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红冰:《民主与共和》第一章 民主意识与共和精神的关系 第三节 民主意志和共和精神的原则内涵
《民主与共和》
第一章 民主意识与共和精神的关系
民主与共和是社会正义的两翼。
第三节 民主意志和共和精神的原则内涵
我已经分析过,个体权利意识和群体意识,按照其各自的本能观念逻辑运行,只能造就不公正的法律结果。但是,民主意识与共和精神恰恰又是在个体权利意识和群体意识的相互交织、相互附丽、相互提升的过程中产生的。
群体意识使个体权利意识在对生命社会性的确认中,由个体绝对本位观念升华为个体相对本位的观念;使个体权利意识具有了理解生命作为社会存在应当承担的群体责任的能力。於是,绝对私慾的观念得到了矫正,个体权利意识不再把其他个体视为权利的客体,而是视为权利的主体。这种主体与主体的对视,正是孕育权利平等原则的母体,同时也是孕育民主意识之前提的母体。而以所有生命个体政治法律权利平等为前提的个体权利意识,就是民主意识。
个体权利意识使群体意识在对生命个性的确认中,由群体绝对本位观念升华为群体相对本位的观念;使群体意识具有了理解个体权利的能力。於是,群体至上的观念得到矫正,群体意识不再无视个体权利,而是把个体权利的意志表现看作构成群体意志的合理性根据——视个体权利为合理性基础的共同意志和群体利益,正是共和精神的核心。
个体权利意识与群体意识,这两种在各自逻辑立场上绝对冲突的精神意境,却在相互融汇中,达到了互相否定而又互相肯定的和谐;民主意识和共和精神,正是这种和谐的产物。
一、民主意识的原则性内涵
民主意识是一种政治法律意识,它的作用就在於,为生命赖以实现其意义的人文世界提供公正的政治法律秩序。
个体权利意识是民主意识的基石,而所有个体政治法律权利平等,则是民主意识的原则。
不过,必须指出,民主意识的平等原则,只是一种政治法律的概念,并不是哲学的概念。平等的只是政治法律权利,而在哲学人格上,生命永远不会平等。因为,英雄与懦夫、高尚者与卑贱者之间的界限永存。同时,即使是生命之美,也要表现为不同的色调;即使是丑陋的生命,也总会表现为不同的形式——生命永远不会形成唯一的人格,而且英雄与高尚者永远在上,懦夫与卑贱者永远在下。然而,庸人则往往倾向於以民主的名义提出政治法律权利之外的平等要求。他们以哲学人格的平等为论据,论证全方位的社会平均主义。他们把政治法律权利平等的观念,引伸为财富、地位、荣耀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分享。
但是,庸人们所要的,民主意识不会给予。因为,绝对平均主义是否定生命竞争的,而生命只有在竞争中才能保持其活力。竞争,那是生命的生命源泉。而民主意识所产生的政治法律制度,只为竞争提供公正的规则。再说一遍,民主制度不是平均分配社会财富和生命荣耀的上帝,而只是一种公正的规则,只是一种公正的秩序。庸人才乞求上帝的赐福,勇敢、强健的生命则只追求竞争中的凯旋。
民主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公正性,首先表现为每一个个体的人身自由权利的平等。这种平等的权利,乃是生命实现个体价值,使生命意义化和主体化的社会保障。
民主的政治法律制度公正性还表现为,国家权力必须以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的平等政治权利为合法性基础。在国家权力之根据的意义上,无论是英雄还是庸人,无论是高尚者还是卑贱者,也无论是自称思想先进的社会集团和社会阶层,还是被视为愚昧、落後的社会集团和社会阶层,都只能具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因为,英雄人格和先进思想,只有在平等权利之下的政治竞争中才能得到确认。英雄人格和先进思想只能是竞争的结果,而不应该是事先的假设。历史已经沉痛地告诉我们,这种事先的假设,往往只是为独裁者攫取政治特权进行辩护的论据。
作为国家权力的根据,所有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是平等的。但是,在行使国家权力的意义上,社会成员政治权利的平等,只表现为一种机会的平等。因为,国家权力的范畴只能容纳一小部分社会成员。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实行国家权力,只是小国寡民的梦。在现代国家,民主政治的公正性只表现为:为所有社会成员进入国家权力体系提供平等的机会,而且这种机会是通过法律秩序,而不是通过暴力实现的。以暴力作为通向国家权力之路,是一种兽群的规则;暴力只有作为暴力的否定者时,才在有限的程度上具有合理性。
民主政治法律制度还以确认个人财产所有权为前提,为所有社会成员获得财富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经济领域,公正性并不意味着社会财富的平均分配,而只确认这样的原则——付出智慧和劳动就可以获得财富;付出最有价值的智慧和劳动者,就可以获得最大的财富。那种不以能力和劳动为财富分配原则的平均主义社会理想,包括宣称「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理念,只是无赖汉式的理想。追求这种理想的民族,只能在生命的堕落中受到历史的嘲笑,而且历史已经在嘲笑了。
二、共和精神的原则性内涵
