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事件令深圳小业主无端受害,遭遇司法不公
1 篇帖子
• 分页: 1 / 1
恒大事件令深圳小业主无端受害,遭遇司法不公
恒大爆雷事件至今余波未了,许多中小业者因此受到种种伤害。深圳龙岗区居民黄海梅5年前以业主身份参与恒大子公司進行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不料竟受恒大牵连惹上官司,被许多炒房投资者状告索赔。屋漏偏逢连夜雨,此案庭审时又碰上深圳法官贪赃枉法,一审二审全是人情判案,事主黄海梅不但输了官司要巨额赔偿,原来的物业也烂尾了。这些不幸遭遇造成她身心的破碎,搞到全家几乎破产。
适逢全国两会近日召开,受害人黄海梅呼吁有关部门能够关注此事,还小老百姓一个公道。据悉,黄海梅这个案子并非个案,具有普遍性。但奇怪的是,深圳还有几个跟他们类似的案子,法官都是判被告业主胜诉。黄海梅愤怒地说,难道中国有两套法律吗?!黄女士老公表示,他们现已走投无路,如果事情再得不到解决,他不排除铤而走险,到时若发生社会暴力事件,相信大家都不愿看到。
据受害人黄海梅透露,她的案子是因为“回迁房指标协议转让一事”所引发。黄海梅的物业座落在深圳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石灰围区,该片区属于城市更新单元,申报单位是深圳市佳联华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恒大集团下属公司。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已经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2019第9次业务会议审议通过, 于2019年10月23日成功立项,名称为《坪地中心社区石灰围 片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立项之后,经媒体报道,很多炒房投资者纷纷到项目部问有没有迁房指标出售。作为在更新单元内拥有物业的业主,黄海梅接待过很多中介和项目部推荐来的购买回迁房指标的人。
2021年2、3月份,佳联华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杜芳芬和介绍人萧志豪、郭曲阳、 韩丽娟等人来找黄海梅,说有客户范卫、蔡志林、谢志娟、曹带娣、曾小武等人想低价买她的回迁房指标作为投资。他们从项目部知道黄海梅有多余出来的回迁房指标,希望黄海梅将多余的指标卖给他们投资客。2021年4月份,范卫他们到恒大项目部签订《安置协议书》,2021年4月28日,他们与黄海梅签订《回迁房指标》。而黄海梅在签完协议后还分别和他们六个人说:“我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你们与恒大项目部已经也签合同了,以后就与我无关了,将来项目進行得怎么样,与恒大公司有关、与我无关”。然而,随着恒大爆雷事件以及新冠疫情等诸多原因,这个城市更新项目陷入停滞,黄海梅的麻烦由此产生。原先那些求她购买回迁房指标的投机者忽然翻脸,竟然一纸诉状将黄海梅告上法庭。
据了解,此案一审是龙岗区人民法院的刘招华法官。他简易审判程序是不当的,对合同事实认定不真实,立案采用的案由也是错误的。首先,回迁房指标益的合同买卖,为什么立案?变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本没有房屋买卖合同。其次,黄海梅一方为了还原事实的真相,追加了开发商项目公司佳联华投资公司作为第三方被告,以还原当时的事实经过并提供合同原件。法官刘招华原来同意追加恒大子公司佳联华投资公司为第三方被告,然而三四天后,对方律师张嘉宝找了区法院一个副院长与刘招华打招呼,张嘉宝律师并私下招待刘招华公关承诺帮他们判胜分得好处她。由此不通过不追加传联华公司作为第三方被告,也不书面提前告诉黄海梅一方,最后以没有原件为由判其败诉,这是典型的审判错误。原件存放在佳联华投资公司资料室那,所以一审法院采用审判程序的错误和简易审判是违法的,而且对案件不实认定不符合,而且没有遵守合同法的契约精神。二审时,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不符合案情的事实,而对案情事实认定错误,甲乙双方的合同成交时2021年4月30日,而二审法院根据对方提供的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所谓深圳国土局在8月11日的一份通知而判我方败诉,原因是硬生生讲我们双方成交时间是8月11日后成交的,对这个合同成交的事实认定不清不实,而且后来调查出对方与开发商签约的时间是5月10日签完所有成交手续,这是二审法院审判的错误非常之大和荒唐,而且一个通知不能代表法律的定量。
