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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涉油麻地暴动4男不服定罪及判刑 仅1人获批刑罚上诉许可

2024.04.19

2019年「理大围城」事件,213人在理大外被围捕并被控等罪。

2019年香港「理大围城」事件,有市民发起「围魏救赵」行动图「营救」被困校园内的示威者,结果213人在理大外被围捕并被控暴动等罪,分拆成多案处理。其中一宗涉及13人的案件,除两人认罪外,其馀11人经受审后被裁定罪成,当中4名男子不服定罪及判刑,周五(19日)向高院上诉庭提上诉许可申请。彭伟昌听罢陈词后,指当时普通人都知「打到火光四起」,认为常人难进入暴动范围,故唯一合理推论,是涉案被告参与暴动,惟指年纪及藏有工具议题属可争辩,只批出其中一人的刑罚上诉许可申请,同时全数驳回其他申请。

指被告受审时没作供 故不能作其他推测

本案4名上诉许可申请人,依次为报称地盘工的陈骏炜(28岁)、任职酒店接待员的谢浩庭(25岁)、学生梁楀燊(21岁)及报称无业的张贺祺(23岁);除张贺祺有代表外,其馀3人均自行陈词,没有律师代表。4人均经受审后被裁定罪成,于2022年12月底被判囚57个月(梁楀燊)至60个月(另3人)。

代表张贺祺的大律师陈词时指,张被发现时是昏迷状态,仅身穿黑衣、,被搜身前没找到任何物件,认为控方需证明张在暴动的50多分钟时间中有否作出甚么行为,同时认为不足以证明张曾参与暴动。

不过,法官彭伟昌就反驳,案发时香港连日发生暴动事件,直指当时普通人都知有关地点「打到火光四起」,包括在10多分钟内,被投掷多达250枚,认为普通人根本难以进入有关暴动范围。此外,张在受审时没有作供,故法庭不能作出其他推测,包括他是否只是在现场看热闹,故唯一合理推论,就是被告参与暴动。

被告年纪及藏有工具属可争辩议题

至于判刑方面,申请方指辩方曾在原审时,提及张案发时不足21岁,惟原审法官未有给予酌情权减刑,而另外3名较张年轻被告则获考虑年纪并获减刑,形容做法是未如理想;申请方又指,张被搜出一个未开封的外科口罩及一只手套,被判囚5年,相较其他同类型案件被告,涉及藏有士巴拿及刀片等,又或作出掷汽油弹等行为,张所涉及物品较不严重;另本案身穿黑色装束被告被判囚4年半,质疑口罩及手套是否构成加刑半年的因素,认为判刑属明显过重。

律政司一方回应,张较另3名被告年长约两年,且有工作经验,另3人仍是学生,认为情况有别,而张可随时从裤袋取出手套参与暴动。法官彭伟昌听毕陈词后,驳回张的定罪上诉许可申请,但就判刑方面提出两理由,包括被告年纪及藏有工具这两个议题,认为属可争辩,因此向张批出刑罚上诉许可申请。

减刑须视乎对社会直接破坏

至于其馀3名申请人就自行陈词,其中陈骏炜认为原审法官没有恰当行使酌情权作出刑期扣减,包括他曾在疫情期间,任义工及育有小孩,认为判囚5年属刑期过长。又指,原审法官在审讯时作出的结论是「压倒性的唯一合理推论」,陈当时同样没有出庭给予证供,仅传召雇主作供并提及上海街有工程,但无法供述陈当时有否施工等,故认为「不可抗拒推论」是被告参与暴动;另就减刑方面,彭官解释须视乎罪行,直言暴动罪是非常严重,对社会造成直接破坏,又指不管甚么原因都不被容许,「政见唔容许,反对巴士加价都唔容许」,故驳回其定罪及判刑的两项上诉许可申请。

同样提出不服刑罚逾期上诉许可申请的谢浩庭被判囚5年,他指同类型案件的量刑起点较低,但彭官直指有关原因非有效要求作减刑理由,又指不同法官在审理同类型案件时,判刑有其不同考虑,无法深究案情,因此拒绝其相关申请。

法官向各人发减时命令

梁楀燊就陈词指欲争议环境证供,以及当时他是参与另一场示威,并在逃走时被捕。惟彭官指原审法官拒绝梁的证供,梁当时知悉案发现场附近发生的事情,认为一般人不会刻意进入当时的暴动范围,拒绝接纳梁是因「诸事八卦」,因此裁定他有参与暴动的意图。彭官认为,原审裁决稳妥,故同样拒绝有关申请。

法官同时向各人发出减时命令,即上诉人有权就法庭决定提出上诉,但若上诉再被驳回,法庭有权颁令各人在听候上诉期间的关押不计算入刑期之内。

控方案情指,理大在2019年11月11日起被占领,大批示威者持续上街聚集组成「战线」图「营救理大」。港警于11月18日晚在案发地点附近作围捕,大批身穿黑色衣物及戴口罩示威者在场与警员对峙,并以雷射光束照向警员、又以雨伞及杂物筑成阵地并投掷汽油弹等。警方其后作出驱散,并在案发现场附近先后拘捕包括4名申请人在内的大批人士。

案件编号:CACC4/2023

粤语组报道 编辑:施芷珊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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