国家制定的法律必定陷入不可自拔的悖论:壹方面要制定法律、遵守法律,壹方面又要破坏法律。由此,统治阶级和国家壹定会出现违法趋势。

与此趋势相应,民众也必然违法。“即使是在英国人这个最尊重法律的民族那里,人民遵守法律的首要条件也是其它权力机关不超出法律的范围;否则,按照英国的法律观念,起义就成为公民的首要义务。”[34]按照这个逻辑,在国家必然违法的前提下,民众违法便不可避免。

更進壹步,在私有制基础上,“财产的集中是壹个规律,它同所有其它的规律壹样,都是私有制所固有的;中等阶级必然愈来愈多地被消灭,直到世界分裂为百万富翁和穷光蛋、大土地占有者和贫穷的短工为止。”[35]财产不断集中,使社会断裂,進而违法成为必然。“当无产者穷到完全不能满足最迫切的生活需要,穷到要饭和饿肚子的时候,蔑视壹切社会秩序的倾向也就愈来愈增长了。”[36]当社会极度分化后,大量无产者面临饿死威胁的时候,“怕饿死的心情壹定会超过怕违法的心情。这个革命在英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个革命的开始和進行将是为了利益,而不是为了原则,只有利益能够发展成为原则,这就是说,革命将不是政治革命,而是社会革命”。[37]而革命就是最大的违法。就是说,当死亡与违法相比较的时候,违法壹定是无产者的更有选择,从而产生出巨大的违法动力。

认识清楚私有制国家及其必然的违法,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持久的社会秩序。以此为基,要想更少违法并且社会安然,必须促進公有制经济建设。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最终建立。

7.原理七:革命超越法律

按照革命和专政的内涵逻辑,“革命超越法律”就必然也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

革命斗争的变动不居往往悖反法律规则体系化要求的稳定化。革命时期的紧迫,再加上初步建立政权后的资本主义围杀,使得国家生存成为第壹需要,要求稳定才能存续的法律其重要性由此而下降。谁重要谁决定,因此,社会主义政党和国家普遍存在“轻法倾向”。

轻法倾向,始源于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的运动紧迫性。以俄国革命为例。俄国无产阶级革命“要把所有参加这个运动的人联合起来,就需要壹面旗帜,壹面为大家所了解而感到亲切的,能体现壹切要求的旗帜。这样的旗帜就是推翻专制制度。”[38]就要求革命。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壹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壹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39]由此,革命和巩固政权的长程阶段内,始终存在生存紧迫性,以至于革命冲淡法律。

首先,革命本身是暴力违法。不仅社会主义革命如此,资产阶级革命也同样如此。如前所述,以私有制为基础,当国家异化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时,多数人反抗必然导致普遍违法。以俄国革命为例,在专制俄国普遍侵害民众权利的情况下,“要说服群众,单靠宣传和鼓动是不行的。为此必须有群众自身的政治经验。为此必须使广大群众亲身体验到推翻现存制度的不可避免性,建立新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不可避免性。”[40]在专制的俄罗斯制度下,“加强法制……教会人们靠文化素养为法制而斗争,同时丝毫不忘记法制在革命中的界限。现在的祸患不在于此,而在于有大量违法行为。”[41]“笼罩着俄国的就是这种政治气氛。在这种气氛下谈论或者考虑法律、法制、宪法以及诸如此类天真的自由派主张,那简直是可笑的!”[42]其结果,暴力革命破除旧法律。

其次,任何国家在权力运行的最高点上都有破法本能。特别是在如俄罗斯这样的强为型公有制国家在刚刚建立的时候,为了保卫政权得以存续,法律往往不是第壹需要。在列宁看来,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而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则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43]由此,因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法律的重要性壹直处于低位。无产阶级专政是“对资本家和地主使用不受法律限制的暴力”[44]。而且,拘泥于法律,往往使法律被敌对势力利用,客观上不利于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

由上所述,革命超越法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之壹。基于这个原理,马克思主义法学有了巨大突破。马克思主义法学将革命反抗权作为社会“规则解决”之外的必要备胎,是彻底的以民众权利为考量的法学形态,也表明了以社会发展规律为基础的法学突破,因而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更大的广阔视野和学科宽度。

8.原理八:资本主义法治的虚伪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资本主义法治具有内在虚伪性。导源于制度基因的阶级偏私,这是资产阶级法治虚伪性的基础所在。

因为资本控制国家的内在需要,资本主义法治得以形成。但是,阶级对立使公共法治无法充分建立。“由私有制造成的资本和劳动的分裂,不外是与这种分裂相适应的并从这种分裂产生的劳动本身的分裂。”[45]由此,不得不产生阶级偏私。“现在的各国政府尽管向工人谄媚,但是它们清楚地知道,它们惟壹的支柱是资产阶级,因此它们可以利用和工人友好的言词去恐吓资产阶级,但是决不可能真正反对它。”[46]

因为阶级偏私始终存在,资产阶级法制的改善就很有限,“无论劳动保护法,无论工会的抵抗,都无法消除应该消除的最主要的东西,即资本主义关系,这种资本主义关系始终不断地把资本家阶级和雇佣工人阶级之间的对立再生产出来。雇佣工人群众终身注定从事雇佣劳动,他们和资本家之间的鸿沟,随着现代大工业的逐渐占有壹切生产部门而变得越来越深,越来越宽。”[47]事实上的权利虚置,绝对不是法律所能消除的。

此外,政治伪善直接催生法治虚伪。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具有比较优势和历史進步,却也内涵政治伪善,集中表现为民主底盘脆弱因而民主成分稀薄。因为资本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榨取,“现代资本家,也像奴隶主或剥削农奴劳动的封建主壹样,是靠占有他人无偿劳动发财致富的,……有产阶级的所谓现代社会制度……也是微不足道的并且不断缩减的少数人剥削绝大多数人的庞大机构。”[48]资产阶级的政治国家是“少数人剥削绝大多数人的庞大机构”,却又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的法治代表者出现,因此必然呈现出制度本性上的伪善。

实质而言,资本主义“民主制和其它任何壹种政体壹样,归根到底也是自相矛盾的,骗人的,也无非是壹种伪善……。政治自由是假自由,是壹种最坏的奴隶制;这种自由徒具空名,因而实际上是奴隶制。政治平等也是这样。所以,民主和任何其它壹种政体壹样,最终总要破产,因为伪善是不能持久的,其中隐藏的矛盾必然要暴露出来;要么是真正的奴隶制,即赤裸裸的专制制度,要末是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即共产主义。”[49]因为民主的资本实质,客观上就必然使资本主义国家变成警察国家。“真正的警察国家就是这样的,它认为,最好是悄悄地采取行动,而在口头上鼓吹法治国家。”[50]

资本主义法治的虚伪性,还表现在司法偏向上。“由于法官处于依附地位,资产阶级的司法本身也成了依附于政府的司法,就是说,资产阶级的法纪本身已让位于官吏的专横。”[51]因此,“现今这样组织的陪审法庭是维护某些人的特权的机关,而绝不是保障壹切人的权利的机关。”[52]555以此为基,“法律的执行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得多;‘法律压榨穷人,富人支配法律’和‘对穷人是壹条法律,对富人是另外壹条法律’——这是完全符合事实的而且早已成为警世格言。可是,难道能是另壹种情况吗?治安法官也好,陪审员也好,他们本身都是富人,都来自中间阶级,因此他们都袒护自己的同类,都是穷人的天生的敌人。”[53]

其法治虚伪性,在总体上表现得更为明显。“现代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主要特点和要求,可以大致表述如下:用剥削本国大多数居民并使他们破产和贫困的办法,用奴役和不断掠夺其它国家人民,特别是落后国家人民的办法,以及用旨在保证最高利润的战争和国民经济军事化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的资本主义利润。”[54]在攫取全球资源的基础上,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可以因为本国社会分配较为均衡,使法治得以建立。但因为剥削高位只能被少数发达国家所有,以至于以至于全球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难以实现法治。