深圳司法界人士指出,此案从一审二审中确实存在九点错误。
第1,这案子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存在什么错误。这个案件重点是一审法官事实认定不清。首先,你这个涉案城市更新项目状态认定存在严重错误,合同目的仍可实现。这一块儿法官认定不足。其中你项目当时没有失效,并且具备着继续進行推進的基础,当时主管部门没有表明宣告项目终止,那你城市更新项目受疫情啊,经济环境等影是正常的。
第2,法官存在的枉法。事实认定错误,举证责任错误,而且没有传提交的证人出庭陈述事情的事实经过,还有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3,既然开发周期存在的合理延长的情形,你不能仅凭没有再延长有效期就认定项目停滞,那你進而推断的合同,这个目的无法实现。所以说,你这块儿存在双重错误。
第4,谢志娟、曹带娣、范卫、蔡志林四人已与项目方佳联华投资有限公司已经签署安置协议。那么,你明确和约定,你这个被拆迁的房屋指标名额以及回迁的权益该协议,是获取回迁房的关键依据。这说明合同的核心履行步骤已经完成,因此法官这块认定错误。
第5,黄海梅已履行了这个协助签订,已经实现他们双方合同交易的完成即已履行了这个协助签订安置协议的主要义务。谢志娟、曹带娣、范卫、蔡志林的合同权益存在了这个实现的基础了,那么你原审的程序存在着严重的违法,没有追加有限佳联华投资公司为关键的主体这个事实,一审认定存在不全。一审应追加,把这个公司参与诉讼。佳联华公司作为这个搬迁补偿安置的一个协议的相对方以及项目开发的主体,知晓项目的進展,安置协议、履行细节等、回迁房交付的一个安排,其参与诉讼可查清协议的原件项目,当前状况等关键的事实。但是,原一审先同意追加,而后又以非合同相对方为由拒绝,那前后存在矛盾的,所以说这存在猫腻,这个这个前后矛盾存在的猫腻才是案件核心事实。
第6,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单独处理这个转让协议,显然有失公平。回迁房签字以及权益的转让与这个搬迁补偿协议安置存在着紧密关联。那前者是后者权益的转让约定。所以说,你原一审仅解除转让协议,没有進一步查明安置协议的效力以及履行问题。谢志娟、曹带娣、范卫、蔡志林四人仍可以依据安置协议向佳联华投资有限公司主张权益,而黄海梅已收取的购房款无需返还,这与黄海梅无关。
第7,谢志娟、曹带娣、范卫、蔡志林四人不享有法定的解除权,这其中安置的协议的备案问题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实现。虽然谢志娟儿等人非历史遗留违法,这个遗留这个违法建筑权利人,那么你安置协签署后才出的加强对于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通知不予备案。还有一个错误就是原审适用法律存在的几处错误,这个查处的一个通知的发布后,仅是规定不予备案,没有明确此类协议无效。所以,你备案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你不直接否定双方签署的协议。安置的协议的备案问题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实现。仅是规定不予备案,没有明确此类协议无效。
第8,有一个问题就是谢志娟等四人仍可以依据享有安置协议资格和权利。他们向佳联华投资公司主张回迁的权益,然而原审所已不符合备案条件等认定,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等等,缺乏法律依据。还有一个错误就是商业风险应归责于谢志娟等四人回迁房指标儿买卖本身具有低投资高风险高回报。那么,你谢志娟等四人签订的协议时,明知案涉的房屋性质以及项目开发风险,仍自愿啊签署接受这个受让权益。那么应自行承担项目延期。那么,你谢志娟等四人签订的协议时,明知案涉的房屋性质以及项目开发风险,仍然自愿这个受让权益,所以应自行承担项目延期的商业风险。那么现以项目進展缓慢主张解除权益违背诚信原则,不符合民法典第586条法定解除权限的一个适用情况。
第9,再有一个错误就是利益失衡认定存在错误,黄海梅无不当得利。那么,你房屋权益没有完全由黄海梅享有,谢志娟等四人已签订了这个安置协议,那你成为了法定意义上的一个权益受益人。那你项目呢,这个推進后可直接获取回迁房,这个完全享有权益。然而黄海梅已履行签订约签约的义务,不存在的非法占有房房款的情形,所以说原审认定利益明显失衡,与事实不符。
