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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夹江公交爆炸案宣判,行凶者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2019年11月16日 14:11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夹江3路公交车爆炸致20余人受伤一案,有最新进展。今日(16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乐山中院获知,被告人卢仕兵犯爆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被告人卢仕兵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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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此前报道,2018年12月5日17时31分,夹江县焉城镇一辆3路公交车行至迎春南路发生爆炸,致20余人受伤。12月6日16时许,新京报记者从夹江县公安局了解到,当地警方仍在抓捕犯罪嫌疑人。12月6日晚间,夹江县公安局发布通告,悬赏10万元通缉犯罪嫌疑人卢仕兵。次日凌晨,卢仕兵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被检方提起公诉。

公交爆炸事件发生后,当地警方找到卢仕兵家人,他们才得知此事。卢仕兵姐姐告诉新京报记者,卢仕兵在家中排行老三,小学3年级辍学,12岁外出务工,至今未婚。起初,弟弟做在河里筛石头的伙计,后做起泥沙生意,但多次失败。10年前,因家庭琐事,姐弟俩断绝往来。

今日(16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乐山中院获知,夹江3路公交车爆炸致20余人受伤一案,已于昨日(15日)下午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仕兵于2018年12月5日利用自制爆炸物,在夹江县漹城镇迎春南路的王水井公交站台,对车牌为川L78328号的3路公交车,实施爆炸,造成20余名乘客受伤,公交车严重受损的后果。

乐山中院认为,根据被告人卢仕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被告人卢仕兵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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