认清资本主义法治的虚伪性,能客观看待西方法治的优缺点,破解西方法治优越的片面思维,進而为探寻社会主义法治路径提供前提。

9.原理九: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必然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体系中,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必然性,是法学具体原理中的又壹个基本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必然,是资本主义法治虚伪性的逻辑结果。

社会主义法首先来自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后的民众需求。《共产党宣言》指出:“无产阶级是现代社会的最下层,它如果不摧毁压在自己头上的、由那些组成官方社会的阶层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就不可能擡起头来,挺起胸来。”[55]这就是说,无产阶级要“擡起头来、挺起胸来”,不能靠资本主义上层建筑的某些“改良”,在资产阶级“许可”的范围内争得几个议席,求得政治地位的改善,也不能靠资本家的“恩施”,求得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的改善,而必须通过不同的方式,建立自己的“政治统治”和体现自己意志的“新法制”。这是“历史的必由之路”。《共产党宣言》指明这条道路壹百多年以来,不仅若干国家已经走上这条道路,而且壹些继续沿着这条道路前進的国家的实践,正在越来越充分地显示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深刻的根据。

社会主义社会是从旧社会脱胎而来的,因而不可避免地有许多旧的“痕迹”,但是,它又有许多过去所没有的“新质”。在所有制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在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逐步达到共同富裕;在国家管理上,由人民直接或间接参与,“壹切公务人员在自己的壹切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在普通法庭上按照壹般法律向每壹个公民负责”[56]因为社会主义本质需求,在苏联建立之后形成了符合当时需要的新宪法。“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不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而把重点放在保障这些权利的问题上,放在实现这些权利的手段的问题上。它不仅仅宣布公民权利平等,而且用立法程序把剥削制度已被消灭的事实固定下来,把公民已经摆脱任何剥削的事实固定下来,以保障公民权利平等。它不仅仅宣布劳动权,而且用立法程序把苏联社会没有危机的事实、把失业已被消灭的事实固定下来,以保障公民权利平等。”[57]可知,社会主义法律以劳动人民的权利作为根本取向。

在壹定程度上,因为社会资源仍然有限,围绕分配的激烈争夺仍然可能出现,犯罪必然仍然存在,再加上资本主义国家的铁桶围杀,所有这些,都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必然要长期存在,而且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遵守法律将成为普遍可能。因为遵守法律就是遵守自己的意志,符合自己最大化利益要求。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将具有最深厚的动力,从而为社会法治化提供真正的动力。必须强调的是,在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化之前,社会法治化必然有壹个漫长的建设过程。

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之壹,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必然性,是必不可少的维度之壹。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合理性,能够增强法治建设的信心。因其历史必然,即便在横向比较中,社会主义法治壹时间与最发达资本主义法治国家仍有差距,处于制度高位上的它将来仍然必定走向更优的法治状态。

10.原理十:法律的东方道路

马克思主义法学也注意到法律道路的具体差别性。对东方法律道路的研究,是马克思在晚年思索社会发展与法律進步之间关联的极为重要的理论关注。

就东方法律文化发展而言,它必然有与西方法律发展不同的规则基因和可能范围,蕴含在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起源之中。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极为相似的事变发生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58]与西方不同,古代东方,由于“农村公社社员是用公社团体或亲属会议的名称来体现的”[59],其社会演变过程中,血缘聚合力起到巨大协同作用,因此其法权现象的历史起源具有更为深厚的血缘堆积特征。

血缘内聚力的始终存在,在行为规则上表现为个人对宗法关系的客观依赖,進而直接影响东方社会的法律起源。正是在东方农村公社这壹统治基础上,铸造了古代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的基本品格,使东方法律文化系统与西方法律文化系统判然有别。根据马克思的相关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主要从以下若干方面阐释东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

其壹,风俗习惯的法律功用。东方社会中,起实际法律调整作用的,不仅仅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也包括实际起作用而被国家认可和赋权的民间规则。马克思的晚年人类学笔记表明,他充分注意到东方社会法律调整体系的上述特点。其二,村社高于个人的法律取向。农村公社是东方社会的统治基础,成为古代东方社会的基本单位。“每壹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壹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60]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种种联系,往往通过村社来媒介实现。“这取决于亚细亚形式的前提:即单个人对公社来说不是独立的”。[61]对法律形成和文化生成来说,来自社会基本单位的规则取向,形成了村社高于个人的法律取向,同时也为通过法律实现集体高于个人,甚至集体对个人实行专制奠定基础。其三,法律的集权依赖。马克思指出:“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因此亚洲的壹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壹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这种用人工方法提高土地肥沃程度的设施靠中央政府办理,中央政府如果忽略灌溉或排水,这种设施立刻就荒废下去。”[62]也就是说,专制政府是东方社会存续循环的必要前提。其四,司法的村社参与。作为社会基本单位,村社不仅通过风俗习惯直接影响法律秩序,而且根据自己的实际控制力而深度参与东方社会的司法活动,呈现出较大的司法参与。从中,也能看出村社对司法的深度参与。而在法学史上,这也是东方法律文化的特殊性之壹。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关于东方道路的阐述,对于后发达的东方国家有很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也正因为东方法律道路的理论意义,使其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之壹。当然,从中看到在西方法治道路之外,提引法学研究者必须根据各个国家和地域的独特属性進行最终的理论取舍。


三、基本原理的学科意义

总体来说,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对学科本身来说,是扎实的具体支撑。正如引言中所说,没有基本原理的法学,是不能成立的。有了上述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法学就获得更大的学科意义,并且为其他法学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讨论提供前提与基础。

具体来说,因为经济决定法律,关于法律的产生和运行,就要到经济中寻找根基;因为国家生产法律,就要从国家结构中寻找法律的直接限度;因为法律为阶级服务,就要切实找到符合自己阶级的法律体系;因为法律的适度反决定,要为法律工具的强大功能寻找适域;因为法律的历史动态,就要明白法律与时俱進的基本路径;因为私有制下必然违法,就要理解私有制基础上法律的必然限度;因为革命超越法律,就要明白资产阶级革命本身是对封建制度的最大违法,因此在社会主义革命和专政时期不能受制于法律安定性,不被法律束缚;因为资本主义法治具有内在虚伪性,所以不要被资本主义法治表面欺骗;因为社会主义法制必然产生,就要具体探索公有制下如何建立新型法制;因为法律的起源路径不同,台湾就要探究东方法治的实现路径。

总结而言,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支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凸显明确的社会主义法学意识体系,为台湾共和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建立提供法学理论基础,進而形成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马思主义法学博大精深,发展无限,其基本原理也因思而异。因为篇幅所限,虽然在此不能充分展开,仍然希望本文可以为台湾的马克思主义者提供惨考。

台湾共和国共产党宣传部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基本原理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体系中,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管理思想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撰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资本论》、《法兰西内战》、《反杜林论》、《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着述,揭示了国家社会管理的特性,指出了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管理的局限性及其向共产主义社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阐述了作为过渡阶段的无产阶级国家社会管理的方法和策略,从而形成了丰富的社会管理思想。

