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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睎干:“衰十一”危害国安吗?

2026年06月10日 7:24 PDF版 分享转发

作者: 馮睎乾

“衰十一”吗?

向“”递交文件,提出订立“维护国安”附属法例,官方理由是“讲清楚”法律,界定“”下,何谓“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的罪行”(见“国安条例”7d),机制如下:(一)如特首发出证明书,认定某刑事行为涉及国安,该案即属危害国安案件,该刑事行为亦属危害国安罪行;(二)被告若被控危害国安罪行,同一案件的交替控罪亦会被视为危害国安罪行。

据报道,在昨天“立法会”会议上,有民建联“议员”已向指出,网上出现“抹黑”附属法例的言论,例如说乱也会违反国安,邓炳强随即表示会做好解说,“我反驳队队长都会继续做嘢”。记得从前香港立法会是监察政府的,现在的“议员”(抱歉,想不起那些人的名字)却似乎在监察网民,还迅速向那些本该被立法会质询的官员做汇报——这大概就是“完善制度”、“由治及兴”的好处了。

言归正传,网民说乱过马路也涉国安,是否真如黄碧娇党友们所指的“抹黑”呢?资深大律师昨天就附属法例发表高见,说:“理论上是(适用于)任何罪行,但很难想像有些罪行会涉及国家安全,例如非礼案,这是没有可能的,或交通罪行。”(见《有线新闻》报道)然而汤家骅“很难想像”,不代表没有可能。

例如乱过马路,我马上想到一个情景:某年六月四日你身在铜锣湾,过马路时低头玩电话,没注意行人交通灯转红,就直接横过马路;这时候,四面埋伏的警察可能冲出来拘捕你,怀疑你模仿“坦克人”堵塞车辆,借此宣扬“颠覆国家政权”行为。邓炳强万勿反驳我“不可能”,若你说“不可能”,然后许多人真的刻意在“敏感日子”乱过马路,到时你是否不拉人?

在附属条例下,不只过马路可涉国安,尘世间任何罪行,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被特首认定为国安罪。可惜记者没有问汤家骅“衰十一”是否危害国安,否则他很可能就“想像”到了。不妨想像一下,有个受海外反共组织暗中资助的人,名字叫周坚痕,他不单混入特区政府做卧底,还锁定某高官的未成年女儿作目标,不断送她粉红色Lady M蛋糕讨其欢心,还诱骗她到五星级酒店跟自己发生性行为。

周坚痕在过程中偷拍影片,透过加密通讯向境外势力报告及传送影片,计划利用性丑闻勒索该官员,迫使他泄露内部敏感政治情报,或在政策上作出不利国家的决定。这情况下,“衰十一”不就是很容易想像的国安罪行吗?

当然,政府是可以直接控告周坚痕“勾结危害国安”的,但问题是:如果国安部门调查后,根本找不到他跟外国势力的通讯内容或金钱往来纪录,那怎么办?这时候,特首就可发出证明书,认定这宗“衰十一”涉及危害国安罪行,然后转用国安法程序处理,包括延长周坚痕的扣留期、大幅提高保释门槛、禁止任何人披露案情、委任指定法官裁决、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等。

你可能问:如果国安警查不到周坚痕勾结外国势力的证据,他也没有勒索任何官员,纯粹跟官员的未成年女儿发生关系,还算是国安罪吗?按常理,当然不算。但特首一样可以发出证明书,法院无权推翻。昨天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说:“要判断一件事情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往往触及很敏感、高度机密的资料,不是司法机关一般行使权力时有能力作出判断。”公众或法官看不出的证据,当然都隐藏在只有特首才接触到的“高度机密”中,信政府,唔惊。

由此可见,汤家骅“很难想像”的事,不代表没可能发生。七年前,大家也很难想像法律会“完善”到这个地步,或香港会有如今的模样,但一切难以想像的事情,不是都逐一成为现实了吗?

来源:冯睎干十三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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