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转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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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转型的方法
作者 陈子明
当中国经济迅速增长,世界地位日益凸显时,中国在政治上是坚持专制还是推進民主,就不仅是中国人的最大关切,也成为全人类的紧迫课题。如果中国实现了民主化,世界主流国家就可以专注于解决全球经济壹体化中涌现出来的新问题;否则,专制国家与民主国家的分野就仍然是世界体系中的壹个主要矛盾,中国将无法与发达国家开展深层次合作,并继续被后者视为对国际秩序的潜在威胁。
举目四望,如果不算索马里那样国不成国的失败国家,现在世界上仍然实行专制政体的国家,已经为数不多,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壹类是像沙特阿拉伯那样的中东产油国家,拥有丰富的地下资源,本国居民已经贵族化,劳苦大众基本上都是外来移民;壹类是像朝鲜、古巴那样的残存极权国家,壹个是子承父业,壹个是兄终弟及,政治继承问题是随时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前者中国学不来(虽然中国的城乡关系有点类似沙特的原住民与外来移民关系),后者中国已经退不回去。况且,这些国家的民主化也是或迟或早的事,前者更可能通过和平宪政改制,后者更可能通过革命改朝换代。
在世界第三波民主化中,既有坦克上街、人头落地的案例(葡萄牙、罗马尼亚),也有解严修宪、政治妥协的案例(韩国、台湾)。后壹种模式不仅在政治上比较平稳顺滑,对于经济的不良影响也相对较少,是更为理想的政治转型方式。
中国要实现和平宪政改制,需要有多种因素的合力。首先是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其次是执政党在理论和政治上的革新,以及在此基础之上体制内外两方面的良性互动。
壹、希望在民间
笔者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写过几篇讨论中国民主前景的文章,强调制定政治计划的基础是政治气候学而不是短期的政治气象预报,政治观察应当聚焦于民间,而无须过多考虑邓前邓后的问题。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民主力量在公民社会形成过程中将获得越来越大的活动空间。与其揠苗助长,不如辛勤耕耘。民主制度的各种基础设施与基本要素,无论在哪个地方都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建立和完善起来。争取民主并不是知识分子的独家事业,不应当也不可能由知识分子来垄断或者包办。民主社会的最终形成将是历史合力作用的结果,工人、农民、企业家、国家公务员和军人、中共党务工作者都可以为之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当时,赞成上述观点的人为数不多,很多人或者期待剧变,或者期待新政,把过多的精力放在预测邓前邓后上。后来,又有不少人寄希望于江前江后。十几年过去了,民间的政治主体意识大大地進步了。现在,人们已经不再那么热衷于猜测胡前胡后,而是把希望寄托于自身的耕耘,寄托于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
变革原动力
政治变革的原动力从来是在民间,古今中外概莫如此。有时候好像是领导人发挥了很大的个人作用,例如1980年代中期戈尔巴乔夫提出公开性,1990年代初期邓小平推动市场化改革;但归根结底是他们对于此前民间诉求的壹种反应,他们是反对运动的政治遗嘱执行人。
民间压力可以分为两种,所带来的政治变革也相应地分为两种。壹种是爆发性的,大起大落的;壹种是持续性的,叠加累积的。前者可以导致政治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改变,后者可以导致政治体制和程序结构的改变。
自古以来,统治者就懂得民可载舟,亦可复舟的道理。当统治者严重违背了民意,民间不满情绪经过长期蓄集,便会出现政治运动,来壹次火山爆发。1976年的四五运动就是壹个最好的例子。但是,由于当时的总体性社会还很牢固,每壹个人都被城乡的单位紧紧束缚著,四五运动的最好结果也就是换领导人(邓小平平反上台)、换政策(现代化取代继续革命),还远远达不到制度转型的层面。1989年民主运动是另壹个例子。由于在1980年代已经出现了壹些公民社会的萌芽,如果这次运动取得成功,显然会导致壹些体制性的变化,譬如说民间媒体的掘起,民间社团的合法化,但还不会带来根本上的改变。
宪政民主政体对于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有很大的相关性。如果以多数人(起初只是男人)具有选举权作为民主政体的首要标志,那么,当美国和英国在19世纪实行宪政民主时,公民社会已经相当发达。从东欧国家的民主转型来看,由于波兰在转型前没有搞过农业集体化,农民壹直拥有土地所有权,天主教会势力庞大,知识分子主流在1980年代已经与政权分手,剧变后的转型就比较顺利;苏联是极权制度的发源地,公民社会发育程度很低,因此民主转型壹波三折,甚至出现了普京帝国这样的产物。
由此可见,虽然我们不会拒绝突如其来的剧变,但始终应当把推進民主的着力点放在公民社会的建设上。如果民间没有率先出现结构性的变化,仅仅依靠起伏不定的情绪化民意和无从预测的突发群体事件,或者单纯地寄希望于领导人的开明新政,都很难结出宪政民主的丰硕果实。
民间社会的历史变迁
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中的社会(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到壹定阶段的产物。希腊世界的城邦国家和春秋时期以前的华夏诸国,都是马克思所谓自然形成的或政治性的共同体,当时还不存在滕尼斯(Ferdinand Tnnies,德国人,社会学形成时期的社会学家,1855~1936)所谓的社会——人为的理性建构物。
雷海宗(历史学家,战国策派代表人物,1902~1962)曾提出中国文化独具二周论:中国四千年来的历史可分为两大周。第壹周,是最初至西元383年的淝水之战,……第二周,由西元383年至今日。第壹周是兵的文化,即兵民壹体的历史;第二周是无兵的文化,即兵民分离的历史。兵民壹体的历史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族兵制阶段和郡兵制阶段。春秋时期的诸侯国由国人和野人构成,而二者内部都保持着基于血缘的氏族结构。進入战国时期之后,氏族、宗族逐渐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地缘性的郡县乡里制。在兵民壹体的时代,国家对于基层共同体——乡里实行强控制,这与后来所谓皇权不下县是完全不同的。
从远古到春秋时期,军队与地方行政都是按照血缘氏族、宗族的组织编制的;从战国时期到秦汉,普遍兵役制的动员体系是地缘的郡县乡建制,郡守就是郡兵的长官。征兵制改为募兵制后,兵户、军户与民户分开,武官与文官分途,国家的安危主要依靠专职士兵与军事系统,对民户的管理体制就不需要那么严密了。于是,郡守不再具有领兵打仗的职责,乡里组织也逐渐瓦解了。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乡里系统中的编户齐民不断流失,出现了村庄这样的民间聚落;在原有官方祭祀系统之外出现了民社,还出现了佛教、道教这样的民间宗教以及慈善性、互助性的会。隋朝废乡官;唐朝拆除坊墙,废除都市中的里坊制;壹直要到两宋时期,城乡民间社会才初具规模。
由于中国始终没有出现过西欧中世纪的那种自治市,也没有出现过自治教会对于王权的制衡,因而就没有从民间社会中发育出黑格尔、马克思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其特点是私法对于市民权利的保障),并通过市民政治权利意识的觉醒進壹步发展到公民社会。晚清的社会精英已经认识到,这是近代中国落后于西欧的壹个重要原因。通过建设公民社会来推动宪政民主,是清末民初中国先進分子的壹个共识。
1919年五四运动前后,是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最高峰。公民社会的各种结构性要素,当时都已经具备。不幸的是,此后,上述的政治共识破裂,多数社会精英尤其是知识精英选择了壹条后来被证明是历史性错误的发展道路。激進民族主义对于传统的天下主义和舶来的文明-世界主义的压倒性优势,使中国选择了强国家-弱社会的德国日本模式和极权国家的苏联模式。国民党实行以党治国,使公民社会的发展停滞,甚至出现了局部性的萎缩和倒退。共产党则对公民社会的所有领域進行了犁庭扫穴式的打击。
毛泽东在全盘苏化的基础上進壹步发展出自己的模式:全能主义/总体性社会,其在大跃進时期的极端表现形式是所谓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全国大多数地方吃饭在公共食堂,少数地方夫妻分居,分别编入营连排民兵组织)。毛的模式实际上是秦汉帝国兵民壹体大共同体的翻版。这种模式将政治中心、意识形态中心、经济中心重合为壹,国家与社会合为壹体,资源和权力的高度集中,黑格尔、马克思、滕尼斯意义上的社会已经完全被政治性的共同体所吞噬。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开始重新恢复国家高度控制之外的民间社会活动。当代民间活动的范围可以划分为私域与公域。1989年之后,当局实行了壹方面在私域中放开,另壹方面在公域中收紧的两手政策,经济与政治发展失衡,导致了权贵资本主义的出现。从总体上说,现在民间社会尤其是其中公共领域的发育程度,还没有达到90年前五四时期的水准。
公民社会的结构
托马斯∙雅诺斯基(Thomas Janoski,美国肯塔基大学教授)将广义的社会划分为4个相互起作用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域、私人领域、市场领域和公众领域。各领域之间是相互重叠的。国家领域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依法律和宪法作评定)的组织。私人领域包括家庭生活、亲友关系及个人财产的处理。市场领域包括那些通过商品生产和服务而实际创造收入和财富的私营组织以及若干公营组织。公众领域至少包括5种类型的志愿联合组织,政党、利益集团、福利协会、社会运动(西方政治学界壹般把它看成非正式组织)及宗教团体。如果采用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公民社会由私人领域、市场领域和公众领域构成。也有人采用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元分析框架,将市场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划出。
如果按照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元分析框架,在市场经济、公民社会、宪政国家三者之间,有壹种相互促進又相互制约的关系。市场经济的萌生,率先打破了以单位为细胞的总体性社会,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而市场经济的过度膨胀,又会挤压公民社会的空间,恶化公民社会的品质。公民社会的壮大,是向宪政国家转型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反过来说,只有实现了宪政民主的政治突破,才能打碎束缚公民社会的专制桎梏,使公民社会的发展不扭曲、不走样。公民社会不是市场经济或者宪政国家的某种附属品,它有自身的逻辑,需要经过专门的努力和精心的培育,才能够根深叶茂、开花结果。
下面结合中国的国情,从7个方面来分析公民社会的构成要素:(1)独立的公民人格;(2)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3)自治的社团法人;(4)政教分离的教会;(5)独立的舆论媒体;(6)公民运动;(7)竞争性的思想库。
独立的公民人格
公民概念源于古希腊城邦国家。幼稚的城邦公民还离不开共同体的繈褓,还没有独立的生存意志和生活能力,以至当时对公民最严厉的惩罚就是将其放逐出城邦。经过中世纪市民社会的洗礼,首先产生私域中的选择权和自主权;然后通过私人之间的自由结社,通过对公众话题的讨论和对公共事物的关注和参与,产生了壹个超乎个人的公共领域;最后争得主权在民,诞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
在中国,父母官、子民称谓长盛不衰,表明大共同体的体制和意识壹直延续下来。五四之后,出现了两股背道而驰的潮流:壹方面是传统共同体诸如宗族、家族的瓦解,社会人崭露头角;壹方面是新共同体的形成,单位人逐渐占据舞台的中心。延安时期的中共是壹个职业革命家的共同体。壹名知识青年投奔延安,就成为革命队伍的壹员,壹个单位人、公家人。单位制度源于对党的革命队伍的特殊管理体制。所谓革命队伍是以中共党员为核心的公职人员群体,所有党群团体、军队、政府机构和公营企事业都是革命队伍壹元化组织的不同职能部分。革命队伍中的成员壹律实行供给制,其范围逐渐扩展到衣、食、住、行、学、生、老、病、死、伤残等各方面,依照个人职务和资历定出不同等级的供给标准。供给制使个人的私生活空间极其狭小,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完全依赖于公家的分配,几乎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中共夺取全国政权以后,单位制度逐渐普及到全国城乡,毛泽东在大跃進和文革时期曾两度鼓吹和推行普遍供给制。
改革开放以来,从农村到城市,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包括社员)转化为社会人,这是壹个带有根本性的转变。城市中的这种转变主要发生在1990年代之后,因此在1989年**时,大多数的运动参加者还没有完全摆脱子民-单位人心态,还不具备健全的公民心态。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 美国教育家,1910~1995)指出:公民身份是平等的表述。而参加八九民运的大学生,当时还属于不愁分配的干部后备军,是傲视芸芸众生的天之骄子。J.M.凯利(Johan.M.Kelly,爱尔兰人,法学家)指出:公民资格意味着存在壹套关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体系,赋予了个人以责任和权利,义务和权力,限制和自由。公民意识是壹种平衡权利与责任的理性意识。而参加八九民运的壹部分大学生,在运动初期有点像对父母撒娇的任性儿女,在运动过后不交待、检讨就不予分配工作的情况下,又像是慑服于家法的乖孩子。培育独立的公民人格,仍是中国当前的壹个艰巨任务。
独立的公民人格,具有壹种崇尚正义、公道的高贵气质,但不是所谓的贵族气质;具有壹视同仁的平等气度,而不是自卑自贱的臣民-草民心态;既有反抗暴政的天赋权利又有和解妥协的政治理性,而不是权力高压下服服帖帖和权力真空时无法无天的顺民-暴民分裂人格。当代公民,既享有不受权力任意侵犯的私权利,又享有纳税人-福利人、 选举人-被选举人的公权利。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全称的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或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 法学家郭道晖说:公民权的核心是政治参与权和政治防卫权(自卫权、抵抗权)。
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公民传统的源头是希腊城邦,市民传统的源头是罗马法。罗马法中含有市民法,首创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私法是公法的对立词,它是指调整市民与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或者是在权利附着的主体与义务联系的主体均为私的个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的情况下,有关定义、立法及权利实现的法律。前述托马斯∙雅诺斯基所划分的私人领域和市场领域均属于私法调节的范围,前者调节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后者调节的主要是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说西方传统法律体系主要是壹种民法化(私法化)或者私人化的法律体系,那么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则主要是壹种刑法化(公法化)或者国家化的法律体系。晚清法律家开始引進大陆法系的民法,到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包括《民法》、《商法》和《民事诉讼法》在内的《六法全书》。在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毛泽东时代,除了壹部《婚姻法》,再没有颁布其他的民法和商法。经济单位之间的关系,是靠行政手段来协调而不是靠法律手段来调整的。
1980年代,中国民营经济开始重新萌生,笔者当时也曾创办过十几个民营机构。但这些机构都不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这种民营机构是建立在沙滩上的楼阁,壹旦主办单位(国家机关或国营企事业)解除挂靠关系,或者主办者个人出了什么事情,该机构就会因为失去了合法性(工商局年检时主管单位不再给盖章)而顷刻瓦解。
進入1990年代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陆续颁布,真正的民营企业法人才得以设立。在当下中国,除企业法人已经依法实行工商登记注册制外,其他法人的设立均实行双重行政部门审批制,而且审批规则缺乏法律依据。
自治的社团法人
在日本,私法人被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人的组织体。财团法人,又称目的财产,以壹定的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壹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在普通法国家没有社团与财团之分,格雷(约翰∙齐普曼∙格雷,John Chipman Gray,美国本土分析法学的开创者,美国法律评论American Law Review的创办者,1839~1915)说:社团对普通法来说是唯壹被知道的法人。
秦晖指出:与其说结社权是自由主义的需要,毋宁说社会主义更需要这种权利才对——实际上社会主义的词根社会(society),在西语中它与协会、学会等是壹个词,就是自由结社的意思。正如马克思、滕尼斯等人指出的:从共同体到社会是个大進步,中世纪只有依附性的共同体,近代有了自由人的结社,才有了所谓社会。没有自由结社就无所谓社会,又谈何社会主义呢?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财产的集合体却享受到优先于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待遇。从毛泽东时代到后邓小平时代,人的组织体壹直被官方压抑和严格管控。
1950年,政务院(1954年改为国务院,两者有很大区别,原来的政务院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则是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编者注)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1951年,内务部(1969年被撤销,1978年设立民政部——编者注)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根据上述办法和细则,当时社会上的绝大多数社团均以封建组织、反动组织和宗教性组织的名义被取缔。极少数社会团体经过整顿收编,被党和政府赋予了相应的工作职责,使这些组织成了党和政府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职能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挂靠等各种变通方式,中国的社团空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新型的社团开始涌现。挂靠关系的建立依赖于高度个人化的社会资本的存在,也就是社团发起人与挂靠单位领导人的社会关系。这就使社团对于挂靠单位及其领导人具有壹种依附性,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治团体,但毕竟是给跃跃欲试的社会力量打开了壹道窄门。据统计,至1989年,全国性社团增加到1600多个,是1978年的16倍;地方性社团则增加到20万,是1978年的33倍。1989年10月,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对社团進行了清理整顿之后,社团数量在1990年代出现了负增长。在无法取得民政部门注册的情况下,许多社会团体转而以各种名义向工商部门注册。1998年,国务院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将民办非营利的实体性机构纳入民间组织的登记范围。在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以前,各种民办非营利机构的总量已经达到约80万家;据民政部的资料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各级社会团体15.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3.5万家,社会团体的空间再次被大大压缩。
根据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社团需要双重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成立社团,首先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然后再由登记管理机关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按照该条例,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监督、指导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和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壹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根据这壹套办法,根本看不出社团法人与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下属机构有什么区别,完全抹杀了社团的自治性质。
