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刑事化】草案赋私隐专员刑事检控、搜处所资讯解密权 下周三首读
政府早前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建议将起底刑事化,草案将于周五(16 日)刊宪。草案建议分二级制,最高刑罚为罚款为 100 万元及监禁 5 年。另外,又赋予私隐专员进行刑事调查及检控权、“域外管辖权”,并可在紧急情况下,即使没有手令,亦可搜查处所、电子器材及将资讯解密。
二级制:最高罚款 100 万元监禁 5 年
根据政府公布的草案内容,建议分两级制,第一级是透过简易程序起诉的罪行,指未经当事人同意而披露个人资料,有意图或罔顾导致当事人或家人受指明伤害,即滋扰、威胁、恐吓、身体或心理伤害、担心受伤害、或财产受损,即属违法,最高判罚款 10 万及监禁两年。
第二级是透过公诉程序起诉,罪行为起底行为实际构成指明伤害,最高罚款为 100 万元及监禁 5 年。
赋权私隐专员刑调查检控 拥“域外管辖权”
草案显示,私隐专员权力将大增,建议赋予权力私隐专员可进行刑事调查及检控,又可以申请手令搜查处所、电子器材及将资讯解密,紧急情况下,没手令也可采取行动。如妨碍私隐专员公署执行手令亦属犯法,可判罚款 1 万元及监禁 6 个月。
私隐专员有权将涉案的起底内容移除,若当事人是香港居民,又或者身处香港,无论起底的内容是否在香港发生,私隐专员公署拥有“域外管辖权”,包括命令身处香港或境外的服务提供者(例如海外社交媒体平台),在指定时间内移除内容,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则可能属犯罪,首次定罪罚款 5 万元,监禁两年。草案建议设立上诉机制,即任何受停止披露通知影响的人士,可在通知发出的 14 日内提出上诉,但上诉并不影响停止披露通的实行 。
另外,私隐专员会根据每宗个案的严重性,决定是否以其名义行使检控权力,抑或将较严重或怀疑涉及其他罪行的个案转介警方或律政司跟进。
草案于本周 (7 月 16 日) 刊登宪报,7 月 21 日立法会首读和开始二读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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