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8号决议在10个方面违反了《联合国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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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8号决议在10个方面违反了《联合国宪章》

帖子吕洪来1 » 2025年5月19日

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758号决议是一个违背《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宗旨,与《联合国宪章》相互矛盾、相互牴触的决议,开创了将联合国大会决议凌驾于《联合国宪章》之上的先例,决议将《联合国宪章》载明的创始会员国和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以莫须有的罪名驱逐出联合国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理依据,是联合国内部的一次“政变”,因此2758号决议应当被宣布废除无效!

联合国是一个由世界各主权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1945年10月24日由中华民国等51个国家共同创立、中华民国由于在创立联合国期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获得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工作的指导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一十一条,签字国必须遵守本宪章。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章第三条的规定:中华民国至今仍然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根据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华民国至今仍然是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至今《联合国宪章》中、英、法、俄等文本中都仍然明确载明中华民国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和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相关条款如下:

第二章第三条:凡曾经参加金山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或前此曾签字于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宣言之国家,签订本宪章,且依宪章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而予以批准者,均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

第五章第二十三条: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第十九章第一百一十条:三、一俟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通知已有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以及其他签字国之过半数将批准书交存时,本宪章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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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第二十六届联大通过的2758号决议

因此根据《联合国宪章》2758号决议在以下十个方面违反了《联合国宪章》

第一、根据《联合国宪章》中华民国至今仍然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1971年26届联合国大会投票支持2758号决议的成员国全部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即签字国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

第二、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758号决议,决定立即将中华民国的代表驱逐出联合国及其所属一切机构,究竟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那一条?哪一款?认定中华民国是“非法占据”又是根据的那一条?哪一款?

第三、1971年10月25日在第26届联合国大会上表决并通过的,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问题”的2758号决议,开头就说:“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请问《联合国宪章》制定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没有诞生,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跟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有什么关系?事实是2758号决议明显的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与《联合国宪章》自相矛盾,在国际关系中首开“决议凌驾于宪章之上“的先例,并且持续了半个多世纪;

第四、2758号决议接着说:“考虑到,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组织根据宪章所必须从事的事业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2758号决议通过后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恰恰证明, 这个“考虑到”与实际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第五、2758号决议接着写道:“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这是完全无视中华民国的合法存在,无视中华民国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无视中华民国的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资格和地位,请问中华人民共和的代表成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的依据在哪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的依据又在哪里?

第六、2758号决议最后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中华民国做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和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是加载《联合国宪章》的,有历史和事实为证,请问中华民国何来“非法占据”?

第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独立的国家实体,中华民国同样是独立的国家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果要加入联合国,应当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進行办理。而以一个决议的方式强行驱逐中华民国,霸占中华民国的席位,这是人类版的“鸠占鹊巢”。

第八、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要取代中华民国成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首先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十八章启动修正《联合国宪章》的程序,然后依照修正后的宪章办理,否则就是僭越联合国宪章,就是践踏联合国宪章,就是一场联合国版的“政变”!

第九、1949年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章第三条的规定,不可能是1945年就已经成立的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也不是联合国宪章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载明的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第十、对于没有加载联合国宪章的普通会员国,如果需要除名、变更、恢复或者取消资格,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宪章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办理,但是对于加载联合国宪章的创始会员国,对于涉及到联合国宪章的的事项,应当按照宪章的规定办理,或者按照《联合国宪章》第十八章启动修正程序;

当然《联合国宪章》只是一个法理依据,安全理事会五大常任理事国的确立更主要的是出于政治需要的考虑,1971年联大2758号决议的通过,也是出于当时的政治考量,今天人类已经進入21世纪,美中关系已经由当年的“联中抗俄”,成为了今天的“最大竞争对手;美苏冷战已经成为历史;美中新冷战已经拉开帷幕,因此出于当前政治需要的考量,2758号决议也已经是走到历史尽头的时候了。

因此无论是为了维护《联合国宪章》的权威、还是出于国际政治的考量、或者是为了维护人类世界的安全与秩序,今天都到了应该废除2758号决议的时候,到了重新恢复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让中华民国重返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历史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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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洪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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