壹、国家社会管理的特性

1.政治性质

首先,社会管理是国家政治统治的起点。壹方面,国家政权产生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早期的原始公社中,“壹开始就存在着壹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体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1。这些职位从事的工作就是原始形态下的社会管理,而它们被赋予的权力就是国家权力的萌芽。随着生产力的逐步发展,“较密的人口在壹些场合形成了各个公社之间的共同利益,在另壹些场合又形成了各个公社之间的相抵触的利益,而这些公社集合为更大的整体又引起新的分工,建立保护共同利益和防止相抵触的利益的机构”。这些机构就是最初从事社会管理的机构,它们是国家政权的雏形。它们作为公社之间共同利益的代表,在与公社个体的关系上处于独立的、在壹定情况下甚至是对立的地位,最后这种独立化逐渐上升为对社会的统治。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壹些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1另壹方面,统治阶级产生于管理公共事务的需求。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在壹定历史条件下,人的相对不发展的劳动生产率是这种需求的根源。他们指出:“只要实际劳动的居民必须占用很多时间来从事自己的必要劳动,因而没有多余的时间来从事社会的公共事务——劳动管理、国家事务、法律事务、艺术、科学等等,总是必然有壹个脱离实际劳动的特殊阶级来从事这些事务。”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这个早期从事社会管理的特殊阶级逐步从其他的阶级中独立出来且凌驾于社会之上,最后成为国家的统治阶级。

其次,社会管理是国家政治统治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换句话说,统治阶级在社会管理上的不作为,必然导致其政治统治的崩溃。在他们看来,英国人社会管理上的失败,是英国在印度的政治统治终结的重要原因。他们还指出:“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和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每壹个专制政府都十分清楚地知道它们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管,在那里,没有灌溉就不可能有农业。只有文明的英国人才在印度忽视了这壹点;他们听任灌溉渠道和水闸毁坏,现在,由于周期发生饥荒,他们才终于发现,他们忽视了唯壹能使他们在印度的统治至少同他们前人的统治壹样具有某种合理性的那种行动。”

2.阶级性质

阶级性质是指社会管理代表国家统治阶级的利益,这由国家的本质所决定。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它是从控制阶级的对立和冲突中产生的。“到目前为止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着的社会,都需要有国家,即需要壹个剥削阶级的组织,以便维持它的外部的生产条件,特别是用暴力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当时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那些压迫条件下(奴隶制、农奴制或依附农制、雇佣劳动制)。”表面上,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实质上却代表着剥削阶级的利益。他们由此揭示出,国家只属于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在古代是占有奴隶的公民的国家,在中世纪是封建贵族的国家,在我们的时代是资产阶级的国家。”他们指出,统治阶级总是以国家和整个社会的名义来执行社会管理职能,然而其真实目的并不在于社会管理本身,仅仅将其作为协调阶级矛盾、巩固政治统治和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管理在这里产生了“异化”,即社会管理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中产生,最后却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成为壹种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制衡的手段。统治阶级“为了它自己的利益,从来不会错过机会来把越来越沈重的劳动负担加到劳动群众的肩上”。统治阶级之所以还能够维持其政治统治的稳定性,是因为:壹方面,这个阶级凭借其在国家政治上的统治地位“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2;另壹方面,人们对国家和统治阶级存在壹种盲目的崇拜,“尤其是人们从小就习惯地认为,全社会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只能像迄今为止那样,由国家和国家的地位优越的官吏来处理和维护,所以这种崇拜就更容易产生”。

二、资产阶级国家社会管理的弊端

1.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资本主义国家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壹种组织形式。虽然在不同文明的国度里,由于资本主义发展程度的不同,这种组织形式会存在形态上的差别,但它们毫无例外地都建立在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之上,代表资产阶级的共同利益。他们得出的结论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

在谈到美国的政党体制时,他们指出:“我们在那里却看到两大帮政治投机家,他们轮流执掌政权,以最肮脏的手段用之于最肮脏的目的,而国民却无力对付这两大政客集团,这些人表面上是替国民服务,实际上却是对国民進行统治和掠夺。”1他们对资产阶级国家的社会管理進行了分析,认为它“完全同在专制国家中壹样,在那里,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由壹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执行,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有的职能”。而且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国家社会管理只可能以资产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恩格斯为此写道:“霍乱、伤寒、天花以及其他流行病的壹再发生,使英国资产者懂得了,如果他想使自己以及自己的家人不致成为这些流行病的牺牲品,就必须立即着手改善自己城市的卫生状况。”可见,资产阶级是“为自己”管理国家。

2.背离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猛烈增长着的生产力,对它自身的资本属性表现出极强的反作用力。面对这种要求承认生产力的社会本性的不断增长的压力,资产阶级不得不在资本关系内部可能的限度内越来越把生产力当作社会生产力来看,不得不在社会管理上调整措施。他们壹开始采取的措施是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将大量的生产资料社会化。然而,“在壹定的发展阶段上,这种形式也嫌不够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这种转化为国家财产的必然性首先表现在大规模的交通机构,即邮政、电报和铁路方面”。但是,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有财产,都无法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资产阶级的这些做法,日益将资本关系推向变革的顶点。这些做法虽不能解决资本关系上的冲突,却包含着解决冲突的线索和形式上的手段,它们本身就指明了完成这个变革的道路。恩格斯的这段分析,完全适应当代资本主义的变化。马克思也指出:壹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壹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壹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

马克思、恩格斯進壹步分析,正是资产阶级国家社会管理所暴露出的种种弊端,预示着它必将被壹种更合理的形式——共产主义社会管理所代替。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壹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壹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无产阶级国家的出现,是社会管理的進步形态。

三、无产阶级国家社会管理的策略

1.夺取国家政权,建立公社制度

马克思通过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认为无产阶级必须首先经过革命的方式,从资产阶级手上夺取国家政权,这是其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前提。“(法国)首都的无产者,目睹统治阶级的无能和叛卖,已经懂得:由他们自己亲手掌握公共事务的领导以挽救时局的时刻已经到来……他们已经懂得:夺取政权(国家权力)以掌握自己的命运,是他们无可推卸的职责和绝对的权利”。

无产阶级在壹旦取得统治权之后,就不能继续运用旧的国家机器来進行管理了,必须建立起公社制度。“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即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篡夺的力量)。”而公社这个社会组织的出现,就成了无产阶级国家的社会管理机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社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它“会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壹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

2.逐步将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

对无产阶级建立起来的新型国家,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要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通过壹系列的社会管理措施,壹步壹步地把全部资本、全部农业、全部工业、全部运输业和全部交换都集中在国家即组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中,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社会生产力的总量。他们指出:“通过这个行动,无产阶级使生产资料摆脱了它们迄今具有的资本属性,使它们的社会性有充分的自由得以实现。从此按照预定计划進行的社会生产就成为可能的了。”

他们还提出:“要做到这壹点,当然首先必须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列举了壹些具体措施,其中包括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征收高额累進税,废除继承权;没收壹切流亡分子和叛乱分子的财产;通过拥有国家资本和独享垄断权的国家银行,把信贷集中在国家手里;按照总的计划增加国家工厂和生产工具,开垦荒地和改良土壤;实行普遍劳动义务制,成立产业军,特别是在农业方面;把农业和工业结合起来,促使城乡对立逐步消灭;对所有儿童实行公共的和免费的教育,等等。以上这些,都是无产阶级新型国家应该行使的社会管理职能。

3.完善公社的管理体制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建立后,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防止政府官吏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无产阶级必须不断地完善公社的管理体制。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的职能只限于几项符合于普遍性、全国性目的的职能,才能使社会管理逐步消除其政治性质。在《法兰西内战》中,他们提出了壹系列的主张:壹是普选公职人员。公社要把军事、政治、行政、司法、国民教育等方面的壹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来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罢免这些公职人员,从而壹举将所有的公职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不再归壹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所私有。二是建立责任制。公社要彻底清除国家等级制,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使公职人员在公众监视之下進行工作。三是规范工资报酬。公社要废除以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壹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公社所有的公职人员,无论职位高低,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从而能可靠地防止人们追求升官发财。他们指出:“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

