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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引发的刑事案件专题1】燕薪律师:唯有公正,方能服人 ——曹春生案辩护词

2019年12月31日 13:47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原创: 来硕刑辩

按: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八年,目前他本人已通过看守所提交上诉状。本文是该案的一审,只代表辩方单方观点。辩护词是辩护人意见的提炼和总结,当然不能完整反映庭审全貌。仅供参考。

唯有公正,方能服人——曹春生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曹春生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一、曹春生没有伤人的故意,也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

2017年9月4日,市高新区石佛办事处、郑州市高新区百炉屯村村委会、河南天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数十人携带撬棍、盾牌、棍棒等工具前往曹春生房屋处,“准备对该处建筑强行拆除,曹春生得知消息后数次拨打110报警,并驾驶车牌号豫K15233的奥迪Q5汽车赶到现场”。曹春生回家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阻止前述人员的行为。之后在被众人围堵在车内,面临生命危险时,其下车的主观动机是为了逃生,并不具有伤人的故意。

此外,本案亦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证明曹春生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在案证据中,并无曹春生伤人的现场视频。作为重要物证的折叠刀,公诉方竟当庭未予举示以供质证。且,根据(郑)公(刑)鉴(物证)字[2017]4036号《鉴定书》的鉴定意见,折叠刀的刀刃上并未检测出受害人的血迹,反而是在刀把上检测出了曹春生的血迹。然本案中的受害人尸体却在第一次开庭后已被火化,导致这一最重要的检材灭失,进而导致无法对尸体的伤口与刀具的尺寸进行检验以判断是否系该涉案折叠刀所致。凡此种种,使得案件中的许多重要事实已无法查清。

综上,本案中,曹春生并无伤人的故意,也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

二、曹春生所处的状况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无限防卫的情形,若其采取防卫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曹春生听闻自家房屋要被强拆的消息后,驾车到达现场,其在驾驶车辆时遭到了现场名为保安实为参与强拆的恶势力成员使用钢管、棍棒、砖头等的围堵打砸。甚至在车辆被逼停后,多名犯罪分子仍然围住车辆,继续砸车,曹春生开门下车时,更是被多人围殴,其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随时有生命危险,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无限防卫的情形。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曹春生若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三、所谓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行初47号《行政判决书》已经确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于2016年4月22日强制拆除曹春生房屋的行为违法。2019年7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行终835号终审《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前述确认违法判决。事实上,在案发之前,曹春生的房屋已经经历过四次违法强拆。2017年9月4日,包括本案所谓受害人李磊、张照有在内的犯罪人员前往曹春生房屋处的目的,仍是要进行与前述行为性质相同的违法强拆。

此外,根据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8)豫0191刑初1407号《刑事判决书》,河南龙焱特卫安全顾问有限公司与河南天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何心源、万明俊、葛现阳、杨永志、景学磊、崔龙会及所谓受害人李磊、张照有等人已经形成具有较大影响的恶势力团伙、犯罪集团。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一系列中,他们持长棍、盾牌、催泪瓦斯等工具,多次对当地群众实施殴打、拖拽、毁损财物等行为,实施多起犯罪。案发当天,两所谓受害人实施的行为本身是恶势力团伙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具有重大过错。且作为恶势力团伙成员的所谓受害人张照有,已被法院认定犯寻衅滋事罪并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所谓受害人李磊同样是恶势力团伙成员,参与实施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如果不是因在本案中受伤死亡,也必然会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辩护人认为,在自己房屋已经遭到多次违法强拆,案发当天犯罪分子即将再次强拆其房屋的情况下,曹春生具有进行防卫的权利,其开车去现场阻止犯罪具有当然的正当性。所谓受害人参与犯罪活动,其自身重大过错不容回避。

四、曹春生的合法房产应受法律保护,其穷尽一切手段仍无法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是本案发生的重要背景

位于石佛镇百炉屯村东头七组变压器西侧及百炉屯村大街55号的房屋均系曹春生的合法财产,两处房屋紧密相连,其中一处由曹春生二姐曹香甜及二姐夫王武松居住,均应受《宪法》及《物权法》保障。

自2014年确定拆迁范围后,百炉屯村多户村民的房屋被违法强拆,此事实已有生效判决证明。截至案发前,曹春生的房屋已经遭到过四次违法强拆,前四次强拆行为发生后,曹春生报警过,起诉过,也上访过,均无济于事。而最终,曹春生等来的是对他房屋的第五次违法强拆。即便是案发当天,曹春生也分别在8:36、8:57、9:10、15:47、17:18(2次)数次拨打报警电话,求助公安机关,但都如泥牛入海。曹春生穷尽了一切法律手段却仍然无法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而同村(包括曹春生本人的涉案房屋)多次发生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违法强拆,这是本案发生的重要背景。

综上,辩护人认为,曹春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深为受害人的死亡感到惋惜,事实上,受害人同样出生普通家庭,其也是“土地财政”、“违法强拆”和“底层互害”的牺牲品。但对这一悲剧的发生,曹春生并无过错,不应由他来承担责任。我们需要反思的应是如何改变不合理的拆迁制度,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以及政府和警察部门如何正确地履行他们的职责。我们不希望在不该发生的拆迁流血事件后,又因司法不公而制造新的悲剧。我们相信,合议庭最终一定会作出一份公正的判决。因为只有公正,才能服人,才能取信于民,才能无愧于心。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燕薪

来搞 来源: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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