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大事件令深圳小業主無端受害,遭遇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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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大事件令深圳小業主無端受害,遭遇司法不公

帖子由 光明行 » 2026年3月10日

恆大爆雷事件至今餘波未了,許多中小業者因此受到種種傷害。深圳龍崗區居民黃海梅5年前以業主身份參与恆大子公司進行的城市更新單元計劃,不料竟受恆大牽連惹上官司,被許多炒房投資者狀告索賠。屋漏偏逢連夜雨,此案庭審時又碰上深圳法官貪贓枉法,一審二審全是人情判案,事主黃海梅不但輸了官司要巨額賠償,原來的物業也爛尾了。這些不幸遭遇造成她身心的破碎,搞到全家幾乎破產。

適逢全國兩會近日召開,受害人黃海梅呼籲有關部門能夠關注此事,還小老百姓一個公道。據悉,黃海梅這個案子並非個案,具有普遍性。但奇怪的是,深圳還有幾個跟他們類似的案子,法官都是判被告業主勝訴。黃海梅憤怒地說,難道中國有兩套法律嗎?!黃女士老公表示,他們現已走投無路,如果事情再得不到解決,他不排除鋌而走險,到時若發生社會暴力事件,相信大家都不願看到。

據受害人黃海梅透露,她的案子是因為「回遷房指標協議轉讓一事」所引發。黃海梅的物業座落在深圳龍崗區坪地街道中心社區石灰圍區,該片區屬於城市更新單元,申報單位是深圳市佳聯華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是恆大集團下屬公司。該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已經龍崗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2019第9次業務會議審議通過, 於2019年10月23日成功立項,名稱為《坪地中心社區石灰圍 片區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立項之後,經媒體報道,很多炒房投資者紛紛到項目部問有沒有遷房指標出售。作為在更新單元內擁有物業的業主,黃海梅接待過很多中介和項目部推薦來的購買回遷房指標的人。

2021年2、3月份,佳聯華公司項目部工作人員杜芳芬和介紹人蕭志豪、郭曲陽、 韓麗娟等人來找黃海梅,說有客戶范衛、蔡志林、謝志娟、曹帶娣、曾小武等人想低價買她的回遷房指標作為投資。他們從項目部知道黃海梅有多餘出來的回遷房指標,希望黃海梅將多餘的指標賣給他們投資客。2021年4月份,范衛他們到恆大項目部簽訂《安置協議書》,2021年4月28日,他們與黃海梅簽訂《回遷房指標》。而黃海梅在簽完協議后還分別和他們六個人說:「我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你們與恆大項目部已經也簽合同了,以後就與我無關了,將來項目進行得怎麼樣,與恆大公司有關、與我無關」。然而,隨著恆大爆雷事件以及新冠疫情等諸多原因,這個城市更新項目陷入停滯,黃海梅的麻煩由此產生。原先那些求她購買回遷房指標的投機者忽然翻臉,竟然一紙訴狀將黃海梅告上法庭。

據了解,此案一審是龍崗區人民法院的劉招華法官。他簡易審判程序是不當的,對合同事實認定不真實,立案採用的案由也是錯誤的。首先,回遷房指標益的合同買賣,為什麼立案?變成了房屋買賣合同,根本沒有房屋買賣合同。其次,黃海梅一方為了還原事實的真相,追加了開發商項目公司佳聯華投資公司作為第三方被告,以還原當時的事實經過並提供合同原件。法官劉招華原來同意追加恆大子公司佳聯華投資公司為第三方被告,然而三四天後,對方律師張嘉寶找了區法院一個副院長與劉招華打招呼,張嘉寶律師並私下招待劉招華公關承諾幫他們判勝分得好處她。由此不通過不追加傳聯華公司作為第三方被告,也不書面提前告訴黃海梅一方,最後以沒有原件為由判其敗訴,這是典型的審判錯誤。原件存放在佳聯華投資公司資料室那,所以一審法院採用審判程序的錯誤和簡易審判是違法的,而且對案件不實認定不符合,而且沒有遵守合同法的契約精神。二審時,二審法院對案件事實認定不符合案情的事實,而對案情事實認定錯誤,甲乙雙方的合同成交時2021年4月30日,而二審法院根據對方提供的事後的微信聊天記錄和所謂深圳國土局在8月11日的一份通知而判我方敗訴,原因是硬生生講我們雙方成交時間是8月11日後成交的,對這個合同成交的事實認定不清不實,而且後來調查出對方與開發商簽約的時間是5月10日簽完所有成交手續,這是二審法院審判的錯誤非常之大和荒唐,而且一個通知不能代表法律的定量。