当前,可以从两个方面推進社团自治。壹个方面,是通过舆论媒体和社会运动,要求撤销违宪违法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保障《世界人权公约》和现行宪法所规定的结社自由的结社法。另壹个方面,是根本不理睬上述条例,按照自然法的天赋人权、《世界人权公约》和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社团,如果行政部门出面干预,则通过人权诉讼来寻求司法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这就是著名的诉诸司法权利(the right of access to justice),它表明任何壹个法治国家都不能拒绝公民寻求司法救济。
王绍光指出,研究中国的公民社会壹般会把注意力放在已经注册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上,误认为它们就代表了中国的整个社团领域。但事实上,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仅仅是这个版图上很小壹块。许多为人熟知的民间环保组织就不在民政部门注册。有理由估计,全国范围内应该在民政部门注册而没有注册但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数量达3万~5万之多。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自己估计实际上现在有20万~30万家没有注册但照常开展活动。没有注册的草根组织包括读书会、合唱队、郊游俱乐部、业余体育爱好者协会、文学社、宗教团体、兴趣团体、老人会、联谊会、学生社团、疾病康复团体等等。由于当局的严厉打压,现在唯壹欠缺而有待突破的是具有政治指向的民间社团,譬如说宪政促進会、地方自治研究会等。
但是在发展迅速的网络空间,带有政治指向的虚拟社团已经出现。因特网通过电子邮件、聊天室、新闻组和虚拟俱乐部等方式,为人们提供了壹个超越物理空间的平台,利用网络平台人们可以组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社团。譬如说,拥护文革、反对邓小平复辟资本主义的新老毛派人士围绕旗帜网、乌有之乡等网站正在集结起来。牛博网、猫眼看人等网站则聚集了壹大批信奉自由主义的网民。网络空间政治化的趋势正在日益显现。
政教分离的宗教组织
在西方公民社会的形成中,基督教会起到过极其重要的作用。基督教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成为王权的制衡力量。宗教改革之后的政教分离、信仰自由,培育了多元、妥协的政治文化。马克思和韦伯对于宗教在现代化中的作用有过截然不同的评价,现在看来,是后者的观点占了上风。
中国传统宗教的教义和组织,与西方和穆斯林世界有非常大的不同。但是,宗教情怀和宗教团契,同样是大多数中国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有人说,当年中共的吸引力,就来自于它的类宗教(准宗教)特征和功能。当它的这种性质被彻头彻尾的功利主义和机会主义取代后,各式各样的气功组织和家庭教会的迅速掘起,也表明了当代人对于宗教生活的渴求。
自古以来,宗教组织就是壹种安定社会、净化人心的力量。任何宗教教派都旨在劝人从善,慈悲为怀,并在赈灾、济贫、养老、慈幼、义诊、兴学、扶残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社会功能。当代宗教组织的复兴和繁荣,与现代化的進程和公民社会的发展,也是并行不悖的。在台湾,自1989年以后,获准登记的宗教团体愈来愈多,除了在1996年和1998年以外,年成长率都在24%至103%之间,2000年的宗教团体数是1989年的13.04倍。至于台湾地区已登记在案的各宗教团体之社会服务发展概况,截至1999年底,则包括:医院29所、诊所19家、大学10所、专科学校6所、职校14所、中学30所、幼儿园、托儿所507所、其他文教机构590个、养老院16家、身心障碍教养院26家、青少年辅导院15家、福利基金会98个、社会服务中心71个、其他公益慈善事业120个。在各类宗教组织中,尤以慈济、法鼓山和佛光山等佛教组织的表现得最为出色。台湾研究人士指出:由此可知,宗教力量之分布深广,已经嵌入台湾底层社会,其本身所蕴含丰富与多元化的潜在社会福利资源,及社会教化功能,自然应予重视与开发。
在中国大陆,所谓的宗教信仰自由只适用于官办宗教组织,当局对于民间的各种宗教组织和准宗教组织,采取了压制和打击的政策。根据李凡《基督教和中国政治发展》壹文提供的数据:官方统计称,三自爱国教会人数在2000万左右,家庭教会有2000万。而家庭教会方面的统计称:仅家庭教会,天主教人数有1000万,新教有5000万到7000万。所以,基督教徒总数在8000万到壹个亿之间。据说,有的内部统计数字还要高,可以达到1.3亿左右。如果按1.3亿算,则占中国人口总数的十分之壹,而按8000万算,也在7%左右(香港占10%,台湾占3%)。30年前,中国基督教徒只有大约200万,30年后翻了40~50倍。据说,目前仍然在以年增长率5%的速度在发展。按照这个速度,到2020年的时候,中国基督教的总人口会达到近两个亿。如何对待家庭教会,已经成为当局极为头痛的问题。如果承认其合法性,就等于承认了教会自治;如果拒不承认其合法性,就是把壹亿多中国人推到了自己的对立面。
眼下,知识界中有人正在步康有为后尘,推行以儒教为国教的运动,这显然是在与政教分离的历史潮流背道而驰。从历史上看,中国自汉唐以来,就实行宗教多元化政策。从台湾的经验来看,在蒋介石独裁时期,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外来宗教的人数迅速增加;而在解严以后,本土的佛道两教的发展势头就超过了外来宗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宽松而日益昌盛。政教分离,教会自治,多元竞争,是未来中国宗教发展的三大原则。
独立的舆论媒体
对公共权力的制约,除了权力的分立与相互制衡,还有另外壹种重要方式,即托克维尔所谓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法学博士董炯写道,从17世纪末开始,资产阶级通过俱乐部、沙龙、通讯、出版、新闻等途径,在以社会劳动和商品自由交易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中,建立起壹个由自主的个人所构成的公共沟通领域,在此领域中,带着理性色彩的公共讨论与公共意见,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存在着壹种若隐若现的压力。公众舆论的压力,最初体现为街谈巷议,然后是传单招贴,再后来是定期和不定期的新闻纸,到今天,以《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美国三大电视网、CNN为代表的民间舆论媒体,已俨然成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
在中国,独立的新闻媒体诞生于租界。清末民初的民间媒体,对于国家权力已经构成了相当大的压力。在孙中山当临时大总统的时候,报界能够迫使政府撤销刚刚颁布的《报律》。在袁克定怂恿其父当皇帝的时候,专门为袁世凯壹个人伪造了壹份《顺天时报》,足见舆论媒体在当时的作用。林长民根据梁启超从巴黎发回的电报,写成《外交警报敬告国人》发表在《晨报》上,就掀起了轰轰烈烈的五四运动。
尽管梁启超、于右任等人也办过非常出色的党派性报刊,但20世纪上半叶最有威信的报纸还要数无党无派的《大公报》。张季鸾执笔(署名新记公司大公报记者)的《本社同人之旨趣》提出了四不方针:第壹不党。党非可鄙之辞。各国皆有党,亦皆有党报。吾人既不党,故原则上等视各党,纯以公民之地位发表意见,此外无成见,无背景。凡其行为利于国者,吾人拥护之;其害国者,纠弹之。第二不卖。欲言论独立,贵经济自存。故吾人声明不以言论作交易。本社之于全国人士,除同胞关系壹点外,壹切等于白纸,惟愿赖社会公众之同情,使之继续成长发达而已。第三不私。本社同人,除愿忠于报纸固有之职务外,并无私图。易言之,对于报纸并无私用,愿向全国开放,使为公众喉舌。第四不盲。不盲者,非自诩其明,乃自勉之词。夫随声附和,是谓盲从;壹知半解,是为盲信;感情所动,不事详求,是谓盲动;评诋激烈,昧于事实,是谓盲争。吾人诚不明,而不愿自陷于盲。
毛泽东在掌权之前,对于《大公报》颇有好感,并将其作为获取信息、了解民意的壹个重要渠道;但他掌权以后,就容不下不党、不盲的民办报纸了。毛泽东在庐山会议上说,壹个高级社(现在叫生产队)壹条错误,七十几万个生产队,七十几万条错误,要登报,壹年也登不完。这样结果如何?国家必垮台。就是帝国主义不来,人民也要起来革命,把我们这些人统统打倒。办壹张专讲坏话的报纸,不要说壹年,壹个星期也会灭亡的。党报党刊在大跃進年代睁眼说瞎话,民间的话语权被彻底剥夺,是饿死几千万人的壹个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初期,时任《人民日报》社长的胡绩伟以新闻的人民性抗衡党性原则,试图为新闻自由开壹个口子。在胡耀邦、赵紫阳的支持下,担任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胡绩伟还主持制定了《新闻法(草案)》。该草案第1条规定:本法所规定的新闻自由,是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介发表和获得新闻,享受和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此种权利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专门法律的规定,都得到保护,不受侵犯。第7条:公民、社会团体具有通过媒介对政府事业和其他公共事务,以及这些事务涉及的个人发表意见、提出建议、進行批评的权利。第8条:除国家处于总动员时期外,不得对新闻机关传播新闻、发表言论施行任何形式的新闻检查。第22条规定的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包括:报道和评论社会生活的各种事件。新闻媒介独立负责批评危害社会生活和人民利益的错误行为和不良现象,而不需经过新闻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批准。所采写的新闻首先须传送其所属的新闻机关,而不受阻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新闻工作者执行任务时,对其進行阻挠、威胁、迫害,或危害其人身安全。最值得壹提的是,草案第12条明确规定,报纸、期刊的创办可以由公民团体進行,特别写上也可由自然人進行。在1980年代中后期,除了党报党刊的版面上出现了相对宽松的气氛,还出现了《世界经济导报》、《经济学周报》这样的在新闻采编、经济和人事上都相对独立的准民办报纸。
针对中共内外要求制定新闻法的强烈呼吁,陈云说: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了壹个新闻法,我们共产党人仔细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辫子,鉆它的空子。现在我们当权,我看还是不要新闻法好,免得人家鉆我们空子。没有法,我们主动,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陈云离开政治舞台后,□□部继续贯彻他的旨意,其主管新闻的副部长曾说:新闻立法对党和国家不利。苏联东欧搞新闻法,搞得国家壹片混乱。搞新闻法,还要宣传部干什么!因而,无论是制定新闻法还是允许民间办报纸,至今还是壹个泡影。
在这种情况下,争取民主自由的人士仍然通过各种方式来突破信息封锁。壹是在党报党刊上打擦边球。例如李大同、卢跃刚在《中国青年报》《冰点周刊》上发表龙应台《妳可能不知道的台湾——观连宋访大陆有感》、袁伟时《现代化与历史教科书》等敏感文章,引发了壹场冰点风波。二是在各地都市报上占领时评和理论阵地。比较著名的有《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经济观察报》、《新京报》等。三是在体制边缘地带出现了壹些持民间立场的报刊。例如,1980年代的《世界经济导报》是由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和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联合主办的,《经济学周报》是由中国经济学团体联合会主办的。1990年代的《东方》是由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主办,《战略与管理》是由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主办。壹直延续至今的《炎黄春秋》是由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主办。这些报刊由于获得开明的体制内高层人士(如汪道涵、于光远、冯兰瑞、韩天石、钟沛璋、萧克、张文彬、杜导正)的支持而得以存在,虽然多数最终难逃被关闭的命运。四是在1990年代中期才开始出现的因特网上大显身手。包括主题网站、论坛、电子刊物、博客、播客等多种多样的形式。在官方对于网络的管制比较弱的时候,曾涌现过《思想的境界》、《世纪中国》、《改造与建设》等带有鲜明的宪政民主倾向的思想学术网站。在官方强化管制后,阵地战转变为游击战,类似的言论化整为零,散见于众多的个人博客以及论坛主帖的跟帖中。
葛兰西(Antonio Gramsci,意大利共产党创始人之壹,1891-1937)在国家-社会的二元框架内,区分了强制性的统治权和规训、诱导性的领导权。1989年之后领导人不断强化镇压性国家机器,与此同时,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却处于毫无作为和效能的境地。林彪所谓两杆子(枪杆子和笔杆子)萎缩成了壹杆子。从晚近的事态发展来看,公共舆论的话语权已经有很大壹部分被民间力量所掌控。新闻的聚焦和时评的选题,已经不是□□部能够左右,它只能手忙脚乱地到处去堵,而基本上丧失了导的能力。网络写手和都市报评论家正在成为当代的有机知识分子。按照葛兰西的观点,有机知识分子的使命就是在文化上掌握领导权,占领大众哲学或共识,使之成为自觉地反抗特权阶级统治的、具有坚强的政治意志的公民集团。
公民运动
公民运动也可以称为国民运动。五四运动刚刚过去,梁启超就撰文指出,国民运动是政治進步、国家成功之母。凡各国的革新事业,没有不是走这壹条路慢慢发展出来的。欧美的国民运动,大概可分两种:(壹)法定的;(二)特别的。法定的是选举运动,每到了这时候,全国人都像热锅上蚂蚁,动得个‘不亦乐乎'。全国人民除非闭着眼,眼壹张,看见的便是政治问题;除非塞著耳,耳壹开,听见的便是政治问题。他们每隔壹两年,便做壹趟这种法定的运动。特别的国民运动,大抵拿来要求某种应得而未得的权利,来处分应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由壹特殊阶级或团体举行种种方式的运动,把他们所要求所主张擡出来,唤起壹般人注意而促反对者之警省。运动来运动去,从前的空想,渐渐的都变成事实了。国家的发展,全人类的進化,都是从这壹个根子来的。倘若国民不愿意、不能够或是不会管政治,中国的共和政治万万不会发生和维持,凭妳把国体政体的名目换几十趟招牌,结果还是壹样。怎么才算愿意管政治呢,是要靠国民运动来表示这意志;怎么才能够管政治呢,是要靠国民运动来争得这权利;怎么才会管政治呢,是要靠国民运动来练习这技能。简单说壹句话,国民运动便是共和政治唯壹的生命,没有运动,便没有生命了。好主义的群众运动,第壹层,要令不注意的人注意;第二层,要令不同情的人同情;第三层,要令不敢主张的人敢主张。
时至今日,中国人还没有真正享有法定的国民运动即定期的选举运动。因此这里所说的公民运动,都还属于特别的国民运动的范畴。我们把它再分为两类。壹类运动以实现法定的国民运动为明确目标——要求实行以竞争性选举为主要标志的宪政民主制度,可以称之为宪政运动。梁启超当年所推动的国民制宪运动,即以国民动议(Initiative)的方式得由公权之人民若干万人以上之连署提出宪法草案,以国民公决(Referendum)的方式,由国民全体投票通过而制定之;汉城奥运会前夕韩国在野政治力量发起的1000万人修宪案署名运动,就是宪政运动的例子。壹类运动是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维护公民权益,可以称之为维权运动。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滕彪认为:公民维权运动和中国当代历史上的群众运动不同,它也不是暴君所操纵中的暴民运动,而是壹场从自发到自觉的争取民权的公民运动。它不是在体制外去拼命对抗,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寻求突破,因此不是破坏法制,而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它不是诉诸暴力和非理性,而是诉诸理性和非暴力,因此不为争夺权力,而为保障权利;它不是自说自话,而是在个案中观照制度的变迁,因此不重政权更替,而重制度建设;它不是整体的、自发的、群众运动式的,而是分散的、自觉的、循序渐進的,因此不期立竿见影,而是脚踏实地地重建公民社会。当前中国大陆的公民运动,基本上还处于维权运动的阶段。
福建省委党校法学副教授王利平最近写道:观察改革开放30年来的公民维权活动,其呈现出如下特点:1、由少数民间精英的维权活动日益变为社会大众的维权活动;2、由消费者权利的维护转向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捍卫;3、维权者与国家权力博弈的能力逐步增强;4、国家权力压制维权者的成本越来越大;5、鉴于3、4两点,维权者与国家权力开始由对峙走向对话;6、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是律师在维权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毒奶粉事件,律师自发组成志愿团,为受害者维权,就是典型例证;7、维权者之间利用现代传媒特别是因特网進行沟通协调能力增强;8、媒体对公民维权活动越来越关注;9、社会各界对公民维权活动越来越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范亚峰认为,维权之势要靠社会多种力量所形成的合力,实现学术、法律与政治的整合。这种整合意味着自由主义的社会化,首先使社会底部建立基座,進而逐渐寻求国家建设的机会。从网络化到社会化的实现路径包括自由主义者从虚拟空间登陆平面媒体,从政治观念转为民权运动:学者上书、公民起诉、签名信、艾滋病人维权、环境保护运动等方式使自由主义的观念转变为活生生的社会运动,由此使中国民间社会的规则与资源逐渐发育成熟。
1994年,笔者在《中国的民主:从说到做》壹文中指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出现,更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反特权、反腐败是绝大多数民众的普遍要求,但是由于公共财的性质和‘搭便车'的理性选择,壹般人难以为此投入精力。然而,由于律师的职业特点,反特权、反腐败将会为他们提供‘选择性'的诱因,对他们个别地发生作用,使他们的个人动机与创造公共财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律师界与国内外新闻界的紧密配合下,壹个民间监督网络将会逐渐形成,壹代新型政治人物将会从中破茧而出。笔者在2004年的《政法系:与公民社会壹起成长》中進壹步指出:如果壹个律师把自己视为商业人,他会更多地选择为社会精英阶层提供法律服务;如果壹个律师把自己视为政治人,他会更多地选择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進程,个别律师和整个律师界都会在这二者之间找到壹个平衡点。更多地把自己视为政治人的律师,将会得到社会弱势群体以及正义人士的拥戴,具有成为民主政治家的潜在资质。
在这里,我想着重指出,在方兴未艾的公民维权运动中,除了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和法律专业人士的作用外,不能忽视志愿者的作用。由于愈来愈多的中国人已经脱离了单位的羁绊,解决了基本的温饱问题,自我实现的需求得以不断提升。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维权活动,進而投身于宪政运动,是壹种比追求时髦和壹般性慈善活动更高尚的生活方式。《亚洲周刊》总编辑邱立本说: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都在具体的议题中找到了行动的空间。这就是今日中国的希望。正是这些志愿者的无私与奉献的精神,使中国社会的弱势群体看到了黑夜中的壹线曙光,也减轻了中国社会内部的痛苦。这些志愿者其实就是和谐社会的先锋。他们弥补了时代的缺陷;在壹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时代氛围中,在全国向钱看的洪流中,他们先去寻求自己心灵的富裕,也寻回了社会对公正与正义的追求动力。
竞争性的思想库
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政治系统的最终产出是政策。政党负责对政策的宣传鼓吹、对民众的政治动员,立法机构负责决策拍板,行政机构负责政策执行。这个流程的第壹个环节是政策设计,原来也是由政党承担的,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也由于当代的政策设计过程越来越复杂,带有更多的试错性质,政党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形象,便逐渐把思想实验、思想碰撞的功能转给了独立的思想库。通过思想库的工作,拿出相对成型的政策主张,政党再把它纳入自己的党章和竞选纲领。
如果没有竞争性的政策设计,如果没有可供民众和政治家选择的替代性的政策方案,多元民主政治是无法想象的,既没有必要性,也没有可能性。在1950年代的非洲,争取国家独立的反殖主义压倒壹切;在同壹时期的拉美,与发达国家脱钩内源发展的民粹主义席卷各国;在政策取向壹面倒的情况下,多党制就成为多余的了。( http://www.tecn.cn)
思想库(Think Tank,也译为智库)是由学者或者思想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参与公共政策的设计和制定,它代表了政治决策专业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趋势。思想库是现代公民社会的产物,1916年美国成立政府研究所(布鲁金斯学会的前身),标志着它的诞生。二战以后,思想库在西方国家获得了普遍和迅猛的发展。
当代民主国家的思想库,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壹类是与壹党独大体制相适应的作为官产学联盟壹分子的思想库,例如日本的综合研究开发机构(NIRO)和野村综合研究所等。第二类是在两党或多党体制下获得某壹政党资助的思想库,譬如说,与英国工党或保守党相关联的思想库,与台湾的国民党或民進党相关联的思想库。第三类是美国布鲁金斯学会、企业研究所这样的思想库,虽然有壹定的政治倾向性,但并不与特定的政党相关联。
2006年11月7日,中国首届智库论坛在北京召开。会议评出中国10大智库: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中国军事科学院、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中国太平洋经济合作全国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国际战略学会、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事实上,上述机构完全是官办的研究机构,其任务是阐释官方政策和接受官方订货,并不具有独立的政策设计与整合功能。民间的思想库也是有的,譬如说天则经济研究所、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世界与中国研究所、九鼎公共事务所、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等。但是,这些机构或者还不具有完全的合法性,或者规模还比较小,尚不具备综合性、集成性的政策设计功能。