据深圳行业人士透露,如今法院法官和执行局官员太黑,与律师提成判决执行,各级法院大约50%的案件是冤假错案。法官根本不看材料,只靠法官助理看材料和收提成,片面要求判决结案率,不求质量,造成太多冤案。因此,建议国家倒查法院的案件20年,减少冤案发生。
适逢全国两会近日召开,受害人黄海梅呼吁有关部门能够关注此事,还小老百姓一个公道。据悉,黄海梅这个案子并非个案,具有普遍性。但奇怪的是,深圳还有几个跟他们类似的案子,法官都是判被告业主胜诉。黄海梅愤怒地说,难道中国有两套法律吗?!黄女士老公表示,他们现已走投无路,如果事情再得不到解决,他不排除铤而走险,到时若发生社会暴力事件,相信大家都不愿看到。
据受害人黄海梅透露,她的案子是因为“回迁房指标协议转让一事”所引发。黄海梅的物业座落在深圳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石灰围区,该片区属于城市更新单元,申报单位是深圳市佳联华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恒大集团下属公司。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已经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2019第9次业务会议审议通过, 于2019年10月23日成功立项,名称为《坪地中心社区石灰围 片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立项之后,经媒体报道,很多炒房投资者纷纷到项目部问有没有迁房指标出售。作为在更新单元内拥有物业的业主,黄海梅接待过很多中介和项目部推荐来的购买回迁房指标的人。
2021年2、3月份,佳联华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杜芳芬和介绍人萧志豪、郭曲阳、 韩丽娟等人来找黄海梅,说有客户范卫、蔡志林、谢志娟、曹带娣、曾小武等人想低价买她的回迁房指标作为投资。他们从项目部知道黄海梅有多余出来的回迁房指标,希望黄海梅将多余的指标卖给他们投资客。2021年4月份,范卫他们到恒大项目部签订《安置协议书》,2021年4月28日,他们与黄海梅签订《回迁房指标》。而黄海梅在签完协议后还分别和他们六个人说:“我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你们与恒大项目部已经也签合同了,以后就与我无关了,将来项目進行得怎么样,与恒大公司有关、与我无关”。然而,随着恒大爆雷事件以及新冠疫情等诸多原因,这个城市更新项目陷入停滞,黄海梅的麻烦由此产生。原先那些求她购买回迁房指标的投机者忽然翻脸,竟然一纸诉状将黄海梅告上法庭。
据了解,此案一审是龙岗区人民法院的刘招华法官。他简易审判程序是不当的,对合同事实认定不真实,立案采用的案由也是错误的。首先,回迁房指标益的合同买卖,为什么立案?变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本没有房屋买卖合同。其次,黄海梅一方为了还原事实的真相,追加了开发商项目公司佳联华投资公司作为第三方被告,以还原当时的事实经过并提供合同原件。法官刘招华原来同意追加恒大子公司佳联华投资公司为第三方被告,然而三四天后,对方律师张嘉宝找了区法院一个副院长与刘招华打招呼,张嘉宝律师并私下招待刘招华公关承诺帮他们判胜分得好处她。由此不通过不追加传联华公司作为第三方被告,也不书面提前告诉黄海梅一方,最后以没有原件为由判其败诉,这是典型的审判错误。原件存放在佳联华投资公司资料室那,所以一审法院采用审判程序的错误和简易审判是违法的,而且对案件不实认定不符合,而且没有遵守合同法的契约精神。二审时,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不符合案情的事实,而对案情事实认定错误,甲乙双方的合同成交时2021年4月30日,而二审法院根据对方提供的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所谓深圳国土局在8月11日的一份通知而判我方败诉,原因是硬生生讲我们双方成交时间是8月11日后成交的,对这个合同成交的事实认定不清不实,而且后来调查出对方与开发商签约的时间是5月10日签完所有成交手续,这是二审法院审判的错误非常之大和荒唐,而且一个通知不能代表法律的定量。
深圳司法界人士指出,此案从一审二审中确实存在九点错误。
