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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杀人案”疑犯陈同佳决定赴台自首 《逃犯条例》这下真正终结了?

2019年10月19日 14:56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台湾杀人案”疑犯陈同佳决定赴台自首  《逃犯条例》这下真正终结了?疑犯(图片来自路透社)

触发修订《》的台湾杀人案疑犯港人陈同佳,涉嫌在台湾杀死女友潘晓颖后潜逃回港,因洗黑钱罪被判入狱29个月,扣减刑期后预计最快本月23日(下周三)获释。18日晚,港府发新闻稿指,行政长官收到陈同佳来信,表示已经决定刑满后就其涉嫌的杀人案到台湾自首,并请特区政府协助安排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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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管浩鸣18日晚亦会见传媒,引述陈同佳称,愿出狱后往台湾自首,并表示这是陈于个多月前决定。台湾内政部警政署刑事局19日指出,已收到港方来函,会提供合法且必要协助。在台湾负责侦办案件的士林地检署,其发言人邱智宏称,因台湾已发布通缉令,只要陈同佳入境便可逮捕。

不过,台湾法务部和陆委会均呼吁香港追诉陈杀人罪行,指陈同佳及被害人都是香港居民,且据了解,香港检警机关已掌握诸多未提供我方的在港证据,并怀疑陈男可能是在香港即预谋犯案,香港非无管辖权,因此呼吁香港警方应在陈同佳刑满释放前,积极续押追诉。

同样就陈同佳出狱后的去留问题,香港警方高层则提出,出狱人士有出入境的自由,并称,看不到任何理由延长陈的收押期。港府亦发稿称,香港律政司没有足以控告陈同佳在台湾涉杀人的证据,对于陈在台湾涉嫌犯下的罪,香港法庭并无管辖权,亦不可能续押陈同佳或向他追诉涉嫌在台所犯的罪。

据悉,台湾当局于去年12月向陈同佳发出通缉令,并于当时表示陈所涉及的罪行的追诉权时效为30年。但台湾刑事案件律师陈克誉对涉案嫌疑人的未来分析称,陈同佳就算自愿来台受审,也不符合“自首”条件,但可用“投案”方式,让法官判刑时感觉有悔改意思,或可获减刑。

林郑月娥19日早上分别到港台及商台,讨论《施政报告》内容,被节目主持人问到台湾杀人案疑犯陈同佳去信政府,林郑月娥确认已收到陈提出到台湾自首的信件,相信他的决定是经详细思考,认为这是“相对令人释怀、相对令人宽心的结局。”

被问及政府事前有否接触陈同佳,林郑称没有,亦没有邀请人接触陈同佳。她称,据她了解秘书长管浩鸣特别关心在囚年轻人,探望过陈同佳,其后“来和我说(陈自首的想法)”,“政府纯粹是获悉”。

案件背景:

2018年2月,香港男子陈同佳被指在台湾杀害同为港人的女友潘晓颖后,独自返港,并于去年3月13日遭香港警方以谋杀案罪名拘捕。但由于台港与香港之间没有签署引渡条例,香港警方只能控告陈同佳盗窃及处理赃物罪,无法引渡陈同佳到台接受调查;且由于陈同佳认罪获减刑,最终仅被判处29个月有期徒刑,可望最快在本月23日出狱。这一案件也成为了今年年初港府在提出和强力推行修订《条例》努力中所采用的主要案例依据,而港府在相关草案中将台湾与澳门和中国大陆一同列入建立引渡条例的对象中去。

林郑月娥曾于9月4日宣布正式撤回引发香港一连数月抗议示威活动的《逃犯条例》,但至今仍未抑制事态发展。而触发港府修订该条例的疑犯陈同佳如今决定赴台自首,且台湾刑事局已收到香港警方面的来函,似乎也意味着修订《逃犯条例》要真正终结了······ 来源: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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