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轉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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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主轉型的方法
作者 陳子明
當中國經濟迅速增長,世界地位日益凸顯時,中國在政治上是堅持專制還是推進民主,就不僅是中國人的最大關切,也成為全人類的緊迫課題。如果中國實現了民主化,世界主流國家就可以專註于解決全球經濟壹體化中湧現出來的新問題;否則,專制國家與民主國家的分野就仍然是世界體系中的壹個主要矛盾,中國將無法與發達國家開展深層次合作,並繼續被後者視為對國際秩序的潛在威脅。
舉目四望,如果不算索馬里那樣國不成國的失敗國家,現在世界上仍然實行專制政體的國家,已經為數不多,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像沙烏地阿拉伯那樣的中東產油國家,擁有豐富的地下資源,本國居民已經貴族化,勞苦大眾基本上都是外來移民;壹類是像朝鮮、古巴那樣的殘存極權國家,壹個是子承父業,壹個是兄終弟及,政治繼承問題是隨時可能引爆的定時炸彈。前者中國學不來(雖然中國的城鄉關係有點類似沙特的原住民與外來移民關係),後者中國已經退不回去。況且,這些國家的民主化也是或遲或早的事,前者更可能通過和平憲政改制,後者更可能通過革命改朝換代。
在世界第三波民主化中,既有坦克上街、人頭落地的案例(葡萄牙、羅馬尼亞),也有解嚴修憲、政治妥協的案例(韓國、台灣)。后壹種模式不僅在政治上比較平穩順滑,對於經濟的不良影響也相對較少,是更為理想的政治轉型方式。
中國要實現和平憲政改制,需要有多種因素的合力。首先是公民社會的發展壯大,其次是執政黨在理論和政治上的革新,以及在此基礎之上體制內外兩方面的良性互動。
壹、希望在民間
筆者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寫過幾篇討論中國民主前景的文章,強調製定政治計劃的基礎是政治氣候學而不是短期的政治氣象預報,政治觀察應當聚焦於民間,而無須過多考慮鄧前鄧後的問題。隨著經濟體制的變革,民主力量在公民社會形成過程中將獲得越來越大的活動空間。與其揠苗助長,不如辛勤耕耘。民主制度的各種基礎設施與基本要素,無論在哪個地方都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建立和完善起來。爭取民主並不是知識分子的獨家事業,不應當也不可能由知識分子來壟斷或者包辦。民主社會的最終形成將是歷史合力作用的結果,工人、農民、企業家、國家公務員和軍人、中共黨務工作者都可以為之做出自己獨特的貢獻。當時,贊成上述觀點的人為數不多,很多人或者期待劇變,或者期待新政,把過多的精力放在預測鄧前鄧後上。後來,又有不少人寄希望于江前江后。十幾年過去了,民間的政治主體意識大大地進步了。現在,人們已經不再那麼熱衷於猜測胡前胡后,而是把希望寄託于自身的耕耘,寄託于公民社會的發展壯大。
變革原動力
政治變革的原動力從來是在民間,古今中外概莫如此。有時候好像是領導人發揮了很大的個人作用,例如1980年代中期戈爾巴喬夫提出公開性,1990年代初期鄧小平推動市場化改革;但歸根結底是他們對於此前民間訴求的壹種反應,他們是反對運動的政治遺囑執行人。
民間壓力可以分為兩種,所帶來的政治變革也相應地分為兩種。壹種是爆發性的,大起大落的;壹種是持續性的,疊加累積的。前者可以導致政治路線和方針政策的改變,後者可以導致政治體制和程序結構的改變。
自古以來,統治者就懂得民可載舟,亦可復舟的道理。當統治者嚴重違背了民意,民間不滿情緒經過長期蓄集,便會出現政治運動,來壹次火山爆發。1976年的四五運動就是壹個最好的例子。但是,由於當時的總體性社會還很牢固,每壹個人都被城鄉的單位緊緊束縛著,四五運動的最好結果也就是換領導人(鄧小平平反上台)、換政策(現代化取代繼續革命),還遠遠達不到制度轉型的層面。1989年民主運動是另壹個例子。由於在1980年代已經出現了壹些公民社會的萌芽,如果這次運動取得成功,顯然會導致壹些體制性的變化,譬如說民間媒體的掘起,民間社團的合法化,但還不會帶來根本上的改變。
憲政民主政體對於市場經濟和公民社會有很大的相關性。如果以多數人(起初只是男人)具有選舉權作為民主政體的首要標誌,那麼,當美國和英國在19世紀實行憲政民主時,公民社會已經相當發達。從東歐國家的民主轉型來看,由於波蘭在轉型前沒有搞過農業集體化,農民壹直擁有土地所有權,天主教會勢力龐大,知識分子主流在1980年代已經與政權分手,劇變后的轉型就比較順利;蘇聯是極權制度的發源地,公民社會發育程度很低,因此民主轉型壹波三折,甚至出現了普京帝國這樣的產物。
由此可見,雖然我們不會拒絕突如其來的劇變,但始終應當把推進民主的著力點放在公民社會的建設上。如果民間沒有率先出現結構性的變化,僅僅依靠起伏不定的情緒化民意和無從預測的突發群體事件,或者單純地寄希望于領導人的開明新政,都很難結出憲政民主的豐碩果實。
民間社會的歷史變遷
國家-社會二元分析框架中的社會(民間社會、市民社會、公民社會),是人類歷史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希臘世界的城邦國家和春秋時期以前的華夏諸國,都是馬克思所謂自然形成的或政治性的共同體,當時還不存在滕尼斯(Ferdinand Tnnies,德國人,社會學形成時期的社會學家,1855~1936)所謂的社會——人為的理性建構物。