民间综合性思想库的雏形,实际上在198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陈壹谘、何维凌领导的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不仅积极参与了农村改革的政策制定,而且辐射到多学科、多方位的政策设计领域;在被体制接纳后,继续作为壹个半独立的思想库展开活动,因而成为国家安全部门的防范重点,并在**之后受到全面整肃。笔者所在的民办中国政治与行政科学研究所-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系统,曾经达到过上百人的规模,研究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外交等许多领域。仅在1986年下半年的几个月中,就召开了经济∙社会∙政治全方位改革的思考、共和国10年政治发展、中国外交的回顾和展望、政治计量学与社会调查、中国政治改革的国际环境、军事政治学、执政党与民主党派关系问题、第三世界国家多政变的原因、国际政治理论研究等壹系列的学术讨论会,出席者多则上百人,少则几十人,多数有媒体记者出席并在报刊上发表会议消息、综述或根据发言改写的文章。
在推進公民社会建设的整体性努力中,民间综合性思想库的阙如,是壹个明显的缺环。如何弥补和提升?壹是接续传统,再上征程,克服障碍,重新打造。二是现有机构形成联席会议机制,划分各自专业领域,同心协力,集腋成裘。
笔者在《中国的民主:从说到做》中写道:理性、负责任的反对派应当上升到壹个新的高度,拥有自己的壹套治国方略和平行的政策研究设计中心,他们能够随时对执政者的各项政策做出评判并拿出自己的替代方案,包括自己的外交政策、国防政策、经济政策、国土开发和环境政策、教育政策、公安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港台政策等等。在同年撰写的《壹九九五年的中国政治反对派》中,笔者指出:反对派将从正在形成的公民社会中汲取资源和人才,逐步建成自己的壹系列思想库、智囊团和民意调查中心等,在面向世界、承接传统、深研学理、吃透国情、顺应民意的基础上,制定自己的基本纲领和全盘政策。由于中国正处在政治转型阶段,民间综合性思想库不仅要研究制定替代性政策方案,而且要设计民主化的具体议程、阶段性目标和整体战略。
二、执政党的转型之路
邓小平在1992年南巡时说,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所谓“出问题”,就是“在我们以后的几代人身上”发生“和平演变”。对于“和平演变”的忧虑,源于毛泽东。他曾对身边的人说:“帝国主义要想‘和平演变’我们这壹代人也难;可下壹代、再下壹代就不好讲了。中国人讲‘君子之泽,五世而斩’,英国人说 ‘爵位不传三代’;到我们的第三代、第四代人身上,情形又会是个什么样子啊?”邓和毛都知道,“和平演变”是个有规律性的东西,是防不胜防的。
天下没有不变的政党
中共有两个老师,国民党和苏共。国民党在台湾已经从专政党变成了宪政党,在选举中先下台又上台。苏共也从唯壹执政党变成了最大在野党,党的纲领则发生了大幅度的转弯;自然也有不愿意改变党的路线的前苏共党员,其组建的新党在选战中却壹败涂地。
事实上,中共自成立以来壹直都在变。就其社会构成来说:从以知识分子为主体;到以农民(包括拿枪的农民)为主体;再到以官僚为主体。从其政治纲领来说:从鼓吹苏维埃主义;到鼓吹新民主主义(在华美国人在对比国共两党时,将中共称为“土地改革者”);到推翻各党派《共同纲领》,实行“三大改造”;到“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到“两个先锋队,三个代表”。在1937年,中共如果不实行“四个放弃”——放弃“推翻国民政府之武装暴动政策”,放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放弃“中国工农红军”,放弃“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和作出“壹个承诺”——“在特区政府区域内,实行普选的彻底民主制度”,就可能无缘度过“成年礼”。在1978年,中共如果不反对“两个凡是”(“凡是毛主席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维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和实行“壹个转移”(“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就不可能出现后来“改革开放”的新局面。
毛泽东当年的噩梦——“在中国的大地上再出现人剥削人的现象,再出现资本家、企业主、雇工、妓女和吸食鸦片烟”——已经是这片土地上的现实。如果用毛的尺子来衡量,左翼“无产阶级政党”早已“和平演变”为右翼“资产阶级政党”。“毛派”抨击毛的政治继承人抛弃了毛的理想,显然是有事实根据的。
现在所谓“壹百年不变”论者,既不是毛泽东理想的信徒,也不是邓小平路线的卫士,只不过是现行体制下既得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他们并不反对或者说无力阻止向坏的方向(权贵资本主义、资本—官家主义)演变,只是壹味反对或者说竭力抗拒向好的方向(宪政民主主义、社会民主主义)演变。
代际政治分析
代际政治是指壹个国家在壹定历史时期内的壹种特殊政治形态。主要的政治分界不是在同壹代人的中间,而是在两代人之间。同壹代人的政治分歧,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同壹代人的政治争论,不过是茶杯中的波澜。只有在人事的代际交替时,才会出现具有实质性的政治转变。尽管每壹代新人登上历史舞台都会在政治上卷起壹阵旋风,但只有在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才会出现典型的代际政治。在西方发达国家,主要的政治阵营诸如左翼与右翼、激進与保守均是跨代的,不少美国人之所以成为民主党或共和党人,是基于家庭原因,尊重和继承父母乃至祖父母的党派倾向。美国宪法200多年来保持基本不变,是造成上述现象的制度原因。在20世纪的中国,更多出现的却是子辈对于父辈的背叛和决裂。“五四”青年壹代对于参加过戊戌变法、同盟会的父辈,感情上已经格格不入。“四五”运动的参与者,以 “壹、首都,二、天安门,三、烧、打”的激烈方式,宣告了“红卫兵”与其“红司令”的决裂,也就是共和国后出生的壹代与创建共和国的壹代的分道扬镳。尽管在意气风发的1980年代,几代人曾壹度在改革道路上同行,但是在经历“六四”创伤以后,代际间的共识已经无法达成。
何家栋先生曾把20世纪中国思想家分为以下几代人:世纪之交的壹代(1870年代和1880年代出生)、“五四”壹代(1890年代和1900年代出生)、“壹二•九”壹代(1910和1920年代出生),“四五”壹代(1940年代后期和1950年代出生)、世纪末的壹代(出生于1960年以后)。他说:在“壹二•九”壹代思想家与“四五”壹代思想家之间本来还应当有壹代人(1930年代和1940年代后期出生);但是“反右派”“大跃進”和“文革”毁了这壹代人的思想创造力。21世纪初在政坛上掌权的正是这壹代人中经过屡次逆向淘汰后留下来的幸运儿。
几年前,笔者在《政法系:与公民社会壹起成长》中指出:中共第壹代领导人的主体是军人,第二代领导人大多是党务工作者出身,第三代领导人大多是工程师出身,第四代领导人还是工程师出身。看壹下中共十六大产生的9名政治局常委的履历:没有壹个人是学文科出身的,也没有壹个人上过党校進修文科课程,所有的人都拥有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职称,绝大多数人在1978年担任副处级以下的职务(只有贾庆林已担任正处以上职务),在几年时间里(最早1981最迟 1985)就跃升至副部级职务。他们既没有当工农兵的经历,也没有研习政治理论的时间和条件,多数人甚至没有担任过处局级(县市级)的正职干部。如果与苏共的几代领导人相比,他们最像勃列日涅夫壹代人,但是后者至少经历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战争中担任军队中高级政工干部,所以勃列日涅夫还能给自己封个元帅的头衔。然而,“再下壹代就出现了变化:现任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中,拥有文科最高学历者已经超过了理工科出身者;排在接班序位前列的李克强和李源潮,壹个是法学学士和经济学博士,壹个是法学博士,都可以算作政法系的成员。”而且,这些人都插过队,了解民间疾苦;多数人是从县(处)、市(厅局)、省(部)正职干部壹级级升迁的,有基层和地方工作的经验。
中共十七大召开后,笔者在《博士对博士:中国政坛新景观》中指出:中共十七大确定的接班序位发生了变化,由李克强和李源潮变成了习近平和李克强,但是上述预测的基本观点并没有动摇。李克强是北京大学的经济学博士,李源潮是中央党校的法学博士,习近平是清华大学的法学博士。最后進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仍然是两名政法系的博士,不过是用壹名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取代了壹名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在十七大的新任政治局委员和书记处书记中,除了“二李壹习”,刘延东是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王岐山西北大学历史系毕业,具有高级经济师职称;张高丽厦门大学经济系毕业,清华大学和厦门大学兼职教授;薄熙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国际新闻专业毕业,获文学硕士学位;汪洋在中国科技大学管理科学系获硕士学位;令计划在湖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王沪宁曾是复旦大学的专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长。“执政集团中的博士与反对派阵营中的博士对垒,这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壹个崭新的现象。二者既然都是博士,自然会有壹些共同之处。他们有大致相同的师承和知识背景,……‘政法系’作为知识上的壹个共同体,在政治上分化为执政者和反对派两个对立面,同中有异,异中有同,这对于多党民主制的建立是大有好处的。事实上,博士与博士之间除了有学术上的共同语言,还有壹些人脉上的联系,从台湾民主转型的经验来看,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有利于朝野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对话。”
从专政党到宪政党
执政党的转型,最根本的是要改告别列宁主义意义上的“专政”——不论是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还是党专政。
俄国的特卡乔夫认为:“少数人在夺取政权之后,必须‘迫使’多数人实行社会主义,”这就是所谓的“人民专制”国家。俄国最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者普列汉诺夫反驳说:任何壹个共产主义者都不会说为了实现“平均”和“人民统治”“无论任何手段都是壹样的”,争取自由民主是我们“完全确定的政治纲领”。早年的列宁曾和恩格斯、普列汉诺夫站在壹起反对特卡乔夫理论,晚年的列宁却把马克思的“专政”偷换成了民粹派的“专制”。他说:“我们所了解的无产阶级专政,其实只是无产阶级中有组织和有觉悟的少数人的专政”;“是的,是壹党专政!我们所依靠的就是壹党专政!”“个人独裁成为革命专政的表现者、代表者和执行者,是屡见不鲜的事。”由此看来,革命专政的对象不限于资产阶级,而是“无产阶级中有组织和有觉悟的少数人”之外的壹切社会阶层,是“壹党”之外的壹切政党和团体,是独裁者之外的所有人(包括“壹党”内部的反对派)。关于列宁主义“专政”理论的“专制”实质,列宁在1920年的壹次内部讲话中说得很清楚:“我们从来都不讲自由,……因为俄国本来意义上的工人阶级,即产业工人阶级只是(俄国人中的)少数,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为了这些少数人的利益。只要其他的社会成分还没有服从共产主义所要求的经济条件,这壹专政就将延续下去。”“过渡时期,即专政时期,不瞒妳们说,将是壹个非常漫长的时期,可能要有四五十年的时间。”后来,毛泽东又将这壹时期延长到几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在1980年代,邓小平多次提出党政分开的议题,其实质是想缓和党专政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根据邓小平的思路,中共十三大报告提出了党政分开的五点具体设想:⑴理顺党政关系。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把握政治方向、提出决策建议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⑵调整党的组织机构。今后,各级党委不再设立不在政府任职但又分管政府工作的专职书记、常委。党的机构要少而精,与政府机构重叠对口的部分应当撤销,它们现在管理的行政事务应转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政府各部门现有的党组要逐步撤销。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处理法纪和政纪案件,应当集中力量管好党纪。⑶改变“壹元化”领导模式。企业和事业单位中党组织的作用是保证监督。⑷尊重群众自治。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去办。⑸改革干部人事制度。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与业务两类,凡進入业务类公务员队伍,应当通过法定考试,公开竞争。还要按照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原则,对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党组织的领导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由各级党委管理;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建立类似国家公务员的制度進行管理;群众团体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原则上由所在组织或单位依照各自的章程或条例進行管理。
虽然邓小平讲过:“十三大政治报告是经过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壹个字都不能动。”但中共十三大所提出的政治改革方案完全被束之高阁。党政不分的状况不仅没有改变,反而更加强化了。要真正实现党政分开,“回归十三大”是必须迈出的壹步,此外,还要制定《政党法》,解决党费、党工、党产三个关键性问题。
国库不能成为党库,执政党需要多少钱就从国库拿多少钱。在宪政国家,政党经费主要有三个来源:党员上缴的党费,社会各界的捐款,财政根据法律给予的资助;此外还有资产收入和组织活动、印刷文件以及出版物发行的收入等。紧密型政党较多依靠党员上缴党费,松散型政党较多依靠社会各界捐款。这二者可以统称为政党自身“经营”所得。“经营”所得必须公开账目,出具审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捐款必须限定数额、限定对象,如果允许政党接受外国机构、企业实体以及“带有具体经济或者政治利益期望”的大额捐款,政党就很容易沦为特定利益集团的工具。通过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各国政党法对于接受政党接受捐款,都有非常具体和严格的规定。有些国家对于符合壹定条件的合法政党,也给予财政资助。《德国政党法》规定:“国家资助的分配应以政党在欧洲、联邦议会和州选举中成功赢得选民为基础,以党费总数和其从捐款获得金钱数量为基础。”政党获得的选票越多,获得的赠款(党费或合法得到的捐款)越多,国家拨给的资助就越多。但是,“国家资助的数额不应超过政党自身通过出色管理获得的年度收入(相对上限)。提供给所有政党的经费总额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绝对上限。”1999年的绝对上限是23,000,000马克,即德国人均负担不到半个马克。按照相同的比率,中共获得国家资助的绝对上限应当是是人民币20亿元。党的经费来源以自身“经营”为主,以国家资助为辅,这是壹个基本的原则。
党工即党的机关专职工作人员。薄壹波在十三大前夕曾说:“毛主席讲过党的机关要用党费来开销,人员不能太多。”“统计壹下,共产党员吃国家饭的有多少人?民主党派吃国家饭的有多少人?原来考虑,党的机关,如中组部、中宣部,都用党费开支,后来搞供给制,就都吃国家饭。书记都和‘长’相当。”最近有人算了壹笔账:“2005年,全国有党的基层组织352万个,其中基层党委17万个、总支部21万个、支部314万个。据笔者了解,担任基层组织的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即使在农村,也是有壹定收入的,而党委委员和书记则都属于国家公务员,为他们支付的费用更高。乡镇改革后,农村基层党委班子壹般在7—9人,即以8个计算,7万个党委就有36万人,而基层党委委员都是副科级以上干部,其月薪平均以1000元计,每个月国家就要支付13.6亿元,壹年就是163.2亿元。党委机关其他工作人员通常至少是领导班子人数的3倍左右,即使我国大多数地方财政只是‘吃饭财政’,仅人员工资也至少在500亿元以上。再加上机构运转的费用,即以每人1000元来计算,至少仍然需要500亿元,两项支出至少1000亿元。”现在党工的实际开支只会比这个数目多不会比这个数目少,而这个数目已经是参照《德国政党法》计算的绝对上限的50倍。实行党政分开后,党工人数可以减少到几十分之壹。书记也没有必要“都和‘长’相当”,或者由 “长”兼任书记,或者由普通的党工担任书记。书记只是党委会的召集人和文件档案的保管人,党的政治领袖则是那些出任公职的党员。
中国国民党至今仍然被党产问题所困扰,中共应当从中吸取教训,未雨绸缪,尽早解决好党产问题。所谓“党产”,主要是两大块,壹块是党的机关所占据的房地产及办公设备,壹块是直属于党的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党的机关所占据的房地产,属于国有资产,在党政分开后,不能划为党产。党的机关如果继续使用这些房地产及附属设备,必须每年向国有资产管理局上缴租金,列入党费的开支项目。根据党的性质和职能,法律不允许政党利用这些房地产从事经营性的活动。党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人民日报》、《求是》杂志、中央党校等,其资产也都是国有资产,应当全额划拨给国务院系统。《政党法》、《新闻出版法》、《教育法》制定和修改后,党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作为出资人和出版人,重组党报党刊党校。《人民日报》等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可以保留给中共。
解决党政分开的问题,归根结底,就是要落实现行宪法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把“党在国上”改为“党在国下”,所有党派都必须在宪政框架内活动。
从官僚党到选民党
民国初期有壹句话,叫作“革命军起,革命党消”。中共与国民党壹样,在掌权之后,原本的革命党性质就转变了,变成了以官僚为主体的党。但是二者也有所不同。国民党取得政权的时候只有20多万党员,不得不吸纳大批旧官僚;而且没有实行党的“壹元化”领导,形成了党政军特分别对蒋介石个人负责的格局。中共建政的时候已经有448万党员,而且又進行了大规模的干部培训,仅用几年时间就实现了对官僚队伍的全复盖;此外,通过党支部進村、進厂、進居(委会),建成了比“第壹行政网”更稠密的“第二行政网”,有力地推动了计划经济与总体性社会的形成。
在毛泽东时代,中共的非官僚党员尚有壹个参与政治运动的功能,同时也有壹个干部后备军的功能。在邓小平时代,壹方面不再搞政治运动,壹方面又建立了公务员考任机制,非官僚党员的作用日见萎缩。尤其是在市场化以后,许多基层单位的工人、农民党员事实上已经不再参加组织生活,只是继续保留在“花名册”上充数而已。在“全民党”(“三个代表”)、“中性政府”、“和谐社会”的理论框架内,没有意识形态挂帅的“革命党”的容身之地。
过去讲“党政不分”,多强调“以党代政”的壹面,而忽视了“以政代党”的壹面。在“文革”期间,党团组织曾经壹度完全停止活动,政权性质的革委会取代了党委会,但对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并没有什么影响。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没有什么执政党,依靠官僚和由科举产生的候补官僚队伍,同样能够保障专制政府的运转。如果没有宪政民主的理念,“革命党”就会成为夺取政权的敲门砖,壹旦取得政权后,自然是“革命党消”,取而代之的是垄断政权的“官僚党”。
在理论研究与思想论争的功能萎缩之后,在动员群众和组织群众的功能萎缩之后,壹旦时局转变,不得不参与竞争性选举的所谓“选战”,擅长于自上而下地灌输和执行的“官僚党”势必壹败涂地。苏联东欧国家的共产党和壹度下野的在台湾的中国国民党,都证明了这壹点。中共如果要避免同样的命运,就必须未雨绸缪,再造党的功能和组织,把“官僚党”改造成面向选举、面向选民的“选民党”。
《德国政党法》规定:“政党必须在公共生活所有方面参与形成人民政治意愿,特别是对形成公共意见施加影响;激发并加强政治教育;促進积极的对政治生活的公开参加;培养有能力的人承担公共责任;通过提名候选人参加联邦、州和当地政府选举;在议会和政府对政治发展施加影响;将它们确定的政治目标与国家决策过程相结合;并且保证人民与国家机器之间持续、重要的联系。”也就是说,宪政体制中的政党要以选民为本,通过公开、透明的政治活动,参与形成人民政治意愿;要具有理论研究、政策制定、政治教育的功能;要有培养和选拔政治明星,参加各级各类选举的功能;还要通过民意代表的立法和监督活动,保证选民与国家机器之间持续联系的功能。
“选民党”必须打破自我封闭的圈子,成为壹种开放型的政党。按照“先锋队”的模式,所谓“先進分子”只会根据既定的理论模板复制自身,而不会反映“人民群众”不断变化中的真实心愿。《法国社会党章程》则规定:入党是自由的。党员接纳办公室登记接到的入党申请并立即转交给支部书记。所有提出入党申请者都由支部书记邀请他亲自来到支部参加接受其入党申请后的下壹次会议。壹个必须通过选举获得执政合法性的政党,如果不对选民敞开大门,表现出“先锋队”的傲慢,就会丢失宝贵的选票。
