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共民主防卫机制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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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共民主防卫机制法的建议
我认为蔡派党版本的反渗透法只是把收受外国政治献金的人定义为外国代理人,对于真正的外国代理人没有实质上的约束力,因为毕竟外国势力不会公开用政治捐献的方式支持他们准备支持的台湾境内的政治势力,如果外国代理人的责任主体只是在选举过程中接受外国政治捐献的人,在非选举过程中接受中共利益输送,在选举的过程中即使没有接受政治捐献还是充当中共代理人的中共同路人就会继续逍遥法外,如果真的要约束中共同路人,应该颁布中共同路人法,把那些在中国做生意同时政治立场跟中共一样的人定义为中共同路人,反渗透法对于中共同路人的界定太苛刻,只有被确定收受中共政治献金的人才可以被定义为中共同路人,那些在中国做生意,因为经济资源被中共钳制,所以政治立场跟中共一样的政治势力,还是可以继续在台湾充当中共代理人,中共政权对中共代理人的利益收买与经济钳制主要体现在没有显性的对价关系的利益输送与实质钳制,基本上是先输送经济利益,再运用没有行政中立,被中共直接支配的公检法税系统進行隐晦的威胁的方式钳制在中国做生意的台商,事实上在中国做生意的台商本质上就是中共的代理人,只要还没有被中共刁难,政治立场与中共一致的台商就是中共代理人。在中国做生意的台湾商人,只要生意达到一定的规模,只要是公开的支持亲中的政治势力,就会遇到一大堆主动过来谈生意,主动过来接洽的名义上是民营企业实际上背后是中共支配的党营企业。如果公开的支持偏向本土的政治势力,很容易被中共的公检法税系统修理。很多人在这种寒蝉效应之下选择屈服,主动配合中共统战台湾,成为红色供应链的成员。蔡派党版本的反渗透法只是把收受境外敌对势力的政治捐献定义为渗透活动,台湾虽然不是成熟的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建立陪审团制度,可是毕竟还是偏向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国家,蔡派版本的反渗透法责任主体设定太苛刻,而且举证非常困难,实质上根本无法约束真正的红色势力。拥有红色供应链成员的本质的人,只要没有公开的收受中共的政治捐献,只要台湾方面无法收集台湾商人收受中共的政治捐献的证据,即使对方是红色供应链的成员,一样可以不用遭受法律的制裁。而且蔡派版本的反渗透法没有明确定义境外敌对势力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中共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又不是中华民国宪法定义的境外,蔡派版本的反渗透法并没有确立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理依据。而且台湾的司法体系的独立性长期受到质疑,蔡派政权的监察委员陈师孟可以随便压迫检察官与法官,台湾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司法体系,蔡派版本的反渗透法又没有建立明确的可以实质上约束中共统战的法理依据,所以不排除最后蔡派版本的反渗透法会变成政治斗争的工具。蔡派版本的反渗透法责任主体界定太狭隘,主管机关没有明确,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罚则最高一千万台币,对于亲共财团没有约束力,根本无法实质上约束中共代理人。
至于防止中共游说与助选,如果没有明确的定义,根本无法实质上约束中共的游说,中共对台湾的游说主要是潜移默化的,比如输出中国的统治模式,比如暗喻不支持亲中候选人就会有严重的后果,都属于实质上的游说与助选,可是只要被游说与被助选的一方宣称自己是自发坚持特定的政治立场,反渗透法就无法约束实质上的红色势力。台湾的红色媒体基本上没有显性教唆的游说游行,大多数都是用隐晦委婉的社会意识形态输出游说台湾社会,塑造有利于中共吞并台湾的社会意识形态,让接受这种社会意识形态的人在这种社会意识形态的引导之下,产生实质上促進中共统战台湾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模式,比如在评论时事与新闻报道的过程中表达迎合中共的思想观念 政治主张 意识形态的观点跟言论,中共如果认同民主无用论与极权万能论,他们就在评论时事或者進行新闻报道的时候强调中国政府的行政效率,中国社会在科技实力与经济发展方面的成就,如果中共希望台湾跟中国越走越近,他们就在评论时事或者進行新闻报道的时候渲染中国社会的商机,当中共希望输出弃台论的时候,他们就在评论时事与進行新闻报道的时候宣传中国崛起 美国衰落 美国政府与中共政权关系良好的社会环境,这些行为虽然不是线性的教唆游说,不是公然的劝说台湾人民接受中国吞并台湾,在客观效果上却配合了中共对台湾的统战宣传。蔡派版本的反渗透法根本没有明确这种行为属于渗透行为,根本无法实质上约束台湾社会的隐性红色媒体。