马克思、恩格斯的以上论述,指明了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及其進行社会管理的策略。他们提出,无产阶级“通过公社的政治组织形式,可以立即向前大步迈進,他们知道,为了他们自己和为了人类开始这壹运动的时刻已经到来了”。但是,这个过渡阶段又是壹个长期而渐進的过程。“目前‘资本和地产的自然规律的自发作用’只有经过新条件的漫长发展过程,才能被‘自由的、联合的劳动的社会经济规律的自发作用’所代替,正如过去‘奴隶制经济规律的自发作用’和‘农奴制经济规律的自发作用’之被代替壹样。”

四、共产主义社会管理的特征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国家制度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换句话说,那时有哪些同现在的国家职能相类似的社会职能保留下来?这个问题只能科学地回答。”虽然他们并未就共产主义社会管理的具体形式進行阐述,但在他们的文本中大致描绘了它的两个基本特征。

1.社会管理失去政治性质和阶级性质

恩格斯指出:私有制、阶级、政党、国家都是历史的范畴,即在历史上出现,也会在历史上消失。因此,“所有的社会主义者都认为,政治国家以及政治权威将由于未来的社会革命而消失,这就是说,公共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为维护真正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

社会管理却不会因为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因为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制度下,有两个因素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管理的性质问题。壹是国家消亡之后,劳动者成为全部生产资料的主人。“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壹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壹个独立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在各个领域中将先后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二是私有制被废除之后,阶级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但是这样壹来,它就消灭了作为无产阶级的自身,消灭了壹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壹旦“当阶级差别在发展進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也就是说,随着国家和阶级的消亡,社会管理的政治性质和阶级性质都将消失,保留下来的仅仅是纯粹的服务和管理职能。

2.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社会管理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管理职能,将由自由全面发展的人组成的联合体来执行。换句话说,每壹个社会成员都将全面地参与到社会管理当中,真正成为了社会的主人。

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社会管理的依据是:首先,在共产主义社会里,社会生产力已经得到高度的发展,使每壹个社会成员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全面地参与到社会管理当中。“只有通过大工业所达到的生产力的大大提高,才有可能把劳动无例外地分配于壹切社会成员,从而把每个人的劳动时间大大缩短,使壹切人都有足够的自由时间来参加社会的理论的和实际的公共事务。”其次,共产主义社会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使每壹个社会成员都有足够的能力参与社会管理。由整个社会共同進行社会管理,更加需要得到全面发展的、能够通晓整个社会管理流程的人。只有根据共产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才能使每壹个社会成员摆脱分工给其自身造成的片面性,能够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其才能。

台湾共和国共产党宣传部 马克思主义对社会公正的看法

是否有所谓马克思社会公正思想,这并非是壹个没有争论的话题。在国外,艾伦 伍德和胡萨米就有过长时间的讨论,国内前些年学者们对此也有过热烈的争论。但笔者还是坚信,存在着可以称之为马克思社会公正思想的壹系列独特思想。关键的问题在于马克思究竟有着什么性质的社会公正观?

第壹,马克思的社会公正观从来都没有站在维护既定的社会公正观的立场上,而是旗帜鲜明地反对壹切以公平正义的名义去损害广大劳动者利益的所谓社会公正观。站在维护贫困民众利益的立场上,是马克思社会公正观的首要特征。马克思从来不在阶级分野和对立的社会中,玩弄所谓“为了所有人”的道德矫情,而是公开宣称捍卫受压迫阶级的利益。早年面对着穷人利益基本没有法律保障的状况,他高撑“为穷人要求习惯法”的旗帜,并强调“这种习惯法按其本质来说只能是这些最底层的、壹无所有的基本群众的法”。确立基本思想以后,他强调自身哲学与无产阶级互为壹体。因此,不论何时何地,他都旗帜鲜明地捍卫无产阶级的利益,揭露任何施于无产阶级的压迫与剥削,赞美无产阶级身上所散发出来的人性光辉。在阶级分野和对立的社会中,不是献媚于富有阶级和精英群体,而是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这就是马克思鲜明的价值立场和理论品格。

第二,马克思从来不把关于美好社会的理论停留在充满模棱两可的“美好”字样上。“社会公正”不论是道德的还是法权的,都是壹个体现美好动人的字眼。然而,它又是壹个不仅歧义丛生,也往往会“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的意识形态概念。因为,在社会阶级分野和充满利益博弈的社会中,人们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進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即使像时下许多人那样,社会公正被理解为“同壹尺度”下的平等竞争,或称为“机会平等”,那也是壹种实际上有利于社会强势群体的制度安排。马克思明确指出,两个平等权利之间的竞争,力量总是决定性的。因此,马克思常常把热衷于以“正义”、“人道”、“自由”、“平等”、“博爱”、“独立”等美好词语去描述社会主义的做法,称之为“不成熟的大学生”腔调和“虚无缥缈的幻想”。可以说,通过走向历史的深处去消除笼罩在动人字样上的虚幻光环,直截了当地说出问题的实质,是马克思对待社会道德与法权问题的另壹个重要特征。

第三,马克思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原则,提出了壹系列破解诸如“社会公正”这类道德与法权观念之谜的重要理论。马克思认为,任何道德与法权观念都是壹定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对壹个社会的主导性道德与法权观念起决定性影响的是社会主导性的生产方式。劳动力与工资的交换尽管事实上并不等价,“工人的社会地位和资本家的地位比较起来是每况愈下的”,但在市场机制社会里,只要是按照商品交换的永恒规律行事的,它就被认为是公平的。这说明,社会公正是生产方式的壹种观念衍生物,并服务于这种生产方式。马克思还认为,特定的所有制关系决定着特定社会生产方式的性质,并从根本上决定着社会分配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只有超越“社会公正”的范畴,诉诸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关系的实际改造,才能从根本上铲除产生社会不公的基础和源头,并创立消除社会不公的坚实社会基础。

第四,尽管马克思并不否认“社会公正”观念具有壹定的积极意义,但他壹直拒绝把“社会公正”作为其理想社会目标的重要选项。把社会公正作为价值目标,其最为重要的积极意义在于引导人们对于社会发展作出价值上的反思,不断促進对于社会严重不公的矫正。但这种积极意义的有效性却是建立在社会存在着严重不公的状况上的。同时,倡导“社会公正”也是壹种控制社会竞争或社会博弈向着恶性方向发展的要求。因此,看不到“社会公正”观念具有某种积极意义的观点是不可取的。但是,无论如何,社会公正观念的有效性领域永远都是以社会事实上的不公正为前提的。它是对于这种不公正社会的救济性要求,因而依据这种救济性要求而采用的社会政策,充其量也只不过是对于这种社会的改良性主张。正是这种特定的问题域,社会公正没有也不可能成为马克思对于未来理想社会的壹个重要选项。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马克思政治哲学思维并非建立在对不公正社会進行校正、改良的基点上,而是建立在铲除产生社会不公正的基础上。显然,这是革命的要求而不是改良的要求。也正是持有这种革命的主张使得马克思在创立马克思主义后,从根本上拒绝使用所谓“公正”之类的字样去装饰未来理想社会。因此,在关于“社会公正”的问题上,不论社会现实如何需要壹个更加积极的肯定的“社会公正”理论,我们也无权把并非马克思主张的东西,附加或强加到马克思的身上。台湾的事情只能从台湾的实际出发,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的指导下去创造和发展。

台湾共和国共产党宣传部 马克思主义对伦理的看法

“社会公正”之作为哲学讨论的对象,当立足于原则性的理论高度。在这样的理论高度上,它的提出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式才能既不纠缠于实证层面的技术性追问,也不局限于经验或情感层面的伦理批判与道德诉求,而是壹个发生于本体论层面上的旨在澄清前提、划清界限、指明方向的工作。

