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护伞不倒,黑恶势力横行 港商遭黑帮公司侵吞价值数十亿股权和项目资产投诉无门 天津公检法有案不查令犯罪团伙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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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护伞不倒,黑恶势力横行 港商遭黑帮公司侵吞价值数十亿股权和项目资产投诉无门 天津公检法有案不查令犯罪团伙逍遥法外
深圳黑帮公司利用房地产开发做幌子疯狂掠夺投资人资产。以朱景辉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非法窃取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地位,進行一系列虚假诉讼、诈骗、恶意抵债等“自残”行为长期侵害公司股东的权利及合法财产,受害者众多。其中一位港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时遭受该黑帮公司严重侵害,不仅人身安全遭受威胁,其合法资产被侵吞。自2012年至今,公司高管长期被跟踪,电话被监听,经营及公司财务和账号被非法虚假诉讼恶意查封,公司经营被阻碍,直接财产损失超过数十亿元。此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当受害港商向但天津公安报警求助时,该市河东分局却采用不作为、有案不查、查出虚假事实不纠的态度,令港商多方维权无果。受害人指出,这是因司法机关腐败,有案不查、查案不究、枉法裁判导致的结果,若如此放任,国家怎能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
港商港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何建华)是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全资投资人。2003年港丰集团在深圳投巨资收购承接并开发建设东门大厦和港丰大厦项目,不料引来当地黑帮公司的觊觎。以陈建新、朱景辉、翁玉莲、朱晓毅、李燚、李菁、胡雯婷等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控制天津裕丰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及张建光、穆杰、胡雯婷、朱晓毅、查吉雄等犯罪骨干成员实施故意犯罪,以占有港丰地产的股权和项目资产为目的,通过虚假交易、虚假担保、虚假调解、诈骗、违法代理,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以虚假诉讼、合同诈骗等非法手段,骗取港丰地产股权、侵占开发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港丰集团与何建华本人合法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该犯罪团伙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港丰集团有限公司在深圳投资兴办港丰房地产,开发建设港丰大厦A和港丰大厦B(又称东门大厦)两幢大楼。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过程中,受到了陈建新、朱景辉等为首的黑恶势力的严重侵害,直接损失达数十亿元。陈建新、朱景辉犯罪团伙为满足其非法目的,在 2011年12月21日、22日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原协议书关于港丰地产的外商企业性质不变,公司名称不变的约定删除,在未经港丰集团同意的情况下,在港丰集团法定代表人签字栏伪造了港丰集团法定代表人乔秀英签名,在无任何授权手续的情况下,以港丰地产的名义向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递交了包括其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认可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书面意见》、《港丰房地产开(深圳)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股权变更审批材料(上述材料港丰集团法定代表人乔秀英签字都是伪造的)。并于12月30日骗取深圳市商务局作出了深科工贸信资字[2011]2275号《关于外资企业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投资者股权变更的批复》,将港丰地产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股东变更为深圳市国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年1月9日,又以欺骗手段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港丰地产法定代表人,将法定代表人由王艳非法变更登记为陈建新的亲信李菁,后又于2014年11月21日将法定代表人非法更换为胡雯婷。至此,港丰地产已完全被国融控股公司背后的犯罪团伙非法控制,剥夺了原法定代表人王艳及港丰地产实际股东港丰集团、实际控制人何建华的经营管理权和所有权,强行霸占了港丰地产公司,并将港丰地产违法更名为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港丰地产公司港丰大厦B座(即东门大厦)非法强占,在无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发包施工,致消防事故频发,安全隐患危机四伏。
2)、2014年4月,该犯罪团伙在港丰地产已清偿完毕全部债务并超额清偿2219.42万元情况下,将本应仅用于债务担保的港丰地产100%的股权与该犯罪团伙非法控制期间捏造的虚假债权3445万元提交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并安排陈建新和朱景辉控制的三无公司天津裕丰隆公司進行收购,使天津裕丰隆公司成为港丰地产新的债权人。天津裕丰隆公司实际是陈建新、朱景辉等犯罪团伙于2014年2月13日在天津注册成立,是该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的工具。陈建新与朱景辉、胡雯婷、翁玉莲、朱晓毅、张建光、查吉雄等人相互勾结,捏造事实,编造出了数十起虚假诉讼案件和虚假仲裁案件。甚至猖狂到非法私自刻制并使用港丰地产的公章和违法变更的法定代表人名章,多次用港丰地产的合法财产为其关联企业虚假借款提供担保,放弃港丰地产的财产权利,撤销港丰地产对债务和产权追索,用港丰地产的巨额财产为其控制的天津裕丰隆公司与深圳市司力达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以及深圳中裕财富公司、深圳国融投资控股公司虚假借款提供担保,進行虚假诉讼,致使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被欺骗而進行判决并执行查封港丰地产的巨额资产。
3)根据检举人掌握的事实,闵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裕丰隆公司、深圳司力达公司、深圳中裕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系该犯罪团伙设立的关联公司,属于朱景辉与其配偶翁玉莲实际控制,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五起虚假诉讼借款案,资金均是从闵泰集团转出,经多次划转至深圳司力达公司,再由深圳司力达公司转给天津裕丰隆公司,继而天津裕丰隆公司又经数轮转划将资金转入闵泰公司。借此虚构借款事实,伪造协议提起诉讼,完成诉讼后立即申请查封港丰地产的资产并申请强制执行。该犯罪团伙以类似操作在深圳提起虚假借款案数起,也同样用港丰地产的资产作担保,或对不存在的虚构债务提起诉讼,而且虚假诉讼起诉的目的就是通过虚假诉讼骗取和占有港丰地产的合法财产。
