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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评论】别再胡闹,就由涂谨申主持审议「送中」条例

2019年05月16日 20:55 PDF版 分享转发

法案委员会闹出双胞胎,扰攘不休,根本无法审议逃犯条例修订草案(又称「送中」条例),现在唯有依法办事,否则一切都是徒劳。

依法行事,一是继续由议员任主席的法案委员会去审议法例修订,一是阻止其运作,交由法院作出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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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内会(内务委员会)虽然向该法案委员会发出指引,把其时的会议主持涂谨申踢走,改由石礼谦主持会议,但指引不是指示,始终要由法案委员会开会决定,或者看看有没有委员反对,才能以传阅方式决定是否采纳内会指引,否则由秘书处擅自要求委员书面表态,便不符合规程,结果踢不走涂谨申,非法主持会议的反而是石礼谦。

亲政府人士如汤家骅又会提一些不是问题的问题,指涂主持的委员会是不合法的。首先,他们引用《基本法》第73条,规定立法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丶修改和废除法律,因此由涂谨申主持会议不用处理规程问题,直接选出主席就是,立法会便能修改法律。但何谓依照法定程序?任何会议,都要首先处理规程问题,才讨论实质问题,否则规程受挑战,会议决定只能作废。也因此,只看这句《基本法》的后半句规定,却忽略前半句而不顾法律程序的要求,只是误导的说话。

他们也会指责涂谨申无能,开了两次会议共用了四小时也无法选出主席,所以难怪要内会出手,向委员会发出指引。但四小时是多是少,不能由时间长短去判断,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仔细评估涂谨申如何处理那些规程问题,从而认定处理了哪些不该处理的问题,又有哪些问题用不恰当的方法处理。换言之,亲政府者连两次会议内容的分析也没做,而两次会议期间他们也没有挑战涂主持会议的做法,便如此随便指责他处事不当,实欠涂谨申一个公道。更何况,内会并无罢免法案委员会主席的权力。

喜不喜欢也好,涂谨申主持的法案委员会是唯一的合法组织,也选出了委员会正丶副主席(涂谨申出任委员会主席,郭荣铿任副主席),只能循此一途审议法案。汤家骅之类或会引用《立法会议事规则》,指任何法案委员会都要有秘书处成员列席纪录会议,并由官员出席答覆议员提问,才算合法。无疑,只要秘书处或官方无人出席,可当会议是非法的,但不等于这个委员会是非法的,更不等于涂谨申的主席职位是非法的。他们不出席,只会拖垮会议,令委员会进入休眠状态,他们要为此负责,却不能抵赖它的合法性。

事到如今,亲政府议员的法律意见,完全经不起分析。他们应该接受现实,由涂谨申主持法案审议会议,若期间涂刻意失职,或可以回到内会提出道德控诉,要求换人,但能否按照《基本法》第73条把他拉下马,实属史无前例,一切交法庭决定好了。

他们或可寄望当局引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控告民主派议员「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引起或参加任何扰乱,致令立法会或该委员会的会议程序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但这条控罪至今不适用于议员,而且更要假定石礼谦主持的会议才是合法。否则的话,他们要阻止的是非法会议,那又何罪之有?哪个会议合法、哪个非法,是已发生的事实问题,看来只能留给法庭判断,而不能由亲政府议员占多数的立法会内会投票决定。

归根究底,问题在于法案委员会的合法性。政府或立法会认定自己有理,可以入禀法庭,要求司法覆核,取消涂谨申的主席资格及其主持的委员会。不过,司法覆核首先要承认涂是合乎程序的,而未推翻前依然合法,即使覆核失败政府再上诉,委员会仍可运作。更何况,香港司法独立,谁敢说司法覆核一定成功,而即使成功,也只是停止涂的委员会继续运作,立法会又要重新开始组织法案委员会,而会议规程不变的话,亦再次由资历最深的议员出任临时主席,政府恐惧的问题,只怕又会重演一次。

山重水复又回到原点。结果如此,又何必当初,若政府还不心息,不啻是把立法会用作向北京送礼的工具,又何必呢?

(以上评论纯属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台立场。)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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