迄今为止,学者们一直仅仅把共和当作民主的一种政体形式来理解。但是,在我的思想视野中,共和并不是民主的附属者,而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精神原则。共和与民主并肩而立,共同支撑起社会正义的理想。如果说,民主意识是以尊重其他个体权利为前提的对个体权利的确认,那麽,共和精神便是以生命个体权利和个体意志为基点,对群体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的确认。这种群体的共同利益和意志,在民族的范围内,表现为民族的利益和意志;在国家的范围内,表现为国家利益和意志;在国际间,便表现为人类共存互利的社会性良知。
共和是个性的共存,是个体实现其价值之权利的社会性保障。个体权利是共和的基点,同时,生命个体又只能在社会中实现其生命原则。
以共和之名确认的群体利益和意志,是以个体权利的实现和个体意志的自由表达为前提的,是以生命个性为前提的。共和以权利平等之火,以生命个体意志和利益为矿石,熔炼并铸造出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共和不能否认个体权利和意志,因为,个体权利和意志是共和之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根据;共和所否定的,只是泯灭了社会性存在良知的私慾绝对观念,因为,私慾绝对观念只能使社会在分裂中瓦解,只能使人与人的关系降低为狼与狼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说,共和精神是一种公正的社会关系,一种具有人类文明神韵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的不同原则。
个人的自由权利以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为限——这是共和的基本原则,也是共和精神的最低层次。之所以说这是共和精神的基本原则,在於只有承认这一原则,个体的权利才应当得到其他个体的承认,才应当得到社会的承认;之所以说这是共和精神的最低层次,在於这一原则只是对人与人关系的消极确认,它缺乏刻画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的能力,而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正是生命作为社会存在所必须承担的责任。这一原则体现的是对恶的限制,即限制对其他个体自由权利的侵害,但却不是对善的肯定。限制恶是共和精神最基本的要求,但并非共和精神的全部内涵;对善的肯定,才是共和精神更高层次的要求。
所有个体在个性的实现中达到互利——这是共和精神第二层次的原则。私慾绝对观念将个体彼此视为客体,将个体间的相互侵害视为生命关系的自然法则。而共和精神的精粹正在於,不同个体可以,并且应当在对共同利益认知的条件下,形成互助互利的关系。共和精神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不相互侵害,而且是不同个体、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互利。共同利益正是以互利为根据的;没有个体之间互利性的共同利益,必定是虚假的。
互利原则是共和精神所确认的基本之善。这种善的灵魂在於,以利益对利益的交换,达到个体利益的增值。这种善是利益权衡的结果,是一种理性的良知。作为理性的良知,互利原则是合理的,是群体共同利益的基点;但作为意义,它仍然缺乏足以让历史为之欢歌悲泣的高尚情操。
利他精神——这是共和精神第三层次的原则。它因体现了生命对宿命的超越,而成为高於互利原则的精神境界。生命的个体性是自然所确定的,而个体感正是私慾绝对观念的本能源泉。因此,可以说,私慾绝对观念是一种生命本身的宿命。生命正是在超越自然、超越宿命的过程中,展开属於人的历史,获得独立於万物的主体资格。超越万物,首先必须超越自身的宿命。利他精神正是对生命自然个体性、对私慾绝对观念的超越,因此,也是对宿命的超越。如果说互利原则仍然包含着保障自身私利的实用主义动机,那麽,利他主义则是一种超越实用主义的精神。私慾并非应当被绝对否定的因素,因为私慾是个体权利要求的自然基础,是生命个性化之物性存在的前提;然而,私慾又是必须在社会性良知中加以升华的因素,因为,没有这种升华,私慾绝对观念便无法避免。
私慾并不等於个性。私慾只是自然本能,而个性乃是生命的精神形象,是个体所展现的、具有独特性的生命精神之美。私慾唯有在社会性良知的升华中,才能成为个性存在的基础,而利他精神正是这种升华的成果之一。利他行为所展现的高尚情操,是对私慾、亦即对生命自身宿命的超越;而超越宿命,正是生命自由的表现。兽群中不会出现利他的行为,利他精神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因为兽不懂得自由,兽只是本能的存在;而人追求自由,人是情感的存在。
本能是私慾的根据,理性只是为私慾的合理性作证;唯有情感——这一生命的本质、这一唯独属於生命自身的真实,才要求私慾在社会性良知中得到美化。美化的方式就在於,以共和精神使私慾个性化、意义化,使私慾由本能昇华为高贵生命的价值体现。利他主义,正是这种生命价值的具体呈现之一。
