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泉案一审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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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泉案一审辯護詞

帖子锻炼身体学翻墙 » 2012年5月29日

郭泉案一审辯護詞

郭泉案一审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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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郭泉案一审辯護詞

帖子锻炼身体学翻墙 » 2012年5月29日

斯偉江、郭蓮輝 : 郭泉案辯護詞
(一審)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國法律,我們接受被告人郭泉的委託,擔任他的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郭泉的合法權益,人格尊嚴,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特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慎重考慮。

(特別申明:辯護人對郭泉案件事實只提出法律評價,不涉及政治上的評價)。

基本觀點:辯護人完全不同意起訴書指控的所謂郭泉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兩辯護人經認真調查研究後,得出的一致結論是,從犯罪構成要件看,郭泉是完全無罪的,應立即無罪釋放。

76 年前,也在江蘇,章士釗為陳獨秀危害民國案辯護詞中說,「政府不等於國家,民國的主權在民,復辟國體才是叛國,才是危害。否則,不論對於政府或政府中何人 何黨,有何抨擊,都是正常的,只有半開化的國家才會以此「臨之於刑」。半個多世紀過去,這個辯護詞似也可以用在郭泉身上,只不過,76年後的辯護人想加上 一句,「執政黨不等於國家政權」,以言論批評、甚至抨擊執政黨、政府的行為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郭泉試圖推翻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如果指控一介書生試圖以和平方式來推翻擁有幾百萬軍隊和警察,擁有核武器的世界強國的國家政權,顯然是匪夷所思的。

第一, 國家政權難以和平顛覆,郭泉涉及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1,【國家】國家政權是指什麼?國家是領土、人民、政府、對外主權的混合物[1],如何顛覆?能被誰顛覆?正如一位印度的先哲對亞歷山大大帝說,你看征服 者來,去,何曾對這塊土地帶來什麼?作為一個領土、人民、政府、對外主權的集合體,理論上是無法進行顛覆的。不管你如何定義顛覆這個詞的意義。

【政權】政權是什麼?政權是統治一個國家的權力。這種統治權是由國家機構代為行使,國家政權機構包括國家機關組織本身及擔任國家機關的政務官員和事務官 員。這個統治權,在中國封建皇朝,這個權力屬於皇帝,所以稱之為家天下。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皇土,率土之濱,莫非皇臣。」
【主權在民】在 現代國家,這個統治權力屬於人民。無論是美國的we people(我們人民),還是中國《憲法》的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政權機關是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權力,他們本身只是受托人,而不是他們本身就產生、擁有的這 個政治權力。我國78憲法把公民權利和義務一章放在國家機構之前,就說明了這一點 。因此說要顛覆這個政治權力,無論是意圖顛覆人民對國家的主權,還是顛覆國家機關,唯一的路徑就是違背人民的意願,使用暴力征服人民,從而變成家天下或者 其他形式的獨裁,將人民從主權者的地位變成被統治者。這就是章士釗所說的:「民國的主權在民,復辟國體才是叛國,才是危害」。用其他方式如欺騙的方式是難 以征服人民的,正如我國一貫的說法,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加上人民都有理智,能分辨清楚到底是自己擁有主權,還是皇帝擁有絕對權力。

【民主選舉】如果人民通過民主方式更換政權機關中的政務官,那麼這種方式,可以稱之為民主選舉。如國家領導人更換。如果人民通過民主的方式要求改變政權機 構的設置,那麼這種方式,可以稱之為政治改革。如修憲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如果人民通過暴力的方式,推翻欺壓自己的暴政,可以稱之為革命。如辛亥革命。如 果不是人民通過暴力方式革命,而是外族武力入侵,或者一小部份人通過暴力(政變、武力)掌握政權,這是征服(如滿清)或軍政(如北洋軍閥)。這些統治者不 代表人民,也不是民主,而辛亥革命是代表人民,故稱之為革命。這是歷史書上的常識。

【顛覆】顛覆,按照字面意思就是將對像倒置,引申為推翻。推翻、倒置都是需要用物理力量的,用文字是無法完成推翻、倒置的。何況是擁有數百萬軍隊的國家政權。
【結 論】因此,不僅理論上無法顛覆國家政權,而且行為上也不能顛覆。這個罪名顯然是無法用和平的方式來觸犯的。而郭泉一介書生,被指控顛覆國家政權罪,以一人 對13億人,以一介書生對抗數百萬雄兵的核國家,顯然是不可能的。公訴人可以說,本罪是行為犯,不論結果,但是,如果這個行為和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那 麼我們說不構成犯罪。郭泉寫的新民黨黨綱中明確寫明,不用武力,不建軍隊。這就更清晰地表明了——郭泉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類比】國家 政權屬於人民,人民是國家政權的所有者。政府是人民建立起來行使公共智能的機構,只是公民權力的受托者。其關係猶如委託人和律師的關係。郭泉作為委託人, 隨時可以解聘委託律師。人民也可以隨時更換國家機構和執政者。人民是業主,業主大會是小區管理權的主權者,業主委員會是選舉的,物業公司是受聘用的。業主 大會有權解聘物業公司。
【人民的監督權】人民建立國家政權,是完全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礎上。人民建立國家政權,是部份讓渡自己的權利,來行 使公共職能。為了防止國家政權墮落為反人民的暴政,人民有監督、制約、選擇、罷免國家行政機關的各級官員的權利。首先,人民通過憲法規定,讓一些國家機構 來監督另一些國家機構。其次,人民保留了用選票更換國家執政者的權利。再則,人民個體保留了諸多權利,如言論自由權,這是人民未讓渡給國家的權利,用來防 止政府矇騙民眾,用以表達自由意志等等。人民個體還保留了結社的權利。以結合志同道合的人做感興趣的事情,乃至結成政黨,通過人民的選擇,取得執政地位。 這些原則都可以在我國憲法中予以確證。
【暴力革命】如果執政者失去了人民的同意,就會失去合法性。人民會用選票更換執政者,這是人民的基本 權利。如果人民不能用選票或者其他和平方式更換執政者,那麼,這個執政者必定是獨裁者。當人民無法忍受少數人的獨裁統治又無法用和平方式更換執政者時,這 時,就會發生暴力革命。
我們認為,以上這些原則是基本的政治常識,也是基本的政治倫理。我們對郭泉案的辯護意見,將在這樣的常識下展開。
2,國家政權是指人民對國家政權機構的控制,郭泉並無顛覆人民對國家機構的控制的主觀目的。
即 使國家作為修飾詞,修飾政權,即試圖顛覆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從所有郭泉的文章來看,郭泉明確表明不是要顛覆 國家政權(見民主先聲第52、53、57、79、84、92、340),郭泉從來沒有試圖顛覆上述國家機構,無論是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地方各 級人大。相反,郭泉的文章中非常清楚地表明其不是要顛覆國家政權。因此,郭泉沒有這個主觀意圖,而郭泉是要求用多黨競選的和平方式,由人民選擇執政黨,並 無摧毀舊的國家機構,重建新的國家機構的目的。
3,和平方式無法顛覆國家政權,除非用武力,郭泉倡導的是競選方式,並無武力顛覆之意。
和 平方式無法顛覆國家政權。首先顛覆的意思就是將對像倒置,(漢語詞典)引申的意思是推翻;從來沒聽說過和平方式能顛覆國家政權的。即使不流血的顏色革命, 那也不能算顛覆國家政權,只能說是執政黨的更換,國家機構並未更換,更未顛覆。要是顛覆了國家機構,誰能執政呢?誰又能用什麼方式管理國家呢?更換執政 黨,更換的是決策官員,而不是事務官員,猶如公安部長換了,而下面的公務員是不會換的。
再認真想一想,任何人如果想推翻上述所有國家機關, 或許唯一的方式就是武力,並在奪取政權後,全面拆毀原有機構,重新建設新的政權機關。如中國共產黨奪取政權一樣。這樣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也是被郭泉所反對 的。試想,單拿中央軍委來說,指控任何人不靠武力能推翻領導有數百萬軍隊的中央軍委,豈非癡心妄想?

