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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聯邦共和國憲法》

2017年01月02日 9:03 PDF版 分享轉發

作者:高智晟 下載:高智晟《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

希望之聲2016年12月13日報道,2016年12月10日,舊金山灣區的中國教育基金會舉辦了第30屆傑出民主人士頒獎典禮和系列論壇。參加活動的人士,包括專家、學者、維權律師、活動人士等,還有正在獄中的民運人士王炳章博士的女兒王天安,維權律師的女兒。耿格在發言時表示,她父親高智晟的另一本新書《共和國憲法》的書稿,近日已經送到海外。

耿格在頒獎儀式的發言中表示,高智晟律師出獄后寫的第一本書《2017,起來中國》中文版已經於今年6月出版發行,英文版將於2017年1月發行。高智晟律師的第二部書稿《中國聯邦共和國憲法》以及他的制憲記錄,最近也由朋友輾轉送到海外。據耿格介紹,這部書稿一共有12章,170條,509款,共11萬字。這本書將會在整理后,出版發行。

中國人權律師高智晟於2017年1月1日在海外《民主中國》網站發表2017年新年寄語,摘錄即將出版的《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第十二章《過渡條款》之最後三個條款予以提前披露。高智晟並稱,這將是邪惡共產專制中國的最後一個新年。

《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共12章170條509款150項另若干點,近三萬字。高智晟說,它將成為偉大、文明中國未來所有建立及生長的基礎。憲法關涉幾乎所有人的命運,不僅有對從立法、司法、行政及其相互權衡、聯邦式分權自治,更有人,公民,法人的自由和權利鋪陳與保護設計,對華僑、外籍華人、僑居中國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自由及權利都有設計。

憲法的最後三個條款,亦即過渡條款如下:

第一百六十八條對於前共產主義,以及曾為它們服務的、以意識形態為指導思想的政治組織、依附並聽命於它們的行或會組織均為犯罪組織。它們對人類生命、人性、人道及道德文明的毀壞後果人類文明史上空前絕後;是人類有記錄史上無底線毀壞人類名譽、最為邪惡、最為恐怖的犯罪勢力。作為拯救中國文明命運及人類基本聲譽措施的一部分,作為重造人民正義感情的必要步驟,應當對它們的領導人及其追隨者的犯罪行為予以刑事終究,這種終究不受任何時效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九條對前共產主義恐怖組織領導人及其追隨者犯罪追究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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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組織、維持、指揮、實施以恐怖方法搶奪國家政權、控制國家政權;背叛人類人性、人道和人類文明傳統、背叛人類法治感情、背叛民族利益及毀壞人類有價值的生存條件;

(2)建立、維持、指揮並實施基於恐怖政權與日常犯罪行為之上的法律秩序;

(3)始終以恐怖犯罪方法扼殺多黨民主憲政政體的建立;

(4)始終系統地殘殺人民、控制人民、剝奪和嚴酷限制人民的基本人權,非法拘禁人民,將無以數計的無辜人民關押于勞改場所;對人民任意綁架、秘密囚禁、施加酷刑、使無以量算的無辜人民遭到毫無尊嚴的非人道對待。

(5)為了外國人的利益恣意出賣國土、國家經濟利益,出賣國防和外交利益以及不同歷史階段的人力資源;

(6)始終系統摧毀自由產權經濟,公開人民財產、搶劫人民辛勞成果、限制人民的財產權;

(7)建立、維持、指揮、實施並始終系統摧毀人類人性文明、傳統文明和傳統價值觀的、摧毀人類天性思想能力的、公開背叛人類普適文明價值的恐怖教育制度;長期以恐怖方法迫使人民的政治意願和觀點的表達完全屈從於共產主義恐怖組織的高壓政治之下;人民因出身、世界觀、政治信仰不同見解而被殺害、被虐待、被失蹤、被非法監禁者尚連前恐怖政權自己也不能確算;

(8)長期系統地以恐怖殺害、酷刑、非法囚禁、暴力綁架、株連親族等殘酷方法鉗制人民的思想和言論自由;

(9)始終系統地、有組織地以最原始血腥的恐怖方式阻撓人民的信仰和良心自由的發展;

(10)「六四」屠殺、暴虐強拆以及以文書形式為共產主義恐怖思想掩罪;

(11)基於政治動機將正義行為判為有罪,基於政治動機對反人類的犯罪暴行不予追究;

(12)組建並維持恐怖的秘密警察制度,指揮秘密警察以恐怖方法綁架、囚禁、虐待、殺害異見人士,公開監控、干擾人民的私生活;

(13)公開系統地以犯罪方式控制、干擾人民的通信及信息傳播自由;

(14)搶劫、搶奪、私吞、侵佔國家和人民的財產為己有;

(15)長期系統地維持高收費就學、就醫、及高房價制度,拒絕建立具有普遍而實質意義的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制度,致大量生活中無能為力的人民以長期的人道痛苦中;

(16)維持近半個世紀的、人類歷史上獨有的「計劃生育」罪行;

(17)其他為受害人民具體告申的罪行。

第一百七十條:

1,基於本憲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內容,國家將系統地對共產主義恐怖組織的反人類罪行及其組織運作予以認真完整的揭露,以重造這片國土上人民的正義感情和重生的信念。

2,為了使人民及歷史保留對共產主義恐怖組織禍害意義的真實記憶,國家應當組建「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當以當時政治權力狀態、個人及組織對該恐怖政權所起的作用予以真實記錄、揭開共產主義及其恐怖政權的組織和運作,形成綜合報告結論、向全世界公布,以為人類文明鏡鑒。

3,曾在共產主義恐怖組織及其附庸行會組織中擁有權力的人,必須公開坦白其個人擔任的角色以及所作過的行為,不得提供虛假陳述,他們個人的罪行及其相關個人資料向公眾公開,他們的犯罪所得予以沒收,用以撫恤前非法政權的受害者。

4,對因前非法政權原因而損失生命、自由或財產的受害人,國家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與受害人或其親人一起探尋撫恤與解決之道,不再制定支持以金錢或物質損失賠償訴訟的法律。

5,對於前共產主義恐怖組織以及服務其或受其影響、控制的各類社會組織之政治、經濟、組織等類文件均屬國家所有。「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使命結束后,所有這類文件作為檔案存留,以為後人鏡鑒實證。

6,對於前共產主義恐怖組織及其附庸組織、行會中擁有權力或骨幹人員,或專以美化前非法政權為其主要收入來源者中不構成犯罪的,將予終身或確定期限的競業限禁,具體由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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