所谓“不争论”扼杀了中共的理论创新能力,使之无法与社会上的各种思潮相抗衡,只能依靠垄断媒体的方式,来维持“主旋律”声音的存在。让理论探讨和党报党刊都服从于党的领袖的意志和当下政治的需要,必然会窒息理论工作的活力,败坏党的宣传机构的说服力和在公众中的威信。这种“官僚党”的惰性,与老祖宗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实在是“风马牛不相及”。恩格斯曾提出:“在党内当然必须拥有壹个不直接从属于执行委员会甚至党代表大会的刊物,也就是说这种刊物在纲领和既定策略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反对党所采取的某些步聚,并在不违反党的道德的范围内自由批评纲领和策略。……首先需要的是壹个形式上独立的党的刊物。” (《马恩全集》,第38卷,517—518页。)在1903年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二大”上,列宁支持通过的党章确定了“双重中央领导机关”体制。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机关报编辑部均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二者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中央委员会负责党的组织工作、财务工作,指导党的全部实践活动;中央机关报编委会则负责在思想上领导党。没有上述的组织安排,就不可能涌现出壹流的理论人才。
实践证明,由组织部门自上而下地指定党的干部和民意代表候选人的做法,只能“从矬子中拔将军”,培养出经不起“选战”风浪的“温室中的花朵”。要选拔壹大批为选民所熟悉、所喜爱的“政治明星”,必须通过以下两个途径。
首先,是实行党内民主制。马克思说:“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精神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376—377页。)而现行的中共党章却保存著“等级授职制”的条款。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第三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十三条:“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批准制和指派制,实质上就是“等级授职制”。在实行民主制的各国社会党的章程中,就没有批准制和任命制的丝毫痕迹。而且,它们还在壹些领域中实行了党员直接选举,取代了过去长期实行的党内间接选举制度。《法国社会党章程》第七章第十四条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召开各支部全体大会,由全体党员秘密投票选举党的第壹书记。”第九章第壹条规定:“共和国总统候选人由各支部大会的全体党员秘密投票确定。”
其次,是通过为选民维权和進行各种公益活动的方式,成为选民利益的真正代言人。譬如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就是把工作重心放在按选区划分的基层办事处,即行动党国会议员的办事处。根据行动党的要求,每个国会议员必须每周有壹个晚上接待选民,包括政府内阁成员也不例外。壹般情况下每次接待选民大约有40—50 个选民求助(有的接待选民多的议员壹年要接待5万个选民)。不管来多少求助者,议员当晚都要把所有投诉者接待完。行动党的社区领袖(基层骨干)为议员接待选民提供志愿服务。行动党还在基层组建了社区基金和人民协会,为选区公民提供壹些政府基层组织所不及的服务,主要有社区教育、公共福利、居民康乐等。蔡定剑指出:“这些社区服务组织都掌握在人民行动党的基层领导手里。这个领导就是选区国会议员。国会议员既是选区党组织的支部主席,又是社区基金会的主席,也是人民协会的顾问。就是说,所有‘为民服务’的好事都由党的国会议员包揽。在这里,没有党的领导,只有党的服务。”
在宪政体制下,执政党在行政机构中的作用是通过担任政务官(政府首脑、部长和政务次长)的党员来实施的,而不是在政府部门中设立党组,由党组发号施令来体现的。由于公务员在政治上是中立的,所以执政党的积极表现主要不是在行政执行环节,而是在议会的立法、监督环节。议会党团,是宪政党的中枢部分;议会中的各专业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是立法、监督活动的主要阵地;即使是议会的后排议员,也是培养新政治家必不可少的历练。现在,中共还完全没有这方面的经验,他们所谓的工作经验,只是行政官僚的经验,而不是政治家的经验。政治家最重要的壹个特征,是要与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在实行议会内阁制(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选民不能直接左右行政部门的构成与决策,他们直接接触和影响的是议员(人民代表),必须通过议会才能左右行政部门的行为。因此,议员(人民代表)是连接选民与政府的桥梁,这种工作才是政治家的职能。在美国,所有的国会立法议案,都被冠以议员的名字。如果没有为选民维权,为政府立法的历练,怎么可能产生“政治明星”,怎么保持执政党与选民的血肉联系呢?如果不進行党的功能和组织的重建,就不可能赢得未来的“选战”;而对“选战”的恐惧心理,又成为拖延政治体制改革的理由;于是便陷入了壹种恶性循环。
三、体制内外的良性互动
朝野之间的良性互动,有没有可能性?需要什么前提?应当如何展开?让我们首先回顾壹下历史,看壹看曾经有过的先例。
改革源头
中共十壹届三中全会前后,曾经出现过朝野相互呼应,共同推动民主的短暂壹幕。叶剑英在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说:“这次中央工作会议体现了我们党内的民主,西单民主墙体现了社会上的民主,这些民主精神都要发扬,我们要在全党、全国造成真正民主的空气,使广大干部群众精神振奋、心情舒畅。”很多参加会议的人都记得叶剑英讲过这段话,但后来发表的讲话文本中却没有这段话。最近叶的女儿叶向真回忆:叶剑英的讲话有多个稿本,现存的1978年12月“12日稿”确有这段话,叶13日讲话时也念了这段话,但在后来作为党内文件下发时被删掉了;同时被删掉的还有“人权”的提法。(《叶剑英中央工作会议讲话起草记》,载《耀邦研究》第15期)这说明,当时的中共领导人承认,正是体制内的中央全会和体制外的民主墙运动壹唱壹和,宣告了“凡是派”的政治破产,启动了改革進程。
邓小平、胡耀邦等中共领导人也都说过民主墙的好话。1978年11月27日,邓小平接见美国《环球邮报》记者诺瓦克时说:民主墙是好东西,人民有这种权利。胡耀邦则说:民主墙的大字报,同“文革”中和以前的大字报不同。以前大都是某些领导者利用大字报来整人害人的;这次的大字报,同“四五”天安门大字报壹样,是人民出自内心的呼声,是人民新的觉醒。
民主墙的言论鼓舞了中共党内的理论工作者,在叶剑英建议召开的理论务虚会第壹阶段,理论反思与创新的程度大大超过了此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为后来的改革开放在理论上破了题。但是到了1979年春节后的第二阶段会议,就发生了逆转。其间发生了壹些事情:壹是上海、北京等地发生了群体性的维权活动(主要是边疆地区的兵团知青要求回城的运动),二是民主墙上出现了批评邓小平的言论。邓小平决定查办民办刊物《探索》和《中国人权》的主编;随后又在理论务虚会的讲话中提出了“四个坚持”,给方兴未艾的思想解放运动来了壹个急刹车。
壹年后,又出现了壹次良性互动的尝试。198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组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草稿)》讨论的通知。中央办公厅组织的这次讨论开始时预定参加人数是4000人,实际参加的人数比原定的要多,加上当时在中央党校学习的1500多名学员,大约有5600多人,但壹般还是称“四千人讨论”。这次讨论,从10月中旬先后开始,持续了壹个多月,到11月下旬结束。在“四千人讨论”中,许多党内改革派人士提出了“非毛化”和政治改革的主张。其中的集大成者是由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廖盖隆提出来的。他建议的政治改革内容包括: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缩为壹千人,分设两院;实行党政分开;司法独立;新闻独立;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会、经济联合体的经济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党中央设三个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原中央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三委员会互相监督和制约。与此同时,发生了北京高校人民代表竞选运动。笔者作为这次运动的主要发起者,提出了运动的四项目标:“1.推动整个民主化的進程,显示人民的民主觉悟,表达群众对党中央改革派的支持和期望,给政局注入新的活力,振奋壹部分群众和青年的精神。2.使广大高校学生,未来的干部受到壹次民主训练和教育,使他们看到在中国实行民主的可能性和前景,从中受到鼓舞。3.我们自己在组织竞选中受到锻炼,增长才干,为今后做好准备。4.把十几名乃至几十名立志改革的同志选入区县人代会,为扩大青年壹代直接参政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开辟新的更为宽广的渠道。”参加高校竞选运动的多位人民代表候选人,纷纷在竞选纲领中提出了与廖盖隆类似或略微激進的政治改革建议。这充分表现出体制外人士良性互动的意愿。
然而,邓小平、陈云、胡乔木等人压制了体制内“四千人讨论”的“非毛化”主张,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坚持以毛泽东思想作为党的旗帜;并差壹点就把体制外的高校竞选运动打成“青年学生在历史上第三次向党夺权”(第壹次指1957年的“大鸣大放”;第二次指“文革”中的红卫兵运动)。此后,中共党内再也没有出现过1978年中央全会、1979年理论务虚会、1980年“四千人讨论”这样畅所欲言的民主。在1981年,又制定了“九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和有关问题的指示》,禁止“在单位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串联,在组织上、行动上实现任何形式的联合”;废除了宪法中“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和“罢工”的公民权利,修改了《选举法》中有利于候选人自主竞选的条款。这样壹来,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都出现了倒退,更谈不上群众运动式样的体制内外良性互动了。
不过,在整个1980年代,仍然存在体制内外的某种互动。壹些体制内的改革派官员,十分重视从体制外吸收创造性的思想和人才。譬如说,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后改为中共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主任兼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杜润生,就大力支持当时还是体制外的农村问题研究组進行农村调研,并用它们的政策建议来试探保守派的反应。这种在经济政策领域的内外呼应,曾经收到过很好的效果。笔者和王军涛、李盛平、姜洪等人,作为体制外“四五”运动、民主墙运动、竞选运动的过来人,在创办“政治—经济—文化”三位壹体的民间实体时,也曾得到过壹部分中高层官员如马洪、张黎群、李景先、苏六也等人的支持。体制内出版社与体制外编委会的合作出书(包括以书代刊),更是当时壹种广为采用的互动模式。正是这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互动,使1980年代的改革仍然保持着壹定的活力。
互动前提
历史经验证明,朝野良性互动是需要前提条件的。壹方面,民众要显示出自己在政治上的意愿与能量;另壹方面,掌权者要放弃敌我意识,对民间力量与公民维权有壹个正确的认识和态度。
1978年的朝野互动之所以能够形成,首先是由于民众在“四五”运动中以最强烈的方式显示了自己的力量。1978年12月21日《人民日报》发表的“本报特约评论员”文章《人民万岁——论天安门广场革命群众运动》援引恩格斯的话说:“把革命的发生归咎于少数煽动者的恶意的那种迷信时代,是早已过去了。现在每个人都知道,任何地方发生革命震动,总是有壹种社会要求为其背景”,这种运动“不是少数几个人活动的结果,而是人民的要求和需要的自发的不可遏止的表现”;如果企图用暴力来压制人民群众的革命要求,“那只能使它愈来愈强烈,直到最后把它的枷锁打碎”。文章指出:在“四五”运动中,“壹切关心国家前途和命运、注视著政治斗争的风云变幻的人们,都以积极斗士的姿态,大步跨上了斗争舞台的前沿:人民的权利,必须由人民用斗争来保卫,人民的愿望,必须由人民用斗争来实现。”“人民懂得:个人的力量是微弱的,但是被共同的利益、愿望和斗争目标联结起来的集体力量,却不可战胜。真理是属于他们的,生活是属于他们的,数量的多数是属于他们的,因而胜利也壹定是属于他们的。”“这次伟大的革命群众运动,动员之广泛,规模之巨大,声势之磅礴,威力之猛烈,在中外历史上都是罕见的。”“首都人民,全体中国人民,从天安门广场的震天动地的革命呐喊和《国际歌》声中,表明了自己的要求、自己的愿望、自己的意志、自己的力量,显示出历史主人的威武不屈的面貌。”体制内要求变革的力量,从天安门广场革命群众运动中获得了鼓舞和信心,在毛泽东去世后壹举粉碎“四人帮”,又進而推动了思想解放运动,取得了政治上的主导权。
十壹届三中全会后形成的“邓—胡—赵”领导体制多数成员,不久前自己还属于“敌人”的范畴,是毛泽东、江青批判和斗争的对象,因此在他们上台之初,头脑中的敌我意识大大地放松了。胡耀邦平反冤假错案的功绩最为人称颂。数以千万计的“走资派”、“反革命”、“反党分子”被平反;数以百万计的“右派”被“改正”;数以千万计的“地主、富农”被“摘帽”,其子女也在政治上获得解放。如果要说社会“和谐”,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是壹个少有的时期。现在的党政领导人胡锦涛、温家宝,家庭出身均非“红五类”,如果没有当时的“和谐”气氛,他们绝没有可能被选入“第三梯队”。然而,从昔日“反右”前线总指挥邓小平坚持不给“右派”平反而只予“改正”这件事中可以看出,他的头脑中还是有“敌人”这根弦。壹旦社会上出现维权运动,他这根弦就绷紧了,从而导致了朝野互动的破裂。
以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等形式所進行的维权活动,是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既是合法的、正当的行为,也没有什么可怕之处。当年令各级政府寝食难安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维权运动,在中央政府拍板同意他们回城以后,就自然而然地平息了。最近重庆市出租司机的罢工风潮,在市委书记薄熙来与工人代表对话之后,处理得也不错。而用敌我意识来思考和处理上述问题,必然会脱离宪法和法律的轨道,变成“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暴力对抗。
无数事实证明,凡是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是“官逼民反”,事出有因;就是政府在解决问题时麻木不仁、举措失当。如果掌权者不能改变“视民如敌”、“畏民如虎”的心态,体制内外的良性互动,或者根本就不可能启动,或者会在试探过程中戛然而止、半途而废。
协商对话
体制内外的良性互动,必须从承认对方,彼此接触,進行坦诚的协商与对话入手。
“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是中共十三大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壹个重要思路。赵紫阳在此次大会的政治报告中说:“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发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当前首先要制定关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哪些问题必须由哪些单位、哪些团体通过协商对话解决。对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基层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对话,应分别在国家、地方和基层三个不同的层次上展开。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把它作为领导工作中的壹件大事去做。要進壹步发挥现有协商对话渠道的作用,注意开辟新的渠道。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做斗争。”
当时中共中央统战部新任部长的阎明复及新成立的知识分子局负责人陶斯亮,按照赵紫阳“开辟新的渠道”的思路,把持不同政见的知识分子列为新的工作对象。陶斯亮曾对周舵(“六四”事件中的“广场四君子”之壹)说,统战就是与持不同意见的人协商对话,如果只联系“比共产党还共产党的人”(指所谓的“民主党派”),那是组织部的工作,不是统战部的职能。1989年2、3月份,陶斯亮频频召开座谈会,与各方面的知识分子见面。笔者及壹些朋友作为体制外民主运动的所谓“三朝元老”(陈希同之流在该年5、6月份的用语),自1979年民主墙运动以后,首次获邀与中共领导机构的正式代表会面。这首先表明了执政者对现实存在的体制外力量的承认,其次是不同意见的当面沟通与碰撞。然而,不久之后,赵紫阳、阎明复、陶斯亮都下台了,在此后的二十年中,中共始终没有回归十三大的政治改革思路。
历史上充满了出人意外的偶然事件,而没有什么“必然规律”。如果毛泽东活到邓小平的岁数,也可能就没有什么邓小平时代了;如果1989年没有几个性急的学生打乱了民主推选的学生对话团和“高自联”的安排,也可能就不会有赵紫阳下台和戒严状态。赵紫阳晚年与宗风鸣的谈话中强调,他的情况与胡耀邦不同,胡下台前已经与邓小平磕磕碰碰了几年,而直到1989年5月中旬,邓小平还是信任他的。过去的事情已经无法重新再来壹遍,但是,后人应当十分珍惜历史上血的教训,尽可能地避免重蹈复辙。
转型正义
历史上除了失败的教训,也有成功的经验。南非正是在“真相与和解”这壹理念的指引下,实现了从种族隔离制度到宪政民主的转型。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图图大主教在为其著作《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所写的中文版序言中写道:“我们在自己国土上的经历令人宽慰。人们表现出真正高尚的宽宏大度。他们宽恕罪恶、放弃复仇的意愿实在令人敬佩。他们把自己从受害者的状态下解放出来,不再心怀怨恨、死抱住创伤不放,从而开创出崭新的人际关系。他们给予罪行的制造者以机会,从内心的愧疚、愤怒和耻辱中解脱出来。这样便形成了双赢的局面。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做法,像中东所发生的冲突正是这样极具破坏性。这样做,和平和安全不可能真正到来。复仇和暴力只能生发出更多的复仇和暴力。”作为“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两主席之壹,他同时也指出:没有真相就没有宽恕,没有宽恕就没有和解。过去的壹切不会自动消失、沈寂,而是会令人尴尬地顽固存在着,它将不断回过头来纠缠我们,除非我们承认过去并加以妥善处置,否则过去就可能毁掉我们的未来。而且,“不能铭记过去的人,注定会重蹈复辙”。
世界上不论哪壹种文明,哪壹种宗教,都有壹些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不杀人、不盗窃、不奸淫、不撒谎。在政治上系统地、有计划地用撒谎掩盖真相,戈培尔所谓“谎言重复壹千遍”就可以“征服人心”,是专制制度的壹个主要特征。在毛泽东“大跃進”时期,就是因为真相的彻底遮蔽,导致了几千万人的无辜死亡。宽恕只能发自受害者的慈悲心怀;施害者壹方面竭力掩盖历史的真相,壹方面对受害者宣教“宽恕”、“和谐”,不过是癡人说梦。
崔卫平在《三十年前的政治和解》中指出:“回溯三十年前社会转型的起点,有壹个维度被抑止了下去,但是它并非不存在,这就是政治的维度。可以说,转型之初的第壹步,是从政治上的松动开始的,是以政治面向来带动其他面向的。政治实际上发挥着壹个引擎的作用。这个最早的起点可以称之为‘政治和解’。‘和解’意味着‘对立的结束’,而这个对立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为制造的,是强加于他人的侮蔑不实之词。”改革進程的起点,是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给邓小平平反,给“四五”运动平反,给千百万政治受迫害者平反。
周舵援引A.Rigby的理论,指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有三种主要类型:遗忘(“忘记过去,既往不咎”),典型个案是20世纪70年代民主化進程中的西班牙。大多数西班牙人之所以赞同这壹选择,共同制定“遗忘公约”,主要原因是时间久远,内战和弗朗哥的残酷清洗是四十年前的事了,当事人大多都已故去。其缺陷是虽然实现了和平转型,却只有现实主义的政治考量而没有转型正义。同样是由于时间久远,在中国国民党和共产党之间,恐怕只有选择遗忘模式,“相逢壹笑泯恩仇”了。惩处(“追究责任,惩罚罪人,以伸张正义”),典型个案是纽伦堡审判和苏联解体后的某些东欧国家。这壹模式的适用条件是:胜方和败方截然分明,绝大多数人强烈要求惩处,新政权有足够的能力伸张正义而不致引发政治和社会动荡。其最困难之处,是如何区分和明确责任,K.Jaspers曾经区分过四种罪责:刑事责任、政治责任、道义责任、抽象责任,按照这壹标准,就只有极少数冒险犯难、挺身抗议的持不同政见者可以免除责任,对于其他绝大多数人,“惩处”的界限划在何处,势必是个有争议的问题。真相与和解(“必须宽恕但不能忘记”),典型个案是南非。这是壹条避免了纽伦堡审判或全民遗忘两个极端的“第三条道路”:赦免个人罪责以换取相关罪行的真相,成立壹个“补偿与平反专门委员会”,以确保补偿、平反和恢复受害者的名誉和社会地位。南非模式在世界范围内日益受到广泛赞誉,越来越多的人们认为,这壹模式应当被其他分裂社会所仿效。
所谓“转型正义”,是壹个社会在民主转型之后,对过去极权、威权体制的政治压迫、以及因压迫而导致的社会(政治的、族群的或种族的)分裂,所做的善后工作。这些工作包括:(1)对遭受政治迫害的人给予正义,遭受肉体、自由和生命损失的人或其家属,必须加以赔偿。(2)对从事政治迫害的人,在法律上或者道德上予以追究。(3)对过去政治迫害的真相和历史,必须完整地加以呈现。转型正义的追求是高度政治敏感的工作,如果追求转型正义是为了创造民主文化以巩固新民主、同时让分裂的社会可以和解,那么在处理上述任务的时候必须非常小心和谨慎;尤其是在落实第二项的时候,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掌握尺度。
要实现“真相与和解”,朝野领袖人物的榜样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在南非和平转型進程中,曾坐牢27年的非国大领导人曼德拉和前总统德克勒克分享了诺贝尔和平奖。图图大主教这样评价:“如果遇到的是壹个因身陷囹吾而满腔仇恨、誓死复仇的人,德克勒克先生很可能不会宣布他的改革计划。幸而他遇到的这个人,是被造就成有良知和卓越品质的囚犯,他看到的是壹个有着高风亮节、宽宏大量的人,是壹个渴望献身于让种族隔离、不公正和种族主义离间了的人们实现和解的人。他(指曼德拉)成了和解与宽容的英雄化身,让我们所有的人都惊异不已。”“德克勒克当时的言行为他带来的巨大功绩,是无论如何都无法抹杀的。我相信,如果他没有做出他已做的壹切,我们就会经历许多人预测的、使南非在劫难逃的血腥屠杀。要说服白人社会,让他们接受通过谈判交出其独揽的大权,是需要极大勇气的。很少有选民会拥戴要把政权交给以此为政纲的候选人。”中国的文明比南非的文明更加源远流长,史上从来不乏富有大智慧的政治家,出现曼德拉和德克勒克壹类的领袖,是完全可以期待的。