至于境外敌对势力妨碍集会游行与社会秩序的部份,基本上在具体运作的过程中也很难实质上构成约束力,比如中共通常都是利用台湾内部的统派势力破坏与反共立场有关的集会游行,而且那些统派势力都是有台湾国籍的人,而且都号称自己是自愿自发,在界定上被定义为境外敌对势力破坏集会游行的可操作性不大,除非司法部门直接自由心证,不然无法成功定罪对方的行为。
至于假讯息的部份,根据什么标准界定,中共经常使用拼凑出来的片面事实来攻击台湾,虽然片面事实不属于假讯息,可是跟其他片面事实進行拼凑之后再加上中共的解读,就会造成实质上的误导效果,关于这个部分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進行界定,就不存在实质上约束假讯息的法理依据。
我认为台湾应该参照德国取缔纳粹的做法,直接取缔与中共有关的人事物,在思想层面禁止输出与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意识形态有关的理念与观点,在政治层面剥夺在经济层面与中共進行实质经济往来,政治立场与中共一致的人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禁止媒体利用拼凑片面事实的方式呼应中共的党营媒体的宣传风向,禁止与中共的党营媒体進行宣传风向一致的舆论引导。
只有这样做才可以实质上约束共产极权主义势力对台湾的统战渗透,直接取缔与中共有关的人事物,不会影响排除了极权主义意识形态的正当的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只要与马列毛邓共产极权主义无关的思想产品 意识形态,人民可以根据思想自由 信仰自由進行秉持与选择以及交流,最左可以左到托洛茨基主义,最右可以右到无政府主义,都可以自由信仰自由宣传,甚至可以运用结社自由组党,运用公民权利参选,寻求实践。除了从中共的意识形态的思想框架之下批判台湾,使用马列毛邓主义的观点批判台湾,使用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批判台湾的言论,其他批判台湾的言论都属于言论自由,人民可以自由的怀疑政治人物,可以公开的表达对政治人物的怀疑,这样即保障了正常的民主运作,同时也防止了中共的意识形态对台湾的赤化。
只要不是试图建立一党专政加专制计划经济的社会制度,或者是试图建立一党专政加党国资本主义权力市场经济的社会制度,任何分别隶属于左中右不同意识形态的政治势力都可以被包容。
马克思那些与共产极权主义理念无关的部份允许自由接触 自由信仰,只要不是与极权主义有关的东西,人民可以自由的选择。
直接取缔与中共有关的人事物,不会影响正常的从事对外贸易的商人的政治自由,只要不是在敌国经商,没有被境外敌对势力钳制,任何人都可以参加选举投票或者参选公职。
台湾虽然不是成熟的英美法系国家,可是毕竟还是偏向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国家,蔡派版本的反渗透法责任主体设定太苛刻,而且举证非常困难,实质上根本无法约束真正的红色势力。
直接取缔与中共有关的人事物,也不会实质上影响新闻自由,只要不是利用拼凑片面事实外加迎合中共的解读,刻意呼应中共的宣传风向,任何发挥舆论监督功能的新闻都是可以被包容的,只要定性报道正确,定量报道存在瑕疵,依然属于新闻自由的范畴,比如某个地方发生凶杀案,被害人身中两刀死亡,结果新闻上说被害人身中三刀死亡,虽然定量报道是错误的,三刀变成两刀,定性报道是正确的,确实有人死于凶杀案,这则新闻就不能被界定为造谣,就不可以用造谣的名义加以取缔。只要做到了上述主张,基本上就可以实质上取缔中共,同时又保障了人民正当的自由民主不被取缔。我把这种主张定义为反共民主防卫机制,我建议台湾应该根据上述主张颁布反共民主防卫机制法。