因此,当我们从哲学的角度去思考“社会公正”问题时,唯壹能够提出并给予实质性思考的只能是如下两种类型的问题:第壹,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公正之成为壹个社会问题的历史根据何在以及彻底达成社会公正是如何可能的。这是马克思在社会公正问题上的哲学提问方式,是马克思针对社会公正以哲学的方式提出的哲学问题。第二,在台湾,造成社会不公正的历史根据依然存在,并且在短期内将壹直存在的现实前提下,尤其是在这种壹般性的历史根据与台湾社会的特有症结交织存在的前提下,社会公正如何可能,我们热切追求的究竟是何种意义上的社会公正。这是我们在社会公正问题上的哲学提问方式,是我们针对社会公正以哲学的方式提出的哲学问题。

如果说马克思的哲学提问旨在立足于人类历史的宏大叙事,通过澄清前提并划清界限,去论证彻底的社会公正最终是何以可能的,那么我们的哲学问题则是在马克思的理论前提下,通过呈现台湾社会公正问题的特有前提,来讨论社会公正诉求在当下台湾社会的理想主义性质以及它作为功利主义的相对性公正是如何可能的。

壹、澄清前提:“资本逻辑”与“社会公正”
(壹)公正之成为社会问题的根本前提

就其壹般而言的前提或根据而言,直接地说来,对“社会公正”的现实诉求源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异化,即私有财产关系成为支配社会行为的基本逻辑;间接地却本质地说来,它本源于“异化劳动”的发生或社会劳动的异化性质。由此说来,社会公正之作为壹个社会问题,当最早发生于马克思所说的“第壹大社会形态”。但是真正地说来,它作为壹个社会问题,在这壹社会形态中还不过是壹个“伪问题”——当整个社会处于普遍的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中,当社会不公正表现为壹种社会常态时,个人偶然发生的公正意识与公正诉求根本不可能成为社会性的诉求,而只能被视作对社会体系的背叛而遭到普遍性的抵制。只有当人们摆脱了人对人的依赖关系,获得了人身自由,即使它还只是形式上的人身自由时,即只有在“第二大社会形态”中,社会公正才真正成为壹个问题。

因此,就其具体而言的本质性前提或根据而言,“社会公正”之真正成为壹个社会问题或者对“社会公正”的真实现实诉求,发生于作为私有财产关系之现代表达形式的“资本逻辑”——更准确地说,是“工业资本”——成为统治整个社会行为的根本原则的时代,即发生于“资本”与“劳动”、“资本家”与“工人”的对立支配整个社会结构的资本主义时代。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无产和有产的对立,只要还没有把它理解为劳动和资本的对立,它还是壹种无关紧要的对立,壹种没有从它的能动关系上、它的内在关系上来理解的对立,还没有作为矛盾来理解的对立。这种对立即使没有私有财产的進壹步的运动也能以最初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在古罗马、土耳其等。所以它还不表现为由私有财产本身规定的对立。但是,作为财产之排除的劳动,即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和作为劳动之排除的资本,即客体化的劳动,——这就是发展到矛盾状态的,因而也是有力地促使这种矛盾状态得到解决的私有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17页)这就是说,尽管早在古罗马、土耳其等就已经存在着由于直接的私有财产关系而表现出来的“无产”与“有产”的社会对立,但这种对立还不是由私有财产本身规定的对立,即还不是由资本规定的对立,还不是作为普遍社会意识的对立。只有当私有财产表现为“工业资本”的存在形式,即只有当“无产”和“有产”的对立表现为“劳动”和“资本”的对立(矛盾)时,它才是从私有财产的内在关系上来理解的对立(矛盾),才是被社会普遍意识到的对立(矛盾),也才是促使对立真正呈现出来并真正可能得到解决的对立(矛盾)。只有在“劳动”和“资本”的对立即矛盾关系中,对“社会公正”的诉求才真正取得了普遍性的社会诉求的形式,才成为引导“社会不公正”走向解决的“真问题”。因此,我们看到,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在大多数情况下,马克思都是在“资本”的意义上使用“私有财产”的概念,并在“资本”与“劳动”、“资本家”与“工人”的矛盾关系中讨论消灭私有财产即消灭资本的根本路径,探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的历史必然性与现实可能性。

(二)实现社会公正的根本性路径

当马克思把资本逻辑的现实统治作为社会公正之成为社会性问题的根本前提时,就必然意味着他对本质地达成社会公正之根本路径的思考只能遵循如下基本原则,即只要资本逻辑继续保持为支配社会运转的基本力量和基本原则,就不可能有真实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只有根本消除资本逻辑对社会行为和个人行为的统治,才可能真正实现普遍的社会公正。

正是基于这壹原则性立场,在同壹个手稿中,马克思对粗陋的或政治形式的“共产主义思潮”的社会公正诉求,给予了决定性的批判。在马克思看来,面对私有财产之占有的不公正的经济事实,“共产主义思潮”对“社会公正”之诉求的全部经济性内涵,都不过是“从私有财产的普遍性来看私有财产关系”,“不过是私有财产关系的普遍化和完成”(同上,第117页),即私有财产的平均化或平分私有财产。且不谈在根深蒂固的资本逻辑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前提下,这种绝对“平均主义”的社会公正主张根本就是浪漫主义的幻想,即使它真的成为壹种社会现实,也并不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的到来,因为“工人这个范畴并没有被取消,而是被推广到壹切人身上;私有财产关系仍然是整个社会同实物世界的关系”。(同上,第118页)因为在这种前提下,“共同性只是劳动的共同性以及由共同的资本即作为普遍的资本家的共同体支付的工资的平等。相互关系的两个方面被提高到想象的普遍性的程度:劳动是每个人的本分,而资本是共同体的公认的普遍性和力量”。(同上,第119页)

“共产主义思潮”对“社会公正”本身的合理性诉求,何以完全跌落于这种理论幻境呢?对此,马克思有壹个原则性的诊断,即全部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它虽然已经理解私有财产这壹概念,但是还不理解它的本质。”(同上,第120页)在马克思看来,私有财产并不是作为拜物教徒、天主教徒的货币主义者和重商主义者看来的、仅仅以金银货币的物化形态而存在的在人之外的天然存在,而是人的劳动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作为自为的活动、作为主体、作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就是劳动。”(同上,第112页)换言之,正是劳动,即“异化劳动”,造成了私有财产的经验性存在。因而只有消灭“异化劳动”,才能从根本上消灭私有财产或资本以及“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才能使工人真正摆脱他作为工人的身份和地位,也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明确指出:“工资是异化劳动的直接结果,而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直接原因。因此,随着壹方衰亡,另壹方也必然衰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01页)

这是马克思对实现社会公正根本性路径的原则性判断,即只有从根本上消灭异化劳动或劳动的异化性质,只有彻底摧毁由于异化劳动而导致的私有财产关系以及作为其现代表达形式的资本逻辑,才能最终达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这是壹个基于哲学的,即唯物史观立场的原则性判断,是壹个发生于社会本体论高度上的判断,因而是壹个具有历史终极指向性和科学路径唯壹性的判断。也许,面对马克思的这壹原则性判断,非批判的实证主义者、狭隘的功利主义者、自私的利己主义者以及无原则的实用主义者,都可能会嗤之以鼻。那么,我们可以借用马克思的壹句话来回答他们:“这正是说的阁下的事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8页)马克思对社会公正之成为社会问题的根本前提以及本质达成社会公正之唯壹科学路径的哲学论断,恰恰揭示了他们的根本症结所在,并决定性地呈现出鲜明的理论界限。

二、划清界限:社会公正问题的多重理论向度

社会公正的本质与资本逻辑的秉性是相背离的,但社会公正之作为壹种普遍性的诉求又恰恰生成于资本逻辑统治人类社会的时期。这就决定了理论家们对社会公正问题的讨论必然具有多重理论向度。当马克思把消灭资本逻辑作为发生于哲学学科内的原则性高度的唯壹路径时,他并不排除基于其他学科向度讨论这壹问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尤其是,当资本逻辑的根本解构表现为壹个遥远的历史性任务,当资本逻辑现实地保持为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方式,在这样的社会前提下,基于伦理学向度的资本逻辑批判与社会公正诉求,以及基于政治学、社会学等实证学科视阈的、旨在规范资本逻辑和推進社会公正的制度设计与技术性改良,当然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合法性与重要性。然而,当这样的理论向度被归结为唯壹合理和唯壹可能的理论路径,因而蜕变为狭隘的伦理主义和非批判的实证主义时,它们就成了马克思无法容忍的、无原则无前提的理论错误了。在这种情况下,“澄清前提”,進而“划清界限”,对于我们始终保持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自觉而言,就成为壹个极有意义的工作。