雷海宗(歷史學家,戰國策派代表人物,1902~1962)曾提出中國文化獨具二周論:中國四千年來的歷史可分為兩大周。第壹周,是最初至西元383年的淝水之戰,……第二周,由西元383年至今日。第壹周是兵的文化,即兵民壹體的歷史;第二周是無兵的文化,即兵民分離的歷史。兵民壹體的歷史又可以分為兩個階段:族兵制階段和郡兵制階段。春秋時期的諸侯國由國人和野人構成,而二者內部都保持著基於血緣的氏族結構。進入戰國時期之後,氏族、宗族逐漸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地緣性的郡縣鄉里制。在兵民壹體的時代,國家對於基層共同體——鄉里實行強控制,這與後來所謂皇權不下縣是完全不同的。
從遠古到春秋時期,軍隊與地方行政都是按照血緣氏族、宗族的組織編製的;從戰國時期到秦漢,普遍兵役制的動員體系是地緣的郡縣鄉建制,郡守就是郡兵的長官。徵兵制改為募兵制后,兵戶、軍戶與民戶分開,武官與文官分途,國家的安危主要依靠專職士兵與軍事系統,對民戶的管理體制就不需要那麼嚴密了。於是,郡守不再具有領兵打仗的職責,鄉里組織也逐漸瓦解了。
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國家鄉里系統中的編戶齊民不斷流失,出現了村莊這樣的民間聚落;在原有官方祭祀系統之外出現了民社,還出現了佛教、道教這樣的民間宗教以及慈善性、互助性的會。隋朝廢鄉官;唐朝拆除坊牆,廢除都市中的里坊制;壹直要到兩宋時期,城鄉民間社會才初具規模。
由於中國始終沒有出現過西歐中世紀的那種自治市,也沒有出現過自治教會對於王權的制衡,因而就沒有從民間社會中發育出黑格爾、馬克思意義上的市民社會(其特點是私法對於市民權利的保障),並通過市民政治權利意識的覺醒進壹步發展到公民社會。晚清的社會精英已經認識到,這是近代中國落後于西歐的壹個重要原因。通過建設公民社會來推動憲政民主,是清末民初中國先進分子的壹個共識。
1919年五四運動前後,是中國公民社會發展的最高峰。公民社會的各種結構性要素,當時都已經具備。不幸的是,此後,上述的政治共識破裂,多數社會精英尤其是知識精英選擇了壹條後來被證明是歷史性錯誤的發展道路。激進民族主義對於傳統的天下主義和舶來的文明-世界主義的壓倒性優勢,使中國選擇了強國家-弱社會的德國日本模式和極權國家的蘇聯模式。國民黨實行以黨治國,使公民社會的發展停滯,甚至出現了局部性的萎縮和倒退。共產黨則對公民社會的所有領域進行了犁庭掃穴式的打擊。
毛澤東在全盤蘇化的基礎上進壹步發展出自己的模式:全能主義/總體性社會,其在大躍進時期的極端表現形式是所謂組織軍事化、行動戰鬥化、生活集體化(全國大多數地方吃飯在公共食堂,少數地方夫妻分居,分別編入營連排民兵組織)。毛的模式實際上是秦漢帝國兵民壹體大共同體的翻版。這種模式將政治中心、意識形態中心、經濟中心重合為壹,國家與社會合為壹體,資源和權力的高度集中,黑格爾、馬克思、滕尼斯意義上的社會已經完全被政治性的共同體所吞噬。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開始重新恢復國家高度控制之外的民間社會活動。當代民間活動的範圍可以劃分為私域與公域。1989年之後,當局實行了壹方面在私域中放開,另壹方面在公域中收緊的兩手政策,經濟與政治發展失衡,導致了權貴資本主義的出現。從總體上說,現在民間社會尤其是其中公共領域的發育程度,還沒有達到90年前五四時期的水準。
公民社會的結構
托馬斯∙雅諾斯基(Thomas Janoski,美國肯塔基大學教授)將廣義的社會劃分為4個相互起作用的組成部分:國家領域、私人領域、市場領域和公眾領域。各領域之間是相互重疊的。國家領域包括立法、行政(執法)和司法(依法律和憲法作評定)的組織。私人領域包括家庭生活、親友關係及個人財產的處理。市場領域包括那些通過商品生產和服務而實際創造收入和財富的私營組織以及若干公營組織。公眾領域至少包括5種類型的志願聯合組織,政黨、利益集團、福利協會、社會運動(西方政治學界壹般把它看成非正式組織)及宗教團體。如果採用國家-社會二元分析框架,公民社會由私人領域、市場領域和公眾領域構成。也有人採用國家-市場-公民社會三元分析框架,將市場領域從公民社會中劃出。
如果按照國家-市場-公民社會三元分析框架,在市場經濟、公民社會、憲政國家三者之間,有壹種相互促進又相互制約的關係。市場經濟的萌生,率先打破了以單位為細胞的總體性社會,為公民社會的發展創造了條件;而市場經濟的過度膨脹,又會擠壓公民社會的空間,惡化公民社會的品質。公民社會的壯大,是向憲政國家轉型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反過來說,只有實現了憲政民主的政治突破,才能打碎束縛公民社會的專制桎梏,使公民社會的發展不扭曲、不走樣。公民社會不是市場經濟或者憲政國家的某種附屬品,它有自身的邏輯,需要經過專門的努力和精心的培育,才能夠根深葉茂、開花結果。
下面結合中國的國情,從7個方面來分析公民社會的構成要素:(1)獨立的公民人格;(2)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3)自治的社團法人;(4)政教分離的教會;(5)獨立的輿論媒體;(6)公民運動;(7)競爭性的思想庫。
獨立的公民人格
公民概念源於古希臘城邦國家。幼稚的城邦公民還離不開共同體的繈褓,還沒有獨立的生存意志和生活能力,以至當時對公民最嚴厲的懲罰就是將其放逐出城邦。經過中世紀市民社會的洗禮,首先產生私域中的選擇權和自主權;然後通過私人之間的自由結社,通過對公眾話題的討論和對公共事物的關注和參与,產生了壹個超乎個人的公共領域;最後爭得主權在民,誕生了現代意義上的具有獨立人格的公民。
