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轮功学员高维平被非法关押
记者/主持人:田溪
来源:希望之声 (记者田溪采访报导)法轮功学员、原中国新闻社研究部采编高维平,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与家人失联,被构陷所谓“破坏法律实施300条”,非法关押在东城区看守所。
据明慧网报导,高维平2月9日在北京王府井新华书店将真相书签放入书内,被书店经理诬告,后被东城区东方广场派出所数名警察绑架。东方广场派出所成立一个近十人的所谓“案件小组”,将高维平构陷到东城检察院。至今高维平已被非法关押7个月。
但是看守所一直找借口拒绝安排律师会见,最后梁小军律师据理指出看守所违法,终于在7月份会见到了高维平。9月20日,辩护律师梁小军再去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会见了高维平,状态良好。她被构陷“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梁小军律师认为她不构成犯罪。
“我觉得她不构成犯罪。(她的案子)8月初到了法院。现在法院没有安排开庭,也没有说准备怎么办。家属认为她肯定无罪,她也认为自己无罪。现在找法院,家里和我们也找,尽量(协商)能不能不开庭,给人撤诉,看看能(不能)做成。法院、检察院我们都去了,交了相关的手续。现在法院没有任何进展。她不构成犯罪,依据宪法对权利的保障。”
现年52岁的高维平,是原中国新闻社(中新社)研究部采编,1992年修炼法轮大法后身体变好了,皮肤白里透红。她按照法轮功要求的“真、善、忍”的标准做人,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在利益上,先人后己,她曾几次将单位分给自己的房子让与他人;1998年中国大水灾,她默默拿出5000元支援灾区失学儿童。1999年7月中共江泽民集团疯狂迫害法轮功后,高维平多次被非法拘留,两次被非法劳教,被非法判刑3年,被侨办、中新社非法处分,扣发工资,无故开除,失去经济来源,并被迫与丈夫离婚,孤身一人生活。
大陆黄律师认为,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如果在法律上只有一个所谓的邪教的罪名,遵持罪行法定的国家,任何一个法官都不可能用这样的罪名追究任何人的罪行!到底什么是邪教必须有法律规定。
“那么,在中国,虽然罪行法定原则经过努力,1997年修正被写进了《中国刑法》,但是大量的无视、抵制、恶意的曲解这个原则的问题大量存在。它连基本的邪教(定义都不明确),如果邪教可以随意解释,中国现在是共产党执政,假设某一个信奉法轮功的政党在中国执政,他也无视‘邪教’罪行法定这个刑法的底线,那么相同的罪名也许会被用来追究共产主义这个信理。那谁是邪教,谁有权就说了算?所以在法律上来讲,它不是一个问题。”
黄律师继续说“但是在中国确实大量存在,还不要说对法轮功的迫害直接违反了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中国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了: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们还不说到宪法,因为中国的法律规范,宪法从来不是一个可以用来进行辩护的法律规范。从政治上来讲,联合国人权宣言也明确规定:任何国家不得迫害宗教信仰自由!所以中国的司法机关当然会设置各种障碍,为法轮功进行辩护。”
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田溪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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