漢語顛覆之意,是將對像倒置的意 思,推翻,是將對像推倒的意思。我們是無神論國家,不相信特異功能,從來沒聽說過,用言語、文字就能將對像倒置、推翻的。物品要倒是自己倒的,而不是別人 說說就能倒的。而郭泉的行為,從未涉及到武力,何來顛覆之說?郭泉所寫的新民黨黨綱中明確寫明,不用武力,不建軍隊。就清晰地表明了這一點。
第二、社會主義制度內涵是一種發展中的內涵,郭泉主張的是民主社會主義,其主張也是社會主義的一種,都是社會主義範疇,就不存在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和行為。
1,社會主義制度是不斷變動中的制度,從建國以來,社會主義制度的概念一直在變化發展。
我 國54憲法中的所有制,除公有制外,還有資本家所有制[2]。我國的75憲法規定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是生產資料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國家實行計劃經濟 [3]。82憲法規定了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是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4]。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提出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並存[5]。
從 憲法對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定義的變遷就可以清晰地看出,社會主義制度是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昨天堅持認為是真理的社會主義定義,隨著歷史的發展就會被超越, 否定。鄧小平同志的社會主義理論是開放的社會主義,而不是殭化的社會主義。我們曾經以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為神聖不可侵犯,當時的投機倒把罪,不就是現在所有 成功商人的必備功課嗎?私有經濟曾經被認為是資本主義的尾巴,而今,這些曾經的「投機倒把者」、私營企業主中的佼佼者,目前不都被評為優秀的社會主義建設 者嗎?難道我們不應該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社會主義制度嗎?鄧小平說過,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也可以搞市場經濟,這些對社會主義的解釋,放在文革中, 不都成了走資派。到底誰錯誰對,誰得益,這個是非標準誰都清楚。
2,郭泉民主先聲文章主張的內容也稱是社會主義制度,只不過加上了民主二字而已。既是宣傳社會主義就不存在推翻社會主義之罪。
郭泉主張的是民主社會主義制度,只不過多了民主二字,而人民民主是我們憲法的核心。因此,其認為也是社會主義的一種,郭泉只是要求全民福利下的社會主義,何曾有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社會主義制度是一種制度,一種經濟模式。
在 郭泉的文章和行為中,明確提出要消滅剝削,也並無和社會主義制度相違背之處。如果說,現在仍有剝削制度,是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那也不是郭泉讓它們重生 的,因此,我們不能以狹隘的眼光去理解社會主義概念。作為司法工作者,更應當從法律條文對社會主義的定義去認定社會主義制度,而不是殭化、機械理解社會主 義。
3,社會主義制度內涵不包括中國共產黨領導,社會主義制度是一種經濟制度。
憲法序言中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這說明,社會主義制度只是一種經濟制度,不包括政治。
憲法的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其中就包括了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這就很明確說明,社會主義制度和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並不是反對社會主義制度。
因此起訴書指控郭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不成立,郭泉無此主觀目的,也無客觀行為。按照犯罪構成,郭泉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三,和諧社會不應該搞文字獄,郭泉的主張絕不會顛覆國家政權,更不會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所有郭泉的文章,可以分為幾類,一類是涉及新民黨黨章、黨務黨建大綱等;一類是描述自己經歷的文章;第三類是對時事的評論;其核心思想是,宣傳多黨競選的民主社會主義思想,批評、反對中國共產黨搞「獨裁」。
1,郭泉提倡的多黨競選本身不違反人民民主專政原則,多黨競選也可以成為人民民主專政的一種形式,是人民選擇執政黨的不同方式。
憲 法規定的人民民主專政並沒有規定執政黨的產生方式。憲法的序言中提到,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根據權威學者理論及邏 輯,憲法法律的效力存在於憲法主文。如果說憲法序言也是法律,那麼誰又能違反憲法序言第一句: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這一描述事實的語言,誰 又能違反呢?這是基本的法理常識。
其次,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領導方式,這只是現階段人民民主專政的一種形式,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長期存在和發展,就表明郭泉提倡的多黨競爭並非就不是今後的選項,只要人民願意,就可以發展多黨合作方式為多黨競爭加合作,當然一切取決於人民。這在邏輯上也是成立的。
多黨競爭,並不排斥多黨合作。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多黨制,雖然在一些時候是競爭關係,但是,在更多的時候是合作關係。正如人之相交,古人說,要當諍友。說好話的未必是對你好,和你競爭的,未必就對你不好,這是一個顯而易見的道理。為什麼用到政黨上就變成顛覆政權呢?
2,黨不是國家政權,反對共產黨法律上不是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無 論在憲法還是全國人大的網站上,共產黨不是國家政權。反對一個政黨,哪怕是執政黨,也並不能推出就是反對政權,起訴書指控的理由,正好是鄧小平、江澤民、 胡錦濤所批評的黨政不分思想。辯護人想問一句,到底是公訴人對,還是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錯了?如果執政黨就是國家政權,那麼,請問要國家機構又是什 麼?如果中共中央總書記就是國家元首,那又何必要國家主席呢。反對共產黨就是反對國家政權的理論,就是黨政一體的理論,恰恰是中國共產黨自己都要反對的。
其次,觸犯本罪是要既顛覆國家政權,又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如果人民選出的新執政黨也是搞社會主義制度,本罪就無法構成。
3,反對執政黨「壟斷執政」的方式並不是顛覆國家政權,更不是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首 先,據郭泉文章及言論,郭泉並不反對中國共產黨,其反對的只是中國共產黨的「獨裁」行為,郭泉要和中國共產黨競爭,由人民來選擇執政黨。那麼,事實上,中 國共產黨獨裁了沒有?憲法講的是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如果沒有獨裁,郭泉反對的是一個虛假的現象,有什麼社會危害性?又如何能顛覆國家政權。
其次,郭泉反對中國共產黨的所謂獨裁行為,其實從邏輯上來說,他不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只是反對中國共產黨所謂壟斷執政黨的行為。
(鄧 小平說過:如果中國有朝一日變了顏色,變成一個超級大國,也在世界上稱霸,到處欺負人家,侵略人家,剝削人家,那麼,世界人民就應當給中國戴上一頂霸權主 義的帽子,就應當揭露它,反對它,並且同中國人民一道,打倒它。如果共產黨真的有一天搞獨裁,按照小平同志說的,郭泉也沒錯)。
4,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但是,選擇執政黨的權力在於人民,郭泉所說的多黨競選在理論上和人民民主專政不相違背。
中 國共產黨其執政的前提是代表人民執政,其執政的方式是通過對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來實現的。關於第一句話,胡錦濤主席說過,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不是一成不 變的。因此,邏輯推下去,如果哪一天中國共產黨不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了,中國共產黨就會變成在野黨。第二句話,中國共產黨本身並不是國家政權機關,而是通 過對政權機關的領導,在憲法法律框架下行事。黨通過向政權機關推薦候選人,政權機關、尤其是全國人大通過選票等合法形式予以確認,執政黨才能發揮領導作 用。因此,反對執政黨的行為,和反對政權機關是不同的事情。因此,執政黨如果無法通過政權機關的確認,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確認,執政黨本身就會變成在野 黨,這就是胡錦濤主席所說要居安思危的重大意義。如果多黨競選導致中國共產黨變成在野黨,那是人民的選擇,而不是郭泉的選擇,郭泉一個人,何德何能指揮人 民,如果人民選擇了多黨制,憑什麼要郭泉來承擔這個責任?
請合議庭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郭泉反對的是執政黨的「獨裁」,其針對的是黨派的行為。我們不論其反對的是否是正確,但可以肯定其反對的不是政權機關本身。從邏輯上說,郭泉的行為和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無關。
反對專制、獨裁等言論,中國共產黨的領袖、新華社社論多次提出,應該是不存在有任何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郭泉沒有這樣的犯罪事實,因此不構成犯罪。
5,提倡多黨競選即使錯誤,也只是理論上的問題,沒有社會危害性,不構成犯罪。
近期國家領導人和中宣部都撰文批駁多黨競選理論,認為,這個理論是錯誤的。這都是在郭泉入獄之後進行的。況且理論文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具有溯及力。
其次,如果說提倡多黨競選是犯罪,那就無需進行理論批判了,倒過來,既然是理論批評,那麼就是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的範圍。學術無禁區,這也不能構成犯罪。
多黨競選不會導致中國共產黨失去執政黨地位,根據憲法三個代表理論,中國共產黨是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代表者,人民只會選擇共產黨。郭泉提倡的多黨競選理論,在實踐上沒有絲毫的社會危害性,沒有社會危害性的,不構成犯罪。
第四,郭泉撰寫發佈的新民黨黨章和黨建黨務大綱只是文章、所謂非法組織新民黨、積極發展黨組織和成員的行為並不存在,郭的行為屬於言論、結社自由範疇,其行為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1,首先,新民黨黨章和黨建黨務大綱只是一個綱要文章,且內容並不違法。
郭泉的文章無非就是鼓吹宣傳多黨競選的民主社會主義,組織新民黨的行為無非是發佈了一個理念,並無真正的組織行為。如果寫文章就構成犯罪,豈不是古代的文字獄。胡耀邦總書記也說過:今後我們要廣開言路,再不要搞「思想犯」了。
1945年7月,毛澤東與黃炎培的談話:「我們已經找到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個週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南京大學顧肅教授的公開文章中說,有所選擇、競爭和比較,才是真正的民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該有憲法保障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我們應該維護憲法,維護它的每一條,維護它賦予每一個公民的正當權益,維護民主與法制。
2,郭泉沒有非法組織政黨的行為。
起訴書指控郭泉非法組織政黨,那麼,請問,我們國家有合法組織政黨的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規定的方式嗎?如果郭泉想組黨,可以去哪裏合法申請組織一個政黨?如果說都不能合法組織政黨,那麼憲法規定的結社自由又是什麼?我們無法知道,如何叫合法組黨?