在中國,父母官、子民稱謂長盛不衰,表明大共同體的體制和意識壹直延續下來。五四之後,出現了兩股背道而馳的潮流:壹方面是傳統共同體諸如宗族、家族的瓦解,社會人嶄露頭角;壹方面是新共同體的形成,單位人逐漸佔據舞台的中心。延安時期的中共是壹個職業革命家的共同體。壹名知識青年投奔延安,就成為革命隊伍的壹員,壹個單位人、公家人。單位制度源於對黨的革命隊伍的特殊管理體制。所謂革命隊伍是以中共黨員為核心的公職人員群體,所有黨群團體、軍隊、政府機構和公營企事業都是革命隊伍壹元化組織的不同職能部分。革命隊伍中的成員壹律實行供給制,其範圍逐漸擴展到衣、食、住、行、學、生、老、病、死、傷殘等各方面,依照個人職務和資歷定出不同等級的供給標準。供給制使個人的私生活空間極其狹小,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完全依賴於公家的分配,幾乎沒有任何選擇的餘地。中共奪取全國政權以後,單位制度逐漸普及到全國城鄉,毛澤東在大躍進和文革時期曾兩度鼓吹和推行普遍供給制。
改革開放以來,從農村到城市,越來越多的單位人(包括社員)轉化為社會人,這是壹個帶有根本性的轉變。城市中的這種轉變主要發生在1990年代之後,因此在1989年**時,大多數的運動參加者還沒有完全擺脫子民-單位人心態,還不具備健全的公民心態。愛德華∙希爾斯(Edward Shils, 美國教育家,1910~1995)指出:公民身份是平等的表述。而參加八九民運的大學生,當時還屬於不愁分配的幹部後備軍,是傲視芸芸眾生的天之驕子。J.M.凱利(Johan.M.Kelly,愛爾蘭人,法學家)指出:公民資格意味著存在壹套關於公民權利與義務的規範體系,賦予了個人以責任和權利,義務和權力,限制和自由。公民意識是壹種平衡權利與責任的理性意識。而參加八九民運的壹部分大學生,在運動初期有點像對父母撒嬌的任性兒女,在運動過後不交待、檢討就不予分配工作的情況下,又像是懾服於家法的乖孩子。培育獨立的公民人格,仍是中國當前的壹個艱巨任務。
獨立的公民人格,具有壹種崇尚正義、公道的高貴氣質,但不是所謂的貴族氣質;具有壹視同仁的平等氣度,而不是自卑自賤的臣民-草民心態;既有反抗暴政的天賦權利又有和解妥協的政治理性,而不是權力高壓下服服帖帖和權力真空時無法無天的順民-暴民分裂人格。當代公民,既享有不受權力任意侵犯的私權利,又享有納稅人-福利人、 選舉人-被選舉人的公權利。亞里士多德早就指出:全稱的公民是凡得參加司法事務和治權機構的人,或凡有權參加議事和審判職能的人。 法學家郭道暉說:公民權的核心是政治參与權和政治防衛權(自衛權、抵抗權)。
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公民傳統的源頭是希臘城邦,市民傳統的源頭是羅馬法。羅馬法中含有市民法,首創了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按照《布萊克法律辭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私法是公法的對立詞,它是指調整市民與市民之間關係的法律,或者是在權利附著的主體與義務聯繫的主體均為私的個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的情況下,有關定義、立法及權利實現的法律。前述托馬斯∙雅諾斯基所劃分的私人領域和市場領域均屬於私法調節的範圍,前者調節的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後者調節的主要是企業法人之間的關係。
如果說西方傳統法律體系主要是壹種民法化(私法化)或者私人化的法律體系,那麼中國傳統法律體系則主要是壹種刑法化(公法化)或者國家化的法律體系。晚清法律家開始引進大陸法系的民法,到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廢除了包括《民法》、《商法》和《民事訴訟法》在內的《六法全書》。在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毛澤東時代,除了壹部《婚姻法》,再沒有頒布其他的民法和商法。經濟單位之間的關係,是靠行政手段來協調而不是靠法律手段來調整的。
1980年代,中國民營經濟開始重新萌生,筆者當時也曾創辦過十幾個民營機構。但這些機構都不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這種民營機構是建立在沙灘上的樓閣,壹旦主辦單位(國家機關或國營企事業)解除掛靠關係,或者主辦者個人出了什麼事情,該機構就會因為失去了合法性(工商局年檢時主管單位不再給蓋章)而頃刻瓦解。
進入1990年代后,《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陸續頒布,真正的民營企業法人才得以設立。在當下中國,除企業法人已經依法實行工商登記註冊制外,其他法人的設立均實行雙重行政部門審批制,而且審批規則缺乏法律依據。
自治的社團法人
在日本,私法人被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又稱法人型人合組織,指以人的組合為成立基礎的法人,即人的組織體。財團法人,又稱目的財產,以壹定的目的財產為成立基礎的法人,即壹定目的的財產的集合體。在普通法國家沒有社團與財團之分,格雷(約翰∙齊普曼∙格雷,John Chipman Gray,美國本土分析法學的開創者,美國法律評論American Law Review的創辦者,1839~1915)說:社團對普通法來說是唯壹被知道的法人。
