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關於復讎的規定 /東海一梟

時事評論精選,禁書網時事評論版 。
  • Advertisement
本貼由熱心網友分享,或收集於網路,如侵犯您的權益,請及時聯繫我們刪除。如發現其它問題,請點帖子右上角的倒三角圖標舉報該帖。

儒家關於復讎的規定 /東海一梟

帖子東海一梟的粉絲 » 2019年6月26日

   儒家關於復讎的規定

   張某某為母復讎事件沸沸揚揚,讚揚之聲盈天,批評之聲不絕。對於復讎,不妨看看儒家經典有些什麼觀點和規定。

   首先,儒家強調,君主、父母、兄弟之仇必復。《禮記•曲禮》:「父之讎,弗與共戴天;兄弟之讎,不反兵;交遊之讎,不同國。」父仇不共戴天,不與仇人生活在同一藍天下,不是你死就是我亡。可見,如果父母死於非罪,司法又不能維護公正,不能懲罰兇手或者不能罰當其罪,復讎就是人子不可推卸的生命責任和天賦使命。

   兄弟之讎不反兵,兄弟之仇隨時準備著報復,見到仇人抄傢伙就上。不反兵,意謂不回家拿武器。交遊之讎不同國,朋友之仇,不與仇人共同待在一個國家。

   《大戴禮記•曾子制言上》:「君弒,臣不討賊,非臣也;不復讎,非子也。」君弒不討,不配為臣;父仇不復,不配為子。《檀弓》也有類似記載:

   子夏問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孔子曰:「寢苫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于朝市,不返兵而斗。」曰:「請問居昆弟之仇如之何?「孔子曰:仕,弗與同國,銜君命而使,雖遇之不鬥。」曰:「請問從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為魁,主人能報之,則執兵而陪其後。」

   孔子的回答體現了儒家對復讎的重視和對「復讎之義」的強調,闡明了復讎原則。一是肯定了復讎的合理性正義性和必要性,二則復讎的方式手段因親疏而有異,不同的仇有不同的復法。《白虎通》記載:

   子得為父報仇者,臣子于君父,其義一也。忠臣孝子所以不能已,以恩義不可奪也。故曰:「父之仇不與共天下,兄弟之仇不與共國,朋友之仇不與同朝,族人之仇不共鄰。」故《春秋傳》曰:「子不復讎,非子。」子夏曰:「居兄弟之仇如之何?仕不與同國,銜君命遇之不鬥。」父母以義見殺,子不復讎者,為往來不止也。《春秋》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

   政治黑暗天下無道,個人復讎有助於追求自然公正,來恢復社會正義。春秋大復讎。《春秋》中凡有復讎事,必大書特書。其推崇的復讎有三大類:國君復國君殺祖殺父之仇,臣子復亂賊弒君之仇,個人復殺父之仇。

   其次,儒家規定,父母以義見殺,因罪被誅,子不得復讎。《公羊傳•定公四年》:「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父受誅,子復讎,推刃之道也。」 何休注:「一往一來曰推刃。」父罪當誅而子復讎,仇家之子亦必報復,則一往一來循環報復。也就是說,父母因自身罪惡而死於法律懲罰或他人報復,子女不得復讎。

   另外,周禮和公羊學都規定復讎對象只限於仇者,不可牽連對方子孫。《五經異義》引古《周禮》雲:「復讎可盡五世之內。五世之外,施之於己則無義,施之於彼則無罪。所復者惟殺者之身,乃在被殺者子孫,可盡五世得復之。」 《公羊傳》雲:「復讎不除害」何休注:「取仇身而已,不得兼仇子。」

   關於張某某事件,人民法院報發文說:「任何為個人復讎張目的論調均是反法治的」。反法治,前提是有法治在,法律公正,刑罪相稱,罰當其罪,司法能夠真正充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此,個人復讎就喪失了必要性和合理性。否則,個人復讎就具有天然的正義性。

   且看發生於北宋年間的一件為母復讎事件:

   「有京兆鄠縣民甄婆兒,母劉與同里人董知政忿競,知政擊殺劉氏。婆兒始十歲,妹方襁褓,托鄰人張氏乳養。婆兒避仇,徙居赦村,后數年稍長大,念母為知政所殺,又念其妹寄張氏,與兄課兒同詣張氏求見妹,張氏拒之,不得見。婆兒憤怒悲泣,謂兄曰:『我母為人所殺,妹流寄他姓,大仇不報,何用生為!』時方寒食,具酒肴詣母墳慟哭,歸取條桑斧置袖中,往見知政。知政方與小兒戲,婆兒出其後,以斧斫其腦殺之。有司以其事上請,太宗嘉其能復母仇,特貸焉。」(《宋史-孝義》)

   甄婆兒小時候,母親與人憤爭被人打死,他稍長大后找機會殺死仇人,其事與張某某可謂「異代同工」。唐太宗嘉獎他能夠為母親復讎,特旨寬免。

   順及,對待仇怨包括家國大仇,儒道兩家態度大異。道家主張以德報怨,缺乏復讎精神;儒家主張以直報怨,以復讎為大為榮。這個差異是原則性的。小怨不妨德報,大仇必須直報,這裏必須立場堅定旗幟鮮明,不能和稀泥,不能苟且和鄉愿。2018-2-22余東海首發於儒家網

(2018/02/23 發表)

東海一梟的粉絲
超級禁友
超級禁友
帖子: 5224
用戶主題集
用戶的貼子
手頭現金: 13.00

 


  • 相關禁書禁片:
    回復總數
    閱讀次數
    最新貼子

回到 時事評論

  • 火爆禁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