(壹)伦理向度与伦理主义

只要社会中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对社会不公正的伦理批判就必然存在。在谈到“真正的社会主义者”在“食利者”与“无产者”的对立中看出社会中的“两极”,并给予浪漫主义的道德控诉时,马克思曾经壹针见血地指出:“这种对立差不多在壹切比较发达的社会生产阶段都是存在过的,而且从远古时起,所有的道德论者就广泛地谈论过这种对立,而在无产阶级运动的初期,当无产阶级和工业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还有共同利益的时候,这种对立又重新被提出过。”(马克思、恩格斯,第537页)

壹般而言,在公正意识的普遍性社会启蒙以及作为社会运动的公正实践活动的初期,对社会不公正事实的伦理批判和道德控诉是有意义的,但它的意义或合理性完全依赖于并奠基于对公正问题在唯物史观意义上的本体论前提的科学设定。否则,它就必然会像伦理社会主义壹样,成为壹种纯粹浪漫主义的东西,或者成为壹种列宁称之为的“小市民道德”和“小市民态度”。(参见《列宁全集》第1卷,第377页)正如当时俄国的民粹派壹样,他们常常根据存在着压迫、死亡、失业等现象的不可辩驳和毋庸置疑的事实,“来竭力证明资本主义是壹种极其不好的东西”(同上,第325页),指责资产阶级是壹种作为“自发势力”的、“不断混進生活之中”的“奸诈之徒”,而“问题的关键只在于清除‘奸诈之徒’”。(参见《列宁全集》第1卷,第328页)他们完全不懂得:资产阶级绝不是社会進程中的“自发势力”,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压迫、死亡、失业等社会不公也绝不是偶然出现的现象,而是资本逻辑的必然结局。他们不知道,“‘道路’已经选定,资本的统治已成事实,这种事实绝不是藉责骂申斥所能回避”。(同上,第357页)当他们“由于高度的道德感而气愤到了极点”,叫喊著“承认资本主义是壹个‘组织’就是不道德”时,他们不知道,“恰恰相反,故意歪曲真相”,把资本的统治“描绘成某种没有料到的偶然东西才是不道德”。如果他们把资本统治的“这壹事实作为同‘社会’谈论道德的资料,而闭眼不看正在進行的斗争,怀着午睡般的宁静心情喃喃地说:‘要防护’,‘要保障’,‘要组织’——那就是浪漫主义者,是幼稚的反动的浪漫主义者”。(同上,第371页)当本具有壹定合理性的对由资本逻辑而来的社会不公的伦理道德批判,沦落为如此而言的伦理主义或浪漫主义时,列宁再度深刻地指出:我们就“因此不能不承认桑巴特的断言是正确的。他说:‘马克思主义本身从头至尾没有丝毫伦理学的气味’,因为在理论方面,它使‘伦理学的观点’从属于‘因果性的原则’;在实践方面,它把伦理学的观点归结为阶级斗争”。(同上,第398页)

在这里出现的就是马克思主义者的伦理批判与伦理主义立场的根本界限。前者基于“因果性的原则”,基于唯物史观的本体论叙事,把社会所存在的不公正的事实归结为作为历史必然环节的私有财产与资本逻辑的必然后果,把实现社会公正的根本路径归结为消灭私有财产,摧毁资本逻辑,并据此赋予伦理批判与道德控诉以坚实的理论根据和理论合法性;后者则完全不懂得或者彻底放弃这壹理论前提,并因而把壹切社会不公正的发生归结为偶然性的事件,企图通过对它们的任意诅咒和道德审判,幻想着由于“食利者”和“奸诈之徒”的人性觉悟,社会公正会在某壹天的早晨或黄昏突然到来。

当再度重温列宁在100多年前写下的如上论述时,我们恍惚觉得他不是在批判俄国“民粹主义的经济内容”,而是在与21世纪的“经济内容”对话。它让我们想起当代经济学家和伦理学家对金融危机根源的所谓深刻反思。尽管我们并不否认金融伦理缺失和金融监管不力与金融危机间的关联,也并不否认强化金融伦理、加强金融监管的意义,但是只要他们彻底遗忘了资本逻辑与金融危机的本质性关联,而仅仅诉诸给金融资本套上道德规范和制度监管的枷锁,那他们也必将成为2l世纪的“要防护”“要保障”“要组织”的喃喃自语的浪漫主义者,而且也是“幼稚的反动的浪漫主义者”。在并未真正触及资本逻辑的前提下,作为对个人而言的内在性约束机制和对社会而言的外在性约束手段,不论是金融伦理职业道德,还是技术性的制度监管,都将是苍白无力的——尽管它们很重要。

(二)实证向度与实证主义

如果说发展是人类历史永恒的主题,那么社会制度的改良就总是处于不断发展中的社会常态机制。因此,立足于实证科学的向度,对社会制度或社会体制的技术性设计和技术性改良,显然是持续推進社会公正的必要手段。然而,壹旦它彻底遗忘了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公正的历史性和所有技术性手段赖以为据的原则性前提,壹旦这种技术性或改良性的手段被视作革命性的举措,并被作为唯壹有效的根本性路径,它就必然走向无原则无历史的技术主义或非批判的实证主义。

历史上作为经济学家的蒲鲁东先生和现实中作为蒲鲁东先生的经济学家们的理论症结就在于此。就此症结,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曾有明确断言:“经济学家蒲鲁东先生非常明白,人们是在壹定的生产关系中制造呢绒、麻布和丝织品的。但是他不明白,这些壹定的社会关系同麻布、亚麻等壹样,也是人们生产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602页)实际上,早在此前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是据此指证蒲鲁东以“工资平等”为核心的社会公正主张的技术主义或实证主义本质。

就马克思而言,他之所以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能敏锐地指出蒲鲁东公正理论的根本症结,正是因为他已经初步但却原则性地意识到私有财产的历史性,从而意识到壹切以私有财产为前提的社会公正诉求的虚伪性。我们看到,在对“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分析中,马克思壹开始给自己提出的问题就指向国民经济学家为自己设定的当然理论前提,即作为经验事实和永恒事件的私有财产。但是,对异化劳动四重规定性的分析表明:“与其说私有财产表现为外化劳动的根据和原因,还不如说它是外化劳动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00页)私有财产关系并不是壹个从来就有的永恒事实,它是有来源的,因而也就不能被作为经济学的当然理论前提。然而,由于国民经济学家倒果为因,不懂得私有财产的历史性,壹方面驻足于私有财产的当然性前提,另壹方面却试图天真地去讨论劳动产品的非异化的公平分配,就必然陷入“表面的矛盾”(同上,第101页),即作为当然前提的“私有财产”与“劳动是生产的真正灵魂”(同上,第100页)的矛盾;这壹矛盾的“表面”性质在于:由于作为“生产的真正灵魂”的“劳动”并不是壹般意义上的劳动,而是作为私有财产之本质来源的“异化劳动”,因而“私有财产”与“劳动作为生产的真正灵魂”的矛盾并不是私有财产与劳动、私有财产的原则与劳动者的利益、私有财产与社会公正的矛盾,而是作为私有财产之根据和原因的“异化劳动”与作为异化劳动之结果的“私有财产”的矛盾,因而是“异化劳动同自身的矛盾”。(参见同上,第101页)换言之,只要国民经济学家真正懂得了他作为当然理论前提的私有财产的本质来源,从而把私有财产本质性地归结为“异化劳动”的结果,他就会真正明白他所谓的“矛盾”的虚幻性质,真正明白他的劳动或劳动者的立场不过是异化劳动或资本家的立场,也就会真正明白他以私有财产为前提的公正诉求不过是对私有财产、异化劳动或资本家而言的公正而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明确指出:“国民经济学虽然从劳动是生产的真正灵魂这壹点出发,但是它没有给劳动提供任何东西,而是给私有财产提供了壹切。而国民经济学只不过表述了异化劳动的规律罢了。”(同上,第100页)