当中国经济迅速增长,世界地位日益凸显时,中国在政治上是坚持专制还是推進民主,就不仅是中国人的最大关切,也成为全人类的紧迫课题。如果中国实现了民主化,世界主流国家就可以专注于解决全球经济壹体化中涌现出来的新问题;否则,专制国家与民主国家的分野就仍然是世界体系中的壹个主要矛盾,中国将无法与发达国家开展深层次合作,并继续被后者视为对国际秩序的潜在威胁。
举目四望,如果不算索马里那样国不成国的失败国家,现在世界上仍然实行专制政体的国家,已经为数不多,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壹类是像沙特阿拉伯那样的中东产油国家,拥有丰富的地下资源,本国居民已经贵族化,劳苦大众基本上都是外来移民;壹类是像朝鲜、古巴那样的残存极权国家,壹个是子承父业,壹个是兄终弟及,政治继承问题是随时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前者中国学不来(虽然中国的城乡关系有点类似沙特的原住民与外来移民关系),后者中国已经退不回去。况且,这些国家的民主化也是或迟或早的事,前者更可能通过和平宪政改制,后者更可能通过革命改朝换代。
在世界第三波民主化中,既有坦克上街、人头落地的案例(葡萄牙、罗马尼亚),也有解严修宪、政治妥协的案例(韩国、台湾)。后壹种模式不仅在政治上比较平稳顺滑,对于经济的不良影响也相对较少,是更为理想的政治转型方式。
中国要实现和平宪政改制,需要有多种因素的合力。首先是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其次是执政党在理论和政治上的革新,以及在此基础之上体制内外两方面的良性互动。
壹、希望在民间
笔者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写过几篇讨论中国民主前景的文章,强调制定政治计划的基础是政治气候学而不是短期的政治气象预报,政治观察应当聚焦于民间,而无须过多考虑邓前邓后的问题。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民主力量在公民社会形成过程中将获得越来越大的活动空间。与其揠苗助长,不如辛勤耕耘。民主制度的各种基础设施与基本要素,无论在哪个地方都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建立和完善起来。争取民主并不是知识分子的独家事业,不应当也不可能由知识分子来垄断或者包办。民主社会的最终形成将是历史合力作用的结果,工人、农民、企业家、国家公务员和军人、中共党务工作者都可以为之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当时,赞成上述观点的人为数不多,很多人或者期待剧变,或者期待新政,把过多的精力放在预测邓前邓后上。后来,又有不少人寄希望于江前江后。十几年过去了,民间的政治主体意识大大地進步了。现在,人们已经不再那么热衷于猜测胡前胡后,而是把希望寄托于自身的耕耘,寄托于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
变革原动力
政治变革的原动力从来是在民间,古今中外概莫如此。有时候好像是领导人发挥了很大的个人作用,例如1980年代中期戈尔巴乔夫提出公开性,1990年代初期邓小平推动市场化改革;但归根结底是他们对于此前民间诉求的壹种反应,他们是反对运动的政治遗嘱执行人。
民间压力可以分为两种,所带来的政治变革也相应地分为两种。壹种是爆发性的,大起大落的;壹种是持续性的,叠加累积的。前者可以导致政治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改变,后者可以导致政治体制和程序结构的改变。
自古以来,统治者就懂得民可载舟,亦可复舟的道理。当统治者严重违背了民意,民间不满情绪经过长期蓄集,便会出现政治运动,来壹次火山爆发。1976年的四五运动就是壹个最好的例子。但是,由于当时的总体性社会还很牢固,每壹个人都被城乡的单位紧紧束缚著,四五运动的最好结果也就是换领导人(邓小平平反上台)、换政策(现代化取代继续革命),还远远达不到制度转型的层面。1989年民主运动是另壹个例子。由于在1980年代已经出现了壹些公民社会的萌芽,如果这次运动取得成功,显然会导致壹些体制性的变化,譬如说民间媒体的掘起,民间社团的合法化,但还不会带来根本上的改变。
宪政民主政体对于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有很大的相关性。如果以多数人(起初只是男人)具有选举权作为民主政体的首要标志,那么,当美国和英国在19世纪实行宪政民主时,公民社会已经相当发达。从东欧国家的民主转型来看,由于波兰在转型前没有搞过农业集体化,农民壹直拥有土地所有权,天主教会势力庞大,知识分子主流在1980年代已经与政权分手,剧变后的转型就比较顺利;苏联是极权制度的发源地,公民社会发育程度很低,因此民主转型壹波三折,甚至出现了普京帝国这样的产物。
由此可见,虽然我们不会拒绝突如其来的剧变,但始终应当把推進民主的着力点放在公民社会的建设上。如果民间没有率先出现结构性的变化,仅仅依靠起伏不定的情绪化民意和无从预测的突发群体事件,或者单纯地寄希望于领导人的开明新政,都很难结出宪政民主的丰硕果实。
民间社会的历史变迁
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中的社会(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到壹定阶段的产物。希腊世界的城邦国家和春秋时期以前的华夏诸国,都是马克思所谓自然形成的或政治性的共同体,当时还不存在滕尼斯(Ferdinand Tnnies,德国人,社会学形成时期的社会学家,1855~1936)所谓的社会——人为的理性建构物。
雷海宗(历史学家,战国策派代表人物,1902~1962)曾提出中国文化独具二周论:中国四千年来的历史可分为两大周。第壹周,是最初至西元383年的淝水之战,……第二周,由西元383年至今日。第壹周是兵的文化,即兵民壹体的历史;第二周是无兵的文化,即兵民分离的历史。兵民壹体的历史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族兵制阶段和郡兵制阶段。春秋时期的诸侯国由国人和野人构成,而二者内部都保持着基于血缘的氏族结构。進入战国时期之后,氏族、宗族逐渐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地缘性的郡县乡里制。在兵民壹体的时代,国家对于基层共同体——乡里实行强控制,这与后来所谓皇权不下县是完全不同的。
从远古到春秋时期,军队与地方行政都是按照血缘氏族、宗族的组织编制的;从战国时期到秦汉,普遍兵役制的动员体系是地缘的郡县乡建制,郡守就是郡兵的长官。征兵制改为募兵制后,兵户、军户与民户分开,武官与文官分途,国家的安危主要依靠专职士兵与军事系统,对民户的管理体制就不需要那么严密了。于是,郡守不再具有领兵打仗的职责,乡里组织也逐渐瓦解了。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乡里系统中的编户齐民不断流失,出现了村庄这样的民间聚落;在原有官方祭祀系统之外出现了民社,还出现了佛教、道教这样的民间宗教以及慈善性、互助性的会。隋朝废乡官;唐朝拆除坊墙,废除都市中的里坊制;壹直要到两宋时期,城乡民间社会才初具规模。
由于中国始终没有出现过西欧中世纪的那种自治市,也没有出现过自治教会对于王权的制衡,因而就没有从民间社会中发育出黑格尔、马克思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其特点是私法对于市民权利的保障),并通过市民政治权利意识的觉醒進壹步发展到公民社会。晚清的社会精英已经认识到,这是近代中国落后于西欧的壹个重要原因。通过建设公民社会来推动宪政民主,是清末民初中国先進分子的壹个共识。
1919年五四运动前后,是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最高峰。公民社会的各种结构性要素,当时都已经具备。不幸的是,此后,上述的政治共识破裂,多数社会精英尤其是知识精英选择了壹条后来被证明是历史性错误的发展道路。激進民族主义对于传统的天下主义和舶来的文明-世界主义的压倒性优势,使中国选择了强国家-弱社会的德国日本模式和极权国家的苏联模式。国民党实行以党治国,使公民社会的发展停滞,甚至出现了局部性的萎缩和倒退。共产党则对公民社会的所有领域進行了犁庭扫穴式的打击。
毛泽东在全盘苏化的基础上進壹步发展出自己的模式:全能主义/总体性社会,其在大跃進时期的极端表现形式是所谓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全国大多数地方吃饭在公共食堂,少数地方夫妻分居,分别编入营连排民兵组织)。毛的模式实际上是秦汉帝国兵民壹体大共同体的翻版。这种模式将政治中心、意识形态中心、经济中心重合为壹,国家与社会合为壹体,资源和权力的高度集中,黑格尔、马克思、滕尼斯意义上的社会已经完全被政治性的共同体所吞噬。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开始重新恢复国家高度控制之外的民间社会活动。当代民间活动的范围可以划分为私域与公域。1989年之后,当局实行了壹方面在私域中放开,另壹方面在公域中收紧的两手政策,经济与政治发展失衡,导致了权贵资本主义的出现。从总体上说,现在民间社会尤其是其中公共领域的发育程度,还没有达到90年前五四时期的水准。
公民社会的结构
托马斯∙雅诺斯基(Thomas Janoski,美国肯塔基大学教授)将广义的社会划分为4个相互起作用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域、私人领域、市场领域和公众领域。各领域之间是相互重叠的。国家领域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依法律和宪法作评定)的组织。私人领域包括家庭生活、亲友关系及个人财产的处理。市场领域包括那些通过商品生产和服务而实际创造收入和财富的私营组织以及若干公营组织。公众领域至少包括5种类型的志愿联合组织,政党、利益集团、福利协会、社会运动(西方政治学界壹般把它看成非正式组织)及宗教团体。如果采用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公民社会由私人领域、市场领域和公众领域构成。也有人采用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元分析框架,将市场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划出。
如果按照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元分析框架,在市场经济、公民社会、宪政国家三者之间,有壹种相互促進又相互制约的关系。市场经济的萌生,率先打破了以单位为细胞的总体性社会,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而市场经济的过度膨胀,又会挤压公民社会的空间,恶化公民社会的品质。公民社会的壮大,是向宪政国家转型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反过来说,只有实现了宪政民主的政治突破,才能打碎束缚公民社会的专制桎梏,使公民社会的发展不扭曲、不走样。公民社会不是市场经济或者宪政国家的某种附属品,它有自身的逻辑,需要经过专门的努力和精心的培育,才能够根深叶茂、开花结果。
下面结合中国的国情,从7个方面来分析公民社会的构成要素:(1)独立的公民人格;(2)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3)自治的社团法人;(4)政教分离的教会;(5)独立的舆论媒体;(6)公民运动;(7)竞争性的思想库。
独立的公民人格
公民概念源于古希腊城邦国家。幼稚的城邦公民还离不开共同体的繈褓,还没有独立的生存意志和生活能力,以至当时对公民最严厉的惩罚就是将其放逐出城邦。经过中世纪市民社会的洗礼,首先产生私域中的选择权和自主权;然后通过私人之间的自由结社,通过对公众话题的讨论和对公共事物的关注和参与,产生了壹个超乎个人的公共领域;最后争得主权在民,诞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
在中国,父母官、子民称谓长盛不衰,表明大共同体的体制和意识壹直延续下来。五四之后,出现了两股背道而驰的潮流:壹方面是传统共同体诸如宗族、家族的瓦解,社会人崭露头角;壹方面是新共同体的形成,单位人逐渐占据舞台的中心。延安时期的中共是壹个职业革命家的共同体。壹名知识青年投奔延安,就成为革命队伍的壹员,壹个单位人、公家人。单位制度源于对党的革命队伍的特殊管理体制。所谓革命队伍是以中共党员为核心的公职人员群体,所有党群团体、军队、政府机构和公营企事业都是革命队伍壹元化组织的不同职能部分。革命队伍中的成员壹律实行供给制,其范围逐渐扩展到衣、食、住、行、学、生、老、病、死、伤残等各方面,依照个人职务和资历定出不同等级的供给标准。供给制使个人的私生活空间极其狭小,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完全依赖于公家的分配,几乎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中共夺取全国政权以后,单位制度逐渐普及到全国城乡,毛泽东在大跃進和文革时期曾两度鼓吹和推行普遍供给制。
改革开放以来,从农村到城市,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包括社员)转化为社会人,这是壹个带有根本性的转变。城市中的这种转变主要发生在1990年代之后,因此在1989年**时,大多数的运动参加者还没有完全摆脱子民-单位人心态,还不具备健全的公民心态。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 美国教育家,1910~1995)指出:公民身份是平等的表述。而参加八九民运的大学生,当时还属于不愁分配的干部后备军,是傲视芸芸众生的天之骄子。J.M.凯利(Johan.M.Kelly,爱尔兰人,法学家)指出:公民资格意味着存在壹套关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体系,赋予了个人以责任和权利,义务和权力,限制和自由。公民意识是壹种平衡权利与责任的理性意识。而参加八九民运的壹部分大学生,在运动初期有点像对父母撒娇的任性儿女,在运动过后不交待、检讨就不予分配工作的情况下,又像是慑服于家法的乖孩子。培育独立的公民人格,仍是中国当前的壹个艰巨任务。
独立的公民人格,具有壹种崇尚正义、公道的高贵气质,但不是所谓的贵族气质;具有壹视同仁的平等气度,而不是自卑自贱的臣民-草民心态;既有反抗暴政的天赋权利又有和解妥协的政治理性,而不是权力高压下服服帖帖和权力真空时无法无天的顺民-暴民分裂人格。当代公民,既享有不受权力任意侵犯的私权利,又享有纳税人-福利人、 选举人-被选举人的公权利。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全称的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或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 法学家郭道晖说:公民权的核心是政治参与权和政治防卫权(自卫权、抵抗权)。
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公民传统的源头是希腊城邦,市民传统的源头是罗马法。罗马法中含有市民法,首创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私法是公法的对立词,它是指调整市民与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或者是在权利附着的主体与义务联系的主体均为私的个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的情况下,有关定义、立法及权利实现的法律。前述托马斯∙雅诺斯基所划分的私人领域和市场领域均属于私法调节的范围,前者调节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后者调节的主要是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说西方传统法律体系主要是壹种民法化(私法化)或者私人化的法律体系,那么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则主要是壹种刑法化(公法化)或者国家化的法律体系。晚清法律家开始引進大陆法系的民法,到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包括《民法》、《商法》和《民事诉讼法》在内的《六法全书》。在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毛泽东时代,除了壹部《婚姻法》,再没有颁布其他的民法和商法。经济单位之间的关系,是靠行政手段来协调而不是靠法律手段来调整的。
1980年代,中国民营经济开始重新萌生,笔者当时也曾创办过十几个民营机构。但这些机构都不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这种民营机构是建立在沙滩上的楼阁,壹旦主办单位(国家机关或国营企事业)解除挂靠关系,或者主办者个人出了什么事情,该机构就会因为失去了合法性(工商局年检时主管单位不再给盖章)而顷刻瓦解。
進入1990年代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陆续颁布,真正的民营企业法人才得以设立。在当下中国,除企业法人已经依法实行工商登记注册制外,其他法人的设立均实行双重行政部门审批制,而且审批规则缺乏法律依据。
自治的社团法人
在日本,私法人被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人的组织体。财团法人,又称目的财产,以壹定的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壹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在普通法国家没有社团与财团之分,格雷(约翰∙齐普曼∙格雷,John Chipman Gray,美国本土分析法学的开创者,美国法律评论American Law Review的创办者,1839~1915)说:社团对普通法来说是唯壹被知道的法人。
秦晖指出:与其说结社权是自由主义的需要,毋宁说社会主义更需要这种权利才对——实际上社会主义的词根社会(society),在西语中它与协会、学会等是壹个词,就是自由结社的意思。正如马克思、滕尼斯等人指出的:从共同体到社会是个大進步,中世纪只有依附性的共同体,近代有了自由人的结社,才有了所谓社会。没有自由结社就无所谓社会,又谈何社会主义呢?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财产的集合体却享受到优先于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待遇。从毛泽东时代到后邓小平时代,人的组织体壹直被官方压抑和严格管控。
1950年,政务院(1954年改为国务院,两者有很大区别,原来的政务院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则是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编者注)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1951年,内务部(1969年被撤销,1978年设立民政部——编者注)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根据上述办法和细则,当时社会上的绝大多数社团均以封建组织、反动组织和宗教性组织的名义被取缔。极少数社会团体经过整顿收编,被党和政府赋予了相应的工作职责,使这些组织成了党和政府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职能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挂靠等各种变通方式,中国的社团空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新型的社团开始涌现。挂靠关系的建立依赖于高度个人化的社会资本的存在,也就是社团发起人与挂靠单位领导人的社会关系。这就使社团对于挂靠单位及其领导人具有壹种依附性,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治团体,但毕竟是给跃跃欲试的社会力量打开了壹道窄门。据统计,至1989年,全国性社团增加到1600多个,是1978年的16倍;地方性社团则增加到20万,是1978年的33倍。1989年10月,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对社团進行了清理整顿之后,社团数量在1990年代出现了负增长。在无法取得民政部门注册的情况下,许多社会团体转而以各种名义向工商部门注册。1998年,国务院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将民办非营利的实体性机构纳入民间组织的登记范围。在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以前,各种民办非营利机构的总量已经达到约80万家;据民政部的资料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各级社会团体15.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3.5万家,社会团体的空间再次被大大压缩。
根据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社团需要双重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成立社团,首先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然后再由登记管理机关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按照该条例,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监督、指导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和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壹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根据这壹套办法,根本看不出社团法人与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下属机构有什么区别,完全抹杀了社团的自治性质。
当前,可以从两个方面推進社团自治。壹个方面,是通过舆论媒体和社会运动,要求撤销违宪违法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保障《世界人权公约》和现行宪法所规定的结社自由的结社法。另壹个方面,是根本不理睬上述条例,按照自然法的天赋人权、《世界人权公约》和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社团,如果行政部门出面干预,则通过人权诉讼来寻求司法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这就是著名的诉诸司法权利(the right of access to justice),它表明任何壹个法治国家都不能拒绝公民寻求司法救济。
