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香港反送中运动中, 11月13日上水有两批政见不同者互掟砖头时,一名70岁男清洁工疑遭硬物击中头部死亡,一名60岁男子遇袭受伤。事后两名案发时未成年男子否认误杀(原为谋杀)、有意图伤人及暴动 3 罪。案件在高院原讼庭完成15日审讯,由法官杜丽冰周一(11日)总结证供及引导 5 女 2 男陪审团,料周二(12日)陪审团将退庭商讨结果。
首被告刘子龙(19岁)及次被告陈彦廷(18岁)现同被控误杀罪、暴动罪及有意图而伤人罪。
法官杜丽冰周一总结证供及提醒陪审团,指陪审团考虑证据时,不应猜测、不应带有偏见、不应同情案中受伤事主「X」(获法庭颁令匿名作供)及案中死者罗长清,应以理性、客观角度审视庭上的证据,并谨记举证责任在控方,举证须达至毫无合理疑点,辩方不需证明他是无辜。杜官提到,虽然主控在审讯中以「市民」及「黑衣人」来分辨两批不同政见人士,不觉控方偏帮某一方,只是以简单直接的方法分辨两批人士。
法官又向陪审团解释控罪元素及法律原则,就误杀一罪,控方需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死者死亡,其行为属属蓄意及非法,而且任何神志清醒及合理的人预见有死亡风险但罔顾风险行事。控方称两被告没对死者掟致命一击,但依赖「共同犯罪原则」(joint enterprise),两人与掟砖的人为同一团伙,故应承共同担误杀罪责。
杜官解释「共同犯罪原则」是指,如两人以上的团伙有共同目的犯罪协议,即使犯罪时扮演不同角色,就如行劫银行时有人把风、有人驾车,即使他们没有进入银行都会被视为有同等罪责。在本案中,供证显示首被告攻击X时,死者已经倒在地上,如陪审团接受被告夥同其他人蓄意从事不法行为,而这些行为是任何合理的人都知道会令死者暴露于危险之中,而最终令到死者死亡,就应裁定被告误杀罪成;如不肯定则可判罪脱。
而就有意图伤人一罪,控方需证明被告预知到其行为有可能令人受伤,但仍罔顾他人受伤的风险,有意图非法及恶意伤害任何人;辩方则解释首被告当时因看到X挥棍而「自卫」及保护第二被告。法官指如陪审团接纳被告行为是「合理武力」、出于自卫,被告就脱罪;但法官又提到,由于首被告没有出庭作供,庭上没有证据显示他是为了保护次被告才有以上行为。
就暴动罪,控方称事主X认出首被告曾在现场出现。法官指陪审团可以考虑X用了多少时间辨认被告、当时的距离、被告的特征等等决定X是否正确认出首被告;而陪审团可参考第二被告录影会面片段及专家证人作供,后判断他当精神情况及是否焦虑症影响,再决定是否相信他在录影中的招认。
案件编号:HCCC322/2020
记者:余法 责编:方德豪 网编:江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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