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暴警舉長槍指向行人路上手無寸鐵的市民
波斯富街警方舉槍指向市民,要求市民返回行人道。現場並無人作出激烈反抗行為,市民質疑警方警方舉槍原因。
《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2條: 危險使用或罔顧後果使用火器等 (1)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發射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槍械或彈藥,而其方式是相當可能傷害或危害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的,或是在罔顧他人安全的情況下發射或處理該等槍械或槍彈的,即屬犯罪。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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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大編委(即時)
作者:自由亚洲电台 ,文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