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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师公会: 国安法多项条文与基本法不符 损害一国两制

2020年07月02日 21:31 PDF版 分享转发
香港大律师公会副主席叶巧琦资料图片
公会副主席叶巧琦资料图片 © 网络图片

(来源:法广RFI 作者: 弗林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7月1日就港版的快速通过和生效发表了声明。声明指出,国安法正式生效前,港人只能看到草案说明,而且完全没有进行有意义的咨询;而法例生效后,仍未有英文译本,在香港现行双语法制实属不寻常。声明还批评国安法削弱《》及《中英联合声明》保障的高度自治,损害“”下的核心支柱,包括独立司法权,以及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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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会曾在月初就中国全国人大推行港版国安法的消息,向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振武致信。信中提出,国安法立法引起香港社会各界关注,法律一旦公布实施,必然对香港市民、企业,以及在港的海外人士 企业影响深远。主席戴启思强调,为此进行广泛的公众咨询极为重要,期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大律师会提供草拟文本,以便公会提交意见。

针对此次港版国安法的通过和生效,大律师公会的最新声明指,国安法立法过程欠缺有意义的咨询,法例生效前,香港的律师、法官、警察及居民,都无机会了解这条新法例及当中严重罪行的内容。声明提及,国安法条文目前只有中文版本,令不少涉及人士无法理解内容,香港一直实施双语系统,今次只有中文版本的做法罕见。

声明称,国安法有多项条文似乎与《基本法》不符,包括国安法第 62 条订明国安法凌驾本地其他法律。大律师公会提出,《基本法》本身是人大订立的法律,国安法的实施理应要符合《基本法》规定。公会认为,现时国安法与《基本法》下的宪制承诺,表面上有不一致之处,特区政府应尽快回应。声明还提及,在国安法通过前曾一度公开表示自己事前也不知道其条文的特首林郑月娥,有责任尽快向香港民众作透明及全面解释,《国安法》会如何执行,及将会影响市民哪方面日常生活。

此外,大律师公会另对现已生效的国安法中多项条文提出质疑,包括当中央机构决定就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疑犯将会移送大陆受审,但这不是引渡程序,因此不受现行司法程序规管,改为根据中国程序法处理,令人忧虑被告的公平审讯权,能否获充分保障。声明提出,法例中多项条文有可能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包括国安法的解释权属人大常委;审理国安案件的法官由特首指定;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法官,会被终止法官资格。大律师公会点明,条文容许驻港国安公署的地位凌驾于本地法律之上,国安法亦赋予公署超越现行法例的权力,司法机关日后亦无权监察执法部门的监控行动。

声明并对多项条文提出关注,包括国安法第 42 条,逆转了现行法律的“保释假定”;每一项罪行均订定最低刑期,剥夺法院判刑的酌情权;条例亦容许律政司批准案件在特定情况下无须陪审团审讯,以及国家安全委员会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制衡。与此同时,大律师公会分析指,国安法条例制定的四项罪行,条文定义宽阔,欠缺清晰及全面指引,有可能被任意使用,引致不合比例地侵害港人思想、表达及集会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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