秦暉指出:與其說結社權是自由主義的需要,毋寧說社會主義更需要這種權利才對——實際上社會主義的詞根社會(society),在西語中它與協會、學會等是壹個詞,就是自由結社的意思。正如馬克思、滕尼斯等人指出的:從共同體到社會是個大進步,中世紀只有依附性的共同體,近代有了自由人的結社,才有了所謂社會。沒有自由結社就無所謂社會,又談何社會主義呢?但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中,財產的集合體卻享受到優先於自由人的聯合體的待遇。從毛澤東時代到后鄧小平時代,人的組織體壹直被官方壓抑和嚴格管控。
1950年,政務院(1954年改為國務院,兩者有很大區別,原來的政務院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國務院則是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編者注)頒布了《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1951年,內務部(1969年被撤銷,1978年設立民政部——編者注)頒布了《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根據上述辦法和細則,當時社會上的絕大多數社團均以封建組織、反動組織和宗教性組織的名義被取締。極少數社會團體經過整頓收編,被黨和政府賦予了相應的工作職責,使這些組織成了黨和政府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職能部門。
改革開放以來,通過掛靠等各種變通方式,中國的社團空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各種新型的社團開始湧現。掛靠關係的建立依賴於高度個人化的社會資本的存在,也就是社團發起人與掛靠單位領導人的社會關係。這就使社團對於掛靠單位及其領導人具有壹種依附性,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治團體,但畢竟是給躍躍欲試的社會力量打開了壹道窄門。據統計,至1989年,全國性社團增加到1600多個,是1978年的16倍;地方性社團則增加到20萬,是1978年的33倍。1989年10月,國務院頒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並對社團進行了清理整頓之後,社團數量在1990年代出現了負增長。在無法取得民政部門註冊的情況下,許多社會團體轉而以各種名義向工商部門註冊。1998年,國務院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開始將民辦非營利的實體性機構納入民間組織的登記範圍。在1998年《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出台以前,各種民辦非營利機構的總量已經達到約80萬家;據民政部的資料統計,截至2004年底,全國各級社會團體15.3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13.5萬家,社會團體的空間再次被大大壓縮。
根據現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成立社團需要雙重主管部門批准。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範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申請成立社團,首先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然後再由登記管理機關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按照該條例,業務主管單位負責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前的審查;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開展活動。社會團體成立后擬設立和撤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壹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根據這壹套辦法,根本看不出社團法人與業務主管單位的直接下屬機構有什麼區別,完全抹殺了社團的自治性質。
當前,可以從兩個方面推進社團自治。壹個方面,是通過輿論媒體和社會運動,要求撤銷違憲違法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保障《世界人權公約》和現行憲法所規定的結社自由的結社法。另壹個方面,是根本不理睬上述條例,按照自然法的天賦人權、《世界人權公約》和現行憲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組織社團,如果行政部門出面干預,則通過人權訴訟來尋求司法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就不是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8條規定: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這就是著名的訴諸司法權利(the right of access to justice),它表明任何壹個法治國家都不能拒絕公民尋求司法救濟。
