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搬中華民國無法讓中國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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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搬中華民國無法讓中國民主化
中華民國憲法實際上確立的不是民主制度,我還是認為不能依靠中華民國憲法回歸中國的方式來實現中國的民主化。
傳統中華民國憲法是五權憲法,即實行五院制又設立國民大會,而且國民大會又不像內閣制國家那樣在國會內部通過組閣的方式成立中央政府,而且國民大會的成員本身是通過一層一層遞減選民的極端間接選舉的方式產生的,國民大會的產生方式無法與真正大多數的真正基層民意建立聯繫,人民最多選舉縣議會的代表,縣議會的代表在選舉過程中最多只是爭取微觀層面的區域基層民意,真正代表全國大多數人在宏觀層面的民意的國大代表不需要經過普選,結果就是從縣議會往上開始一層一層遞減選民的極端間接選舉產生的國大代表根本無法代表全國大多數人在宏觀層面的多數民意。而且國民大會可以選總統,原本應該由立法院掌握的修憲權在國民大會手上。這種制度設計本質上是在締造精英專政,而不是締造讓廣大人民群眾廣泛參与的民主制度。
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是以性惡論為基礎的,孫文的五權合作理論是從儒教性善論的角度出發的,而且孫文偏向于精英主義,認為極端間接選舉產生的國民大會擁有選舉 罷免 創製 複決的權利就可以有效的管理監督行政 立法 司法 考試 監察五個部份的權力運行了。
正常的民主國家,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國會是擁有彈劾權的,孫中山設計的中華民國憲法偏偏把彈劾權單獨拿出來,讓監察權獨立於立法權之外,而且監察院只能從事彈劾權起訴,彈劾判決只能由司法部門負責,這種制度設計實際上是架空了人民的罷免權,扼殺了人民制衡政府的機制。
至於考試院的設計根本就是划蛇添足,在三權分立國家考試權隸屬於行政權,考試範圍僅限於在文官考試系統中運作,孫中山設計的考試院是脫離行政權進行運作的,凡是公職人員必須經過考試,而且必須經過與專業性無關的政治性考試,這種制度設計容易為公職人員增加不必要的負擔,甚至讓真正專業性強可是又不願意應付政治性考試的人失去成為公職人員的機會。
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行政院是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中華民國憲法第四章關於總統的部份,沒有總統制國家的憲法裡邊那種關於總統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規定,反而在第四章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總統公布法律 發布命令 應該由行政院長或行政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同意,而且中華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院長雖然由總統提名,可是卻必須經過立法院同意始能任命,加上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七條也規定行政院要對立法院承擔政治責任,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八條更明確地把國家最重要的行政權賦予行政院。根據孫中山的制度設計,立法院不是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的,總統只能是極端間接選舉產生的國民大會任命產生,如果根據孫中山的制度設計再遵照上述條文進行運作,中華民國的政治制度顯然是威權政體不是民主政體。
台灣民主化之後,台灣人民在一定程度上廢除了孫中山設計的威權政體,國民大會被廢除了,立法院改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不然台灣只能是一個精英專政的威權國家,不可能有今天的民主狀態,雖然今天的民主狀態距離歐美國家那種成熟的民主制度還有很長的距離,可是終歸還是比孫中山原先設計的政治制度要進步很多。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章關於總統的部份所規定的總統權力,可以理解成總統以元首的地位所擁有的象徵元首的權利,總統應屬內閣制國家裡邊的精神象徵意義上的國家元首,行政權力應該屬於行政院長。可是在台灣,總統基本上都是由執政黨的黨主席擔任,總統不但利用以黨領政的統治方式,指揮行政院長,間接掌控行政院,而且把中華民國憲法第四章賦予總統的象徵元首的虛權,當成實際的統治權力加以利用,這就造成原本可以是虛位元首的內閣制總統扮演相當於甚至高於總統制總統的角色,造成台灣長期處在即不是純總統制也不是純內閣制的混亂狀態。