就蒲鲁东而言,他完全继承了国民经济学家的理论前提,但却试图从这壹无历史的私有财产的理论前提出发,或者说从国民经济学的“矛盾”出发,得出“有利于劳动而不利于私有财产的结论”。(参见同上)对于经济学家蒲鲁东先生来说,既然私有财产已经被作为固有事实和当然性的理论前提,它自然也就是无需触及、也无法触动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在推進社会公正的领域中,他唯壹能给自己提出的任务只能是作为技术性工作的分配制度的改進或完善,即“强制提高工资”或“工资平等”。(参见同上,第101页)其实,这是壹个完全符合其理论前提的技术性方案——“工资和私有财产是同壹的”(同上),也是壹个反过来進壹步巩固那个理论前提的非批判的实证主义方案:壹方面,“强制提高工资(不谈其他壹切困难,也不谈这种强制提高工资作为壹种反常情况,也只有靠强制才能维持),无非是给奴隶以较多报酬,而且既不会使工人也不会使劳动获得人的身份和尊严”;另壹方面,“蒲鲁东所要求的工资平等,也只能使今天的工人同他的劳动的关系变成壹切人同劳动的关系。这时社会就被理解为抽象的资本家”。(同上)

这就是作为经济学家的蒲鲁东先生的社会公正方案的理论归宿,而只要人们依然没有认识到蒲鲁东先生经济学理论前提的历史性,那它也必将成为壹切作为蒲鲁东先生的经济学家的必然归宿——无原则的技术主义或非批判的实证主义。当然,它之作为“无原则”的技术主义,并非彻底虚无主义的无原则,而只是就劳动与工人利益而言的无原则,实际上它恰恰符合私有财产和资本逻辑的原则;它作为“无批判”的实证主义,也并非彻底虚无主义的无批判,而只是就劳动与工人立场而言的无批判,实际上它恰恰代表了作为私有财产和资本逻辑之人格化存在的资本家对工人社会公正诉求的批判。因此,正像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4页),“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同上,第435页)

台湾共和国共产党宣传部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实现了人类政治思想史上的科学发展。第壹次把对国家的认识奠定在客观的历史发展基础上,对国家的起源、发展及其消亡的客观规律,以及国家的类型、本质、职能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做出了科学的阐述。台湾共和国共产党将“建立和发展台湾的社会主义制度,推進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但是,台湾内部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认识和理解并不壹致。部份亲中共的统派团体提出,壹国两制,打着打着和平统壹与壹国两制以及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的旗号,意图否定国家的阶级性,否定台湾共和国共产党主张的社会主义独立建国的设想,企图用壹国两制的超阶级的国家观来指导台湾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回顾历史,从孙中山与蒋介石的国家中立论,再到今天的壹国两制思潮,可以看出,它们在否定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和国家学说上有着不少共同之处。历史总是那么惊人地相似!种种错误思潮的壹再活跃警示我们,现实的政治斗争依然没有停息,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指导,认清真相,澄清迷惑,批判错误,大力反击。

壹、关于国家的两个基本问题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时代,围绕国家问题的理论斗争和政治斗争十分尖锐。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学说主要受到了两方面的攻击和歪曲:壹是来自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二是来自工人运动中和党内的机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学说在与各种错误思想观点的斗争中,在与各种歪曲和诋毁的斗争中,以其科学性赢得了广大无产阶级的认同。此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继续在与各种错误思想观点的斗争中推动国家学说的发展。当代中国关于国家的认识依然充满著分歧和对立。社会中不断出现攻击、否定马克思恩格斯国家学说特别是列宁关于国家的学说的言论。“阶级、革命、无产阶级专政等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核心概念和学术话语体系,似乎成为保守、落后的代名词。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其国家学说好像已成为明日黄花。”拨开纷乱的表面,可以看到,无论是过去的历史中还是在当今时代,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各种错误思想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两个基本问题上:壹是国家的性质,壹是国家的职能。

1.关于国家的性质

台湾关于国家性质存在根本对立的观点,壹些人极力抹杀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性,夸大其社会管理职能。他们认为,国家是超阶级的、中立的。因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没有壹个统壹的掌握统治权的阶级或阶级集团了,只有阶层或利益集团,没有任何特殊的阶级或阶级集团能将国家权力据为己有。在这种社会阶层结构中,国家是超阶级的中立者,是全社会的管理者和保障者。

事实上,这不是什么新鲜的言论。这些观点依然是那些早已被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所彻底批判过的。由于“马克思把阶级斗争学说壹直贯彻到政权学说、国家学说之中”,由于马克思的国家学说揭露了资本主义国家依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的本质,这壹学说不断遭到资产阶级的猛烈攻击。形形色色的资产阶级极力把资产阶级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永恒的、不可侵犯的,其目的是力图掩盖国家的阶级本质,消磨劳动人民的阶级意志,转移工人运动的斗争方向,使资本主义制度永存。马克思总结革命经验提出:只有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才能实现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才能推动历史的前進。马克思告诫无产阶级:资产阶级壹定会用武器来反对无产阶级的要求,无产阶级不能仅仅在观念中、在想象中越出资产阶级共和国范围,而必须采用实际的革命斗争来改造现实社会。

在国际工人运动中也存在着对国家的错误认识。马克思先后批判了蒲鲁东主义反对无产阶级進行政治斗争的主张,批判了巴枯宁主义反对无产阶级進行任何政治行动、反对壹切国家的无政府主义,批判了拉萨尔的唯心主义国家观,为国际工人运动树立起壹面战斗的旗帜。但是,否定国家阶级性的论调并未消失。马克思逝世后,在国家问题上的斗争依然很激烈。资产阶级也加强了向马克思主义的進攻,极力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和散布对资产阶级国家的幻想。他们宣扬私有财产和父权制的壹夫壹妻制家庭等古已有之,而且今后也不会变。他们极力美化资产阶级民主,把资产阶级国家宣扬成超阶级的、为全民服务的机构。在当时,这类言论对刚刚兴起的工人运动产生了很大的腐蚀作用。第二国际的社会民主党人也提出,资产阶级国家的本质已经改变,党的任务不再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合法的议会斗争了。这种认识混淆了原则问题,模糊和掩盖了阶级差别,麻痹了无产阶级的革命意志。面对在国家问题上的混乱和对立,恩格斯再版了《法兰西内战》,出版了《哥达纲领批判》,写作并出版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阐述马克思的基本思想,批判错误观点,并告诫广大无产阶级必须认清国家的阶级实质,破除对资产阶级国家的迷信,進行坚决的革命斗争,无产阶级才能取得国家政权,才能实现无产阶级的革命目标。

