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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街站档主派防疫物资违限聚令判缓刑 官接纳警员1分钟观察驳回上诉

2023年10月13日 19:52 PDF版 分享转发

2023.10.13
【香港法庭】街站档主派防疫物资违限聚令判缓刑 官接纳警员1分钟观察驳回上诉
本案上诉人为案发时34岁的被告陈昀耀,涉嫌在2020年4月19日在旺角参与受禁群组聚集。

2020年肆虐期间,港府先后订立不同的防疫规例,包括等,其中有人先后在4、5月份,被指在旺角南街以派发防疫物资为由聚集,警方接报到场后,指当中3人违反限聚令并作出票控。其中一名声称是该派防疫物资街站的男档主,否认参与群众聚集受审,最终被裁定罪成,判入狱14天,准以缓刑18个月。男子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高院法官张慧玲早前聆讯后驳回上诉,本周五(13日)颁下书面判词。 

上诉人曾指涉案街站由年初起已运作 

本案上诉人为案发时34岁的被告陈昀耀,涉嫌在2020年4月19日在西洋菜南街与奶路臣街交界,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参与受禁群组聚集。同案另一同遭票控的17黄姓男生就于开审前认罪,被判罚款8000元。陈昀耀在2021年5月经审讯后,被原审裁判官郑念慈裁定罪成,指肯定案发时没有吻合任何派发防疫物资的情况,并非法例下的豁免群组聚集;又称被告并无悔意,最终判处他14天监禁,缓刑18个月。陈于判刑后曾表示,对定罪深感无奈,指涉案街站由2020年2月开始运作至今,每晚派发口罩等物资,更直言「点解个官可以就系用一分钟嘅时间观察,就证明我哋街站系冇派过任何抗疫物资」,并称将考虑上诉。 

高院法官张慧玲本周三(10日)开庭处理本案的上诉,其中上诉方提出3项上诉理由,包括原审裁判官没有考虑或给予适当的比重于涉案「档口」的运‍作模式;原审裁判官只考虑了控方证人1分钟的观察,因而裁定涉案「档口」存在的目的不是用来派发防疫物资是不足够;以及原审裁判官没有考虑或给予足够的比重,当上诉人和其他人知道有行近,而上诉人选择留在案发现场没有离开,并即时向警察解释该「档口」存在的目的。 

官认为以「档口」规模不用7人派发 

一方就回应,指认同因档口摆放了一些防疫物资,辩方有足够的基础,提出法例下的豁免情况,惟认为不能因为案发时有7人聚集于涉案档口附近,而档口摆放了一些防疫物资,就推论各人当时聚集的原因,必定是为维持档口的运作以处理有助于预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供应品或物品,质疑以档口的面积,并不需要合7人之力维持分发防疫物资的正常运作。 

另外,就控方两名警方证人称上诉人当时坐下并与两旁人士「倾偈」,且在「观察」期间没人在派发或领取物资,由于上诉人没有作供,因此没有任何证据削弱控方的案情,裁判官有权作出聚集与派发防疫物资完全无关的裁定。 

法官张慧玲颁下的书面裁决理由就指,完全认同律政司一方的陈词论据,认为根据控方证人目睹的情况及「档口」的大小,以及长枱上放置的物品,尤其是筹款箱及带有政治色彩的标语占去不少位置,而防疫物资只占很少空间,质疑指「以那么少的防疫物资而言,实看不到为何需要7个人派发」。张官续指,对上诉方指上诉人在派发防疫物资后,与其他人「倾偈」是无可厚非,对此说法「完全不认同」,因为条例禁止群组聚集,藉以减低疫情传播风险,而上诉人的「倾偈」行为,明显与条例订立的目的背道而驰,故经考虑后,作出跟原审裁判官相同的裁定,并驳回上诉人就定罪的上诉。 

裁定判刑非明显过重 或有违原则 

至于判刑方面,律政司一方曾援引「特别行政区诉梁进奎」一案,惟上诉方认为,该案涉及一个800平方尺属密闭空间的酒吧,有24‍个‍人在里面饮酒和娱乐,饮酒作乐相比此案的案情更为严重,故案情与本案不同。 

不过,张官指本案证供证据显示,在警察到场期间,已有大约7人先行离开,留下7人,故原先聚集的人数其实是多于10人,虽然本案的案情与「梁进奎案」不同,惟认为该案的控罪与本案控罪的立法背景、目的及最高监禁刑罚相同,故认为裁判官判处上诉人14天监禁,再酌情判以缓刑此做法恰当,判刑并非明显过重或有违原则,并同样驳回上诉人就判刑的上诉。 

案件编号:HCMA 272/2021 

记者:吴婷康 责编: 网编:江复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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