4)朱景辉等人控制的国融控股公司违反双方签定的《股权及债权重组协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书》、《印章监管协议》约定,以名义股东身份非法行使港丰地产的权利,使港丰地产丧失了意思自治,侵害港丰集团与何建华对港丰地产的控制权和实际股东权利,剥夺何建华在协议中约定的经营管理权和人事任免权。违反多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也给予明确认定法定事实和释明,也违反《股权及债权重组协议书》、《印章监管协议》的明确约定。
5)在港丰地产被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后的诉讼案件中,胡雯婷多次以其法定代表人身份非法利用港丰地产为国融控股公司等关联公司提供担保,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恶意串通并主动放弃公司权利等,严重损害港丰地产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其所做的虚假担保、虚假诉讼和在广东省人民法院有关法官的配合下放弃诉合法讼权利的行为,严重忧乱了司法秩序,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与公平正义。该犯罪团伙之所以明目张胆進行这类犯罪活动,实现虚假诉讼,就是因为有法院法官不能依法,拒不移交公安局和检察院查处,而且还有不少枉法裁判,枉法仲裁,涉嫌严重的法权与金钱交易,用金钱构筑司法保护伞。
受害人何建华因遭受以朱景辉为首的黑恶势力不法侵害,于2019年前往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报案,该局经审查和初步调查后立案侦查,并向受害人出具立案告知书。2021年12月28日,河东分局突然作出津东公(法)撤案字(2021)50034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内容为“我局办理的何建华报称虚假诉讼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受害人在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后,立即前往天津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反馈案件情况,但该部门告知受害人不受理此事项。
国内多位著名司法界专家指出,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明显存在立案不查、查而不究、事实认定不清、严重不作为等情形。受害人在立案时已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而且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事实与不法侵害。该局在研究案情并查阅相关证据進行初步调查后,也认为应当追究前述犯罪团伙的刑事责任,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而且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边控,办案组向局领导提出刑拘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可是基于个别无故干预案件的领导的影响,导致案件被撤销。自检举人报案之日起,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進行本案侦查历经两年之久,最终却以没有犯罪事实这样草率的理由搪塞检举人,实乃荒谬至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令五申,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该犯罪团伙已构成严重的虚假诉讼罪,而且还继续以新的方式作案,進一步实施虚假诉讼和诈骗犯罪。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初步查实上述犯罪事实后,办案组已做好边控抓人的准备时,却突然撤销已立案并且查清基本犯罪事实的案件,明显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之嫌,使受害人感到十分蹊跷和不解。综上,受害人请求对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的违规撤案行为進行社会监督,督促该局对以朱景辉为首脑的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惩治犯罪分子,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港商港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何建华)是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全资投资人。2003年港丰集团在深圳投巨资收购承接并开发建设东门大厦和港丰大厦项目,不料引来当地黑帮公司的觊觎。以陈建新、朱景辉、翁玉莲、朱晓毅、李燚、李菁、胡雯婷等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控制天津裕丰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及张建光、穆杰、胡雯婷、朱晓毅、查吉雄等犯罪骨干成员实施故意犯罪,以占有港丰地产的股权和项目资产为目的,通过虚假交易、虚假担保、虚假调解、诈骗、违法代理,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以虚假诉讼、合同诈骗等非法手段,骗取港丰地产股权、侵占开发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港丰集团与何建华本人合法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该犯罪团伙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港丰集团有限公司在深圳投资兴办港丰房地产,开发建设港丰大厦A和港丰大厦B(又称东门大厦)两幢大楼。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过程中,受到了陈建新、朱景辉等为首的黑恶势力的严重侵害,直接损失达数十亿元。陈建新、朱景辉犯罪团伙为满足其非法目的,在 2011年12月21日、22日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原协议书关于港丰地产的外商企业性质不变,公司名称不变的约定删除,在未经港丰集团同意的情况下,在港丰集团法定代表人签字栏伪造了港丰集团法定代表人乔秀英签名,在无任何授权手续的情况下,以港丰地产的名义向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递交了包括其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认可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书面意见》、《港丰房地产开(深圳)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股权变更审批材料(上述材料港丰集团法定代表人乔秀英签字都是伪造的)。并于12月30日骗取深圳市商务局作出了深科工贸信资字[2011]2275号《关于外资企业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投资者股权变更的批复》,将港丰地产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股东变更为深圳市国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年1月9日,又以欺骗手段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港丰地产法定代表人,将法定代表人由王艳非法变更登记为陈建新的亲信李菁,后又于2014年11月21日将法定代表人非法更换为胡雯婷。至此,港丰地产已完全被国融控股公司背后的犯罪团伙非法控制,剥夺了原法定代表人王艳及港丰地产实际股东港丰集团、实际控制人何建华的经营管理权和所有权,强行霸占了港丰地产公司,并将港丰地产违法更名为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港丰地产公司港丰大厦B座(即东门大厦)非法强占,在无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发包施工,致消防事故频发,安全隐患危机四伏。