深圳司法界人士指出,此案從一審二審中確實存在九點錯誤。
第1,這案子法官在判案過程中存在什麼錯誤。這個案件重點是一審法官事實認定不清。首先,你這個涉案城市更新項目狀態認定存在嚴重錯誤,合同目的仍可實現。這一塊兒法官認定不足。其中你項目當時沒有失效,並且具備著繼續進行推進的基礎,當時主管部門沒有表明宣告項目終止,那你城市更新項目受疫情啊,經濟環境等影是正常的。

第2,法官存在的枉法。事實認定錯誤,舉證責任錯誤,而且沒有傳提交的證人出庭陳述事情的事實經過,還有採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3,既然開發周期存在的合理延長的情形,你不能僅憑沒有再延長有效期就認定項目停滯,那你進而推斷的合同,這個目的無法實現。所以說,你這塊兒存在雙重錯誤。

第4,謝志娟、曹帶娣、范衛、蔡志林四人已與項目方佳聯華投資有限公司已經簽署安置協議。那麼,你明確和約定,你這個被拆遷的房屋指標名額以及回遷的權益該協議,是獲取回遷房的關鍵依據。這說明合同的核心履行步驟已經完成,因此法官這塊認定錯誤。

第5,黃海梅已履行了這個協助簽訂,已經實現他們雙方合同交易的完成即已履行了這個協助簽訂安置協議的主要義務。謝志娟、曹帶娣、范衛、蔡志林的合同權益存在了這個實現的基礎了,那麼你原審的程序存在著嚴重的違法,沒有追加有限佳聯華投資公司為關鍵的主體這個事實,一審認定存在不全。一審應追加,把這個公司參与訴訟。佳聯華公司作為這個搬遷補償安置的一個協議的相對方以及項目開發的主體,知曉項目的進展,安置協議、履行細節等、回遷房交付的一個安排,其參与訴訟可查清協議的原件項目,當前狀況等關鍵的事實。但是,原一審先同意追加,而後又以非合同相對方為由拒絕,那前後存在矛盾的,所以說這存在貓膩,這個這個前後矛盾存在的貓膩才是案件核心事實。

第6,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單獨處理這個轉讓協議,顯然有失公平。回遷房簽字以及權益的轉讓與這個搬遷補償協議安置存在著緊密關聯。那前者是後者權益的轉讓約定。所以說,你原一審僅解除轉讓協議,沒有進一步查明安置協議的效力以及履行問題。謝志娟、曹帶娣、范衛、蔡志林四人仍可以依據安置協議向佳聯華投資有限公司主張權益,而黃海梅已收取的購房款無需返還,這與黃海梅無關。

第7,謝志娟、曹帶娣、范衛、蔡志林四人不享有法定的解除權,這其中安置的協議的備案問題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實現。雖然謝志娟兒等人非歷史遺留違法,這個遺留這個違法建築權利人,那麼你安置協簽署后才出的加強對於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交易通知不予備案。還有一個錯誤就是原審適用法律存在的幾處錯誤,這個查處的一個通知的發布后,僅是規定不予備案,沒有明確此類協議無效。所以,你備案屬於行政管理範疇,你不直接否定雙方簽署的協議。安置的協議的備案問題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實現。僅是規定不予備案,沒有明確此類協議無效。

第8,有一個問題就是謝志娟等四人仍可以依據享有安置協議資格和權利。他們向佳聯華投資公司主張回遷的權益,然而原審所已不符合備案條件等認定,合同目的難以實現等等,缺乏法律依據。還有一個錯誤就是商業風險應歸責于謝志娟等四人回遷房指標兒買賣本身具有低投資高風險高回報。那麼,你謝志娟等四人簽訂的協議時,明知案涉的房屋性質以及項目開發風險,仍自願啊簽署接受這個受讓權益。那麼應自行承擔項目延期。那麼,你謝志娟等四人簽訂的協議時,明知案涉的房屋性質以及項目開發風險,仍然自願這個受讓權益,所以應自行承擔項目延期的商業風險。那麼現以項目進展緩慢主張解除權益違背誠信原則,不符合民法典第586條法定解除許可權的一個適用情況。

第9,再有一個錯誤就是利益失衡認定存在錯誤,黃海梅無不當得利。那麼,你房屋權益沒有完全由黃海梅享有,謝志娟等四人已簽訂了這個安置協議,那你成為了法定意義上的一個權益受益人。那你項目呢,這個推進后可直接獲取回遷房,這個完全享有權益。然而黃海梅已履行簽訂約簽約的義務,不存在的非法佔有房房款的情形,所以說原審認定利益明顯失衡,與事實不符。

據深圳行業人士透露,如今法院法官和執行局官員太黑,與律師提成判決執行,各級法院大約50%的案件是冤假錯案。法官根本不看材料,只靠法官助理看材料和收提成,片面要求判決結案率,不求質量,造成太多冤案。因此,建議國家倒查法院的案件20年,減少冤案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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