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社会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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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社会的司法环境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20年7月27日

作者 江建祥

不晓得从什么时候开始,推崇“政治正确”的人把平铺直叙的“政客”壹词改成“政治工作者”。 果真是个杰作,就像把“妓女”改称为“性工作者”壹样,企图美化人类历史最古老职业的动作,反而贴切地描述了这两种古老职业的本质—— 他们的工作本身不是基于真心诚意,而工作的手段却是壹样,都是用来取悦被“服务”的客户,并以之取得满足自己的报酬。

2016年在某政治工作者的就职演说中,获得最大喝采的就是对司法改革的承诺。日前在立法院静坐抗议的朋友们,妳们的沮丧如果是对政治工作者轻言承诺的失望,那妳们的沮丧和失望实际上是缺乏正当性的。告诉我!妳们可曾真心相信与性工作者所差无几的政治工作者会践行他们的承诺? You must be kidding!

说政治工作者和性工作者所差无几,会构成毁谤吗?还是会被依台湾最野蛮的法条“公然侮辱”罪起诉吗?

公然侮辱罪的荒谬不证自明:前此就有人因为公开指责他人“和宋楚瑜”壹样,居然被法曹以公然侮辱判刑。 拙见以为,宋楚瑜如果因此告这个法官公然侮辱,也可以胜诉。如果政治工作者告笔者公然侮辱,我壹定代表所有的性工作者严正起诉政治工作者。 除了公然侮辱罪之外,其中壹个诉因 Cause of Action 便是诈欺,答应好的爱河畔爱情摩天轮这种可以扩张“营业场所”的选举承诺为何跳票了?还有,明明党纲里注明陪审团审判权利的民主追求,现在竟然用挂羊头卖狗肉的参审制来鱼目混珠。表达意见是民主社会公民的自然权利,怎可用像“公然侮辱罪”这种野蛮落伍的法律加以箝制?台湾在壹个以“民主”为名的政党领导下,为什么可以通奸, 却不可以行使宪法上保障的言论自由权?

毁谤只能规范事实陈述的不当讹误

每壹个人都有表达意见的自由,但是没有陈述讹误事实的权利。如果政治工作者胆敢告笔者“毁谤”,能否成立? 这壹题的解题要诀其实只有壹个:就是先搞清楚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述的区别。 每壹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天赋人权”,这个权利在真正的民主国家,即使是天皇老子都不能侵犯或剥夺的。所以,我们可以在白宫前痛批川普,也可以在天安门广场臭骂川普,可以让自己的孩子数落我们,而我们了不起只能用扣零用钱做空泛的威胁。但是,在台湾的任何平台说某政治工作者和性工作者所差几稀,或者在微博上说某政治工作者像维尼熊,那轻则诉讼缠身,重则人头落地。这些都只是意见,但是自以为是的政治工作者,甚或司法工作者,知道这么简单的道理吗?

只有故意或过失的事实陈述可以是毁谤的构成要件,其他属于意见的范畴的意思表示则完全在免责之列。

每壹个人都有表达意见的权利,而他人是否同意妳的意见,完全是他人的自愿性行为。 意见是主观的,没有对错的问题。 但是,对事实的陈述却有对错的问题。 对不存在的事实做存在的陈述便是错误,否认存在的事实也是不对的。对于事实,我们则没有接受与否的权利,我们接受事实是属非自愿性的,“是就是,不是就是不是”, 没有第三种选择。如果壹个人可以很武断地说:“我拒绝接受这个事实”,我们不必跟他浪费口舌,应对的方法只有:闭嘴走开、请他去進行心理谘商、或者送他進疯人院。 法律只规定故意或过失对事实做不实的陈述,构成侵权行为;至于用刑罚处置毁谤是否妥当,则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


法律审判是对事实的发现,还是审判者对某系争事物所做的价值判断—意见?

既然事实的接受是强迫性的、非自愿的,事实是不容争执的,所以壹般人在辩论时的口头禅说:“这是不争的事实”是壹种赘词。世界上,压根儿就没有可争的事实;只有意见是可争的,事实是个独裁者,不容任何人异议的。不信,妳从摩天大楼掉下来试试看地心引力是否可以争执!

审判是事实认定者对某壹件系争事物的存在与否所做的认定,以及所生的结果的价值判断。 如果审判是事实的发现,美国最高法院没有必要设置九个法官,让他们对影响国家甚至全世界的系争事物, 譬如同性婚姻应否被政府承认,用最终多数决投票决定。 意见可以用投票的方式来达到适当的妥协,但是事实是专制的。 妳有听过壹群数学家坐下来做冗长的辩论,吵地不可开交,最后用投票决定2+2 是否等于4吗?