中華民國框架之下的總統無法直接頒布法令交給國會審核通過,行政院長也無法像內閣制國家的總理一樣直接行使行政權,而且台灣的國會沒有彈劾權,即使監察院由原來的由極端間接選舉的方式產生的國民大會任命的總統任命改成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的總統任命,只要監察權不屬於民選的國會,一旦民選總統違背民意,另外一個民意機關民選國會也無法彈劾總統任命的官員。
綜上所述,我認為中國的民主化應該以中國民運人士自己的制度設計為依據,而不是照搬傳統的中華民國憲法,照搬孫中山的制度設計。中國幾千年的苦難來自於精英專政,來自於精英主義文化對庶民的壓迫,現代民主制度的本質就是反對精英專政反對精英主義文化,所以讓傳統中華民國憲法跟孫中山的制度設計直接取代共匪的一黨專政根本無法讓中國建立現代民主制度。
至於台灣,台灣有人擔心中華民國的國號改變了會引發戰爭,可是即使真的是這樣,我覺得中華民國國號的保留與進一步修改中華民國憲法並不衝突。台灣今天僅存的民主空間就是通過不斷實質上廢除孫中山的制度設計改變中華民國憲法的方式建立的,台灣要進一步跟歐美成熟的民主國家接軌還需要繼續修改中華民國憲法,不然台灣無法建立真正的三權分立,真正的與代議制民主相適應的民主制度,真正的總統制或者內閣制。
台灣的民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西方成熟的民主國家不是純總統制就是純內閣制,台灣實行的即不是總統制也不是內閣制,成熟的民主國家是三權分立台灣是五權合作,成熟的民主國家是兩院制國會,台灣是一院制國會,而且依靠選取票當選的國會議員跟依靠全國政黨票的國會議員總是在一個立法機關裡邊參与立法過程,民意代表缺乏民意對稱性,成熟的民主國家實行聯邦制,台灣只有片面的地方自治,成熟的民主國家有左右分野的政黨政治,台灣的政黨政治主要依靠中國民族主義與台灣民族主義作為支撐,政黨輪替只能帶來量變無法帶來質變。要改變這一點需要在文化上進一步吸收不同流派的自由主義思想,淡化狹隘的民族主義對思想的鉗制。
台灣目前的很多弊端實際上並不是因為引進西方民主造成的,恰恰是因為沒有充份引進西方民主外加公民社會不夠成熟造成的,共匪安插在台灣的文化特務長期把台灣的弊端歸咎於引進西方民主奉勸台灣恢復一黨專政,實際上這種看法是極端錯誤的,極端誤導人的,有機會偷渡進入台灣的中國民運人士應該積極的參加與共匪安插在台灣的文化特務的論戰,應該糾正他們長期散布的有利於極權主義滲透不利於鞏固民主政體的錯誤思潮,不然台灣的民主政體很有可能被共匪安插在台灣輸出極權主義意識形態從事冷戰活動的文化特務和平演變。
傳統中華民國憲法是五權憲法,即實行五院制又設立國民大會,而且國民大會又不像內閣制國家那樣在國會內部通過組閣的方式成立中央政府,而且國民大會的成員本身是通過一層一層遞減選民的極端間接選舉的方式產生的,國民大會的產生方式無法與真正大多數的真正基層民意建立聯繫,人民最多選舉縣議會的代表,縣議會的代表在選舉過程中最多只是爭取微觀層面的區域基層民意,真正代表全國大多數人在宏觀層面的民意的國大代表不需要經過普選,結果就是從縣議會往上開始一層一層遞減選民的極端間接選舉產生的國大代表根本無法代表全國大多數人在宏觀層面的多數民意。而且國民大會可以選總統,原本應該由立法院掌握的修憲權在國民大會手上。這種制度設計本質上是在締造精英專政,而不是締造讓廣大人民群眾廣泛參与的民主制度。
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是以性惡論為基礎的,孫文的五權合作理論是從儒教性善論的角度出發的,而且孫文偏向于精英主義,認為極端間接選舉產生的國民大會擁有選舉 罷免 創製 複決的權利就可以有效的管理監督行政 立法 司法 考試 監察五個部份的權力運行了。
正常的民主國家,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國會是擁有彈劾權的,孫中山設計的中華民國憲法偏偏把彈劾權單獨拿出來,讓監察權獨立於立法權之外,而且監察院只能從事彈劾權起訴,彈劾判決只能由司法部門負責,這種制度設計實際上是架空了人民的罷免權,扼殺了人民制衡政府的機制。
至於考試院的設計根本就是划蛇添足,在三權分立國家考試權隸屬於行政權,考試範圍僅限於在文官考試系統中運作,孫中山設計的考試院是脫離行政權進行運作的,凡是公職人員必須經過考試,而且必須經過與專業性無關的政治性考試,這種制度設計容易為公職人員增加不必要的負擔,甚至讓真正專業性強可是又不願意應付政治性考試的人失去成為公職人員的機會。
