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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暴动案再有7被告脱罪 早前获释社工律政司拟提上诉

2020年10月31日 21:48 PDF版 分享转发

7名被控参与的男女,周六(31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而同案另一名早前已被法庭撤控的社工陈虹秀,有迹象会提出上诉。

7名获释被告包括5男2女,年龄由20至27岁,被控去年8月31日在湾仔一带参与暴动。当日,湾仔地区一带有人堵路及纵火,亦有人在轩尼诗道焚烧路障。7名被告在修顿球场对出的轩尼诗道一带涉嫌参与暴动被拘捕。

沈小民颁下书面判词,指控方主要依据各人被捕地点、穿黑衣、多数人戴口罩、手套等装备,其中两名被告锺嘉能及龚梓舜被捕前逃跑。但警方拘捕时,引起的暴动已结束,纯粹因被捕地点、衣著装束和物品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刚到来,未及参与暴动便被捕。

判词指法庭不应将穿黑衣的人随意视为参与暴动或非法集结,有机会冤枉无辜的人。服饰颜色是个人喜好,不能用以区分参与者。而当晚的情况并非香港常见现象,对于某些人而言或许是难得的历史时刻,法庭不排除有人希望亲身见证。若不希望被误以为是暴动者而遮盖容貌,是可以理解。他们当然明白不能保证不会遇到暴力场面,带备防护装备亦无可厚非。

判词又认为控方不能证明有人逃跑就是畏罪而逃,有可能是有其他清白原因,例如应警方警告离开等。控方要求法庭以「凭藉身在现场鼓励其他人」的法律原则将被告定罪,但法官认为控方未能证明被告被捕前身在何处、做了甚么,裁定所有被告暴动罪不成立。

龚梓舜同时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管有汽油弹及伸缩棍。法官指警长描述事件经过,未能脗合影片情况;控方亦无独立证据显示这些武器的来源,裁定罪名不成立。

散庭后,有被告称对裁决结果鼓舞,但亦称担心律政司会提出上诉。另外5名的被告,包括余德颖、赖姵岐、简家康、莫嘉晴及梁雁彬。

同案另一被告社会工作者总工会理事、「阵地社工」成员陈虹秀,日前被法官裁定表面证供不成立,控罪撤销。陈虹秀下午在网上发文,并上传一张由律政司所发信函的相片。律政司在信中要求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作出案件呈述,以便提出上诉。

陈虹秀在社交媒体发文指,对于同案另外7名被告获判罪名不成立一事感到开心,并形容为「再次令公义彰显」。她亦透露,虽然法官早前被裁定她表面证供不成立,但指律政司因对裁决不服而提出上诉意向,并指如上诉法院同意律政司的理据,她将要再次经历审讯过程,面对暴动控罪。

律政司所发信函是于本月5日发出,当中提到原审法官沈小民法律观点出错,不服陈虹秀表面证供不成立的裁决,并质疑裁决是否于「明理、妥为顾及考虑因素等,但指由于未获取法律程序誊本,未能尽列所有相关的错误法律观点。律政司又指,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84条,要求沈小民作出案件呈述,列明作出裁定的事实及理由,以便律政司司长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84条,律政司司长可针对某项裁定无罪的裁决或命令,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上诉庭可驳回上诉,亦可推翻有关裁决或命令,指示恢复审讯或重新审讯,或判其有罪。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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