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6年,日本公布《六三法》,授權台灣總督得頒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早期總督都是武官,權力極大,融行政、立法、司法、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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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年,日本公布《六三法》,授權台灣總督得頒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早期總督都是武官,權力極大,融行政、立法、司法、軍

帖子由 郭振鶴 » 2025年5月12日

1896年,日本公布《六三法》,授權台灣總督得頒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早期總督都是武官,權力極大,融行政、立法、司法、軍事權於一人。
前三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桂太郎、乃木希典的任期都不長;第四任總督兒玉源太郎的任期則長達8年,但實際治理台灣的是民政長官后藤新平。基於「生物學原則」,后藤新平借用了源自中國的保甲制度並加以重新制定,並且在兒玉源太郎任總督時,廢除由前任總督乃木希典所頒布的三段警備制,將全台納入警察管轄[105]。通過特別法,日本以警察政治控制社會,台灣人沒有平等的參政權,在日治初期的現代化教育程度也遠低於在台灣的日本人,日後逐年普及,但教育制度上與日本人相比仍不平等。
參考文獻台灣歷史-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郭振鶴東吳大學商學院兼任教授管理、公司企業輔導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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