王绍光指出,研究中国的公民社会壹般会把注意力放在已经注册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上,误认为它们就代表了中国的整个社团领域。但事实上,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仅仅是这个版图上很小壹块。许多为人熟知的民间环保组织就不在民政部门注册。有理由估计,全国范围内应该在民政部门注册而没有注册但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数量达3万~5万之多。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自己估计实际上现在有20万~30万家没有注册但照常开展活动。没有注册的草根组织包括读书会、合唱队、郊游俱乐部、业余体育爱好者协会、文学社、宗教团体、兴趣团体、老人会、联谊会、学生社团、疾病康复团体等等。由于当局的严厉打压,现在唯壹欠缺而有待突破的是具有政治指向的民间社团,譬如说宪政促進会、地方自治研究会等。
但是在发展迅速的网络空间,带有政治指向的虚拟社团已经出现。因特网通过电子邮件、聊天室、新闻组和虚拟俱乐部等方式,为人们提供了壹个超越物理空间的平台,利用网络平台人们可以组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社团。譬如说,拥护文革、反对邓小平复辟资本主义的新老毛派人士围绕旗帜网、乌有之乡等网站正在集结起来。牛博网、猫眼看人等网站则聚集了壹大批信奉自由主义的网民。网络空间政治化的趋势正在日益显现。
政教分离的宗教组织
在西方公民社会的形成中,基督教会起到过极其重要的作用。基督教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成为王权的制衡力量。宗教改革之后的政教分离、信仰自由,培育了多元、妥协的政治文化。马克思和韦伯对于宗教在现代化中的作用有过截然不同的评价,现在看来,是后者的观点占了上风。
中国传统宗教的教义和组织,与西方和穆斯林世界有非常大的不同。但是,宗教情怀和宗教团契,同样是大多数中国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有人说,当年中共的吸引力,就来自于它的类宗教(准宗教)特征和功能。当它的这种性质被彻头彻尾的功利主义和机会主义取代后,各式各样的气功组织和家庭教会的迅速掘起,也表明了当代人对于宗教生活的渴求。
自古以来,宗教组织就是壹种安定社会、净化人心的力量。任何宗教教派都旨在劝人从善,慈悲为怀,并在赈灾、济贫、养老、慈幼、义诊、兴学、扶残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社会功能。当代宗教组织的复兴和繁荣,与现代化的進程和公民社会的发展,也是并行不悖的。在台湾,自1989年以后,获准登记的宗教团体愈来愈多,除了在1996年和1998年以外,年成长率都在24%至103%之间,2000年的宗教团体数是1989年的13.04倍。至于台湾地区已登记在案的各宗教团体之社会服务发展概况,截至1999年底,则包括:医院29所、诊所19家、大学10所、专科学校6所、职校14所、中学30所、幼儿园、托儿所507所、其他文教机构590个、养老院16家、身心障碍教养院26家、青少年辅导院15家、福利基金会98个、社会服务中心71个、其他公益慈善事业120个。在各类宗教组织中,尤以慈济、法鼓山和佛光山等佛教组织的表现得最为出色。台湾研究人士指出:由此可知,宗教力量之分布深广,已经嵌入台湾底层社会,其本身所蕴含丰富与多元化的潜在社会福利资源,及社会教化功能,自然应予重视与开发。
在中国大陆,所谓的宗教信仰自由只适用于官办宗教组织,当局对于民间的各种宗教组织和准宗教组织,采取了压制和打击的政策。根据李凡《基督教和中国政治发展》壹文提供的数据:官方统计称,三自爱国教会人数在2000万左右,家庭教会有2000万。而家庭教会方面的统计称:仅家庭教会,天主教人数有1000万,新教有5000万到7000万。所以,基督教徒总数在8000万到壹个亿之间。据说,有的内部统计数字还要高,可以达到1.3亿左右。如果按1.3亿算,则占中国人口总数的十分之壹,而按8000万算,也在7%左右(香港占10%,台湾占3%)。30年前,中国基督教徒只有大约200万,30年后翻了40~50倍。据说,目前仍然在以年增长率5%的速度在发展。按照这个速度,到2020年的时候,中国基督教的总人口会达到近两个亿。如何对待家庭教会,已经成为当局极为头痛的问题。如果承认其合法性,就等于承认了教会自治;如果拒不承认其合法性,就是把壹亿多中国人推到了自己的对立面。
眼下,知识界中有人正在步康有为后尘,推行以儒教为国教的运动,这显然是在与政教分离的历史潮流背道而驰。从历史上看,中国自汉唐以来,就实行宗教多元化政策。从台湾的经验来看,在蒋介石独裁时期,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外来宗教的人数迅速增加;而在解严以后,本土的佛道两教的发展势头就超过了外来宗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宽松而日益昌盛。政教分离,教会自治,多元竞争,是未来中国宗教发展的三大原则。
独立的舆论媒体
对公共权力的制约,除了权力的分立与相互制衡,还有另外壹种重要方式,即托克维尔所谓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法学博士董炯写道,从17世纪末开始,资产阶级通过俱乐部、沙龙、通讯、出版、新闻等途径,在以社会劳动和商品自由交易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中,建立起壹个由自主的个人所构成的公共沟通领域,在此领域中,带着理性色彩的公共讨论与公共意见,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存在着壹种若隐若现的压力。公众舆论的压力,最初体现为街谈巷议,然后是传单招贴,再后来是定期和不定期的新闻纸,到今天,以《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美国三大电视网、CNN为代表的民间舆论媒体,已俨然成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
在中国,独立的新闻媒体诞生于租界。清末民初的民间媒体,对于国家权力已经构成了相当大的压力。在孙中山当临时大总统的时候,报界能够迫使政府撤销刚刚颁布的《报律》。在袁克定怂恿其父当皇帝的时候,专门为袁世凯壹个人伪造了壹份《顺天时报》,足见舆论媒体在当时的作用。林长民根据梁启超从巴黎发回的电报,写成《外交警报敬告国人》发表在《晨报》上,就掀起了轰轰烈烈的五四运动。
尽管梁启超、于右任等人也办过非常出色的党派性报刊,但20世纪上半叶最有威信的报纸还要数无党无派的《大公报》。张季鸾执笔(署名新记公司大公报记者)的《本社同人之旨趣》提出了四不方针:第壹不党。党非可鄙之辞。各国皆有党,亦皆有党报。吾人既不党,故原则上等视各党,纯以公民之地位发表意见,此外无成见,无背景。凡其行为利于国者,吾人拥护之;其害国者,纠弹之。第二不卖。欲言论独立,贵经济自存。故吾人声明不以言论作交易。本社之于全国人士,除同胞关系壹点外,壹切等于白纸,惟愿赖社会公众之同情,使之继续成长发达而已。第三不私。本社同人,除愿忠于报纸固有之职务外,并无私图。易言之,对于报纸并无私用,愿向全国开放,使为公众喉舌。第四不盲。不盲者,非自诩其明,乃自勉之词。夫随声附和,是谓盲从;壹知半解,是为盲信;感情所动,不事详求,是谓盲动;评诋激烈,昧于事实,是谓盲争。吾人诚不明,而不愿自陷于盲。
毛泽东在掌权之前,对于《大公报》颇有好感,并将其作为获取信息、了解民意的壹个重要渠道;但他掌权以后,就容不下不党、不盲的民办报纸了。毛泽东在庐山会议上说,壹个高级社(现在叫生产队)壹条错误,七十几万个生产队,七十几万条错误,要登报,壹年也登不完。这样结果如何?国家必垮台。就是帝国主义不来,人民也要起来革命,把我们这些人统统打倒。办壹张专讲坏话的报纸,不要说壹年,壹个星期也会灭亡的。党报党刊在大跃進年代睁眼说瞎话,民间的话语权被彻底剥夺,是饿死几千万人的壹个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初期,时任《人民日报》社长的胡绩伟以新闻的人民性抗衡党性原则,试图为新闻自由开壹个口子。在胡耀邦、赵紫阳的支持下,担任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胡绩伟还主持制定了《新闻法(草案)》。该草案第1条规定:本法所规定的新闻自由,是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介发表和获得新闻,享受和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此种权利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专门法律的规定,都得到保护,不受侵犯。第7条:公民、社会团体具有通过媒介对政府事业和其他公共事务,以及这些事务涉及的个人发表意见、提出建议、進行批评的权利。第8条:除国家处于总动员时期外,不得对新闻机关传播新闻、发表言论施行任何形式的新闻检查。第22条规定的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包括:报道和评论社会生活的各种事件。新闻媒介独立负责批评危害社会生活和人民利益的错误行为和不良现象,而不需经过新闻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批准。所采写的新闻首先须传送其所属的新闻机关,而不受阻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新闻工作者执行任务时,对其進行阻挠、威胁、迫害,或危害其人身安全。最值得壹提的是,草案第12条明确规定,报纸、期刊的创办可以由公民团体進行,特别写上也可由自然人進行。在1980年代中后期,除了党报党刊的版面上出现了相对宽松的气氛,还出现了《世界经济导报》、《经济学周报》这样的在新闻采编、经济和人事上都相对独立的准民办报纸。
针对中共内外要求制定新闻法的强烈呼吁,陈云说: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了壹个新闻法,我们共产党人仔细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辫子,鉆它的空子。现在我们当权,我看还是不要新闻法好,免得人家鉆我们空子。没有法,我们主动,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陈云离开政治舞台后,□□部继续贯彻他的旨意,其主管新闻的副部长曾说:新闻立法对党和国家不利。苏联东欧搞新闻法,搞得国家壹片混乱。搞新闻法,还要宣传部干什么!因而,无论是制定新闻法还是允许民间办报纸,至今还是壹个泡影。
在这种情况下,争取民主自由的人士仍然通过各种方式来突破信息封锁。壹是在党报党刊上打擦边球。例如李大同、卢跃刚在《中国青年报》《冰点周刊》上发表龙应台《妳可能不知道的台湾——观连宋访大陆有感》、袁伟时《现代化与历史教科书》等敏感文章,引发了壹场冰点风波。二是在各地都市报上占领时评和理论阵地。比较著名的有《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经济观察报》、《新京报》等。三是在体制边缘地带出现了壹些持民间立场的报刊。例如,1980年代的《世界经济导报》是由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和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联合主办的,《经济学周报》是由中国经济学团体联合会主办的。1990年代的《东方》是由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主办,《战略与管理》是由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主办。壹直延续至今的《炎黄春秋》是由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主办。这些报刊由于获得开明的体制内高层人士(如汪道涵、于光远、冯兰瑞、韩天石、钟沛璋、萧克、张文彬、杜导正)的支持而得以存在,虽然多数最终难逃被关闭的命运。四是在1990年代中期才开始出现的因特网上大显身手。包括主题网站、论坛、电子刊物、博客、播客等多种多样的形式。在官方对于网络的管制比较弱的时候,曾涌现过《思想的境界》、《世纪中国》、《改造与建设》等带有鲜明的宪政民主倾向的思想学术网站。在官方强化管制后,阵地战转变为游击战,类似的言论化整为零,散见于众多的个人博客以及论坛主帖的跟帖中。
葛兰西(Antonio Gramsci,意大利共产党创始人之壹,1891-1937)在国家-社会的二元框架内,区分了强制性的统治权和规训、诱导性的领导权。1989年之后领导人不断强化镇压性国家机器,与此同时,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却处于毫无作为和效能的境地。林彪所谓两杆子(枪杆子和笔杆子)萎缩成了壹杆子。从晚近的事态发展来看,公共舆论的话语权已经有很大壹部分被民间力量所掌控。新闻的聚焦和时评的选题,已经不是□□部能够左右,它只能手忙脚乱地到处去堵,而基本上丧失了导的能力。网络写手和都市报评论家正在成为当代的有机知识分子。按照葛兰西的观点,有机知识分子的使命就是在文化上掌握领导权,占领大众哲学或共识,使之成为自觉地反抗特权阶级统治的、具有坚强的政治意志的公民集团。
公民运动
公民运动也可以称为国民运动。五四运动刚刚过去,梁启超就撰文指出,国民运动是政治進步、国家成功之母。凡各国的革新事业,没有不是走这壹条路慢慢发展出来的。欧美的国民运动,大概可分两种:(壹)法定的;(二)特别的。法定的是选举运动,每到了这时候,全国人都像热锅上蚂蚁,动得个‘不亦乐乎'。全国人民除非闭着眼,眼壹张,看见的便是政治问题;除非塞著耳,耳壹开,听见的便是政治问题。他们每隔壹两年,便做壹趟这种法定的运动。特别的国民运动,大抵拿来要求某种应得而未得的权利,来处分应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由壹特殊阶级或团体举行种种方式的运动,把他们所要求所主张擡出来,唤起壹般人注意而促反对者之警省。运动来运动去,从前的空想,渐渐的都变成事实了。国家的发展,全人类的進化,都是从这壹个根子来的。倘若国民不愿意、不能够或是不会管政治,中国的共和政治万万不会发生和维持,凭妳把国体政体的名目换几十趟招牌,结果还是壹样。怎么才算愿意管政治呢,是要靠国民运动来表示这意志;怎么才能够管政治呢,是要靠国民运动来争得这权利;怎么才会管政治呢,是要靠国民运动来练习这技能。简单说壹句话,国民运动便是共和政治唯壹的生命,没有运动,便没有生命了。好主义的群众运动,第壹层,要令不注意的人注意;第二层,要令不同情的人同情;第三层,要令不敢主张的人敢主张。
时至今日,中国人还没有真正享有法定的国民运动即定期的选举运动。因此这里所说的公民运动,都还属于特别的国民运动的范畴。我们把它再分为两类。壹类运动以实现法定的国民运动为明确目标——要求实行以竞争性选举为主要标志的宪政民主制度,可以称之为宪政运动。梁启超当年所推动的国民制宪运动,即以国民动议(Initiative)的方式得由公权之人民若干万人以上之连署提出宪法草案,以国民公决(Referendum)的方式,由国民全体投票通过而制定之;汉城奥运会前夕韩国在野政治力量发起的1000万人修宪案署名运动,就是宪政运动的例子。壹类运动是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维护公民权益,可以称之为维权运动。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滕彪认为:公民维权运动和中国当代历史上的群众运动不同,它也不是暴君所操纵中的暴民运动,而是壹场从自发到自觉的争取民权的公民运动。它不是在体制外去拼命对抗,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寻求突破,因此不是破坏法制,而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它不是诉诸暴力和非理性,而是诉诸理性和非暴力,因此不为争夺权力,而为保障权利;它不是自说自话,而是在个案中观照制度的变迁,因此不重政权更替,而重制度建设;它不是整体的、自发的、群众运动式的,而是分散的、自觉的、循序渐進的,因此不期立竿见影,而是脚踏实地地重建公民社会。当前中国大陆的公民运动,基本上还处于维权运动的阶段。
福建省委党校法学副教授王利平最近写道:观察改革开放30年来的公民维权活动,其呈现出如下特点:1、由少数民间精英的维权活动日益变为社会大众的维权活动;2、由消费者权利的维护转向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捍卫;3、维权者与国家权力博弈的能力逐步增强;4、国家权力压制维权者的成本越来越大;5、鉴于3、4两点,维权者与国家权力开始由对峙走向对话;6、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是律师在维权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毒奶粉事件,律师自发组成志愿团,为受害者维权,就是典型例证;7、维权者之间利用现代传媒特别是因特网進行沟通协调能力增强;8、媒体对公民维权活动越来越关注;9、社会各界对公民维权活动越来越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范亚峰认为,维权之势要靠社会多种力量所形成的合力,实现学术、法律与政治的整合。这种整合意味着自由主义的社会化,首先使社会底部建立基座,進而逐渐寻求国家建设的机会。从网络化到社会化的实现路径包括自由主义者从虚拟空间登陆平面媒体,从政治观念转为民权运动:学者上书、公民起诉、签名信、艾滋病人维权、环境保护运动等方式使自由主义的观念转变为活生生的社会运动,由此使中国民间社会的规则与资源逐渐发育成熟。
1994年,笔者在《中国的民主:从说到做》壹文中指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出现,更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反特权、反腐败是绝大多数民众的普遍要求,但是由于公共财的性质和‘搭便车'的理性选择,壹般人难以为此投入精力。然而,由于律师的职业特点,反特权、反腐败将会为他们提供‘选择性'的诱因,对他们个别地发生作用,使他们的个人动机与创造公共财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律师界与国内外新闻界的紧密配合下,壹个民间监督网络将会逐渐形成,壹代新型政治人物将会从中破茧而出。笔者在2004年的《政法系:与公民社会壹起成长》中進壹步指出:如果壹个律师把自己视为商业人,他会更多地选择为社会精英阶层提供法律服务;如果壹个律师把自己视为政治人,他会更多地选择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進程,个别律师和整个律师界都会在这二者之间找到壹个平衡点。更多地把自己视为政治人的律师,将会得到社会弱势群体以及正义人士的拥戴,具有成为民主政治家的潜在资质。
在这里,我想着重指出,在方兴未艾的公民维权运动中,除了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和法律专业人士的作用外,不能忽视志愿者的作用。由于愈来愈多的中国人已经脱离了单位的羁绊,解决了基本的温饱问题,自我实现的需求得以不断提升。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维权活动,進而投身于宪政运动,是壹种比追求时髦和壹般性慈善活动更高尚的生活方式。《亚洲周刊》总编辑邱立本说: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都在具体的议题中找到了行动的空间。这就是今日中国的希望。正是这些志愿者的无私与奉献的精神,使中国社会的弱势群体看到了黑夜中的壹线曙光,也减轻了中国社会内部的痛苦。这些志愿者其实就是和谐社会的先锋。他们弥补了时代的缺陷;在壹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时代氛围中,在全国向钱看的洪流中,他们先去寻求自己心灵的富裕,也寻回了社会对公正与正义的追求动力。
竞争性的思想库
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政治系统的最终产出是政策。政党负责对政策的宣传鼓吹、对民众的政治动员,立法机构负责决策拍板,行政机构负责政策执行。这个流程的第壹个环节是政策设计,原来也是由政党承担的,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也由于当代的政策设计过程越来越复杂,带有更多的试错性质,政党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形象,便逐渐把思想实验、思想碰撞的功能转给了独立的思想库。通过思想库的工作,拿出相对成型的政策主张,政党再把它纳入自己的党章和竞选纲领。
如果没有竞争性的政策设计,如果没有可供民众和政治家选择的替代性的政策方案,多元民主政治是无法想象的,既没有必要性,也没有可能性。在1950年代的非洲,争取国家独立的反殖主义压倒壹切;在同壹时期的拉美,与发达国家脱钩内源发展的民粹主义席卷各国;在政策取向壹面倒的情况下,多党制就成为多余的了。( http://www.tecn.cn)
思想库(Think Tank,也译为智库)是由学者或者思想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参与公共政策的设计和制定,它代表了政治决策专业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趋势。思想库是现代公民社会的产物,1916年美国成立政府研究所(布鲁金斯学会的前身),标志着它的诞生。二战以后,思想库在西方国家获得了普遍和迅猛的发展。
当代民主国家的思想库,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壹类是与壹党独大体制相适应的作为官产学联盟壹分子的思想库,例如日本的综合研究开发机构(NIRO)和野村综合研究所等。第二类是在两党或多党体制下获得某壹政党资助的思想库,譬如说,与英国工党或保守党相关联的思想库,与台湾的国民党或民進党相关联的思想库。第三类是美国布鲁金斯学会、企业研究所这样的思想库,虽然有壹定的政治倾向性,但并不与特定的政党相关联。
2006年11月7日,中国首届智库论坛在北京召开。会议评出中国10大智库: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中国军事科学院、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中国太平洋经济合作全国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国际战略学会、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事实上,上述机构完全是官办的研究机构,其任务是阐释官方政策和接受官方订货,并不具有独立的政策设计与整合功能。民间的思想库也是有的,譬如说天则经济研究所、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世界与中国研究所、九鼎公共事务所、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等。但是,这些机构或者还不具有完全的合法性,或者规模还比较小,尚不具备综合性、集成性的政策设计功能。
