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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黎智英入禀要求律政司宣布 人大释法不影响其聘英御状抗辩决定

2023年02月20日 19:03 PDF版 分享转发

【香港法庭】黎智英入禀要求律政司宣布 人大释法不影响其聘英御状抗辩决定
根据入禀状,要求司长作出声明,人不影响其聘英御状抗辩决定。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指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因而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等罪,在去年原获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代表抗辩,律政司不服决定先后向高等法院、上诉庭及终审法院提出反对,最终在去年11月被终审法院终极驳回。惟特首李家超随即表示向中央建议,提请人大就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的资格作出释法。人大常委去年12月底最终完成释法,惟只是厘清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如要参与国安案件,法院须先取得特首发出的证明书,否则交由国安委作决定。黎智英上周五(17日)入禀高等法院,要求律政司作出声明,指不会影响各级法院早前批准其聘请Tim Owen来港抗辩的决定,并促请按《国安法》第47条,向行政长官取得有关证明书。 

另一交替选项申请 要求法院向特首取得相关证明书 

入禀原告为黎智英,被告为律政司司长。根据入禀状,黎智英要求律政司司长作出声明,就人大常委于去年12月30日就《港区国安法》第14条及47条的释法,宣布不会影响高等法院、上诉庭及终审法院于去年10月19日、11月9日及11月28日,先后批准黎智英聘请Tim Owen代表抗辩所颁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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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黎智英亦提出另一个交替选项申请,如法庭不要求律政司司长作出上述声明,则希望要求法院根据《国安法》第47条,就两个事项向特首申请及取得证明书,包括: 

早前就黎智英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的案件(案件编号:HCCC51/2022),已获批、承认及登记在本地执业的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向黎智英就该案所提供的法律意见,以及在该案中以法律代表或辩护律师身分代表黎智英,是否牵涉国家安全事宜;以及其他不具本地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在案件HCCC51/2022 中,以法律代表或辩护律师身分代表黎智英,是否涉及国家安全事宜。 

黎智英并要求法庭批出许可,以尽早就此申请安排迅速处理其聆讯。 

人大常委去年底释法 国安委拥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终极决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于去年12月30日闭幕,当中包括表决通过《港区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的解释,是人大常委会首度解释《港区国安法》。议案中指明没有香港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可否参与国安案件的问题,由香港法院根据《国安法》第47条,向行政长官取得证明书;如法院未有向特首提出,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就应按照《国安法》第14条的规定,对有关问题作出判断及决定。 

根据司法机构网站资料显示,黎智英与《苹果日报》3间相关公司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等罪,违反《港区国安法》的案件(HCCC51/2022),暂安排于5月2日在高等法院进行「暂停进行法律程序」(stay of proceedings)聆讯,然后在5月30日则安排案件管理聆讯,而案件的审讯,则排期在今年9月25日开审,预计审期为40日。 

黎智英这单案件原订去年12月1日开审,但因涉及聘用Tim Owen的争议及引发的释法事宜,法庭最后在去年12月中旬,考虑Tim Owen于今年5月初需来港处理另一宗审期达100天的案件,最终宣布将案件押后至2023年9月25日开审。 

港府向立法会提交文件 交代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 

而因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港区国安法》作出释法,港府同时确认,将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以处理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的问题。 

根据港府最新向立法会提交的文件,就交代相关修例建议,提出法院在任何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在以专案方式认许前,须向特首提出及取得证明书,特首会决定有关人士于相关国安案件中,以大律师身分执业或行事,是否涉及国家安全,以及有关人士以有关身分执业或行事,会否不利于国家安全。 

文件又指,就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的意见,港府计划尽快在2023年第一或第二季,向立法会提交该项立法建议的条例草案。 

案件编号:HCMP253/2023、HCCC51/2022 

记者:吴婷康/淳音 责编:李世民 网编:江复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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