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评论、关注点赞

  • Facebook Icon脸书专页
  • telegram Icon翻墙交流电报群
  • telegram Icon电报频道
  • RSS订阅禁闻RSS/FEED订阅

【杜耀明评论】过百万人上街了,林郑政府还要画饼充饥欺骗市民?

2019年06月13日 20:40 PDF版 分享转发

特区当局就「送中」条例建议提出的六项修订,欲盖弥彰,更清晰明确地把修例的破绽显露无遗。此时此刻,官员欲辩已无言,还胆敢硬推漏洞处处的方案,已到了公然侮辱民众智慧的可鄙地步。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以市贩割价求售的手段,从四十六项可引渡罪行清单中剔除九项后,今次再删去七项,争取商界权贵的支持,不过此举既是自打嘴巴,更有哄骗之嫌。还记得吗?李家超言之凿凿,声言修例是把逃港罪犯绳之于法,以免香港沦为罪犯天堂,但今次让步也等于放弃初衷(如有的话),因为只要触犯的法律不在引渡清单之内,如刑事恐吓、性犯罪、色情行为等等,即可安然无恙,长留香港,也就变相宣布香港向这些类别的逃犯开放。

Ad:美好不容错过,和家人朋友一起享受愉快时光,现在就订票

商界也许并不介意,但且勿高兴得太早。只要中国没有法治,人权没有保障,又何来公平的办案、检控和审讯,即使可引渡的罪行只剩下三十项,要抓你回去又何患无辞。更何况,修例并没有授权香港法院把关,确保「送中者」得到公平审讯才遣返大陆,李局长即使再「斩多四两」,进一步缩窄可引渡罪行的范围,也不外是制造烟幕,顾左右而言他,完全没有触及问题的核心,更不要说提供法律保障了。

新建议中,特首打算在「送中」协议中加入多项要求,如保证无罪假定、公开审讯、不可强迫认罪、被告有上诉权等,其实又是一个骗局。既然「送中者」得到公平审讯是头等重要事项,就该写在法例入面,法院亦可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相反,修订方案只提及特首有酌情权处理「送中」协议,换言之,今次可以把要求写明,但下次不写也无法依法追究。其次,即使写了,但写甚么不写甚么,又没规定,能否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只好信不要问了。

更重要的是,协议即使加入一些条件,如被告在大陆可自行找律师、得到公平审讯等等,但不等于香港法院可据协议内容,确保当事人得到应有人权保障才放行,否则便拒绝北京的请求。首先,协议未生效前,法院并无证据确定中方不会履行承诺,因此无权在移交疑犯前推翻特首和北京的协议。

同时,更根本是,《逃犯条例》修改后,法官的职责限于判断协议有否抵触《逃犯条例》,却未获授权覆核大陆能否履行承诺。再者,当移交后发现中方有违约之嫌,到下一宗引渡案时,被引渡者能否在聆讯前搜集足够证据是一大问题(受不公对待者如桂民海已没法返港,又如何直接搜证),而即使可以有凭有据指出有先例为鉴,法院也无权阻止引渡,因为法例没有规定若上次协议不履行的话,可按法例立即停止「送中」安排。

当局的最大败笔,是不把人权保障放在条例之内,却把重点放到中港双方的协议,甚至强调协议有法律效力。不错,中港协议如一般合约那样,理该有法律效力,但能否有效执行,不在于协议写得多么漂亮、完美,更在于有甚么机制监督协议的执行情况,如有违约,又有何机制作出裁决,并且拨乱反正,就如劳资纠纷中究竟谁违反雇佣合约,可交劳资审裁处或法院裁决,并依法处分违规者。

很不幸,李家超口中的法律效力,不外是用口术当魔术,只凭一纸空文,列出特首的要求,就可以令公平审讯梦想成真。但当内地不遵守协议又如何?律政司司长建议当事人向内地申诉,李家超说不会的,协议是庄严承诺,不会半途毁约,可见特区高官假定把疑犯「送中」之后已大功告成,不会再有问题,就算有问题也是当事人的问题,他们都可以置身事外。

换言之,他日的中港移交逃犯协议,根本是画饼充饥,不切实际,因为协议既无违规罚则,亦无仲裁机构,又何来约束力呢?没有约束力的协议,还有甚么效力可言?没效力的协议,却说成有效力,只是自欺欺人的把戏。李家超可以把自己看作愚民的宝药党,但万勿误认市民是任由宰割的愚民。

其实庄严如《中英联合声明》,中国外交部早视之为历史文件,重要如北京与港人的宪政契约《基本法》,亦可通过不断释法,取消真普选,压缩高度自治,收紧人权法治。殷鉴不远,没有执行办法和制度保障的移交疑犯协议,不外是又一个自欺而无法欺人的丑陋烟幕。

(以上评论纯属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台立场。)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喜欢、支持,请转发分享↓Follow Us 责任编辑: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