民间综合性思想库的雏形,实际上在198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陈壹谘、何维凌领导的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不仅积极参与了农村改革的政策制定,而且辐射到多学科、多方位的政策设计领域;在被体制接纳后,继续作为壹个半独立的思想库展开活动,因而成为国家安全部门的防范重点,并在**之后受到全面整肃。笔者所在的民办中国政治与行政科学研究所-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系统,曾经达到过上百人的规模,研究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外交等许多领域。仅在1986年下半年的几个月中,就召开了经济∙社会∙政治全方位改革的思考、共和国10年政治发展、中国外交的回顾和展望、政治计量学与社会调查、中国政治改革的国际环境、军事政治学、执政党与民主党派关系问题、第三世界国家多政变的原因、国际政治理论研究等壹系列的学术讨论会,出席者多则上百人,少则几十人,多数有媒体记者出席并在报刊上发表会议消息、综述或根据发言改写的文章。
在推進公民社会建设的整体性努力中,民间综合性思想库的阙如,是壹个明显的缺环。如何弥补和提升?壹是接续传统,再上征程,克服障碍,重新打造。二是现有机构形成联席会议机制,划分各自专业领域,同心协力,集腋成裘。
笔者在《中国的民主:从说到做》中写道:理性、负责任的反对派应当上升到壹个新的高度,拥有自己的壹套治国方略和平行的政策研究设计中心,他们能够随时对执政者的各项政策做出评判并拿出自己的替代方案,包括自己的外交政策、国防政策、经济政策、国土开发和环境政策、教育政策、公安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港台政策等等。在同年撰写的《壹九九五年的中国政治反对派》中,笔者指出:反对派将从正在形成的公民社会中汲取资源和人才,逐步建成自己的壹系列思想库、智囊团和民意调查中心等,在面向世界、承接传统、深研学理、吃透国情、顺应民意的基础上,制定自己的基本纲领和全盘政策。由于中国正处在政治转型阶段,民间综合性思想库不仅要研究制定替代性政策方案,而且要设计民主化的具体议程、阶段性目标和整体战略。
二、执政党的转型之路
邓小平在1992年南巡时说,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所谓“出问题”,就是“在我们以后的几代人身上”发生“和平演变”。对于“和平演变”的忧虑,源于毛泽东。他曾对身边的人说:“帝国主义要想‘和平演变’我们这壹代人也难;可下壹代、再下壹代就不好讲了。中国人讲‘君子之泽,五世而斩’,英国人说 ‘爵位不传三代’;到我们的第三代、第四代人身上,情形又会是个什么样子啊?”邓和毛都知道,“和平演变”是个有规律性的东西,是防不胜防的。
天下没有不变的政党
中共有两个老师,国民党和苏共。国民党在台湾已经从专政党变成了宪政党,在选举中先下台又上台。苏共也从唯壹执政党变成了最大在野党,党的纲领则发生了大幅度的转弯;自然也有不愿意改变党的路线的前苏共党员,其组建的新党在选战中却壹败涂地。
事实上,中共自成立以来壹直都在变。就其社会构成来说:从以知识分子为主体;到以农民(包括拿枪的农民)为主体;再到以官僚为主体。从其政治纲领来说:从鼓吹苏维埃主义;到鼓吹新民主主义(在华美国人在对比国共两党时,将中共称为“土地改革者”);到推翻各党派《共同纲领》,实行“三大改造”;到“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到“两个先锋队,三个代表”。在1937年,中共如果不实行“四个放弃”——放弃“推翻国民政府之武装暴动政策”,放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放弃“中国工农红军”,放弃“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和作出“壹个承诺”——“在特区政府区域内,实行普选的彻底民主制度”,就可能无缘度过“成年礼”。在1978年,中共如果不反对“两个凡是”(“凡是毛主席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维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和实行“壹个转移”(“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就不可能出现后来“改革开放”的新局面。
毛泽东当年的噩梦——“在中国的大地上再出现人剥削人的现象,再出现资本家、企业主、雇工、妓女和吸食鸦片烟”——已经是这片土地上的现实。如果用毛的尺子来衡量,左翼“无产阶级政党”早已“和平演变”为右翼“资产阶级政党”。“毛派”抨击毛的政治继承人抛弃了毛的理想,显然是有事实根据的。
现在所谓“壹百年不变”论者,既不是毛泽东理想的信徒,也不是邓小平路线的卫士,只不过是现行体制下既得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他们并不反对或者说无力阻止向坏的方向(权贵资本主义、资本—官家主义)演变,只是壹味反对或者说竭力抗拒向好的方向(宪政民主主义、社会民主主义)演变。
代际政治分析
代际政治是指壹个国家在壹定历史时期内的壹种特殊政治形态。主要的政治分界不是在同壹代人的中间,而是在两代人之间。同壹代人的政治分歧,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同壹代人的政治争论,不过是茶杯中的波澜。只有在人事的代际交替时,才会出现具有实质性的政治转变。尽管每壹代新人登上历史舞台都会在政治上卷起壹阵旋风,但只有在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才会出现典型的代际政治。在西方发达国家,主要的政治阵营诸如左翼与右翼、激進与保守均是跨代的,不少美国人之所以成为民主党或共和党人,是基于家庭原因,尊重和继承父母乃至祖父母的党派倾向。美国宪法200多年来保持基本不变,是造成上述现象的制度原因。在20世纪的中国,更多出现的却是子辈对于父辈的背叛和决裂。“五四”青年壹代对于参加过戊戌变法、同盟会的父辈,感情上已经格格不入。“四五”运动的参与者,以 “壹、首都,二、天安门,三、烧、打”的激烈方式,宣告了“红卫兵”与其“红司令”的决裂,也就是共和国后出生的壹代与创建共和国的壹代的分道扬镳。尽管在意气风发的1980年代,几代人曾壹度在改革道路上同行,但是在经历“六四”创伤以后,代际间的共识已经无法达成。
何家栋先生曾把20世纪中国思想家分为以下几代人:世纪之交的壹代(1870年代和1880年代出生)、“五四”壹代(1890年代和1900年代出生)、“壹二•九”壹代(1910和1920年代出生),“四五”壹代(1940年代后期和1950年代出生)、世纪末的壹代(出生于1960年以后)。他说:在“壹二•九”壹代思想家与“四五”壹代思想家之间本来还应当有壹代人(1930年代和1940年代后期出生);但是“反右派”“大跃進”和“文革”毁了这壹代人的思想创造力。21世纪初在政坛上掌权的正是这壹代人中经过屡次逆向淘汰后留下来的幸运儿。
几年前,笔者在《政法系:与公民社会壹起成长》中指出:中共第壹代领导人的主体是军人,第二代领导人大多是党务工作者出身,第三代领导人大多是工程师出身,第四代领导人还是工程师出身。看壹下中共十六大产生的9名政治局常委的履历:没有壹个人是学文科出身的,也没有壹个人上过党校進修文科课程,所有的人都拥有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职称,绝大多数人在1978年担任副处级以下的职务(只有贾庆林已担任正处以上职务),在几年时间里(最早1981最迟 1985)就跃升至副部级职务。他们既没有当工农兵的经历,也没有研习政治理论的时间和条件,多数人甚至没有担任过处局级(县市级)的正职干部。如果与苏共的几代领导人相比,他们最像勃列日涅夫壹代人,但是后者至少经历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战争中担任军队中高级政工干部,所以勃列日涅夫还能给自己封个元帅的头衔。然而,“再下壹代就出现了变化:现任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中,拥有文科最高学历者已经超过了理工科出身者;排在接班序位前列的李克强和李源潮,壹个是法学学士和经济学博士,壹个是法学博士,都可以算作政法系的成员。”而且,这些人都插过队,了解民间疾苦;多数人是从县(处)、市(厅局)、省(部)正职干部壹级级升迁的,有基层和地方工作的经验。
中共十七大召开后,笔者在《博士对博士:中国政坛新景观》中指出:中共十七大确定的接班序位发生了变化,由李克强和李源潮变成了习近平和李克强,但是上述预测的基本观点并没有动摇。李克强是北京大学的经济学博士,李源潮是中央党校的法学博士,习近平是清华大学的法学博士。最后進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仍然是两名政法系的博士,不过是用壹名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取代了壹名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在十七大的新任政治局委员和书记处书记中,除了“二李壹习”,刘延东是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王岐山西北大学历史系毕业,具有高级经济师职称;张高丽厦门大学经济系毕业,清华大学和厦门大学兼职教授;薄熙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国际新闻专业毕业,获文学硕士学位;汪洋在中国科技大学管理科学系获硕士学位;令计划在湖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王沪宁曾是复旦大学的专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长。“执政集团中的博士与反对派阵营中的博士对垒,这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壹个崭新的现象。二者既然都是博士,自然会有壹些共同之处。他们有大致相同的师承和知识背景,……‘政法系’作为知识上的壹个共同体,在政治上分化为执政者和反对派两个对立面,同中有异,异中有同,这对于多党民主制的建立是大有好处的。事实上,博士与博士之间除了有学术上的共同语言,还有壹些人脉上的联系,从台湾民主转型的经验来看,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有利于朝野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对话。”
从专政党到宪政党
执政党的转型,最根本的是要改告别列宁主义意义上的“专政”——不论是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还是党专政。
俄国的特卡乔夫认为:“少数人在夺取政权之后,必须‘迫使’多数人实行社会主义,”这就是所谓的“人民专制”国家。俄国最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者普列汉诺夫反驳说:任何壹个共产主义者都不会说为了实现“平均”和“人民统治”“无论任何手段都是壹样的”,争取自由民主是我们“完全确定的政治纲领”。早年的列宁曾和恩格斯、普列汉诺夫站在壹起反对特卡乔夫理论,晚年的列宁却把马克思的“专政”偷换成了民粹派的“专制”。他说:“我们所了解的无产阶级专政,其实只是无产阶级中有组织和有觉悟的少数人的专政”;“是的,是壹党专政!我们所依靠的就是壹党专政!”“个人独裁成为革命专政的表现者、代表者和执行者,是屡见不鲜的事。”由此看来,革命专政的对象不限于资产阶级,而是“无产阶级中有组织和有觉悟的少数人”之外的壹切社会阶层,是“壹党”之外的壹切政党和团体,是独裁者之外的所有人(包括“壹党”内部的反对派)。关于列宁主义“专政”理论的“专制”实质,列宁在1920年的壹次内部讲话中说得很清楚:“我们从来都不讲自由,……因为俄国本来意义上的工人阶级,即产业工人阶级只是(俄国人中的)少数,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为了这些少数人的利益。只要其他的社会成分还没有服从共产主义所要求的经济条件,这壹专政就将延续下去。”“过渡时期,即专政时期,不瞒妳们说,将是壹个非常漫长的时期,可能要有四五十年的时间。”后来,毛泽东又将这壹时期延长到几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在1980年代,邓小平多次提出党政分开的议题,其实质是想缓和党专政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根据邓小平的思路,中共十三大报告提出了党政分开的五点具体设想:⑴理顺党政关系。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把握政治方向、提出决策建议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⑵调整党的组织机构。今后,各级党委不再设立不在政府任职但又分管政府工作的专职书记、常委。党的机构要少而精,与政府机构重叠对口的部分应当撤销,它们现在管理的行政事务应转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政府各部门现有的党组要逐步撤销。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处理法纪和政纪案件,应当集中力量管好党纪。⑶改变“壹元化”领导模式。企业和事业单位中党组织的作用是保证监督。⑷尊重群众自治。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去办。⑸改革干部人事制度。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与业务两类,凡進入业务类公务员队伍,应当通过法定考试,公开竞争。还要按照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原则,对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党组织的领导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由各级党委管理;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建立类似国家公务员的制度進行管理;群众团体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原则上由所在组织或单位依照各自的章程或条例進行管理。
虽然邓小平讲过:“十三大政治报告是经过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壹个字都不能动。”但中共十三大所提出的政治改革方案完全被束之高阁。党政不分的状况不仅没有改变,反而更加强化了。要真正实现党政分开,“回归十三大”是必须迈出的壹步,此外,还要制定《政党法》,解决党费、党工、党产三个关键性问题。
国库不能成为党库,执政党需要多少钱就从国库拿多少钱。在宪政国家,政党经费主要有三个来源:党员上缴的党费,社会各界的捐款,财政根据法律给予的资助;此外还有资产收入和组织活动、印刷文件以及出版物发行的收入等。紧密型政党较多依靠党员上缴党费,松散型政党较多依靠社会各界捐款。这二者可以统称为政党自身“经营”所得。“经营”所得必须公开账目,出具审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捐款必须限定数额、限定对象,如果允许政党接受外国机构、企业实体以及“带有具体经济或者政治利益期望”的大额捐款,政党就很容易沦为特定利益集团的工具。通过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各国政党法对于接受政党接受捐款,都有非常具体和严格的规定。有些国家对于符合壹定条件的合法政党,也给予财政资助。《德国政党法》规定:“国家资助的分配应以政党在欧洲、联邦议会和州选举中成功赢得选民为基础,以党费总数和其从捐款获得金钱数量为基础。”政党获得的选票越多,获得的赠款(党费或合法得到的捐款)越多,国家拨给的资助就越多。但是,“国家资助的数额不应超过政党自身通过出色管理获得的年度收入(相对上限)。提供给所有政党的经费总额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绝对上限。”1999年的绝对上限是23,000,000马克,即德国人均负担不到半个马克。按照相同的比率,中共获得国家资助的绝对上限应当是是人民币20亿元。党的经费来源以自身“经营”为主,以国家资助为辅,这是壹个基本的原则。
党工即党的机关专职工作人员。薄壹波在十三大前夕曾说:“毛主席讲过党的机关要用党费来开销,人员不能太多。”“统计壹下,共产党员吃国家饭的有多少人?民主党派吃国家饭的有多少人?原来考虑,党的机关,如中组部、中宣部,都用党费开支,后来搞供给制,就都吃国家饭。书记都和‘长’相当。”最近有人算了壹笔账:“2005年,全国有党的基层组织352万个,其中基层党委17万个、总支部21万个、支部314万个。据笔者了解,担任基层组织的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即使在农村,也是有壹定收入的,而党委委员和书记则都属于国家公务员,为他们支付的费用更高。乡镇改革后,农村基层党委班子壹般在7—9人,即以8个计算,7万个党委就有36万人,而基层党委委员都是副科级以上干部,其月薪平均以1000元计,每个月国家就要支付13.6亿元,壹年就是163.2亿元。党委机关其他工作人员通常至少是领导班子人数的3倍左右,即使我国大多数地方财政只是‘吃饭财政’,仅人员工资也至少在500亿元以上。再加上机构运转的费用,即以每人1000元来计算,至少仍然需要500亿元,两项支出至少1000亿元。”现在党工的实际开支只会比这个数目多不会比这个数目少,而这个数目已经是参照《德国政党法》计算的绝对上限的50倍。实行党政分开后,党工人数可以减少到几十分之壹。书记也没有必要“都和‘长’相当”,或者由 “长”兼任书记,或者由普通的党工担任书记。书记只是党委会的召集人和文件档案的保管人,党的政治领袖则是那些出任公职的党员。
中国国民党至今仍然被党产问题所困扰,中共应当从中吸取教训,未雨绸缪,尽早解决好党产问题。所谓“党产”,主要是两大块,壹块是党的机关所占据的房地产及办公设备,壹块是直属于党的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党的机关所占据的房地产,属于国有资产,在党政分开后,不能划为党产。党的机关如果继续使用这些房地产及附属设备,必须每年向国有资产管理局上缴租金,列入党费的开支项目。根据党的性质和职能,法律不允许政党利用这些房地产从事经营性的活动。党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人民日报》、《求是》杂志、中央党校等,其资产也都是国有资产,应当全额划拨给国务院系统。《政党法》、《新闻出版法》、《教育法》制定和修改后,党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作为出资人和出版人,重组党报党刊党校。《人民日报》等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可以保留给中共。
解决党政分开的问题,归根结底,就是要落实现行宪法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把“党在国上”改为“党在国下”,所有党派都必须在宪政框架内活动。
从官僚党到选民党
民国初期有壹句话,叫作“革命军起,革命党消”。中共与国民党壹样,在掌权之后,原本的革命党性质就转变了,变成了以官僚为主体的党。但是二者也有所不同。国民党取得政权的时候只有20多万党员,不得不吸纳大批旧官僚;而且没有实行党的“壹元化”领导,形成了党政军特分别对蒋介石个人负责的格局。中共建政的时候已经有448万党员,而且又進行了大规模的干部培训,仅用几年时间就实现了对官僚队伍的全复盖;此外,通过党支部進村、進厂、進居(委会),建成了比“第壹行政网”更稠密的“第二行政网”,有力地推动了计划经济与总体性社会的形成。
在毛泽东时代,中共的非官僚党员尚有壹个参与政治运动的功能,同时也有壹个干部后备军的功能。在邓小平时代,壹方面不再搞政治运动,壹方面又建立了公务员考任机制,非官僚党员的作用日见萎缩。尤其是在市场化以后,许多基层单位的工人、农民党员事实上已经不再参加组织生活,只是继续保留在“花名册”上充数而已。在“全民党”(“三个代表”)、“中性政府”、“和谐社会”的理论框架内,没有意识形态挂帅的“革命党”的容身之地。
过去讲“党政不分”,多强调“以党代政”的壹面,而忽视了“以政代党”的壹面。在“文革”期间,党团组织曾经壹度完全停止活动,政权性质的革委会取代了党委会,但对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并没有什么影响。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没有什么执政党,依靠官僚和由科举产生的候补官僚队伍,同样能够保障专制政府的运转。如果没有宪政民主的理念,“革命党”就会成为夺取政权的敲门砖,壹旦取得政权后,自然是“革命党消”,取而代之的是垄断政权的“官僚党”。
在理论研究与思想论争的功能萎缩之后,在动员群众和组织群众的功能萎缩之后,壹旦时局转变,不得不参与竞争性选举的所谓“选战”,擅长于自上而下地灌输和执行的“官僚党”势必壹败涂地。苏联东欧国家的共产党和壹度下野的在台湾的中国国民党,都证明了这壹点。中共如果要避免同样的命运,就必须未雨绸缪,再造党的功能和组织,把“官僚党”改造成面向选举、面向选民的“选民党”。
《德国政党法》规定:“政党必须在公共生活所有方面参与形成人民政治意愿,特别是对形成公共意见施加影响;激发并加强政治教育;促進积极的对政治生活的公开参加;培养有能力的人承担公共责任;通过提名候选人参加联邦、州和当地政府选举;在议会和政府对政治发展施加影响;将它们确定的政治目标与国家决策过程相结合;并且保证人民与国家机器之间持续、重要的联系。”也就是说,宪政体制中的政党要以选民为本,通过公开、透明的政治活动,参与形成人民政治意愿;要具有理论研究、政策制定、政治教育的功能;要有培养和选拔政治明星,参加各级各类选举的功能;还要通过民意代表的立法和监督活动,保证选民与国家机器之间持续联系的功能。
“选民党”必须打破自我封闭的圈子,成为壹种开放型的政党。按照“先锋队”的模式,所谓“先進分子”只会根据既定的理论模板复制自身,而不会反映“人民群众”不断变化中的真实心愿。《法国社会党章程》则规定:入党是自由的。党员接纳办公室登记接到的入党申请并立即转交给支部书记。所有提出入党申请者都由支部书记邀请他亲自来到支部参加接受其入党申请后的下壹次会议。壹个必须通过选举获得执政合法性的政党,如果不对选民敞开大门,表现出“先锋队”的傲慢,就会丢失宝贵的选票。
所谓“不争论”扼杀了中共的理论创新能力,使之无法与社会上的各种思潮相抗衡,只能依靠垄断媒体的方式,来维持“主旋律”声音的存在。让理论探讨和党报党刊都服从于党的领袖的意志和当下政治的需要,必然会窒息理论工作的活力,败坏党的宣传机构的说服力和在公众中的威信。这种“官僚党”的惰性,与老祖宗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实在是“风马牛不相及”。恩格斯曾提出:“在党内当然必须拥有壹个不直接从属于执行委员会甚至党代表大会的刊物,也就是说这种刊物在纲领和既定策略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反对党所采取的某些步聚,并在不违反党的道德的范围内自由批评纲领和策略。……首先需要的是壹个形式上独立的党的刊物。” (《马恩全集》,第38卷,517—518页。)在1903年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二大”上,列宁支持通过的党章确定了“双重中央领导机关”体制。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机关报编辑部均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二者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中央委员会负责党的组织工作、财务工作,指导党的全部实践活动;中央机关报编委会则负责在思想上领导党。没有上述的组织安排,就不可能涌现出壹流的理论人才。
