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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 中共不断蚕食香港法治

2019年03月04日 18:08 PDF版 分享转发

自伞运後,尤其在林郑月娥主政後这两年时间,面对内部数量相当多,仍怎也不愿驯服、锲而不舍地争取民主自治的港人,专制政权更多采用「法律」手段去威吓、打压这些人,并用欺骗的方法令其他人以为中共及特区所做的,都是有「法」可依。

最新的法律手段就是特区政府建议修改《逃犯条例》,容让特首透过一次性「个案方式」把条例的引渡安排适用至的法域,扩展至包括中国大陆、澳门和台湾。贯彻威权的欺骗伎俩,表面说是因不久前在台湾发生的一宗命案,涉及的港人疑犯逃回香港,现有《逃犯条例》不适用至台湾,故导致有人能利用漏洞逃避罪责,故要修改条例以堵塞漏洞、实践公义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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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几年,威权法治手段总会找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为法律糖衣,蒙骗大部份掉以轻心的港人,最後就用那手段去威吓、打压异见者。现在的手法也是同出一辙。若只是处理与台湾的关系,大可把《逃犯条例》的适用范围只扩大至台湾,毕竟台湾已有民主选举及司法独立。这使人看到此次修例的真正目的并非真的要修补台湾这所谓的「漏洞」,实是项庄舞剑,志在这「沛公」。为何要这样呢?那就与威权法治的另一目的,威吓有关了。

有人说,只要港人不回中国大陆或在去到中国大陆时入门问禁,不去触犯当地法律,那麽这修订对他们就没有影响了。因此认为对《逃犯条例》有忧虑是杞人忧天或把所有事情都政治化了。但只要大家看看《中国刑法》有关刑事法律适用的范围,就知大家的忧虑并非无的放矢。

《刑法》第六条规定犯罪的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那即是说,即使有人没离开过香港,若他在香港进行的行为,其结果认定为发生在中国大陆,那麽他就有可能触犯中国法律,被要求引渡受审。举个例子,有人在香港上载一篇文章至互联网,而这篇文章在那人不知情下被人在中国大陆看到或下载,这文章若涉及一些中国的刑事罪行,就可能被算为结果发生在中国大陆了。

另外《刑法》第七条,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了《刑法》规定之罪的也会适用。即是说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到香港及中国大陆以外发表了一些言论,若这些言论被认为是违反了中国法律,即使这些言论不在香港或中国大陆发表,他也同样有可能被要求引渡受审。

打开缺口後恐进一步扩大

有人说即使把《逃犯条例》适用至中国大陆,但相关罪行必须列於现有条例附表中的48项罪行,故出现滥用的机会不大。但若细心看这48项罪行,起码刑事恐吓和与妨碍或阻碍司法公正有关的罪行这两项,就有可能被用来作法律包装,不难把一些中共不喜欢的言论包括在内。再者,若能随便修改《逃犯条例》的适用范围,将来要修改附表所列的罪行,把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法律也列进去又有何难?一旦开了缺口,以後要进一步扩大范围就容易得多了。

也有人说,即使特首发出了一次性适用的命令,仍要经过香港法庭这一关,得符合各项法律条件,法庭才会批准引渡。但这也是威权法治厉害之处,一旦修改了法例,法院会被「迫埋墙」,被迫为威权体制背书。香港的法官不是圣人,若在安全的环境下,他们当然可以高调地高举法治与公义;但在威权之下,他们也得「知所进退」。威权法治下虽可以有司法独立,但法官在进行独立裁决时,一旦涉及专制政权提出的要求,自主空间就不会余下多少了。

不是说《逃犯条例》一旦适用於中国大陆,中共就会即时引用来把香港的异见者都引渡回中国大陆受审,但这已足以产生巨大的寒蝉效应使人噤声,威权法治的威吓作用,就已经达到了。

—— 原载: 香港《苹果日报》
纵览中国刊登日期: Monday, March 4, 2019 关键词: 中共 法治 逃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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