既然法律审判是壹种意见表达。 最适当的意见表达方式和结果应该是民主的投票方式。因为,除了无从争辩的事实之外,任何个别意见,就算是壹个刑事被告有罪与否的严肃意见,都有其个别存在的价值。 当意见分歧的时候,最好的方式就是透过民主程序的投票方式解决,而不是利用权威或武力强迫不同意见的人接受壹方偏执的意见。 (注:美国刑事审判陪审团的有罪判决必须是壹致决,目的就在充分保障刑事被告的权利。如果认定被告有罪必须在毫无合理怀疑的情况下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才可, 陪审团中如果有人,即使仅有壹人,认为被告无罪,那不就坐实了有“合理怀疑”这回事了?)

美国的民刑事实审, 也就是第壹审,通常只有两类: 壹是由法官审判, 另壹种是陪审团审判。 刑事审判,几乎没有例外,任何辩护律师都不会抛弃被告受陪审团审判的宪法保障。理由除了是任何被告都不应该干冒单壹法官偏见审判的危险,最主要是陪审团审判采取民主投票方式,娴熟审判程序的审判律师trial lawyers 至少可以利用审判技巧,心里作用的操控,社会舆情,甚至意识形态来左右审判的结果,让审判变成陪审团对有罪无罪的意见表达的选举,那种结果要直到陪审团最终投完票才揭晓。 美国有壹句谚语说: The Jury is out! 就是指非常紧张刺激的未定之天的状况。等陪审团的投票结果比等投票结果刺激,因为在资讯开放科技進步的现代,开票是渐進而公开的,至少我们可以有所预期。 等陪审团投票没有人可以预期结果,直到投票的结果经由陪审团的领头Foreperson 交给书记官递给法官过目后,再由书记官或陪审团领头宣告。

可恶可憎的既得利益者

台湾目前还没有施行陪审制的条件。笔者多次为文主张司法改革应该从根做起,也就是从整个法学教育的本质改起。司法审判如前所述,是审判者对存在的事实做合法合乎逻辑的价值论断、意见表达。目前的法官审判由法律专职公仆对特定案子做评断和意见表达,没有给予壹般平民百姓参与的机会。如是制度不只行之有年,而且是文化的产物。英美的陪审制源于英国封建社会贵族与普通人民的分际以及权力斗争。教育不普及的普通人民必须仰赖贵族進行司法审判,但是又不甘完全没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于是在贵族专业适用复杂的法律的同时,准许平民百姓可以参与审判,但仅就事实认定的部分予以审判权限的分享。台湾没有如此封建制度的历史渊源。

台湾对陪审制度的向往最主要是基于对职业法官的操守以及其意识形态的不信任。民進党在未完全执政前曾将陪审团审判的争取列入其党纲。如今,丑媳妇熬成婆却反而处处对陪审团权利的争取予以打压。正名制宪缩水成宪政改革,鸟笼公投的鸟也飞了,如今又敷衍行事草草通过没有文化、历史渊源并违反民主的样版戏参审制来欺瞒人民。

参审制的荒谬在其样板的本质。笔者在美国从事陪审团审判工作逾三十年。笔者可以斩钉截铁地说几乎所有的陪审团审判里,不论是检察官或辩护律师,都不会愚蠢到容许任何律师或法官被选任为自己案件的陪审团员。理由很简单:如果十二个陪审员中安插了壹个谙熟法律的律师或法官,甚至警察或法律工作者,其他没有法律背景的陪审团员会严重地受这些法律专业人士的影响。其结果比壹个高高在上的法官审判糟糕,因为这个专业法律人士可以躲在陪审团这个群里遂行滥权的结果,变成真正的有权无责。

对于壹个老是闯祸的司机,我们要做的是换个司机,或者要求这个司机進行驾驶技术与伦理的再教育。问题出在司机,和他开的车子无关,为什么仓促地替他换壹辆他根本没有操作经验的新车或拼装车?参审制或所谓的国民法官参与制是全面执政的政党为了避免权力旁落的所做的仓促愚蠢的立法。就像壹个赶时间的乘客匆忙招来出租车,壹上车只顾催促司机赶快、赶快,却忘了告诉司机目的地。过了好壹阵子,低头看文件的乘客突然擡头问司机说我们到了吗? 司机回答说:我不知道要去哪里,不过我赶的很快。 借问台湾的立法诸公们:妳们这样快快赶赶,妳们知道要去哪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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