3,新民黨不是一個有組織的政黨。
再 次,孔強、王喜強的證言無法證明郭泉有組織行為,郭泉任命他們做省黨部主席。按照新民黨黨章,這種不是組織行為,無非讓他們散播理念,並無其他意圖,其 次,認同理念而沒有上下控制系統不屬於組織。試問,公訴人能提供一個正式的新民黨成員名單嗎?能提供新民黨黨主席和省主席之間的組織方式嗎?如果說,郭泉 認為的,認同他理念的就是新民黨成員,這只是思想傳播而已。組織是要雙向的,沒有成員和成員之間的互相認可,光一個人說你是我的黨員,就不是組織。試問, 孔強同意沒有,王喜強同意沒有?更何況郭泉與孔強、王喜強連面都見過。《現代漢語詞典》第1820頁解釋組織的意思是(1)安排分散的人或者事物使其有一 定的系統性或整體性[6]。郭泉的新民黨並無有這樣的形式和功能。相反,公訴人提供的至少三個以上證言明確證明,這些和郭泉有接觸的的人都認為新民黨不是 一個實際存在的政黨,只是一個網絡黨。
辯護人認為,郭泉的所謂新民黨只是一個理念的政黨,誰認可了,無須任何手續即可成為黨員,無須手續,即可以不成為黨員,誰都可以成為黨部代主席,這種黨,根本沒有什麼組織紀律,入黨手續,如果將其和中共共產黨的黨章和組織比較,這根本無法算一個現代政黨。

