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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二审开庭 检方称一审有误 于欢属正当防卫

2017年05月29日 0:58 PDF版 分享转发

备受各界关注的5月27日在省高院二审开庭,检方首先表示,一审公诉、判决认定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具有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未认定防卫性质,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从防卫行为使用的工具、致伤部位、捅刺强度及后果综合衡量来看,于欢使用长26厘米的单刃刀,刺伤死者杜志浩的肝臟,深达15厘米;而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庭审结束后,最高检发言人就该案向外界表示,最高检调查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 情节不全面,对于案件起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的具体侵害行为,一审有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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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称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另外,此前5月26日,山东省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称民警并不涉嫌渎职犯罪。但对民警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作出了党政纪处分。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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