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行政院是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中華民國憲法第四章關於總統的部份,沒有總統制國家的憲法裡邊那種關於總統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規定,反而在第四章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總統公布法律 發布命令 應該由行政院長或行政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同意,而且中華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院長雖然由總統提名,可是卻必須經過立法院同意始能任命,加上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七條也規定行政院要對立法院承擔政治責任,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八條更明確地把國家最重要的行政權賦予行政院。根據孫中山的制度設計,立法院不是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的,總統只能是極端間接選舉產生的國民大會任命產生,如果根據孫中山的制度設計再遵照上述條文進行運作,中華民國的政治制度顯然是威權政體不是民主政體。
台灣民主化之後,台灣人民在一定程度上廢除了孫中山設計的威權政體,國民大會被廢除了,立法院改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不然台灣只能是一個精英專政的威權國家,不可能有今天的民主狀態,雖然今天的民主狀態距離歐美國家那種成熟的民主制度還有很長的距離,可是終歸還是比孫中山原先設計的政治制度要進步很多。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章關於總統的部份所規定的總統權力,可以理解成總統以元首的地位所擁有的象徵元首的權利,總統應屬內閣制國家裡邊的精神象徵意義上的國家元首,行政權力應該屬於行政院長。可是在台灣,總統基本上都是由執政黨的黨主席擔任,總統不但利用以黨領政的統治方式,指揮行政院長,間接掌控行政院,而且把中華民國憲法第四章賦予總統的象徵元首的虛權,當成實際的統治權力加以利用,這就造成原本可以是虛位元首的內閣制總統扮演相當於甚至高於總統制總統的角色,造成台灣長期處在即不是純總統制也不是純內閣制的混亂狀態。
中華民國框架之下的總統無法直接頒布法令交給國會審核通過,行政院長也無法像內閣制國家的總理一樣直接行使行政權,而且台灣的國會沒有彈劾權,即使監察院由原來的由極端間接選舉的方式產生的國民大會任命的總統任命改成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的總統任命,只要監察權不屬於民選的國會,一旦民選總統違背民意,另外一個民意機關民選國會也無法彈劾總統任命的官員。
綜上所述,我認為中國的民主化應該以中國民運人士自己的制度設計為依據,而不是照搬傳統的中華民國憲法,照搬孫中山的制度設計。中國幾千年的苦難來自於精英專政,來自於精英主義文化對庶民的壓迫,現代民主制度的本質就是反對精英專政反對精英主義文化,所以讓傳統中華民國憲法跟孫中山的制度設計直接取代共匪的一黨專政根本無法讓中國建立現代民主制度。
至於台灣,台灣有人擔心中華民國的國號改變了會引發戰爭,可是即使真的是這樣,我覺得中華民國國號的保留與進一步修改中華民國憲法並不衝突。台灣今天僅存的民主空間就是通過不斷實質上廢除孫中山的制度設計改變中華民國憲法的方式建立的,台灣要進一步跟歐美成熟的民主國家接軌還需要繼續修改中華民國憲法,不然台灣無法建立真正的三權分立,真正的與代議制民主相適應的民主制度,真正的總統制或者內閣制。
台灣的民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西方成熟的民主國家不是純總統制就是純內閣制,台灣實行的即不是總統制也不是內閣制,成熟的民主國家是三權分立台灣是五權合作,成熟的民主國家是兩院制國會,台灣是一院制國會,而且依靠選取票當選的國會議員跟依靠全國政黨票的國會議員總是在一個立法機關裡邊參与立法過程,民意代表缺乏民意對稱性,成熟的民主國家實行聯邦制,台灣只有片面的地方自治,成熟的民主國家有左右分野的政黨政治,台灣的政黨政治主要依靠中國民族主義與台灣民族主義作為支撐,政黨輪替只能帶來量變無法帶來質變。要改變這一點需要在文化上進一步吸收不同流派的自由主義思想,淡化狹隘的民族主義對思想的鉗制。
台灣目前的很多弊端實際上並不是因為引進西方民主造成的,恰恰是因為沒有充份引進西方民主外加公民社會不夠成熟造成的,共匪安插在台灣的文化特務長期把台灣的弊端歸咎於引進西方民主奉勸台灣恢復一黨專政,實際上這種看法是極端錯誤的,極端誤導人的,有機會偷渡進入台灣的中國民運人士應該積極的參加與共匪安插在台灣的文化特務的論戰,應該糾正他們長期散布的有利於極權主義滲透不利於鞏固民主政體的錯誤思潮,不然台灣的民主政體很有可能被共匪安插在台灣輸出極權主義意識形態從事冷戰活動的文化特務和平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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