至于防止中共游说与助选,如果没有明确的定义,根本无法实质上约束中共的游说,中共对台湾的游说主要是潜移默化的,比如输出中国的统治模式,比如暗喻不支持亲中候选人就会有严重的后果,都属于实质上的游说与助选,可是只要被游说与被助选的一方宣称自己是自发坚持特定的政治立场,反渗透法就无法约束实质上的红色势力。台湾的红色媒体基本上没有显性教唆的游说游行,大多数都是用隐晦委婉的社会意识形态输出游说台湾社会,塑造有利于中共吞并台湾的社会意识形态,让接受这种社会意识形态的人在这种社会意识形态的引导之下,产生实质上促進中共统战台湾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模式,比如在评论时事与新闻报道的过程中表达迎合中共的思想观念 政治主张 意识形态的观点跟言论,中共如果认同民主无用论与极权万能论,他们就在评论时事或者進行新闻报道的时候强调中国政府的行政效率,中国社会在科技实力与经济发展方面的成就,如果中共希望台湾跟中国越走越近,他们就在评论时事或者進行新闻报道的时候渲染中国社会的商机,当中共希望输出弃台论的时候,他们就在评论时事与進行新闻报道的时候宣传中国崛起 美国衰落 美国政府与中共政权关系良好的社会环境,这些行为虽然不是线性的教唆游说,不是公然的劝说台湾人民接受中国吞并台湾,在客观效果上却配合了中共对台湾的统战宣传。蔡派版本的反渗透法根本没有明确这种行为属于渗透行为,根本无法实质上约束台湾社会的隐性红色媒体。
至于境外敌对势力妨碍集会游行与社会秩序的部份,基本上在具体运作的过程中也很难实质上构成约束力,比如中共通常都是利用台湾内部的统派势力破坏与反共立场有关的集会游行,而且那些统派势力都是有台湾国籍的人,而且都号称自己是自愿自发,在界定上被定义为境外敌对势力破坏集会游行的可操作性不大,除非司法部门直接自由心证,不然无法成功定罪对方的行为。
至于假讯息的部份,根据什么标准界定,中共经常使用拼凑出来的片面事实来攻击台湾,虽然片面事实不属于假讯息,可是跟其他片面事实進行拼凑之后再加上中共的解读,就会造成实质上的误导效果,关于这个部分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進行界定,就不存在实质上约束假讯息的法理依据。
我认为台湾应该参照德国取缔纳粹的做法,直接取缔与中共有关的人事物,在思想层面禁止输出与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意识形态有关的理念与观点,在政治层面剥夺在经济层面与中共進行实质经济往来,政治立场与中共一致的人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禁止媒体利用拼凑片面事实的方式呼应中共的党营媒体的宣传风向,禁止与中共的党营媒体進行宣传风向一致的舆论引导。
只有这样做才可以实质上约束共产极权主义势力对台湾的统战渗透,直接取缔与中共有关的人事物,不会影响排除了极权主义意识形态的正当的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只要与马列毛邓共产极权主义无关的思想产品 意识形态,人民可以根据思想自由 信仰自由進行秉持与选择以及交流,最左可以左到托洛茨基主义,最右可以右到无政府主义,都可以自由信仰自由宣传,甚至可以运用结社自由组党,运用公民权利参选,寻求实践。除了从中共的意识形态的思想框架之下批判台湾,使用马列毛邓主义的观点批判台湾,使用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批判台湾的言论,其他批判台湾的言论都属于言论自由,人民可以自由的怀疑政治人物,可以公开的表达对政治人物的怀疑,这样即保障了正常的民主运作,同时也防止了中共的意识形态对台湾的赤化。
只要不是试图建立一党专政加专制计划经济的社会制度,或者是试图建立一党专政加党国资本主义权力市场经济的社会制度,任何分别隶属于左中右不同意识形态的政治势力都可以被包容。
马克思那些与共产极权主义理念无关的部份允许自由接触 自由信仰,只要不是与极权主义有关的东西,人民可以自由的选择。
直接取缔与中共有关的人事物,不会影响正常的从事对外贸易的商人的政治自由,只要不是在敌国经商,没有被境外敌对势力钳制,任何人都可以参加选举投票或者参选公职。
台湾虽然不是成熟的英美法系国家,可是毕竟还是偏向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国家,蔡派版本的反渗透法责任主体设定太苛刻,而且举证非常困难,实质上根本无法约束真正的红色势力。
直接取缔与中共有关的人事物,也不会实质上影响新闻自由,只要不是利用拼凑片面事实外加迎合中共的解读,刻意呼应中共的宣传风向,任何发挥舆论监督功能的新闻都是可以被包容的,只要定性报道正确,定量报道存在瑕疵,依然属于新闻自由的范畴,比如某个地方发生凶杀案,被害人身中两刀死亡,结果新闻上说被害人身中三刀死亡,虽然定量报道是错误的,三刀变成两刀,定性报道是正确的,确实有人死于凶杀案,这则新闻就不能被界定为造谣,就不可以用造谣的名义加以取缔。只要做到了上述主张,基本上就可以实质上取缔中共,同时又保障了人民正当的自由民主不被取缔。我把这种主张定义为反共民主防卫机制,我建议台湾应该根据上述主张颁布反共民主防卫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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