第1,这案子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存在什么错误。这个案件重点是一审法官事实认定不清。首先,你这个涉案城市更新项目状态认定存在严重错误,合同目的仍可实现。这一块儿法官认定不足。其中你项目当时没有失效,并且具备着继续進行推進的基础,当时主管部门没有表明宣告项目终止,那你城市更新项目受疫情啊,经济环境等影是正常的。
第2,法官存在的枉法。事实认定错误,举证责任错误,而且没有传提交的证人出庭陈述事情的事实经过,还有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3,既然开发周期存在的合理延长的情形,你不能仅凭没有再延长有效期就认定项目停滞,那你進而推断的合同,这个目的无法实现。所以说,你这块儿存在双重错误。
第4,谢志娟、曹带娣、范卫、蔡志林四人已与项目方佳联华投资有限公司已经签署安置协议。那么,你明确和约定,你这个被拆迁的房屋指标名额以及回迁的权益该协议,是获取回迁房的关键依据。这说明合同的核心履行步骤已经完成,因此法官这块认定错误。
第5,黄海梅已履行了这个协助签订,已经实现他们双方合同交易的完成即已履行了这个协助签订安置协议的主要义务。谢志娟、曹带娣、范卫、蔡志林的合同权益存在了这个实现的基础了,那么你原审的程序存在着严重的违法,没有追加有限佳联华投资公司为关键的主体这个事实,一审认定存在不全。一审应追加,把这个公司参与诉讼。佳联华公司作为这个搬迁补偿安置的一个协议的相对方以及项目开发的主体,知晓项目的進展,安置协议、履行细节等、回迁房交付的一个安排,其参与诉讼可查清协议的原件项目,当前状况等关键的事实。但是,原一审先同意追加,而后又以非合同相对方为由拒绝,那前后存在矛盾的,所以说这存在猫腻,这个这个前后矛盾存在的猫腻才是案件核心事实。
第6,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单独处理这个转让协议,显然有失公平。回迁房签字以及权益的转让与这个搬迁补偿协议安置存在着紧密关联。那前者是后者权益的转让约定。所以说,你原一审仅解除转让协议,没有進一步查明安置协议的效力以及履行问题。谢志娟、曹带娣、范卫、蔡志林四人仍可以依据安置协议向佳联华投资有限公司主张权益,而黄海梅已收取的购房款无需返还,这与黄海梅无关。
第7,谢志娟、曹带娣、范卫、蔡志林四人不享有法定的解除权,这其中安置的协议的备案问题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实现。虽然谢志娟儿等人非历史遗留违法,这个遗留这个违法建筑权利人,那么你安置协签署后才出的加强对于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通知不予备案。还有一个错误就是原审适用法律存在的几处错误,这个查处的一个通知的发布后,仅是规定不予备案,没有明确此类协议无效。所以,你备案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你不直接否定双方签署的协议。安置的协议的备案问题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实现。仅是规定不予备案,没有明确此类协议无效。
第8,有一个问题就是谢志娟等四人仍可以依据享有安置协议资格和权利。他们向佳联华投资公司主张回迁的权益,然而原审所已不符合备案条件等认定,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等等,缺乏法律依据。还有一个错误就是商业风险应归责于谢志娟等四人回迁房指标儿买卖本身具有低投资高风险高回报。那么,你谢志娟等四人签订的协议时,明知案涉的房屋性质以及项目开发风险,仍自愿啊签署接受这个受让权益。那么应自行承担项目延期。那么,你谢志娟等四人签订的协议时,明知案涉的房屋性质以及项目开发风险,仍然自愿这个受让权益,所以应自行承担项目延期的商业风险。那么现以项目進展缓慢主张解除权益违背诚信原则,不符合民法典第586条法定解除权限的一个适用情况。
第9,再有一个错误就是利益失衡认定存在错误,黄海梅无不当得利。那么,你房屋权益没有完全由黄海梅享有,谢志娟等四人已签订了这个安置协议,那你成为了法定意义上的一个权益受益人。那你项目呢,这个推進后可直接获取回迁房,这个完全享有权益。然而黄海梅已履行签订约签约的义务,不存在的非法占有房房款的情形,所以说原审认定利益明显失衡,与事实不符。
据深圳行业人士透露,如今法院法官和执行局官员太黑,与律师提成判决执行,各级法院大约50%的案件是冤假错案。法官根本不看材料,只靠法官助理看材料和收提成,片面要求判决结案率,不求质量,造成太多冤案。因此,建议国家倒查法院的案件20年,减少冤案发生。
1 篇帖子
• 分页: 1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