4,在中國國土上,組黨未必犯罪。
首 先,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組黨就是犯罪,相反憲法規定了公民的結社自由。其次,如果說,在中國的國土上成立除中國共產黨和8個民主黨派之外的政黨就是犯罪, 那麼請問,在台灣、香港的那麼多政黨,他們是不是在中國領土內,他們是不是政黨?為什麼連戰、吳伯雄、陳菊等來,我們中國共產黨領袖還要親自迎接這些非法 組織的領導?為什麼不把他們繩之以法?顯然,在中國的國土上還是有結社自由的,哪怕這個黨只有一個人。既然能在國賓館設宴迎接國民黨的吳伯雄,那麼就不能 以組黨為由在法庭上審判新民黨的郭泉。

第五,指控郭泉通過互聯網策劃民主革命藍色運動,七日在家革命等活動。這些都是涉及宣傳所謂民主理念,並無社會危害性,並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1, 民主藍色革命運動只是一種理念,並不違法,不構成犯罪。
請問郭泉這個民主革命藍色運動、和七日在家革命,除了他的文章外,有何證據證明有任何響應,又有什麼實際社會危害性,如果一個人寫一篇文章都構成犯罪,我們和明、清時期的文字獄又有何區別?

藍 色民主運動,所說的就是民主方式變更執政黨。我們憲法也認同民主,從毛澤東到胡錦濤都說民主是個好東西,為什麼郭泉宣傳民主就是犯罪。人民是否有權更換執 政黨?如果有,那麼郭泉就沒錯。另外,這藍色民主運動號召大家佩戴藍色的領帶,手帕等,這只是一個行為藝術,更名沒有什麼顛覆國家政權的意思,推廣民主理 念,何罪之有?

2. 七日在家革命只是一個理念,並無社會危害性。
郭泉的所謂七日在家革命,首先沒有社會危害性。事實上也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請問,誰響應了?公訴人沒有任何證據。
其 次,郭泉的文章中明確表明:七日在家理論的目的就是讓中國共產黨召開政治協商會議,提前終結一黨執政,從而開始多黨競爭,也不存在顛覆政權,推翻社會主義 制度的目的。其手段是在家不和專制者合作,不為專制者服務,是為了避免街頭流血,這種目的和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沒有關聯性。
再次,誰又會響應這個理念?按照三個代表理論,中國共產黨都代表全體人民了,誰又會響應郭泉的號召而不上班呢?何況,大家也都是要養家餬口的。辯護人想問,如果郭泉忽然想出一個辦法說,要引爆太陽,滅絕全人類,那麼是不是也是顛覆國家政權罪呢?
七 日在家革命,理論上涉及的是罷工權,82憲法之前,都規定了罷工權,82憲法雖然沒有規定,沒有規定的理由是工人都當家作主了,不需要罷工了。這說明罷工 權仍然保留在人民手中。只不過無需使用而已。社會在向前發展,如果75年文革中的憲法都有罷工權,說之後人民就失去罷工權了,那麼我們國家宣傳的進步又是 什麼?郭泉呼籲大家行使罷工權,如果人民覺得沒有需要,就不會響應,如果人民覺得需要,也可以行使。決定權在人民,如何能顛覆國家政權?

第六,起訴書指控郭泉借維權之名,策動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既沒有事實依據,邏輯上也是錯誤的,維權維護的是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維權不會推翻社會制度。

首先,郭泉對維權人士說的,只是希望通過多黨競選,解決他們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事實,如前所說,這種理論並不會導致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其 次,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證明郭泉在借維權之名策動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郭泉文章中有時會有些言語涉及到共產黨,但是,往往是針對中國共產黨的獨裁行為,如前面 所說,既然,中國共產黨沒有搞獨裁,對著空氣打拳,有什麼所謂損害?其次,政黨不等於社會義制度。起訴書的邏輯也是錯誤的。

第三,郭泉幫助軍轉幹部、抗美援朝老兵、城市退伍志願兵、被買斷工齡者、城市被拆遷房屋者、城市被經租房屋者、乙肝病毒攜帶被歧視者等弱勢群體維權,維護的都是他們的合法權益,幫助他們解決問題,只會是幫助社會穩定,而不會顛覆政權。

第七,根據刑法第105條的規定,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者、及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應該是組織犯罪(即有組織的多人共同犯罪),郭泉一個人分身乏術,單人根本就無法構成本罪。

刑 法規定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從條文看,郭泉到底是首要分子還是積極參加者,抑或是其他參加者。如果是首 要分子,那麼其他次要分子是誰?如果郭泉是積極參加者,那麼誰是首要分子。因此,以此罪名來指控一個單人犯罪是錯誤的,邏輯上也無法成立。
如果說新民黨是一個眾多黨員的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政黨,那麼為什麼今天站在被告席上只有郭泉一個人,其他的黨員為什麼不被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長、審判員:

任何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歷史是後人寫就的,法官的職能是依法審判,依照的法律是現行的憲法、法律。我國刑法105條,法律規定非常明確,顛覆國家 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才構成犯罪。郭泉的理論只反共產黨的所謂「獨裁專制」,提倡全民福利的民主社會主義制度,提倡由人民選擇執政黨,其行為不滿足 犯罪構成四要件,完全不構成犯罪。

根據我國法律,合議庭法官要依據事實證據內心確認被告人郭泉構成犯罪後才能判刑,如果有悖於法,是迫於某種行政的指示或壓力做出錯誤判決,法官對人民、對歷史、對自己都是應當負有責任的。

毋 庸諱言,郭泉或許是一個走在時代前面的人,卻並沒有失去理智,從庭審看,相反條理清楚,曾經也是你我的同行,郭泉的主要理論無非是看得超前、想得超前而 已,其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我們在歷史教科書中可以看到,任何走在時代前面的人都會受些誤解,譬如孫中山作為先行者,當時被滿清政府通緝,中國共產黨的創 建者李大釗、陳獨秀被當時政府定罪。歷史告訴我們那些將先行者定罪的人,都已經把自己釘在了歷史的恥辱柱上。前車之覆,後車之鑒。
76年以 前國民黨指控陳獨秀危害民國罪時,國民黨的御用文人說:反對併圖謀顛覆國民黨者,即為反對併圖謀顛覆國家,即為危害民國,亦即為叛國。」76年過去了,中 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不應該再重新用這個荒唐邏輯,中國共產黨有本事贏得民心打敗國民黨,辯護人相信,應當能超越這個「反黨即叛國」的荒 謬結論!76年前的辯護詞今日仍具現實意義,如今郭泉被推上被告席,辯護人不禁為之深深遺憾。
綜上,辯護人認為,郭泉是無罪的;如果,郭泉被判有罪,歷史將一定會做出公正評價!像林昭、李九蓮、鍾海源、張志新、遇羅克那樣。我們不希望歷史的悲劇重演。