2)、2014年4月,该犯罪团伙在港丰地产已清偿完毕全部债务并超额清偿2219.42万元情况下,将本应仅用于债务担保的港丰地产100%的股权与该犯罪团伙非法控制期间捏造的虚假债权3445万元提交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并安排陈建新和朱景辉控制的三无公司天津裕丰隆公司進行收购,使天津裕丰隆公司成为港丰地产新的债权人。天津裕丰隆公司实际是陈建新、朱景辉等犯罪团伙于2014年2月13日在天津注册成立,是该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的工具。陈建新与朱景辉、胡雯婷、翁玉莲、朱晓毅、张建光、查吉雄等人相互勾结,捏造事实,编造出了数十起虚假诉讼案件和虚假仲裁案件。甚至猖狂到非法私自刻制并使用港丰地产的公章和违法变更的法定代表人名章,多次用港丰地产的合法财产为其关联企业虚假借款提供担保,放弃港丰地产的财产权利,撤销港丰地产对债务和产权追索,用港丰地产的巨额财产为其控制的天津裕丰隆公司与深圳市司力达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以及深圳中裕财富公司、深圳国融投资控股公司虚假借款提供担保,進行虚假诉讼,致使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被欺骗而進行判决并执行查封港丰地产的巨额资产。
3)根据检举人掌握的事实,闵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裕丰隆公司、深圳司力达公司、深圳中裕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系该犯罪团伙设立的关联公司,属于朱景辉与其配偶翁玉莲实际控制,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五起虚假诉讼借款案,资金均是从闵泰集团转出,经多次划转至深圳司力达公司,再由深圳司力达公司转给天津裕丰隆公司,继而天津裕丰隆公司又经数轮转划将资金转入闵泰公司。借此虚构借款事实,伪造协议提起诉讼,完成诉讼后立即申请查封港丰地产的资产并申请强制执行。该犯罪团伙以类似操作在深圳提起虚假借款案数起,也同样用港丰地产的资产作担保,或对不存在的虚构债务提起诉讼,而且虚假诉讼起诉的目的就是通过虚假诉讼骗取和占有港丰地产的合法财产。
4)朱景辉等人控制的国融控股公司违反双方签定的《股权及债权重组协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书》、《印章监管协议》约定,以名义股东身份非法行使港丰地产的权利,使港丰地产丧失了意思自治,侵害港丰集团与何建华对港丰地产的控制权和实际股东权利,剥夺何建华在协议中约定的经营管理权和人事任免权。违反多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也给予明确认定法定事实和释明,也违反《股权及债权重组协议书》、《印章监管协议》的明确约定。
5)在港丰地产被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后的诉讼案件中,胡雯婷多次以其法定代表人身份非法利用港丰地产为国融控股公司等关联公司提供担保,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恶意串通并主动放弃公司权利等,严重损害港丰地产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其所做的虚假担保、虚假诉讼和在广东省人民法院有关法官的配合下放弃诉合法讼权利的行为,严重忧乱了司法秩序,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与公平正义。该犯罪团伙之所以明目张胆進行这类犯罪活动,实现虚假诉讼,就是因为有法院法官不能依法,拒不移交公安局和检察院查处,而且还有不少枉法裁判,枉法仲裁,涉嫌严重的法权与金钱交易,用金钱构筑司法保护伞。
受害人何建华因遭受以朱景辉为首的黑恶势力不法侵害,于2019年前往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报案,该局经审查和初步调查后立案侦查,并向受害人出具立案告知书。2021年12月28日,河东分局突然作出津东公(法)撤案字(2021)50034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内容为“我局办理的何建华报称虚假诉讼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受害人在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后,立即前往天津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反馈案件情况,但该部门告知受害人不受理此事项。
国内多位著名司法界专家指出,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明显存在立案不查、查而不究、事实认定不清、严重不作为等情形。受害人在立案时已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而且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事实与不法侵害。该局在研究案情并查阅相关证据進行初步调查后,也认为应当追究前述犯罪团伙的刑事责任,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而且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边控,办案组向局领导提出刑拘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可是基于个别无故干预案件的领导的影响,导致案件被撤销。自检举人报案之日起,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進行本案侦查历经两年之久,最终却以没有犯罪事实这样草率的理由搪塞检举人,实乃荒谬至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令五申,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该犯罪团伙已构成严重的虚假诉讼罪,而且还继续以新的方式作案,進一步实施虚假诉讼和诈骗犯罪。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初步查实上述犯罪事实后,办案组已做好边控抓人的准备时,却突然撤销已立案并且查清基本犯罪事实的案件,明显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之嫌,使受害人感到十分蹊跷和不解。综上,受害人请求对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的违规撤案行为進行社会监督,督促该局对以朱景辉为首脑的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惩治犯罪分子,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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