本能是自然活力的生命表现形式,因此,本能并非生命个性的根据,而是所有生命得以存在所必须具备的共性;理性是客体法则的主观表现形式,虽然不同生命个体的理性能力有所差异,但理性本质上属於客体法则,而非生命主体所创造的意义,因此,理性亦不能成为生命个性的根据。唯有情感,才是生命唯一属於自身、而不与任何外在者共享的特性。生命个性,正是不同个体所具有的独特情感风格。以本能或理性作为最高原则的生命,是无个性的存在;唯有以情感为最高原则,生命才可能真正个性化——情感是生命个性的根据,而且是唯一的根据。利他主义正是一种情感行为,是激情状态中的生命活动。因此,利他主义并非个性的死亡,而是个性光辉的展现过程;生动而优美的个性,唯有在利他行为中才能得到鲜明的体现。
对民族与人类命运的责任感——这是共和精神的最高层次原则,也是生命个体所能达到的最高社会意义境界。
自然本身没有意义,意义是生命的创造。生命在创造人文世界的同时,也创造了意义,并藉此确认自身存在的价值。创造人文世界,意味着对自然的超越;创造意义,意味着对无意义之物性宿命的超越。正是在这种超越之中,生命展现出精神的魅力,展现出自由的美。
正如死亡是生命的根本宿命,自然个体性同样是生命的根本宿命,是生命的自然属性。超越宿命的壮丽舞姿,往往始於以精神境界对自身根本宿命的超越。如果说利他精神是生命对自身自然本能的超越,是一种生命之美,那麽,这种超越仍然只是个体层面的高尚情操,尚不足以成为历史精神的高贵;这种美,也仍然只是个体之美,尚不足以构成历史运动的壮丽。
对民族与人类命运的责任感,使生命对自身宿命的超越,获得了社会性与历史感,使生命由自然个体性的存在,提升为恢宏的社会性意义存在。这种责任感,是对民族与人类全部苦难与幸福负责的主体精神之显现,是体现自由原则之历史精神的铸造者,是实现自由原则之历史运动的人格源泉。共和精神,正是在这种责任感中达到了其灿烂的极致。
三、在民主意识与共和精神之间
民主意识,是在社会良知中升华了的个体权利意识;它虽以个体权利平等为前提,但其所强调的,是个体权利与个体价值。共和精神,则是在个体权利意识中升华了的群体意识;它虽然承认个体权利,但其所强调的,是社会利益与共同意志。
作为个体性存在,个体权利是生命展现其价值不可或缺的政治法律条件;作为社会性存在,群体利益与共同意志则是生命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因此,无论民主意识还是共和精神,都无法单独体现作为社会性个体存在的生命,对政治法律精神的完整要求。民主意识与共和精神,唯有在相互附丽、相互补充之中,方能使生命的个体权利意识与社会性良知达成平衡,从而形成全面体现社会正义的政治法律精神。失去民主意识与共和精神中的任何一个支柱,社会正义都将在倾斜中崩塌。
丧失共和精神,民主意识便会在对个体权利的强调中,退化为个体权利的绝对观念。这种退化必然导致社会分裂、民族分裂。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将因无视互利原则而彼此仇视;不同民族与地区,将因缺乏对共同利益的理解而进行拚死争夺;不同个体,也将因彼此侵害权利而陷入冷酷的狼与狼的关系。在这样的社会分裂中,最终受害的仍是每一个个体。个体权利的绝对化,恰恰造成了对个体权利的否定;不同社会利益集团、不同民族与地区的自身利益绝对观念,也只会导致对其自身利益的伤害。
在摧毁专制政治的过程中出现的暴民政治,是民主冲动超越共和精神原则所造成的极端社会後果,是民主意识的异化。形形色色的保守主义者因此否定民主政治,并在不同程度上论证专制政治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暴民政治的现象令我痛心,而保守主义的论调则令我厌恶。民主的异化并不能证明专制政治的合理性,专制政治的罪恶早已被其自身实践所证实。防止暴民政治的方式,不应是否定民主政治、肯定专制政治,而应是为民主意识注入共和精神的原则,使个体权利在共和精神的背景中展开。
丧失民主意识,共和精神必然退化为共同利益与共同意志的绝对化观念,退化为蔑视个体权利的政治法律精神。然而,未以平等呈现个体利益为前提的所谓共同利益,实际上只能是特权集团的利益;未以所有个体意志自由表达为前提形成的所谓共同意志,也只能是特权集团的意志。极权政治正是共和精神退化与异化的政治结果,而历史上与现实中那种蔑视个体权利地位的狭隘民族利己主义,则是共和精神在民族意识中的异化。
出於对极权政治与压抑个性的民族主义的仇恨,极端个人主义者以对个体权利的绝对肯定,来否定社会共同利益与民族意志。然而,正如民主的异化不能成为专制政治合理性的论证,共和精神的异化亦不能成为支持个体权利绝对观念的依据,更不能成为否定共同利益与民族情感的理由。因为,对共同利益的理解,是社会性存在所必须具备的良知,而民族情感,亦是生命基本的情感境界之一。社会正义所要求的,是在民主意识的基础上重铸共和精神,是以对个体权利的确认,重塑共同意志与民族精神。
无论民主意识,还是共和精神,都无法单独满足社会正义的要求。以民主意识为基础,共和精神才能保持其合理性;同样,以共和精神为原则,民主意识亦才能保持其合理性。民主意识与共和精神,正是社会正义的双翼——这便是本章的思想结论。在此之後,我将以由民主意识与共和精神共同构成的社会正义要求,展开後续的思想论述。
(未完待续)
(《民主与共和》袁红冰 着 一九九三年四月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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