辯護人: 斯偉江、郭蓮輝
2009年8月7日

註:如果語詞中不當之處,請按照我們的特別申明解釋,律師只發表法律評價,不涉及政治評價,敬請諒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1933年蒙得維亞國際公約對國家的定義。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a) a permanent population; (b) a defined territory; (c) government; and (d)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
[2] 54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在主要有下列各種: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者所有 制;資本家所有制。第八條 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第十條 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資本家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其他資本所有權。
[3] 《75憲法》規定: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階段主要有兩種: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78憲法第八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不可侵犯。國家保障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國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劃,侵吞、揮霍國家和集體的財產,危害公共利益。
[4] 《82憲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第七條 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營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5] 04年82憲法修正案後: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
[6] 《現代漢語詞典》頁1820 其他組織的解釋是:(2)系統配合關係,(3)、紡織品經緯紗線的結構。(4)、機體中構成的器官。(5)、按照一定的組織和系統建立起來的集體。
夏勇,國家保密局局長 《中國憲法改革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載俞可平主編《中國學者論民主與法治》頁185(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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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郭泉案一审辯護詞

帖子锻炼身体学翻墙 » 2012年5月29日

斯伟江、郭莲辉 : 郭泉案辩护词
(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接受被告人郭泉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郭泉的合法权益,人格尊严,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特别申明:辩护人对郭泉案件事实只提出法律评价,不涉及政治上的评价)。

基本观点:辩护人完全不同意起诉书指控的所谓郭泉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两辩护人经认真调查研究后,得出的一致结论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看,郭泉是完全无罪的,应立即无罪释放。

76 年前,也在江苏,章士钊为陈独秀危害民国案辩护词中说,「政府不等于国家,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害。否则,不论对于政府或政府中何人 何党,有何抨击,都是正常的,只有半开化的国家才会以此「临之于刑」。半个多世纪过去,这个辩护词似也可以用在郭泉身上,只不过,76年后的辩护人想加上 一句,「执政党不等于国家政权」,以言论批评、甚至抨击执政党、政府的行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郭泉试图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如果指控一介书生试图以和平方式来推翻拥有几百万军队和警察,拥有核武器的世界强国的国家政权,显然是匪夷所思的。

第一, 国家政权难以和平颠覆,郭泉涉及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1,【国家】国家政权是指什么?国家是领土、人民、政府、对外主权的混合物[1],如何颠覆?能被谁颠覆?正如一位印度的先哲对亚历山大大帝说,你看征服 者来,去,何曾对这块土地带来什么?作为一个领土、人民、政府、对外主权的集合体,理论上是无法进行颠覆的。不管你如何定义颠覆这个词的意义。

【政权】政权是什么?政权是统治一个国家的权力。这种统治权是由国家机构代为行使,国家政权机构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本身及担任国家机关的政务官员和事务官 员。这个统治权,在中国封建皇朝,这个权力属于皇帝,所以称之为家天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皇土,率土之滨,莫非皇臣。」
【主权在民】在 现代国家,这个统治权力属于人民。无论是美国的we people(我们人民),还是中国《宪法》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机关是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权力,他们本身只是受托人,而不是他们本身就产生、拥有的这 个政治权力。我国78宪法把公民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就说明了这一点 。因此说要颠覆这个政治权力,无论是意图颠覆人民对国家的主权,还是颠覆国家机关,唯一的路径就是违背人民的意愿,使用暴力征服人民,从而变成家天下或者 其它形式的独裁,将人民从主权者的地位变成被统治者。这就是章士钊所说的:「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害」。用其它方式如欺骗的方式是难 以征服人民的,正如我国一贯的说法,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加上人民都有理智,能分辨清楚到底是自己拥有主权,还是皇帝拥有绝对权力。

【民主选举】如果人民通过民主方式更换政权机关中的政务官,那么这种方式,可以称之为民主选举。如国家领导人更换。如果人民通过民主的方式要求改变政权机 构的设置,那么这种方式,可以称之为政治改革。如修宪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如果人民通过暴力的方式,推翻欺压自己的暴政,可以称之为革命。如辛亥革命。如 果不是人民通过暴力方式革命,而是外族武力入侵,或者一小部份人通过暴力(政变、武力)掌握政权,这是征服(如满清)或军政(如北洋军阀)。这些统治者不 代表人民,也不是民主,而辛亥革命是代表人民,故称之为革命。这是历史书上的常识。