王紹光指出,研究中國的公民社會壹般會把注意力放在已經註冊的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上,誤認為它們就代表了中國的整個社團領域。但事實上,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組織僅僅是這個版圖上很小壹塊。許多為人熟知的民間環保組織就不在民政部門註冊。有理由估計,全國範圍內應該在民政部門註冊而沒有註冊但開展活動的社會團體數量達3萬~5萬之多。對於民辦非企業單位,民政部自己估計實際上現在有20萬~30萬家沒有註冊但照常開展活動。沒有註冊的草根組織包括讀書會、合唱隊、郊遊俱樂部、業餘體育愛好者協會、文學社、宗教團體、興趣團體、老人會、聯誼會、學生社團、疾病康復團體等等。由於當局的嚴厲打壓,現在唯壹欠缺而有待突破的是具有政治指向的民間社團,譬如說憲政促進會、地方自治研究會等。
但是在發展迅速的網路空間,帶有政治指向的虛擬社團已經出現。網際網路通過電子郵件、聊天室、新聞組和虛擬俱樂部等方式,為人們提供了壹個超越物理空間的平台,利用網路平台人們可以組織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社團。譬如說,擁護文革、反對鄧小平復辟資本主義的新老毛派人士圍繞旗幟網、烏有之鄉等網站正在集結起來。牛博網、貓眼看人等網站則聚集了壹大批信奉自由主義的網民。網路空間政治化的趨勢正在日益顯現。
政教分離的宗教組織
在西方公民社會的形成中,基督教會起到過極其重要的作用。基督教會從其誕生之日起,就成為王權的制衡力量。宗教改革之後的政教分離、信仰自由,培育了多元、妥協的政治文化。馬克思和韋伯對於宗教在現代化中的作用有過截然不同的評價,現在看來,是後者的觀點佔了上風。
中國傳統宗教的教義和組織,與西方和穆斯林世界有非常大的不同。但是,宗教情懷和宗教團契,同樣是大多數中國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有人說,當年中共的吸引力,就來自於它的類宗教(准宗教)特徵和功能。當它的這種性質被徹頭徹尾的功利主義和機會主義取代后,各式各樣的氣功組織和家庭教會的迅速掘起,也表明了當代人對於宗教生活的渴求。
自古以來,宗教組織就是壹種安定社會、凈化人心的力量。任何宗教教派都旨在勸人從善,慈悲為懷,並在賑災、濟貧、養老、慈幼、義診、興學、扶殘方面發揮了重要的社會功能。當代宗教組織的復興和繁榮,與現代化的進程和公民社會的發展,也是并行不悖的。在台灣,自1989年以後,獲准登記的宗教團體愈來愈多,除了在1996年和1998年以外,年成長率都在24%至103%之間,2000年的宗教團體數是1989年的13.04倍。至於台灣地區已登記在案的各宗教團體之社會服務發展概況,截至1999年底,則包括:醫院29所、診所19家、大學10所、專科學校6所、職校14所、中學30所、幼兒園、託兒所507所、其他文教機構590個、養老院16家、身心障礙教養院26家、青少年輔導院15家、福利基金會98個、社會服務中心71個、其他公益慈善事業120個。在各類宗教組織中,尤以慈濟、法鼓山和佛光山等佛教組織的表現得最為出色。台灣研究人士指出:由此可知,宗教力量之分佈深廣,已經嵌入台灣底層社會,其本身所蘊含豐富與多元化的潛在社會福利資源,及社會教化功能,自然應予重視與開發。
在中國大陸,所謂的宗教信仰自由只適用於官辦宗教組織,當局對於民間的各種宗教組織和准宗教組織,採取了壓制和打擊的政策。根據李凡《基督教和中國政治發展》壹文提供的數據:官方統計稱,三自愛國教會人數在2000萬左右,家庭教會有2000萬。而家庭教會方面的統計稱:僅家庭教會,天主教人數有1000萬,新教有5000萬到7000萬。所以,基督教徒總數在8000萬到壹個億之間。據說,有的內部統計數字還要高,可以達到1.3億左右。如果按1.3億算,則佔中國人口總數的十分之壹,而按8000萬算,也在7%左右(香港佔10%,台灣佔3%)。30年前,中國基督教徒只有大約200萬,30年後翻了40~50倍。據說,目前仍然在以年增長率5%的速度在發展。按照這個速度,到2020年的時候,中國基督教的總人口會達到近兩個億。如何對待家庭教會,已經成為當局極為頭痛的問題。如果承認其合法性,就等於承認了教會自治;如果拒不承認其合法性,就是把壹億多中國人推到了自己的對立面。
眼下,知識界中有人正在步康有為後塵,推行以儒教為國教的運動,這顯然是在與政教分離的歷史潮流背道而馳。從歷史上看,中國自漢唐以來,就實行宗教多元化政策。從台灣的經驗來看,在蔣介石獨裁時期,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外來宗教的人數迅速增加;而在解嚴以後,本土的佛道兩教的發展勢頭就超過了外來宗教,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政治的寬鬆而日益昌盛。政教分離,教會自治,多元競爭,是未來中國宗教發展的三大原則。
獨立的輿論媒體
對公共權力的制約,除了權力的分立與相互制衡,還有另外壹種重要方式,即托克維爾所謂以社會權力制約國家權力。法學博士董炯寫道,從17世紀末開始,資產階級通過俱樂部、沙龍、通訊、出版、新聞等途徑,在以社會勞動和商品自由交易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中,建立起壹個由自主的個人所構成的公共溝通領域,在此領域中,帶著理性色彩的公共討論與公共意見,對國家權力的行使存在著壹種若隱若現的壓力。公眾輿論的壓力,最初體現為街談巷議,然後是傳單招貼,再後來是定期和不定期的新聞紙,到今天,以《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美國三大電視網、CNN為代表的民間輿論媒體,已儼然成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權力。
