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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泛濫下的羅昌平案

2021年10月11日 6:36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來源:民生觀察

新聞媒體人先生日前因為在微信上對熱播的所謂抗美援朝劇——《長津湖》進行點評,被海南省三亞市公安局吉陽分局以涉嫌“侵害名譽、榮譽罪”刑事拘留。

 

自從中國2018年頒布實行《英雄烈士保護法》(簡稱“英烈法”)以來,究竟有多少人士因為在網路上發言而遭致拘押、判刑的處罰,至今沒人能夠完整統計,因為在信息嚴密封鎖的當下,很多人判刑后仍不為外界所知,但從各方途徑業已披露出來的信息,可以發現“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已經日益頻繁地被警方使用,而公民因言及英雄烈士而遭罪現象日益普遍。

 

出現如此情況究竟是公民對英雄烈士大不敬,屢屢出現損毀英烈名譽言論,還是另有原由?這顯然值得國人及一切法律人士認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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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先來看看羅昌平先生究竟言說了什麼而招致警方以污辱英烈罪名拘押。

 

10月6日,羅昌平先生在微信上發言“半個世紀之後國人少有反思這場戰爭的正義性,就象當年的沙雕連不會懷疑上峰的‘英明決策’。//@幸福微甜1233:至於這場戰爭,不必作過多的評價,看看現在的和現在的韓國,所有答案一目了然。”

 

網友分析,致使羅昌平被拘押的直接原因應該是他在微信中用的“沙雕連”及“英明決策”兩詞帶有譏諷意味,被指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從羅昌平先生整個發言來看,全文並非是要刻意污辱什麼英雄烈士,而是指斥國人缺乏反思,對戰爭是非對錯沒有符合歷史真相的認識。由此可見,羅昌平先生對所謂抗美援朝有著不同於時下官方灌輸給大眾的看法。因為有這種不同看法,所以對朝鮮戰爭中那些戰死的志願者也有著不同的評判。也就是說,羅昌平先生對半個世紀前的那場,中國軍隊前往參戰的意義有著不同於官方的看法,而這種看法就直接關係到對在那場戰爭中戰死的軍人的價值評判。或者更直接地說,就是羅昌平對中國官方認定的抗美援朝戰死的軍人為英雄烈士存在質疑。而這種不同看法及質疑,正是產生了官方認定他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根由。

 

尊崇英雄烈士是人的正常情感與精神表現,也是一個民族精神傳承的方面,原本應該發於人的自覺,是不需要也不應該被強迫的。一個人如果真心認定了某種英雄烈士,那無需外力強迫自然就會對其尊崇,而相反,如果一個人不認定某種為英雄烈士,那麼外界如何強迫也是難以產生尊崇情感的。

 

羅昌平先生因為對朝鮮戰爭性質出現與官方灌輸觀念不一致看法,由此而產生對朝鮮戰爭中陣亡軍人英雄烈士定性的質疑,這是很正常的,也是一種無法強迫的情感。因此,與其說羅昌平在言詞中出現了讓外人產生歧義而誤認是污辱英烈的用詞,還不如說羅昌平先生對朝鮮戰爭提出了質疑並真實地表達了自己的情感,而沒有也不存在要有意污辱誰的主觀意願。

 

如此一來,很顯然的是,羅昌平事實是質疑朝鮮戰爭性質,也因此對在該戰爭中陣亡軍人存在自己的看法,也就是對戰死者是否應該被認定為英雄烈士持保留意見。由此在用詞上沒有那麼尊崇恭敬而讓某些人刻意解讀成侵害英烈名譽。

 

一個因為質疑戰爭性質,進而對在戰爭中陣亡軍人是否為英烈存有看法,這居然就可以被當作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嗎?根據《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規定“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對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以辯證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認識和記述歷史。”既然國家鼓勵研究,那就內含著允許質疑,否則還研究什麼?何謂研究?如果官方認定的就完全服從,只能讚美,那還有什麼研究可言?同時,法規中明確“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認識和記述歷史”,那辯證法就是要一分為二,要看到正反兩面,要遵從歷史實事,要去偽存真,由表及裡。那就是要敢於直面歷史,敢於質疑定論,不斷追求真相與真理。因此,羅昌平先生對朝鮮戰爭提出質疑,存在自己看法,完全是正常的,應該的,為法律所允許的,是該得到鼓勵與保護的。怎麼一下竟成了侵害英烈名譽?

 

分析至此,我們不難看到羅昌平先生今日遭罪,皆因對英烈存在與官方不同評判。而與官方不同評判,是否就當定罪呢?這顯然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如此。

 

我們只要稍作回顧,就會發現《英雄烈士保護法》出台後接連被辦理的眾多所謂污辱英烈案,事實皆產生於公民對官方認定的英烈存在自己的看法,而提出些質疑,並因此招致被以污辱英烈罪處罰。這樣看來,這些案子的根本問題不在於污辱,而在於官方認定的英烈,公民個人不認為是英烈,或者公民不認同這種英烈。

 

這種官方認定的英烈而公民不認可,或存在質疑,進而遭致官方以侵害英烈名譽治罪的情況,就是英烈法出台後頻繁發生公民言及英烈被定罪的根本原因所在。這就進一步涉及到一個英烈究竟該由誰來認定?該以什麼標準來認定的問題?

 

到目前為止,我們顯然只是看到官方認定英烈,而且只允許官方認定的英烈為英烈,而中國民眾沒有參与評定英烈的可能。這就出現官方認定的英烈,民眾未必認可,而民眾認可的英烈,官方未必認可的情況。在此情況下,官方不是採取與民眾協調,達成對英烈儘可能一致看法,而是通過手中權力將一切不認同自己認定的英烈人士繩之以法。這種強迫人尊崇自己認定英烈的方法,顯然于情不合,于理也不通,並且公然違背自己頒布的英烈法有關條款,也嚴重踐踏著憲法有關保護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規定。因此應該停止濫用英烈法,應該重新審視那些所謂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案。

 

民生觀察  202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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