【颠覆】颠覆,按照字面意思就是将对像倒置,引申为推翻。推翻、倒置都是需要用物理力量的,用文字是无法完成推翻、倒置的。何况是拥有数百万军队的国家政权。
【结 论】因此,不仅理论上无法颠覆国家政权,而且行为上也不能颠覆。这个罪名显然是无法用和平的方式来触犯的。而郭泉一介书生,被指控颠覆国家政权罪,以一人 对13亿人,以一介书生对抗数百万雄兵的核国家,显然是不可能的。公诉人可以说,本罪是行为犯,不论结果,但是,如果这个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 么我们说不构成犯罪。郭泉写的新民党党纲中明确写明,不用武力,不建军队。这就更清晰地表明了——郭泉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模拟】国家 政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政府是人民建立起来行使公共智能的机构,只是公民权力的受托者。其关系犹如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郭泉作为委托人, 随时可以解聘委托律师。人民也可以随时更换国家机构和执政者。人民是业主,业主大会是小区管理权的主权者,业主委员会是选举的,物业公司是受聘用的。业主 大会有权解聘物业公司。
【人民的监督权】人民建立国家政权,是完全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人民建立国家政权,是部份让渡自己的权利,来行 使公共职能。为了防止国家政权堕落为反人民的暴政,人民有监督、制约、选择、罢免国家行政机关的各级官员的权利。首先,人民通过宪法规定,让一些国家机构 来监督另一些国家机构。其次,人民保留了用选票更换国家执政者的权利。再则,人民个体保留了诸多权利,如言论自由权,这是人民未让渡给国家的权利,用来防 止政府蒙骗民众,用以表达自由意志等等。人民个体还保留了结社的权利。以结合志同道合的人做感兴趣的事情,乃至结成政党,通过人民的选择,取得执政地位。 这些原则都可以在我国宪法中予以确证。
【暴力革命】如果执政者失去了人民的同意,就会失去合法性。人民会用选票更换执政者,这是人民的基本 权利。如果人民不能用选票或者其它和平方式更换执政者,那么,这个执政者必定是独裁者。当人民无法忍受少数人的独裁统治又无法用和平方式更换执政者时,这 时,就会发生暴力革命。
我们认为,以上这些原则是基本的政治常识,也是基本的政治伦理。我们对郭泉案的辩护意见,将在这样的常识下展开。
2,国家政权是指人民对国家政权机构的控制,郭泉并无颠覆人民对国家机构的控制的主观目的。
即 使国家作为修饰词,修饰政权,即试图颠覆的对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从所有郭泉的文章来看,郭泉明确表明不是要颠覆 国家政权(见民主先声第52、53、57、79、84、92、340),郭泉从来没有试图颠覆上述国家机构,无论是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地方各 级人大。相反,郭泉的文章中非常清楚地表明其不是要颠覆国家政权。因此,郭泉没有这个主观意图,而郭泉是要求用多党竞选的和平方式,由人民选择执政党,并 无摧毁旧的国家机构,重建新的国家机构的目的。
3,和平方式无法颠覆国家政权,除非用武力,郭泉倡导的是竞选方式,并无武力颠覆之意。
和 平方式无法颠覆国家政权。首先颠覆的意思就是将对像倒置,(汉语词典)引申的意思是推翻;从来没听说过和平方式能颠覆国家政权的。即使不流血的颜色革命, 那也不能算颠覆国家政权,只能说是执政党的更换,国家机构并未更换,更未颠覆。要是颠覆了国家机构,谁能执政呢?谁又能用什么方式管理国家呢?更换执政 党,更换的是决策官员,而不是事务官员,犹如公安部长换了,而下面的公务员是不会换的。
再认真想一想,任何人如果想推翻上述所有国家机关, 或许唯一的方式就是武力,并在夺取政权后,全面拆毁原有机构,重新建设新的政权机关。如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一样。这样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也是被郭泉所反对 的。试想,单拿中央军委来说,指控任何人不靠武力能推翻领导有数百万军队的中央军委,岂非痴心妄想?