在中國,獨立的新聞媒體誕生於租界。清末民初的民間媒體,對於國家權力已經構成了相當大的壓力。在孫中山當臨時大總統的時候,報界能夠迫使政府撤銷剛剛頒布的《報律》。在袁克定慫恿其父當皇帝的時候,專門為袁世凱壹個人偽造了壹份《順天時報》,足見輿論媒體在當時的作用。林長民根據梁啟超從巴黎發回的電報,寫成《外交警報敬告國人》發表在《晨報》上,就掀起了轟轟烈烈的五四運動。
儘管梁啟超、于右任等人也辦過非常出色的黨派性報刊,但20世紀上半葉最有威信的報紙還要數無黨無派的《大公報》。張季鸞執筆(署名新記公司大公報記者)的《本社同人之旨趣》提出了四不方針:第壹不黨。黨非可鄙之辭。各國皆有黨,亦皆有黨報。吾人既不黨,故原則上等視各黨,純以公民之地位發表意見,此外無成見,無背景。凡其行為利於國者,吾人擁護之;其害國者,糾彈之。第二不賣。欲言論獨立,貴經濟自存。故吾人聲明不以言論作交易。本社之於全國人士,除同胞關係壹點外,壹切等於白紙,惟願賴社會公眾之同情,使之繼續成長發達而已。第三不私。本社同人,除願忠於報紙固有之職務外,並無私圖。易言之,對於報紙並無私用,願向全國開放,使為公眾喉舌。第四不盲。不盲者,非自詡其明,乃自勉之詞。夫隨聲附和,是謂盲從;壹知半解,是為盲信;感情所動,不事詳求,是謂盲動;評詆激烈,昧於事實,是謂盲爭。吾人誠不明,而不願自陷於盲。
毛澤東在掌權之前,對於《大公報》頗有好感,並將其作為獲取信息、了解民意的壹個重要渠道;但他掌權以後,就容不下不黨、不盲的民辦報紙了。毛澤東在廬山會議上說,壹個高級社(現在叫生產隊)壹條錯誤,七十幾萬個生產隊,七十幾萬條錯誤,要登報,壹年也登不完。這樣結果如何?國家必垮台。就是帝國主義不來,人民也要起來革命,把我們這些人統統打倒。辦壹張專講壞話的報紙,不要說壹年,壹個星期也會滅亡的。黨報黨刊在大躍進年代睜眼說瞎話,民間的話語權被徹底剝奪,是餓死幾千萬人的壹個主要原因。
改革開放初期,時任《人民日報》社長的胡績偉以新聞的人民性抗衡黨性原則,試圖為新聞自由開壹個口子。在胡耀邦、趙紫陽的支持下,擔任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胡績偉還主持制定了《新聞法(草案)》。該草案第1條規定:本法所規定的新聞自由,是指公民通過新聞媒介發表和獲得新聞,享受和行使言論、出版自由的權利。此種權利只要不違反憲法和根據憲法制定的專門法律的規定,都得到保護,不受侵犯。第7條:公民、社會團體具有通過媒介對政府事業和其他公共事務,以及這些事務涉及的個人發表意見、提出建議、進行批評的權利。第8條:除國家處於總動員時期外,不得對新聞機關傳播新聞、發表言論施行任何形式的新聞檢查。第22條規定的新聞工作者的權利包括:報道和評論社會生活的各種事件。新聞媒介獨立負責批評危害社會生活和人民利益的錯誤行為和不良現象,而不需經過新聞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批准。所采寫的新聞首先須傳送其所屬的新聞機關,而不受阻攔。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在新聞工作者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阻撓、威脅、迫害,或危害其人身安全。最值得壹提的是,草案第12條明確規定,報紙、期刊的創辦可以由公民團體進行,特別寫上也可由自然人進行。在1980年代中後期,除了黨報黨刊的版面上出現了相對寬鬆的氣氛,還出現了《世界經濟導報》、《經濟學周報》這樣的在新聞采編、經濟和人事上都相對獨立的准民辦報紙。
針對中共內外要求制定新聞法的強烈呼籲,陳雲說:在國民黨統治時期,制定了壹個新聞法,我們共產黨人仔細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辮子,鉆它的空子。現在我們當權,我看還是不要新聞法好,免得人家鉆我們空子。沒有法,我們主動,想怎樣控制就怎樣控制。陳雲離開政治舞台後,□□部繼續貫徹他的旨意,其主管新聞的副部長曾說:新聞立法對黨和國家不利。蘇聯東歐搞新聞法,搞得國家壹片混亂。搞新聞法,還要宣傳部幹什麼!因而,無論是制定新聞法還是允許民間辦報紙,至今還是壹個泡影。
在這種情況下,爭取民主自由的人士仍然通過各種方式來突破信息封鎖。壹是在黨報黨刊上打擦邊球。例如李大同、盧躍剛在《中國青年報》《冰點周刊》上發表龍應台《妳可能不知道的台灣——觀連宋訪大陸有感》、袁偉時《現代化與歷史教科書》等敏感文章,引發了壹場冰點風波。二是在各地都市報上佔領時評和理論陣地。比較著名的有《南方周末》、《南方都市報》、《經濟觀察報》、《新京報》等。三是在體制邊緣地帶出現了壹些持民間立場的報刊。例如,1980年代的《世界經濟導報》是由中國世界經濟學會和上海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研究所聯合主辦的,《經濟學周報》是由中國經濟學團體聯合會主辦的。1990年代的《東方》是由中國東方文化研究會主辦,《戰略與管理》是由中國戰略與管理研究會主辦。壹直延續至今的《炎黃春秋》是由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主辦。這些報刊由於獲得開明的體制內高層人士(如汪道涵、于光遠、馮蘭瑞、韓天石、鍾沛璋、蕭克、張文彬、杜導正)的支持而得以存在,雖然多數最終難逃被關閉的命運。四是在1990年代中期才開始出現的網際網路上大顯身手。包括主題網站、論壇、電子刊物、博客、播客等多種多樣的形式。在官方對於網路的管制比較弱的時候,曾湧現過《思想的境界》、《世紀中國》、《改造與建設》等帶有鮮明的憲政民主傾向的思想學術網站。在官方強化管制后,陣地戰轉變為游擊戰,類似的言論化整為零,散見於眾多的個人博客以及論壇主帖的跟帖中。
