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上澆油欲何為---香港問題之我見 /東海一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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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上澆油欲何為---香港問題之我見 /東海一梟

帖子東海一梟的粉絲 » 2019年7月28日

   火上澆油欲何為---香港問題之我見齊義虎《優化一國兩制,亟需修法補洞》提出修法的九條內容,統統不靠譜,前面八條統統違反《基本法》。要檢討《基本法》的制度漏洞進行修訂,只能在《基本法》施行之前或期滿之後。現在強行修訂,完全無視香港民意,更無視政治承諾和制度規定的嚴肅性,是嚴重的政治違約和失信,失信于香港,失信于英國,失信于天下。沒有矛盾製造矛盾,有了矛盾激化矛盾,矛盾已激化則火上澆油。

   前面八條亦與第七條建議自相矛盾。「第七:有違反憲法與基本法、危害國家統一之言論者不得擔任公職、參選議員」雲,這一條本身就違反《基本法》而自相矛盾。《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這就從制度作出了言論無罪的規定。

   注意,外交部曾說,《中英聯合聲明》作為歷史文件不再具有現實意義。這個表態顯然有違誠信這一道德、政治和現代文明基本原則。《中英聯合聲明》決定把香港的主權移交給中國。中方承諾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並「五十年不變」,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等等,這才有香港的回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故《中英聯合聲明》與《基本法》具有一致性,一樣都具有現實意義和現實約束力。

   但外交部畢竟不敢說《基本法》不再具有現實意義。齊義虎火上澆油的功夫比外交部厲害。

   當然,任何制度都不是一成不變的,「禮,時為大」故,「禮以義起」故。《基本法》也一樣,期滿之後固然可變,期滿之前也並非絕對不可變。如果香港主流民意主動、迫切求變,那是可以考慮的。

   或以權道和孟子的話「言不必信,行不必果」為修訂《基本法》辯護,無效無效也。儒家行權有道,有三原則,現在修訂《基本法》,有違權道三原則。孟子「言不必信,行不必果」的前提是「惟義所在」。若現在逆香港民意強行修訂《基本法》,義不義,好好想想。

   另外,齊義虎第九條曰:「在以上基礎上實行雙普選,進一步落實香港的高度自治。」這個建議很不儒家,很非禮。首腦一人一票選舉都是多餘,遑論雙普選。首腦的產生,選舉權歸三界精英,方能選賢;否決權歸全體民眾,即可體現主權在民的原則。

   藉此機會重申一個政治原則:民意可疏不可堵,可導不可逆。對於自由表達的主流民意,政府必須予以相應的尊重,無論民意品質如何,是否被誤導。注意主流和自由表達這兩個定語。所謂主流,就是多數。所謂自由表達,就是不受強制性操控。對於自由表達的主流民意,政府只能疏通、引導、優化,不能逆著來、對著干。2019-7-28余東海

(2019/07/2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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