汉语颠覆之意,是将对像倒置的意 思,推翻,是将对像推倒的意思。我们是无神论国家,不相信特异功能,从来没听说过,用言语、文字就能将对像倒置、推翻的。物品要倒是自己倒的,而不是别人 说说就能倒的。而郭泉的行为,从未涉及到武力,何来颠覆之说?郭泉所写的新民党党纲中明确写明,不用武力,不建军队。就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
第二、社会主义制度内涵是一种发展中的内涵,郭泉主张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其主张也是社会主义的一种,都是社会主义范畴,就不存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和行为。
1,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断变动中的制度,从建国以来,社会主义制度的概念一直在变化发展。
我 国54宪法中的所有制,除公有制外,还有资本家所有制[2]。我国的75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 [3]。82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4]。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5]。
从 宪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定义的变迁就可以清晰地看出,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昨天坚持认为是真理的社会主义定义,随着历史的发展就会被超越, 否定。邓小平同志的社会主义理论是开放的社会主义,而不是殭化的社会主义。我们曾经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为神圣不可侵犯,当时的投机倒把罪,不就是现在所有 成功商人的必备功课吗?私有经济曾经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尾巴,而今,这些曾经的「投机倒把者」、私营企业主中的佼佼者,目前不都被评为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 者吗?难道我们不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社会主义制度吗?邓小平说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些对社会主义的解释,放在文革中, 不都成了走资派。到底谁错谁对,谁得益,这个是非标准谁都清楚。
2,郭泉民主先声文章主张的内容也称是社会主义制度,只不过加上了民主二字而已。既是宣传社会主义就不存在推翻社会主义之罪。
郭泉主张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制度,只不过多了民主二字,而人民民主是我们宪法的核心。因此,其认为也是社会主义的一种,郭泉只是要求全民福利下的社会主义,何曾有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制度,一种经济模式。
在 郭泉的文章和行为中,明确提出要消灭剥削,也并无和社会主义制度相违背之处。如果说,现在仍有剥削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那也不是郭泉让它们重生 的,因此,我们不能以狭隘的眼光去理解社会主义概念。作为司法工作者,更应当从法律条文对社会主义的定义去认定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是殭化、机械理解社会主 义。
3,社会主义制度内涵不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经济制度。
宪法序言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这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只是一种经济制度,不包括政治。
宪法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就包括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就很明确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不是反对社会主义制度。
因此起诉书指控郭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成立,郭泉无此主观目的,也无客观行为。按照犯罪构成,郭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和谐社会不应该搞文字狱,郭泉的主张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所有郭泉的文章,可以分为几类,一类是涉及新民党党章、党务党建大纲等;一类是描述自己经历的文章;第三类是对时事的评论;其核心思想是,宣传多党竞选的民主社会主义思想,批评、反对中国共产党搞「独裁」。
1,郭泉提倡的多党竞选本身不违反人民民主专政原则,多党竞选也可以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形式,是人民选择执政党的不同方式。
宪 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并没有规定执政党的产生方式。宪法的序言中提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根据权威学者理论及逻 辑,宪法法律的效力存在于宪法主文。如果说宪法序言也是法律,那么谁又能违反宪法序言第一句: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这一描述事实的语言,谁 又能违反呢?这是基本的法理常识。
其次,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领导方式,这只是现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形式,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长期存在和发展,就表明郭泉提倡的多党竞争并非就不是今后的选项,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发展多党合作方式为多党竞争加合作,当然一切取决于人民。这在逻辑上也是成立的。
多党竞争,并不排斥多党合作。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多党制,虽然在一些时候是竞争关系,但是,在更多的时候是合作关系。正如人之相交,古人说,要当诤友。说好话的未必是对你好,和你竞争的,未必就对你不好,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为什么用到政党上就变成颠覆政权呢?
2,党不是国家政权,反对共产党法律上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无 论在宪法还是全国人大的网站上,共产党不是国家政权。反对一个政党,哪怕是执政党,也并不能推出就是反对政权,起诉书指控的理由,正好是邓小平、江泽民、 胡锦涛所批评的党政不分思想。辩护人想问一句,到底是公诉人对,还是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错了?如果执政党就是国家政权,那么,请问要国家机构又是什 么?如果中共中央总书记就是国家元首,那又何必要国家主席呢。反对共产党就是反对国家政权的理论,就是党政一体的理论,恰恰是中国共产党自己都要反对的。
其次,触犯本罪是要既颠覆国家政权,又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如果人民选出的新执政党也是搞社会主义制度,本罪就无法构成。
3,反对执政党「垄断执政」的方式并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更不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首 先,据郭泉文章及言论,郭泉并不反对中国共产党,其反对的只是中国共产党的「独裁」行为,郭泉要和中国共产党竞争,由人民来选择执政党。那么,事实上,中 国共产党独裁了没有?宪法讲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如果没有独裁,郭泉反对的是一个虚假的现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又如何能颠覆国家政权。
其次,郭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所谓独裁行为,其实从逻辑上来说,他不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是反对中国共产党所谓垄断执政党的行为。
(邓 小平说过:如果中国有朝一日变了颜色,变成一个超级大国,也在世界上称霸,到处欺负人家,侵略人家,剥削人家,那么,世界人民就应当给中国戴上一顶霸权主 义的帽子,就应当揭露它,反对它,并且同中国人民一道,打倒它。如果共产党真的有一天搞独裁,按照小平同志说的,郭泉也没错)。
4,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但是,选择执政党的权力在于人民,郭泉所说的多党竞选在理论上和人民民主专政不相违背。
中 国共产党其执政的前提是代表人民执政,其执政的方式是通过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关于第一句话,胡锦涛主席说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一成不 变的。因此,逻辑推下去,如果哪一天中国共产党不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了,中国共产党就会变成在野党。第二句话,中国共产党本身并不是国家政权机关,而是通 过对政权机关的领导,在宪法法律框架下行事。党通过向政权机关推荐候选人,政权机关、尤其是全国人大通过选票等合法形式予以确认,执政党才能发挥领导作 用。因此,反对执政党的行为,和反对政权机关是不同的事情。因此,执政党如果无法通过政权机关的确认,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确认,执政党本身就会变成在野 党,这就是胡锦涛主席所说要居安思危的重大意义。如果多党竞选导致中国共产党变成在野党,那是人民的选择,而不是郭泉的选择,郭泉一个人,何德何能指挥人 民,如果人民选择了多党制,凭什么要郭泉来承担这个责任?
请合议庭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郭泉反对的是执政党的「独裁」,其针对的是党派的行为。我们不论其反对的是否是正确,但可以肯定其反对的不是政权机关本身。从逻辑上说,郭泉的行为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无关。
反对专制、独裁等言论,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新华社社论多次提出,应该是不存在有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郭泉没有这样的犯罪事实,因此不构成犯罪。
5,提倡多党竞选即使错误,也只是理论上的问题,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近期国家领导人和中宣部都撰文批驳多党竞选理论,认为,这个理论是错误的。这都是在郭泉入狱之后进行的。况且理论文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具有溯及力。
其次,如果说提倡多党竞选是犯罪,那就无需进行理论批判了,倒过来,既然是理论批评,那么就是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范围。学术无禁区,这也不能构成犯罪。
多党竞选不会导致中国共产党失去执政党地位,根据宪法三个代表理论,中国共产党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人民只会选择共产党。郭泉提倡的多党竞选理论,在实践上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构成犯罪。
第四,郭泉撰写发布的新民党党章和党建党务大纲只是文章、所谓非法组织新民党、积极发展党组织和成员的行为并不存在,郭的行为属于言论、结社自由范畴,其行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1,首先,新民党党章和党建党务大纲只是一个纲要文章,且内容并不违法。
郭泉的文章无非就是鼓吹宣传多党竞选的民主社会主义,组织新民党的行为无非是发布了一个理念,并无真正的组织行为。如果写文章就构成犯罪,岂不是古代的文字狱。胡耀邦总书记也说过:今后我们要广开言路,再不要搞「思想犯」了。
1945年7月,毛泽东与黄炎培的谈话:「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南京大学顾肃教授的公开文章中说,有所选择、竞争和比较,才是真正的民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该有宪法保障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们应该维护宪法,维护它的每一条,维护它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益,维护民主与法制。
2,郭泉没有非法组织政党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郭泉非法组织政党,那么,请问,我们国家有合法组织政党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吗?如果郭泉想组党,可以去哪里合法申请组织一个政党?如果说都不能合法组织政党,那么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又是什么?我们无法知道,如何叫合法组党?

3,新民党不是一个有组织的政党。
再 次,孔强、王喜强的证言无法证明郭泉有组织行为,郭泉任命他们做省党部主席。按照新民党党章,这种不是组织行为,无非让他们散播理念,并无其它意图,其 次,认同理念而没有上下控制系统不属于组织。试问,公诉人能提供一个正式的新民党成员名单吗?能提供新民党党主席和省主席之间的组织方式吗?如果说,郭泉 认为的,认同他理念的就是新民党成员,这只是思想传播而已。组织是要双向的,没有成员和成员之间的互相认可,光一个人说你是我的党员,就不是组织。试问, 孔强同意没有,王喜强同意没有?更何况郭泉与孔强、王喜强连面都见过。《现代汉语词典》第1820页解释组织的意思是(1)安排分散的人或者事物使其有一 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6]。郭泉的新民党并无有这样的形式和功能。相反,公诉人提供的至少三个以上证言明确证明,这些和郭泉有接触的的人都认为新民党不是 一个实际存在的政党,只是一个网络党。
辩护人认为,郭泉的所谓新民党只是一个理念的政党,谁认可了,无须任何手续即可成为党员,无须手续,即可以不成为党员,谁都可以成为党部代主席,这种党,根本没有什么组织纪律,入党手续,如果将其和中共共产党的党章和组织比较,这根本无法算一个现代政党。

4,在中国国土上,组党未必犯罪。
首 先,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组党就是犯罪,相反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其次,如果说,在中国的国土上成立除中国共产党和8个民主党派之外的政党就是犯罪, 那么请问,在台湾、香港的那么多政党,他们是不是在中国领土内,他们是不是政党?为什么连战、吴伯雄、陈菊等来,我们中国共产党领袖还要亲自迎接这些非法 组织的领导?为什么不把他们绳之以法?显然,在中国的国土上还是有结社自由的,哪怕这个党只有一个人。既然能在国宾馆设宴迎接国民党的吴伯雄,那么就不能 以组党为由在法庭上审判新民党的郭泉。

第五,指控郭泉通过互联网策划民主革命蓝色运动,七日在家革命等活动。这些都是涉及宣传所谓民主理念,并无社会危害性,并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1, 民主蓝色革命运动只是一种理念,并不违法,不构成犯罪。
请问郭泉这个民主革命蓝色运动、和七日在家革命,除了他的文章外,有何证据证明有任何响应,又有什么实际社会危害性,如果一个人写一篇文章都构成犯罪,我们和明、清时期的文字狱又有何区别?