葛蘭西(Antonio Gramsci,義大利共產黨創始人之壹,1891-1937)在國家-社會的二元框架內,區分了強制性的統治權和規訓、誘導性的領導權。1989年之後領導人不斷強化鎮壓性國家機器,與此同時,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卻處於毫無作為和效能的境地。林彪所謂兩杆子(槍杆子和筆杆子)萎縮成了壹杆子。從晚近的事態發展來看,公共輿論的話語權已經有很大壹部分被民間力量所掌控。新聞的聚焦和時評的選題,已經不是□□部能夠左右,它只能手忙腳亂地到處去堵,而基本上喪失了導的能力。網路寫手和都市報評論家正在成為當代的有機知識分子。按照葛蘭西的觀點,有機知識分子的使命就是在文化上掌握領導權,佔領大眾哲學或共識,使之成為自覺地反抗特權階級統治的、具有堅強的政治意志的公民集團。
公民運動
公民運動也可以稱為國民運動。五四運動剛剛過去,梁啟超就撰文指出,國民運動是政治進步、國家成功之母。凡各國的革新事業,沒有不是走這壹條路慢慢發展出來的。歐美的國民運動,大概可分兩種:(壹)法定的;(二)特別的。法定的是選舉運動,每到了這時候,全國人都像熱鍋上螞蟻,動得個『不亦樂乎'。全國人民除非閉著眼,眼壹張,看見的便是政治問題;除非塞著耳,耳壹開,聽見的便是政治問題。他們每隔壹兩年,便做壹趟這種法定的運動。特別的國民運動,大抵拿來要求某種應得而未得的權利,來處分應解決而未解決的問題,由壹特殊階級或團體舉行種種方式的運動,把他們所要求所主張擡出來,喚起壹般人注意而促反對者之警省。運動來運動去,從前的空想,漸漸的都變成事實了。國家的發展,全人類的進化,都是從這壹個根子來的。倘若國民不願意、不能夠或是不會管政治,中國的共和政治萬萬不會發生和維持,憑妳把國體政體的名目換幾十趟招牌,結果還是壹樣。怎麼才算願意管政治呢,是要靠國民運動來表示這意志;怎麼才能夠管政治呢,是要靠國民運動來爭得這權利;怎麼才會管政治呢,是要靠國民運動來練習這技能。簡單說壹句話,國民運動便是共和政治唯壹的生命,沒有運動,便沒有生命了。好主義的群眾運動,第壹層,要令不注意的人注意;第二層,要令不同情的人同情;第三層,要令不敢主張的人敢主張。
時至今日,中國人還沒有真正享有法定的國民運動即定期的選舉運動。因此這裏所說的公民運動,都還屬於特別的國民運動的範疇。我們把它再分為兩類。壹類運動以實現法定的國民運動為明確目標——要求實行以競爭性選舉為主要標誌的憲政民主制度,可以稱之為憲政運動。梁啟超當年所推動的國民制憲運動,即以國民動議(Initiative)的方式得由公權之人民若干萬人以上之連署提出憲法草案,以國民公決(Referendum)的方式,由國民全體投票通過而制定之;漢城奧運會前夕韓國在野政治力量發起的1000萬人修憲案署名運動,就是憲政運動的例子。壹類運動是在現有的體制框架內維護公民權益,可以稱之為維權運動。中國政法大學講師滕彪認為:公民維權運動和中國當代歷史上的群眾運動不同,它也不是暴君所操縱中的暴民運動,而是壹場從自發到自覺的爭取民權的公民運動。它不是在體制外去拚命對抗,而是在法律框架內尋求突破,因此不是破壞法制,而是維護法律的尊嚴;它不是訴諸暴力和非理性,而是訴諸理性和非暴力,因此不為爭奪權力,而為保障權利;它不是自說自話,而是在個案中觀照制度的變遷,因此不重政權更替,而重製度建設;它不是整體的、自發的、群眾運動式的,而是分散的、自覺的、循序漸進的,因此不期立竿見影,而是腳踏實地地重建公民社會。當前中國大陸的公民運動,基本上還處於維權運動的階段。
福建省委黨校法學副教授王利平最近寫道:觀察改革開放30年來的公民維權活動,其呈現出如下特點:1、由少數民間精英的維權活動日益變為社會大眾的維權活動;2、由消費者權利的維護轉向公民憲法性權利的捍衛;3、維權者與國家權力博弈的能力逐步增強;4、國家權力壓制維權者的成本越來越大;5、鑒於3、4兩點,維權者與國家權力開始由對峙走向對話;6、法律專業人士特別是律師在維權活動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在毒奶粉事件,律師自發組成志願團,為受害者維權,就是典型例證;7、維權者之間利用現代傳媒特別是網際網路進行溝通協調能力增強;8、媒體對公民維權活動越來越關注;9、社會各界對公民維權活動越來越支持。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范亞峰認為,維權之勢要靠社會多種力量所形成的合力,實現學術、法律與政治的整合。這種整合意味著自由主義的社會化,首先使社會底部建立基座,進而逐漸尋求國家建設的機會。從網路化到社會化的實現路徑包括自由主義者從虛擬空間登陸平面媒體,從政治觀念轉為民權運動:學者上書、公民起訴、簽名信、艾滋病人維權、環境保護運動等方式使自由主義的觀念轉變為活生生的社會運動,由此使中國民間社會的規則與資源逐漸發育成熟。
1994年,筆者在《中國的民主:從說到做》壹文中指出: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的出現,更具有頭等重要的意義。反特權、反腐敗是絕大多數民眾的普遍要求,但是由於公共財的性質和『搭便車'的理性選擇,壹般人難以為此投入精力。然而,由於律師的職業特點,反特權、反腐敗將會為他們提供『選擇性'的誘因,對他們個別地發生作用,使他們的個人動機與創造公共財有機地結合起來。在律師界與國內外新聞界的緊密配合下,壹個民間監督網路將會逐漸形成,壹代新型政治人物將會從中破繭而出。筆者在2004年的《政法系:與公民社會壹起成長》中進壹步指出:如果壹個律師把自己視為商業人,他會更多地選擇為社會精英階層提供法律服務;如果壹個律師把自己視為政治人,他會更多地選擇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隨著公民社會的發展進程,個別律師和整個律師界都會在這二者之間找到壹個平衡點。更多地把自己視為政治人的律師,將會得到社會弱勢群體以及正義人士的擁戴,具有成為民主政治家的潛在資質。
