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追光者報導
充公令入禀原告为香港律政司司长,被告为黎智英。根据入禀状,原告要求法庭颁令,充公被告即黎智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拥有和控制的相关财产,包括黎名下10个汇丰银行户口、2个恒生银行户口及3个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户口,共15个户口之涉款,合共约3,230万港元;原告又申请充公与黎智英相关的17间公司名下共47个户口之款项,涉款合共1,211万港元,涉及的公司,包括“力高顾问有限公司”(Dico Consultants Limited)、“Chartwell Holding Limited”及“Lai’s Hotel Properties Limited”等。
根据“苹果案”审讯时披露,“力高”为香港公司,由黎智英及其助手 Mark Simon控制,两人各持股50%;而“Lai’s Hotel Properties Limited”为二人控制的加拿大公司,另律政司亦要求一并充公一间英属处女群岛离岸公司“LACOCK INC.”的公司户口内之8万港元,根据审讯时证供,黎智英曾把该公司转予同案从犯证人被告陈梓华。
入禀状另要求充公17间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包括力高顾问有限公司、壹传媒有限公司(黎智英持股71.26%)、“Chartwell Holding Limited”(Mark Simon持股100%)及“Firm Way Investments Limited”等,其中“Firm Way”的股东为黎智英、黎长子黎见恩及 Mark Simon各持股33.3%。
入禀状仅列出两间公司的股份估值,黎持有“Comitex Holdings Limited”的87.52%股权,估值为7.3万港元;“Comitex Knitters Limited”就由“Comitex Holdings Limited”(99.9%)及“力高”(0.1%)共同持有,估值7,131.5万港元,单是以上两间被申请充公公司,股权价值便至少逾7,138.7万港元。
此外,黎智英在壹传媒大楼用地欺诈案及苹果案中,曾分别缴出500万港元保释金;他在欺诈案原审中,因被裁定罪成而判囚及判罚款200万港元,惟黎早前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及判刑,200万元罚款获退还,连同1,000万元保释金,均被原告入禀要求同样充公,即原告要求充公黎智英的名下及相关财产,总额至少达1.28亿港元。
案件编号:HCMP51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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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追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