蓝 色民主运动,所说的就是民主方式变更执政党。我们宪法也认同民主,从毛泽东到胡锦涛都说民主是个好东西,为什么郭泉宣传民主就是犯罪。人民是否有权更换执 政党?如果有,那么郭泉就没错。另外,这蓝色民主运动号召大家佩戴蓝色的领带,手帕等,这只是一个行为艺术,更名没有什么颠覆国家政权的意思,推广民主理 念,何罪之有?

2. 七日在家革命只是一个理念,并无社会危害性。
郭泉的所谓七日在家革命,首先没有社会危害性。事实上也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请问,谁响应了?公诉人没有任何证据。
其 次,郭泉的文章中明确表明:七日在家理论的目的就是让中国共产党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提前终结一党执政,从而开始多党竞争,也不存在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的目的。其手段是在家不和专制者合作,不为专制者服务,是为了避免街头流血,这种目的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没有关联性。
再次,谁又会响应这个理念?按照三个代表理论,中国共产党都代表全体人民了,谁又会响应郭泉的号召而不上班呢?何况,大家也都是要养家餬口的。辩护人想问,如果郭泉忽然想出一个办法说,要引爆太阳,灭绝全人类,那么是不是也是颠覆国家政权罪呢?
七 日在家革命,理论上涉及的是罢工权,82宪法之前,都规定了罢工权,82宪法虽然没有规定,没有规定的理由是工人都当家作主了,不需要罢工了。这说明罢工 权仍然保留在人民手中。只不过无需使用而已。社会在向前发展,如果75年文革中的宪法都有罢工权,说之后人民就失去罢工权了,那么我们国家宣传的进步又是 什么?郭泉呼吁大家行使罢工权,如果人民觉得没有需要,就不会响应,如果人民觉得需要,也可以行使。决定权在人民,如何能颠覆国家政权?

第六,起诉书指控郭泉借维权之名,策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既没有事实依据,逻辑上也是错误的,维权维护的是合法权益,法律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维权不会推翻社会制度。

首先,郭泉对维权人士说的,只是希望通过多党竞选,解决他们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如前所说,这种理论并不会导致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其 次,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郭泉在借维权之名策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郭泉文章中有时会有些言语涉及到共产党,但是,往往是针对中国共产党的独裁行为,如前面 所说,既然,中国共产党没有搞独裁,对着空气打拳,有什么所谓损害?其次,政党不等于社会义制度。起诉书的逻辑也是错误的。

第三,郭泉帮助军转干部、抗美援朝老兵、城市退伍志愿兵、被买断工龄者、城市被拆迁房屋者、城市被经租房屋者、乙肝病毒携带被歧视者等弱势群体维权,维护的都是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只会是帮助社会稳定,而不会颠覆政权。

第七,根据刑法第105条的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者、及积极参加者和其它参加者,应该是组织犯罪(即有组织的多人共同犯罪),郭泉一个人分身乏术,单人根本就无法构成本罪。

刑 法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条文看,郭泉到底是首要分子还是积极参加者,抑或是其它参加者。如果是首 要分子,那么其它次要分子是谁?如果郭泉是积极参加者,那么谁是首要分子。因此,以此罪名来指控一个单人犯罪是错误的,逻辑上也无法成立。
如果说新民党是一个众多党员的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政党,那么为什么今天站在被告席上只有郭泉一个人,其它的党员为什么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审判员:

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历史是后人写就的,法官的职能是依法审判,依照的法律是现行的宪法、法律。我国刑法105条,法律规定非常明确,颠覆国家 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才构成犯罪。郭泉的理论只反共产党的所谓「独裁专制」,提倡全民福利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提倡由人民选择执政党,其行为不满足 犯罪构成四要件,完全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合议庭法官要依据事实证据内心确认被告人郭泉构成犯罪后才能判刑,如果有悖于法,是迫于某种行政的指示或压力做出错误判决,法官对人民、对历史、对自己都是应当负有责任的。

毋 庸讳言,郭泉或许是一个走在时代前面的人,却并没有失去理智,从庭审看,相反条理清楚,曾经也是你我的同行,郭泉的主要理论无非是看得超前、想得超前而 已,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我们在历史教科书中可以看到,任何走在时代前面的人都会受些误解,譬如孙中山作为先行者,当时被满清政府通缉,中国共产党的创 建者李大钊、陈独秀被当时政府定罪。历史告诉我们那些将先行者定罪的人,都已经把自己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76年以 前国民党指控陈独秀危害民国罪时,国民党的御用文人说:反对并图谋颠覆国民党者,即为反对并图谋颠覆国家,即为危害民国,亦即为叛国。」76年过去了,中 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不应该再重新用这个荒唐逻辑,中国共产党有本事赢得民心打败国民党,辩护人相信,应当能超越这个「反党即叛国」的荒 谬结论!76年前的辩护词今日仍具现实意义,如今郭泉被推上被告席,辩护人不禁为之深深遗憾。
综上,辩护人认为,郭泉是无罪的;如果,郭泉被判有罪,历史将一定会做出公正评价!像林昭、李九莲、钟海源、张志新、遇罗克那样。我们不希望历史的悲剧重演。


辩护人: 斯伟江、郭莲辉
2009年8月7日

注:如果语词中不当之处,请按照我们的特别申明解释,律师只发表法律评价,不涉及政治评价,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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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33年蒙得维亚国际公约对国家的定义。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a) a permanent population; (b) a defined territory; (c) government; and (d)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
[2] 54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 制;资本家所有制。第八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它生产资料所有权。第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它资本所有权。
[3] 《75宪法》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78宪法第八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障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侵吞、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危害公共利益。
[4] 《82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七条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5] 04年82宪法修正案后: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
[6] 《现代汉语词典》页1820 其它组织的解释是:(2)系统配合关系,(3)、纺织品经纬纱线的结构。(4)、机体中构成的器官。(5)、按照一定的组织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
夏勇,国家保密局局长 《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俞可平主编《中国学者论民主与法治》页185(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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