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派成员的洗钱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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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派成员的洗钱疑虑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9年12月7日

作者 吴景钦

高铁发现装有三百万元的行李箱,经查属立委陈明文所有,致引发是否为政治献金的质疑。虽其已委请律师,准备以讼止谤,却有民众主动至地检署告发洗钱犯罪。惟依现行法制,就算对此笔金钱来源难以交代,但能否成立洗钱罪,却有很大的疑问。

为因应亚太防制洗钱组织的洗钱防制评鑑,在2016年底,立法院全面翻修洗钱防制法,并于评鑑前夕的2018年底再为微幅修正。由于洗钱罪不可能独立存在,致须依附于壹个前置犯罪,而在修法前,洗钱防制法第3条所列举者,仅止于重大犯罪,就大大限缩了洗钱罪的适用范畴。故在全面修正后,依据洗钱防制法第3条,就将列举的前置犯罪类型加以扩大,甚至最轻本刑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类的非重罪,也在其中。而因依洗钱防制法第14条第1项,对掩饰或隐匿前置犯罪不法所得的洗钱行为,可处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洗钱罪从原本在追查其他犯罪的配角属性,逐渐转变成主角地位。

分次提款似有隐匿资产用意

不过,即便修法后扩大了洗钱罪的范围,但如此次事件,对于三百万元的来源,当事人就算交代不清、违乎常理或前后矛盾等等,但只要查无任何刑事不法,就没有后阶的洗钱罪问题,这不免会造成防制的漏洞。故于2016年修法时,即参酌澳洲刑法的规定,于洗钱防制法第15条第1项第3款新增,对持有之财产,就算无涉犯罪,但只要故意规避洗钱防制,而无合理来源且与收入显不相当者,仍可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得并科五百万元以下罚金。故以三百万元来说,如为避免壹次提领五十万元以上而遭金融机构为洗钱通报,致拆分数笔领出,似乎就有隐匿资产的用意,致落入这种无须前置犯罪存在的洗钱罪范畴。


惟须注意的是,拆分数笔提领只能彰显壹种意图,若开启侦查,检察官还是得要求被告说明财产来源。惟若被告行使缄默权而拒绝说明,或者提出的证明不被接受,就必然遭起诉,致碰触到不自证己罪权的红线。即便撇开此违宪争议不谈,但法条的所谓合理来源、收入相不相当等,都属极模糊的法律概念,实严重违反罪刑明确性。如三百万元,于壹般人或许是大数目,但对于企业家或政治人物,能否算是不相当的收入,就会有因人而异的恣意解释,也易使司法者卷入政治斗争的漩涡。

洗钱防制法成效待检验

而同样的适用疑难,也出现在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上。因依据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之1,只要公务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务员涉嫌犯罪时及其后三年内,有财产增加与收入显不相当时,得命本人就来源可疑之财产提出说明,正当理由未为说明、无法提出合理说明或说明不实者,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此罪的适用前提,必须是检察官于侦查公务员涉及贪渎或重大犯罪时,发现有财产与受入显不相当时,才可要求公务员说明,这与洗钱罪必须有壹个前置犯罪存在,有着相同结构。又对于衡量收入相不相当的范围,除本人、配偶外,但对于子女,仅限于未成年,若已成年,即便显不相当,也不能成为对象。再来,与前述特殊类型的洗钱罪相似,亦会碰触到不自证己罪权与缄默权保障,且对于合理说明、收入相不相当,亦会是由检察官所专断。

虽然,目前这三百万元,除非无视罪刑法定而扩张法条的解释,否则,要成立洗钱罪的可能性,似乎不高。但因今年六月,我国已被亚太防制洗钱组织,评鑑为洗钱防制的最佳等级,则此次高铁事件,或可成为很好的检验范例,以来证明台湾的洗钱防制法,到底真能发挥成效,抑或仅具有纸上宣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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