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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轮功案开庭 公诉人承认法轮功合法

2016年12月25日 20:46 PDF版 分享转发

中国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张赞宁
中国知名律师、

记者/主持人:田溪

据海外明慧网报导,市巴南区法院12月23日再一次对张君进行非法开庭。当庭承认,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是‘×教’。 法学教授教授张赞宁表示,不为法轮功学员做,就是律师的失职。

庭审时,重庆律师为张君在庭上作了无罪辩护。公诉人亲口承认律师有力的质询和辩护,并说: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法轮功是‘×教’,也找不到任何法律法规说法轮功是‘×教’,就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说法轮功是‘×教’。这段话被清楚的录在当天的《庭审记录》上,而且公诉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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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张赞宁表示,这个结果与全国200多位律师长期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有关。

“法轮功,我一直坚持做无罪辩护,而且我对我的同行们都讲:你必须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如果不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就是律师的失职。从道理上来讲,这不需要很深的法学知识,都是常识性问题。”

张教授从4个法律要素上深入分析了为什么法轮功学员是无罪的。

“首先刑法只惩罚行为犯,宗教、信仰、思想、著作、言论是不受法律追究的。这是世界各国刑事的铁律。”

第二,“破坏法律实施。你必须具体指出,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其中破坏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因为法律必须是具体的,没有抽象的法律。”

第三,修炼法轮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99年江泽民提出取缔法轮功的时候,法轮功在中国社会已经存在了8个年头,也就是7年多了。在这7年中,连国家主体的司法机关都没有看出法轮功是犯罪组织,所以法轮功没有社会危害性。”

第四,犯罪构成有4个要件,有的过失能构成犯罪、但是破坏法律实施必须是主观上故意犯罪。
“在江泽民宣布取缔法轮功之前的8年中,连国家主体的司法机关,公检法都看不出法轮功是犯罪组织,那么法轮功者自己怎么知道,我修炼法轮功也在犯罪、也在破坏法律实施呢?所以在主观构成要件就不成立,因为4个要件有一个要件不成立,那么犯罪就不成立。这是法律(规定),也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

张赞宁教授最后表示,而且所有的法轮功所谓犯罪,没有一个被害人。在公安局的记录上,“财产损失、有人死亡或者伤害”栏,写的都是零。

报导还说,法轮功学员制作散发的真相材料,都是教人向善、澄清事实的,是对社会有益的。公诉人的所谓“证据”只能证明法轮功学员无罪。

法轮功学员张君在重庆工作,修炼法轮功只有一年。2016年5月24日,张君在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讲真相时,被跳石镇派出所绑架,被非法批捕关押在巴南区看守所,至今已七个月。

据明慧网报导,今年多地出现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的现象,至少有8个城市的法院、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配合公安迫害法轮功学员。

国际广播电台田溪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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