实践证明,由组织部门自上而下地指定党的干部和民意代表候选人的做法,只能“从矬子中拔将军”,培养出经不起“选战”风浪的“温室中的花朵”。要选拔壹大批为选民所熟悉、所喜爱的“政治明星”,必须通过以下两个途径。
首先,是实行党内民主制。马克思说:“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精神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376—377页。)而现行的中共党章却保存著“等级授职制”的条款。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第三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十三条:“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批准制和指派制,实质上就是“等级授职制”。在实行民主制的各国社会党的章程中,就没有批准制和任命制的丝毫痕迹。而且,它们还在壹些领域中实行了党员直接选举,取代了过去长期实行的党内间接选举制度。《法国社会党章程》第七章第十四条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召开各支部全体大会,由全体党员秘密投票选举党的第壹书记。”第九章第壹条规定:“共和国总统候选人由各支部大会的全体党员秘密投票确定。”
其次,是通过为选民维权和進行各种公益活动的方式,成为选民利益的真正代言人。譬如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就是把工作重心放在按选区划分的基层办事处,即行动党国会议员的办事处。根据行动党的要求,每个国会议员必须每周有壹个晚上接待选民,包括政府内阁成员也不例外。壹般情况下每次接待选民大约有40—50 个选民求助(有的接待选民多的议员壹年要接待5万个选民)。不管来多少求助者,议员当晚都要把所有投诉者接待完。行动党的社区领袖(基层骨干)为议员接待选民提供志愿服务。行动党还在基层组建了社区基金和人民协会,为选区公民提供壹些政府基层组织所不及的服务,主要有社区教育、公共福利、居民康乐等。蔡定剑指出:“这些社区服务组织都掌握在人民行动党的基层领导手里。这个领导就是选区国会议员。国会议员既是选区党组织的支部主席,又是社区基金会的主席,也是人民协会的顾问。就是说,所有‘为民服务’的好事都由党的国会议员包揽。在这里,没有党的领导,只有党的服务。”
在宪政体制下,执政党在行政机构中的作用是通过担任政务官(政府首脑、部长和政务次长)的党员来实施的,而不是在政府部门中设立党组,由党组发号施令来体现的。由于公务员在政治上是中立的,所以执政党的积极表现主要不是在行政执行环节,而是在议会的立法、监督环节。议会党团,是宪政党的中枢部分;议会中的各专业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是立法、监督活动的主要阵地;即使是议会的后排议员,也是培养新政治家必不可少的历练。现在,中共还完全没有这方面的经验,他们所谓的工作经验,只是行政官僚的经验,而不是政治家的经验。政治家最重要的壹个特征,是要与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在实行议会内阁制(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选民不能直接左右行政部门的构成与决策,他们直接接触和影响的是议员(人民代表),必须通过议会才能左右行政部门的行为。因此,议员(人民代表)是连接选民与政府的桥梁,这种工作才是政治家的职能。在美国,所有的国会立法议案,都被冠以议员的名字。如果没有为选民维权,为政府立法的历练,怎么可能产生“政治明星”,怎么保持执政党与选民的血肉联系呢?如果不進行党的功能和组织的重建,就不可能赢得未来的“选战”;而对“选战”的恐惧心理,又成为拖延政治体制改革的理由;于是便陷入了壹种恶性循环。
三、体制内外的良性互动
朝野之间的良性互动,有没有可能性?需要什么前提?应当如何展开?让我们首先回顾壹下历史,看壹看曾经有过的先例。
改革源头
中共十壹届三中全会前后,曾经出现过朝野相互呼应,共同推动民主的短暂壹幕。叶剑英在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说:“这次中央工作会议体现了我们党内的民主,西单民主墙体现了社会上的民主,这些民主精神都要发扬,我们要在全党、全国造成真正民主的空气,使广大干部群众精神振奋、心情舒畅。”很多参加会议的人都记得叶剑英讲过这段话,但后来发表的讲话文本中却没有这段话。最近叶的女儿叶向真回忆:叶剑英的讲话有多个稿本,现存的1978年12月“12日稿”确有这段话,叶13日讲话时也念了这段话,但在后来作为党内文件下发时被删掉了;同时被删掉的还有“人权”的提法。(《叶剑英中央工作会议讲话起草记》,载《耀邦研究》第15期)这说明,当时的中共领导人承认,正是体制内的中央全会和体制外的民主墙运动壹唱壹和,宣告了“凡是派”的政治破产,启动了改革進程。
邓小平、胡耀邦等中共领导人也都说过民主墙的好话。1978年11月27日,邓小平接见美国《环球邮报》记者诺瓦克时说:民主墙是好东西,人民有这种权利。胡耀邦则说:民主墙的大字报,同“文革”中和以前的大字报不同。以前大都是某些领导者利用大字报来整人害人的;这次的大字报,同“四五”天安门大字报壹样,是人民出自内心的呼声,是人民新的觉醒。
民主墙的言论鼓舞了中共党内的理论工作者,在叶剑英建议召开的理论务虚会第壹阶段,理论反思与创新的程度大大超过了此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为后来的改革开放在理论上破了题。但是到了1979年春节后的第二阶段会议,就发生了逆转。其间发生了壹些事情:壹是上海、北京等地发生了群体性的维权活动(主要是边疆地区的兵团知青要求回城的运动),二是民主墙上出现了批评邓小平的言论。邓小平决定查办民办刊物《探索》和《中国人权》的主编;随后又在理论务虚会的讲话中提出了“四个坚持”,给方兴未艾的思想解放运动来了壹个急刹车。
壹年后,又出现了壹次良性互动的尝试。198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组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草稿)》讨论的通知。中央办公厅组织的这次讨论开始时预定参加人数是4000人,实际参加的人数比原定的要多,加上当时在中央党校学习的1500多名学员,大约有5600多人,但壹般还是称“四千人讨论”。这次讨论,从10月中旬先后开始,持续了壹个多月,到11月下旬结束。在“四千人讨论”中,许多党内改革派人士提出了“非毛化”和政治改革的主张。其中的集大成者是由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廖盖隆提出来的。他建议的政治改革内容包括: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缩为壹千人,分设两院;实行党政分开;司法独立;新闻独立;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会、经济联合体的经济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党中央设三个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原中央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三委员会互相监督和制约。与此同时,发生了北京高校人民代表竞选运动。笔者作为这次运动的主要发起者,提出了运动的四项目标:“1.推动整个民主化的進程,显示人民的民主觉悟,表达群众对党中央改革派的支持和期望,给政局注入新的活力,振奋壹部分群众和青年的精神。2.使广大高校学生,未来的干部受到壹次民主训练和教育,使他们看到在中国实行民主的可能性和前景,从中受到鼓舞。3.我们自己在组织竞选中受到锻炼,增长才干,为今后做好准备。4.把十几名乃至几十名立志改革的同志选入区县人代会,为扩大青年壹代直接参政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开辟新的更为宽广的渠道。”参加高校竞选运动的多位人民代表候选人,纷纷在竞选纲领中提出了与廖盖隆类似或略微激進的政治改革建议。这充分表现出体制外人士良性互动的意愿。
然而,邓小平、陈云、胡乔木等人压制了体制内“四千人讨论”的“非毛化”主张,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坚持以毛泽东思想作为党的旗帜;并差壹点就把体制外的高校竞选运动打成“青年学生在历史上第三次向党夺权”(第壹次指1957年的“大鸣大放”;第二次指“文革”中的红卫兵运动)。此后,中共党内再也没有出现过1978年中央全会、1979年理论务虚会、1980年“四千人讨论”这样畅所欲言的民主。在1981年,又制定了“九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和有关问题的指示》,禁止“在单位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串联,在组织上、行动上实现任何形式的联合”;废除了宪法中“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和“罢工”的公民权利,修改了《选举法》中有利于候选人自主竞选的条款。这样壹来,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都出现了倒退,更谈不上群众运动式样的体制内外良性互动了。
不过,在整个1980年代,仍然存在体制内外的某种互动。壹些体制内的改革派官员,十分重视从体制外吸收创造性的思想和人才。譬如说,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后改为中共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主任兼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杜润生,就大力支持当时还是体制外的农村问题研究组進行农村调研,并用它们的政策建议来试探保守派的反应。这种在经济政策领域的内外呼应,曾经收到过很好的效果。笔者和王军涛、李盛平、姜洪等人,作为体制外“四五”运动、民主墙运动、竞选运动的过来人,在创办“政治—经济—文化”三位壹体的民间实体时,也曾得到过壹部分中高层官员如马洪、张黎群、李景先、苏六也等人的支持。体制内出版社与体制外编委会的合作出书(包括以书代刊),更是当时壹种广为采用的互动模式。正是这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互动,使1980年代的改革仍然保持着壹定的活力。
互动前提
历史经验证明,朝野良性互动是需要前提条件的。壹方面,民众要显示出自己在政治上的意愿与能量;另壹方面,掌权者要放弃敌我意识,对民间力量与公民维权有壹个正确的认识和态度。
1978年的朝野互动之所以能够形成,首先是由于民众在“四五”运动中以最强烈的方式显示了自己的力量。1978年12月21日《人民日报》发表的“本报特约评论员”文章《人民万岁——论天安门广场革命群众运动》援引恩格斯的话说:“把革命的发生归咎于少数煽动者的恶意的那种迷信时代,是早已过去了。现在每个人都知道,任何地方发生革命震动,总是有壹种社会要求为其背景”,这种运动“不是少数几个人活动的结果,而是人民的要求和需要的自发的不可遏止的表现”;如果企图用暴力来压制人民群众的革命要求,“那只能使它愈来愈强烈,直到最后把它的枷锁打碎”。文章指出:在“四五”运动中,“壹切关心国家前途和命运、注视著政治斗争的风云变幻的人们,都以积极斗士的姿态,大步跨上了斗争舞台的前沿:人民的权利,必须由人民用斗争来保卫,人民的愿望,必须由人民用斗争来实现。”“人民懂得:个人的力量是微弱的,但是被共同的利益、愿望和斗争目标联结起来的集体力量,却不可战胜。真理是属于他们的,生活是属于他们的,数量的多数是属于他们的,因而胜利也壹定是属于他们的。”“这次伟大的革命群众运动,动员之广泛,规模之巨大,声势之磅礴,威力之猛烈,在中外历史上都是罕见的。”“首都人民,全体中国人民,从天安门广场的震天动地的革命呐喊和《国际歌》声中,表明了自己的要求、自己的愿望、自己的意志、自己的力量,显示出历史主人的威武不屈的面貌。”体制内要求变革的力量,从天安门广场革命群众运动中获得了鼓舞和信心,在毛泽东去世后壹举粉碎“四人帮”,又進而推动了思想解放运动,取得了政治上的主导权。
十壹届三中全会后形成的“邓—胡—赵”领导体制多数成员,不久前自己还属于“敌人”的范畴,是毛泽东、江青批判和斗争的对象,因此在他们上台之初,头脑中的敌我意识大大地放松了。胡耀邦平反冤假错案的功绩最为人称颂。数以千万计的“走资派”、“反革命”、“反党分子”被平反;数以百万计的“右派”被“改正”;数以千万计的“地主、富农”被“摘帽”,其子女也在政治上获得解放。如果要说社会“和谐”,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是壹个少有的时期。现在的党政领导人胡锦涛、温家宝,家庭出身均非“红五类”,如果没有当时的“和谐”气氛,他们绝没有可能被选入“第三梯队”。然而,从昔日“反右”前线总指挥邓小平坚持不给“右派”平反而只予“改正”这件事中可以看出,他的头脑中还是有“敌人”这根弦。壹旦社会上出现维权运动,他这根弦就绷紧了,从而导致了朝野互动的破裂。
以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等形式所進行的维权活动,是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既是合法的、正当的行为,也没有什么可怕之处。当年令各级政府寝食难安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维权运动,在中央政府拍板同意他们回城以后,就自然而然地平息了。最近重庆市出租司机的罢工风潮,在市委书记薄熙来与工人代表对话之后,处理得也不错。而用敌我意识来思考和处理上述问题,必然会脱离宪法和法律的轨道,变成“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暴力对抗。
无数事实证明,凡是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是“官逼民反”,事出有因;就是政府在解决问题时麻木不仁、举措失当。如果掌权者不能改变“视民如敌”、“畏民如虎”的心态,体制内外的良性互动,或者根本就不可能启动,或者会在试探过程中戛然而止、半途而废。
协商对话
体制内外的良性互动,必须从承认对方,彼此接触,進行坦诚的协商与对话入手。
“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是中共十三大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壹个重要思路。赵紫阳在此次大会的政治报告中说:“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发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当前首先要制定关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哪些问题必须由哪些单位、哪些团体通过协商对话解决。对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基层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对话,应分别在国家、地方和基层三个不同的层次上展开。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把它作为领导工作中的壹件大事去做。要進壹步发挥现有协商对话渠道的作用,注意开辟新的渠道。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做斗争。”
当时中共中央统战部新任部长的阎明复及新成立的知识分子局负责人陶斯亮,按照赵紫阳“开辟新的渠道”的思路,把持不同政见的知识分子列为新的工作对象。陶斯亮曾对周舵(“六四”事件中的“广场四君子”之壹)说,统战就是与持不同意见的人协商对话,如果只联系“比共产党还共产党的人”(指所谓的“民主党派”),那是组织部的工作,不是统战部的职能。1989年2、3月份,陶斯亮频频召开座谈会,与各方面的知识分子见面。笔者及壹些朋友作为体制外民主运动的所谓“三朝元老”(陈希同之流在该年5、6月份的用语),自1979年民主墙运动以后,首次获邀与中共领导机构的正式代表会面。这首先表明了执政者对现实存在的体制外力量的承认,其次是不同意见的当面沟通与碰撞。然而,不久之后,赵紫阳、阎明复、陶斯亮都下台了,在此后的二十年中,中共始终没有回归十三大的政治改革思路。
历史上充满了出人意外的偶然事件,而没有什么“必然规律”。如果毛泽东活到邓小平的岁数,也可能就没有什么邓小平时代了;如果1989年没有几个性急的学生打乱了民主推选的学生对话团和“高自联”的安排,也可能就不会有赵紫阳下台和戒严状态。赵紫阳晚年与宗风鸣的谈话中强调,他的情况与胡耀邦不同,胡下台前已经与邓小平磕磕碰碰了几年,而直到1989年5月中旬,邓小平还是信任他的。过去的事情已经无法重新再来壹遍,但是,后人应当十分珍惜历史上血的教训,尽可能地避免重蹈复辙。
转型正义
历史上除了失败的教训,也有成功的经验。南非正是在“真相与和解”这壹理念的指引下,实现了从种族隔离制度到宪政民主的转型。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图图大主教在为其著作《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所写的中文版序言中写道:“我们在自己国土上的经历令人宽慰。人们表现出真正高尚的宽宏大度。他们宽恕罪恶、放弃复仇的意愿实在令人敬佩。他们把自己从受害者的状态下解放出来,不再心怀怨恨、死抱住创伤不放,从而开创出崭新的人际关系。他们给予罪行的制造者以机会,从内心的愧疚、愤怒和耻辱中解脱出来。这样便形成了双赢的局面。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做法,像中东所发生的冲突正是这样极具破坏性。这样做,和平和安全不可能真正到来。复仇和暴力只能生发出更多的复仇和暴力。”作为“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两主席之壹,他同时也指出:没有真相就没有宽恕,没有宽恕就没有和解。过去的壹切不会自动消失、沈寂,而是会令人尴尬地顽固存在着,它将不断回过头来纠缠我们,除非我们承认过去并加以妥善处置,否则过去就可能毁掉我们的未来。而且,“不能铭记过去的人,注定会重蹈复辙”。
世界上不论哪壹种文明,哪壹种宗教,都有壹些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不杀人、不盗窃、不奸淫、不撒谎。在政治上系统地、有计划地用撒谎掩盖真相,戈培尔所谓“谎言重复壹千遍”就可以“征服人心”,是专制制度的壹个主要特征。在毛泽东“大跃進”时期,就是因为真相的彻底遮蔽,导致了几千万人的无辜死亡。宽恕只能发自受害者的慈悲心怀;施害者壹方面竭力掩盖历史的真相,壹方面对受害者宣教“宽恕”、“和谐”,不过是癡人说梦。
崔卫平在《三十年前的政治和解》中指出:“回溯三十年前社会转型的起点,有壹个维度被抑止了下去,但是它并非不存在,这就是政治的维度。可以说,转型之初的第壹步,是从政治上的松动开始的,是以政治面向来带动其他面向的。政治实际上发挥着壹个引擎的作用。这个最早的起点可以称之为‘政治和解’。‘和解’意味着‘对立的结束’,而这个对立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为制造的,是强加于他人的侮蔑不实之词。”改革進程的起点,是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给邓小平平反,给“四五”运动平反,给千百万政治受迫害者平反。
周舵援引A.Rigby的理论,指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有三种主要类型:遗忘(“忘记过去,既往不咎”),典型个案是20世纪70年代民主化進程中的西班牙。大多数西班牙人之所以赞同这壹选择,共同制定“遗忘公约”,主要原因是时间久远,内战和弗朗哥的残酷清洗是四十年前的事了,当事人大多都已故去。其缺陷是虽然实现了和平转型,却只有现实主义的政治考量而没有转型正义。同样是由于时间久远,在中国国民党和共产党之间,恐怕只有选择遗忘模式,“相逢壹笑泯恩仇”了。惩处(“追究责任,惩罚罪人,以伸张正义”),典型个案是纽伦堡审判和苏联解体后的某些东欧国家。这壹模式的适用条件是:胜方和败方截然分明,绝大多数人强烈要求惩处,新政权有足够的能力伸张正义而不致引发政治和社会动荡。其最困难之处,是如何区分和明确责任,K.Jaspers曾经区分过四种罪责:刑事责任、政治责任、道义责任、抽象责任,按照这壹标准,就只有极少数冒险犯难、挺身抗议的持不同政见者可以免除责任,对于其他绝大多数人,“惩处”的界限划在何处,势必是个有争议的问题。真相与和解(“必须宽恕但不能忘记”),典型个案是南非。这是壹条避免了纽伦堡审判或全民遗忘两个极端的“第三条道路”:赦免个人罪责以换取相关罪行的真相,成立壹个“补偿与平反专门委员会”,以确保补偿、平反和恢复受害者的名誉和社会地位。南非模式在世界范围内日益受到广泛赞誉,越来越多的人们认为,这壹模式应当被其他分裂社会所仿效。
所谓“转型正义”,是壹个社会在民主转型之后,对过去极权、威权体制的政治压迫、以及因压迫而导致的社会(政治的、族群的或种族的)分裂,所做的善后工作。这些工作包括:(1)对遭受政治迫害的人给予正义,遭受肉体、自由和生命损失的人或其家属,必须加以赔偿。(2)对从事政治迫害的人,在法律上或者道德上予以追究。(3)对过去政治迫害的真相和历史,必须完整地加以呈现。转型正义的追求是高度政治敏感的工作,如果追求转型正义是为了创造民主文化以巩固新民主、同时让分裂的社会可以和解,那么在处理上述任务的时候必须非常小心和谨慎;尤其是在落实第二项的时候,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掌握尺度。
要实现“真相与和解”,朝野领袖人物的榜样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在南非和平转型進程中,曾坐牢27年的非国大领导人曼德拉和前总统德克勒克分享了诺贝尔和平奖。图图大主教这样评价:“如果遇到的是壹个因身陷囹吾而满腔仇恨、誓死复仇的人,德克勒克先生很可能不会宣布他的改革计划。幸而他遇到的这个人,是被造就成有良知和卓越品质的囚犯,他看到的是壹个有着高风亮节、宽宏大量的人,是壹个渴望献身于让种族隔离、不公正和种族主义离间了的人们实现和解的人。他(指曼德拉)成了和解与宽容的英雄化身,让我们所有的人都惊异不已。”“德克勒克当时的言行为他带来的巨大功绩,是无论如何都无法抹杀的。我相信,如果他没有做出他已做的壹切,我们就会经历许多人预测的、使南非在劫难逃的血腥屠杀。要说服白人社会,让他们接受通过谈判交出其独揽的大权,是需要极大勇气的。很少有选民会拥戴要把政权交给以此为政纲的候选人。”中国的文明比南非的文明更加源远流长,史上从来不乏富有大智慧的政治家,出现曼德拉和德克勒克壹类的领袖,是完全可以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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