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评论、关注点赞

  • Facebook Icon脸书专页
  • telegram Icon粉丝交流群
  • telegram Icon电报频道
  • RSS订阅禁闻RSS/FEED订阅

【屠龙案】法官著陪审团考虑被告知情度 掷汽油弹是否属恐怖行为

2024年08月20日 22:32 PDF版 分享转发

2024.08.20
【屠龙案】法官著陪审团考虑被告知情度 掷汽油弹是否属恐怖行为
「屠龙案」张慧玲周二(20日)续引导

「屠龙案」法官张慧玲周二(20日)续引导陪审团,就自称「屠龙」队长的从犯证人黄振强事前著队友毋须带装备,但另与其他小队讨论使用,法官指陪审团须考虑黄「讲咗几多嘢畀队友听」,其队友是否在知情下参与「计划」。法官又指,一名被告选择出庭作供,若陪审团接纳其口供应裁定罪脱。另法官亦引导陪审团指,掷弹是否属恐怖行为,交由他们作出决定。

串谋协议须先肯定各被告是否知情

法官张慧总结供词称,控方相当依赖「屠龙」成员于「杀警计划」前夕、12月6日至 7日间的对话,而据从犯证人黄振强的证供,当时「屠龙」正商讨如何配合共谋者吴智鸿一方的计划,将引出;而过往「屠龙」不会作「引战」,故上述所指「引战」必与「杀警计划」有关。而黄振强曾在行动前夕,称:「我哋呢啲冇第二次机会,一次足以玩完」,故控方指可从中得知行动涉及枪和炸弹,与「屠龙」过往行动非常不同,法官就强调,陪审团须先肯定各被告是否知情,直言:「要同意成为一分子先得。」

法官又表示,黄振强曾在另一群组内跟勇武小队「闪灯」、「蜘蛛」的代表提及行动时,将在油站附近掷汽油弹,以及每人放置闪灯在身,而「屠龙」队员就早有共识,不会亲自用枪和及炸弹,他在事前亦著队友毋须带武器和工具,惟却与其他小队谈及用汽油弹,指陪审团须考虑黄「讲咗几多嘢畀队友听」,以及其队友是否在知情下参与「12.8杀警计划」。

掷汽油弹是否属恐怖行为交陪审团决定

就另一从犯证人彭军壕,法官就提及彭曾供称,是因担心被吴智鸿报复故没有退出计划,法官强调彭父为警员,陪审团应考虑彭没退出的真正原因。

至于第7被告刘佩凝被控串谋众筹以作恐怖行为罪,根据法官总结证供,指黄振强、刘佩凝认识后,刘曾过钱给黄,并称「for 仔女」,控方就称魔法为汽油弹,而刘知悉「屠龙」行动涉及汽油弹,又指称掷汽油弹亦属恐怖行为;惟法官表示,掷汽油弹是否属恐怖行为交由陪审团决定,之后会向陪审团解释恐怖行为的定义,而黄振强曾跟刘的通话中,向刘讲述「杀警计划」,著她加大筹款力度,惟法官就指,两人的通话内容仅属黄的证供,并没有保存纪录。

若未肯定控方说法应裁李家田罪脱

另就案中7名不认罪被告,只有被告李家田一人选择出庭作供。他否认全部控罪,即包括是「12.8杀警计划」的串谋者,又否认曾管有手枪。法官就引导指,陪审团若认为其证供真实,或可能是真实,就要裁定李的罪名不成立。假若不信纳李的证供,但同时未能肯定控方说法,亦应裁定其罪名不成立,强调举证责任属于控方,而被告没责任自证清白。

法官同时覆述李的证供,指李提及自己欲就运动制作纪录片,故在示威现场蒐证资料,从没使用暴力或参与暴动,自己是因「贪宜」,望获得黄振强的金钱资助而留在「屠龙」,亦希望从「屠龙」背后故事获灵感,而他共获约 1万元,坦言自己为免失去黄的资助而对对方言听计从,曾协助剪接「屠龙小队精华片」,但他指自己在「屠龙」行动时只作旁观察,没参与行动,陪审团应思量黄振强是否明知李没参与行动,仍会对他作资助。

案件编号: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粤语组报道 编辑:潘加晴 网编:毕子默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请点赞转发分享👇👇👇Follow Us 责任编辑:周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