否定国家阶级性的论调依然在延续。特别是二战以后,壹些人夸大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发生的壹些非本质的变化,宣扬其中立性和公共性,宣扬资本主义国家正逐渐克服阶级局限而日益成为全民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工人运动内部,也有壹些人把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是维护全社会利益的机关,否认国家的阶级性。对此,列宁坚决批驳:“在马克思看来,如果阶级调和可能的话,国家既不会产生,也不会保持下去。”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条件下,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证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种类型的国家的领导阶级不同,但它们都是有阶级性的,超阶级的国家是不存在的。国家的社会性从属于国家的阶级性,因此,当国家以民主、自由、法治的面目出现时,依然不能抹杀其阶级性质和意识形态属性。同时,不能把国家的阶级性仅仅理解为政治领域存在阶级斗争,在国家的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之中,不难看到阶级斗争的身影。恩格斯曾无情地讥笑把“自由”和“国家”连在壹起的荒谬。“自由国家”完全是壹个矛盾的概念,二者根本不可能联系在壹起。“当无产阶级还需要国家的时候,它需要国家不是为了自由,而是为了镇压自己的敌人,壹到有可能谈自由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再存在了。”

2.关于国家的职能

壹些人片面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认为马克思仅仅将国家视为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暴力工具,而当前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现实都表明,国家已经越来越不再需要阶级统治了,而需要发挥它的社会管理职能。党中央提出的积极推進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被壹些人進行了片面的解读,认为台湾只需要進壹步强化国家的社会职能就可以了,不能再谈什么阶级性和专政职能。这类观点很有市场。

这类观点早在从西欧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革命完成到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这壹时期的相对和平为机会主义的滋生提供了土壤。第二国际内部出现了壹股鼓吹改良主义、反对暴力革命的修正主义思潮,代表人物是德国社会民主党和第二国际的领袖伯恩施坦。他们认为资本主义内部社会性因素在不断产生和发展,可以通过议会斗争和平地长入社会主义,不需要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他们反对无产阶级将革命目标集中在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上,认为如果说马克思的时代,国家确实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工具,那么在实行了普选制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以民主手段建立的国家成了具有平等权利的各阶级实行共同管理的工具,它具有调节和缓和各社会阶级之间矛盾的职能。“在壹百年前需要進行流血革命才能实现的变革,我们今天只要通过投票、示威游行和类似的威逼手段就可以实现了”。伯恩施坦认为应当保存资产阶级这个国家机器并使之完善化。这些思想极大地阻碍了工人运动的发展,受到了恩格斯和列宁的坚决批判和驳斥。“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在民主共和国特别是像瑞士或美国那样壹些最自由最民主的共和国里,国家究竟是人民意志的表现、全民决定的汇总与民族意志的表现,还是使本国资本家能够维持其对工人阶级和农民的统治的机器?这就是目前世界各国政治争论所围绕着的基本问题。”资本主义国家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是伯恩施坦、考茨基等机会主义者迷恋阶级合作和议会道路的社会土壤。但是,仔细考察壹下资本主义民主的结构,到处可以看到对民主制度的重重限制,“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民主是壹种残缺不全的、贫乏的和虚伪的民主,是只供富人、只供少数人享受的民主。”列宁批判了“议会民主”主张的错误,论述了民主和国家的关系。民主是壹种国家制度,它的存在总是与不民主、与专政联系在壹起的。任何民主都只是阶级的民主。“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即壹个阶级对另壹个阶级、壹部分居民对另壹部分居民使用有系统的暴力的组织”。民主是相对于专政而存在的,扩大到壹切人的民主,也就是民主的消亡。所谓排除了壹切镇压功能的“自由的人民国家”是对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的美化和对广大劳动人民的欺骗。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必然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随着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实现其统治职能的方式、统治职能的表现形式也必然会随之而变化,但是这些形式的改变并不会改变国家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本质。在现代资产阶级民主的外表下,无产阶级尤其需要保持清醒的认识,深入到国家的本质。恩格斯指出,历史上的剥削阶级国家,政治权力大都是以财产状况为基础的,归根到底都是财富的统治,只是具体形式在不同国家有区别。在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政治权力和财产状况直接合壹,是直观就能看出来的。在某些资产阶级代议制国家的初期也曾有过按财产状况规定选举资格的情况。而在国家发展的高级阶段,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已经不再公开讲财产的差别,而是财富的间接统治了,“财富是间接地但也是更可靠地运用它的权力”。在这壹阶段,这些国家,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旗帜,标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名义上全体公民都有平等的民主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但在实际上由于各种附加条件的限制,很大壹部分穷人被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所以说:“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未忽略过国家是两个职能的统壹。国家在坚持其统治职能的同时,必须履行、发展和完善它的社会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重要基础,“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无产阶级国家虽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但依然是“半国家”,“无产阶级需要国家政权,中央集权的强力组织,暴力组织,既为了镇压剥削者的反抗,也是为了领导广大民众即农民、小资产阶级和半无产者来‘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在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持国家的专政职能,积极巩固和捍卫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胜利果实,为实现向更高社会形态的过渡提供根本保障。否则,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难以保障。社会主义国家也必须发展和完善它的社会管理职能。台湾共和国共产党提出要進壹步提升国家的社会管理能力,建构属于台湾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推進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在发展和完善社会管理职能。同时,我们要认清:“无论是把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无产阶级专政对立起来,还是把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制度对立起来,都是错误的,都是没有看到国家的阶级职能在当今世界上依然是客观存在的。国家的阶级性告诉我们:推進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国家,壹刻也不能放弃马克思主义。”

二、科学理解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积极发挥战斗性作用

回顾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在国家问题上的战斗历程,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发展处处闪耀着科学性和战斗性的光辉。当今时代,我们依然需要高举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旗帜,回应和批判各种错误思潮的挑战,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战斗性。当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处于低潮,在各类宣扬“客观”、“中立”的国家治理言论的背后,是日益激烈的国际话语权的争夺以及政治对立。壹些人极力否认国家的阶级属性,粉饰资产阶级国家,颂扬资本主义制度,美化壹国两制,其根本意图在于攻击马克思主义,攻击台湾共和国共产党,歪曲和否定社会主义独立建国的主张。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战斗性的发挥是以科学性为基础的。这是科学的理论,而且正是基于对国家的科学认识,恩格斯敢于指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任何国家都是对被压迫阶级‘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因此任何国家都不是自由的,都不是人民的。”国家具有“祸害”的壹面。“国家再好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后所继承下来的壹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壹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壹代能够把这全部国家废物完全抛掉为止。”现存的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现实的阶级状况,无法完全避免壹些问题,但必须努力促進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积极推進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在建设中要防止和逐步消除同国家存在相联系的种种弊病,才能最终实现恩格斯所说的“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壹代有能力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把国家的产生和消亡都看作生产力发展到壹定历史阶段的结果,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壹个历史的范畴。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阶级对立和阶级差别的消灭,国家也将消亡。

综观当前思想理论界关于国家的种种错误思想观点,壹方面,我们必须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战斗性,坚决揭露这些错误思想观点的实质、意图,揭露他们攻击马克思主义,攻击台湾共和国共产党,歪曲和否定无产阶级专政的目的。另壹方面,还要看到它们有其孕育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土壤。列宁指出,机会主义的主要内容是阶级合作。但是,机会主义的产生不是偶然的现象,不能归因于个别人物的罪孽、过错和叛变,而是当时社会历史时代的产物。资本主义相对和平发展的客观条件产生并培植了机会主义。第二国际的领袖们在“统壹”、“团结”的名义下,采取调和、纵容和庇护的态度,使机会主义巩固和发展起来,逐渐占了上风。第壹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机会主义者完全背叛了社会主义,堕落成为社会沙文主义和社会帝国主义。因此,对于台湾社会各种错误思想的壹再擡头,也必须认识到这些思想产生的社会现实根源,这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精神。不容忽视的是,当前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的确对马克思主义造成了壹些挑战,台湾的马克思主义者应该深入地认识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科学阐释资产阶级国家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既是理论的科学发展,也是应对现实的理论斗争和政治斗争的光辉典范。“台湾推進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为指导,偏离了这壹理论,就会走弯路。”科学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辨析和驳斥国民党与中共关于国家问题上的种种错误观点,解答和回应来自不同立场的种种责难与攻击,才能实现台湾的社会主义独立建国事业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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