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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刑事化】私隐专员无手令仍可搜查电子器材 钟丽玲:只会望一望

2021年08月06日 22:00 PDF版 分享转发

政府早前向建议将起底刑事化,并赋予刑事调查及检控权力,包括在没有法庭手令的情况下,搜查市民的电子器材。立法会修订《私隐条例》的法案委员会今日(6 日)举行首次会议,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衞表示,没有手令而搜查市民的电子器材是“紧急情况”,以防疑犯删除涉案内容,专员必须合理地相信有“起底”事件发生、涉事电子器材存有相关证据,搜查范围也只限相关讯息;私隐专员钟丽玲形容,专员只会“望一望”涉事器材。

钟丽玲:并非窃听或入屋搜走器材

谢伟俊发问,当局如何平衡市民的权利及私隐,质疑会否“随便喺街就俾你话佢曾经公开资讯,就可以搜佢手机”。曾国衞强调,搜查市民的电子器材必须符合数个条件,包括如按程序申请手令将造成延误,导致失去证据,专员也不可搜查整个电子器材,只能搜查怀疑范围,事后也须写报告交给事主,曾国衞相信已平衡权利及私隐。

私隐专员钟丽玲也澄清,没有法庭手令搜查电子器材是“例外”和“紧急”的情况,事主必须已被视为疑犯,即将被捕前,专员可引例“望一望”手机,并非窃听或入屋搜走器材。如涉事电子器材需要解锁,或需入屋搜查,则仍须向法庭申手令,公署正准备委任证,并考虑发出指引,有需要时会与警方联合行动。

曾国衞:不存在 八卦新闻“起底”不可免责

曾国衞开场发言指,“起底”刑事化针对的是恶意伤害他人的披露行为,不存在所谓“以言入罪”。他早前二读时指,不会给予传媒绝对的“豁免”,他今日再补充,如涉事新闻活动合法,又符合公众利益,仍可作为一个免责辩护。

立法会议员质疑说法令人困扰,举例如记者为了一个“有趣”报导起底,是否仍可用新闻活动为由作免责辩护。曾国衞指,根据目前法例,如报导纯粹为了满足公众好奇心,“纯粹攞人八卦新闻”,而披露人哋私隐,法庭都会认为未必符合公众利益。

曾国衞︰肖像和转载  同受规管

新民党立法会议员容海恩质疑,草案未有条文涵盖肖像,如果转载。曾国衞表示,个人资料定义包括与在世人士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资料,包括可办认为当事人的肖像,故若披露肖像而造成当事人伤害,同受规管;至于转载“起底”内容,只要有人未经当事人同意转载,亦在草案规管范围内。

二级制:最高罚款 100 万元监禁 5 年

根据政府公布的草案内容,任何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披露他的个人资料,而意图或罔顾导致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伤害”,即属犯罪。条例列明,“指明伤害”指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该人的财产受损。

草案建议条例分两级制,第一级是透过简易程序起诉的罪行,指未经当事人同意而披露个人资料,有意图或罔顾导致当事人或家人受指明伤害,即属违法,最高判罚款 10 万及监禁两年。第二级是透过公诉程序起诉,罪行为起底行为实际构成指明伤害,最高罚款为 100 万元及监禁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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