在這裏,我想著重指出,在方興未艾的公民維權運動中,除了利益攸關的當事人和法律專業人士的作用外,不能忽視志願者的作用。由於愈來愈多的中國人已經脫離了單位的羈絆,解決了基本的溫飽問題,自我實現的需求得以不斷提升。以志願者的身份從事維權活動,進而投身於憲政運動,是壹種比追求時髦和壹般性慈善活動更高尚的生活方式。《亞洲周刊》總編輯邱立本說:越來越多的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都在具體的議題中找到了行動的空間。這就是今日中國的希望。正是這些志願者的無私與奉獻的精神,使中國社會的弱勢群體看到了黑夜中的壹線曙光,也減輕了中國社會內部的痛苦。這些志願者其實就是和諧社會的先鋒。他們彌補了時代的缺陷;在壹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時代氛圍中,在全國向錢看的洪流中,他們先去尋求自己心靈的富裕,也尋回了社會對公正與正義的追求動力。
競爭性的思想庫
從功能主義的角度來看,政治系統的最終產出是政策。政黨負責對政策的宣傳鼓吹、對民眾的政治動員,立法機構負責決策拍板,行政機構負責政策執行。這個流程的第壹個環節是政策設計,原來也是由政黨承擔的,由於社會分工越來越細,也由於當代的政策設計過程越來越複雜,帶有更多的試錯性質,政黨為了維護自己的政治形象,便逐漸把思想實驗、思想碰撞的功能轉給了獨立的思想庫。通過思想庫的工作,拿出相對成型的政策主張,政黨再把它納入自己的黨章和競選綱領。
如果沒有競爭性的政策設計,如果沒有可供民眾和政治家選擇的替代性的政策方案,多元民主政治是無法想象的,既沒有必要性,也沒有可能性。在1950年代的非洲,爭取國家獨立的反殖主義壓倒壹切;在同壹時期的拉美,與發達國家脫鉤內源發展的民粹主義席捲各國;在政策取向壹面倒的情況下,多黨制就成為多餘的了。( http://www.tecn.cn)
思想庫(Think Tank,也譯為智庫)是由學者或者思想家組成的專門機構,參与公共政策的設計和制定,它代表了政治決策專業化和科學化的發展趨勢。思想庫是現代公民社會的產物,1916年美國成立政府研究所(布魯金斯學會的前身),標志著它的誕生。二戰以後,思想庫在西方國家獲得了普遍和迅猛的發展。
當代民主國家的思想庫,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第壹類是與壹黨獨大體制相適應的作為官產學聯盟壹分子的思想庫,例如日本的綜合研究開發機構(NIRO)和野村綜合研究所等。第二類是在兩黨或多黨體制下獲得某壹政黨資助的思想庫,譬如說,與英國工黨或保守黨相關聯的思想庫,與台灣的國民黨或民進黨相關聯的思想庫。第三類是美國布魯金斯學會、企業研究所這樣的思想庫,雖然有壹定的政治傾向性,但並不與特定的政黨相關聯。
2006年11月7日,中國首屆智庫論壇在北京召開。會議評出中國10大智庫: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科學院、中國軍事科學院、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中國太平洋經濟合作全國委員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國國際戰略學會、上海國際問題研究所。事實上,上述機構完全是官辦的研究機構,其任務是闡釋官方政策和接受官方訂貨,並不具有獨立的政策設計與整合功能。民間的思想庫也是有的,譬如說天則經濟研究所、洪範法律與經濟研究所、世界與中國研究所、九鼎公共事務所、北京大軍經濟觀察研究中心等。但是,這些機構或者還不具有完全的合法性,或者規模還比較小,尚不具備綜合性、集成性的政策設計功能。
民間綜合性思想庫的雛形,實際上在1980年代就已經出現了。陳壹諮、何維凌領導的中國農村發展問題研究組,不僅積极參与了農村改革的政策制定,而且輻射到多學科、多方位的政策設計領域;在被體制接納后,繼續作為壹個半獨立的思想庫展開活動,因而成為國家安全部門的防範重點,並在**之後受到全面整肅。筆者所在的民辦中國政治與行政科學研究所-北京社會經濟科學研究所系統,曾經達到過上百人的規模,研究範圍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外交等許多領域。僅在1986年下半年的幾個月中,就召開了經濟∙社會∙政治全方位改革的思考、共和國10年政治發展、中國外交的回顧和展望、政治計量學與社會調查、中國政治改革的國際環境、軍事政治學、執政黨與民主黨派關係問題、第三世界國家多政變的原因、國際政治理論研究等壹系列的學術討論會,出席者多則上百人,少則幾十人,多數有媒體記者出席並在報刊上發表會議消息、綜述或根據發言改寫的文章。
在推進公民社會建設的整體性努力中,民間綜合性思想庫的闕如,是壹個明顯的缺環。如何彌補和提升?壹是接續傳統,再上征程,克服障礙,重新打造。二是現有機構形成聯席會議機制,劃分各自專業領域,同心協力,集腋成裘。
筆者在《中國的民主:從說到做》中寫道:理性、負責任的反對派應當上升到壹個新的高度,擁有自己的壹套治國方略和平行的政策研究設計中心,他們能夠隨時對執政者的各項政策做出評判並拿出自己的替代方案,包括自己的外交政策、國防政策、經濟政策、國土開發和環境政策、教育政策、公安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港台政策等等。在同年撰寫的《壹九九五年的中國政治反對派》中,筆者指出:反對派將從正在形成的公民社會中汲取資源和人才,逐步建成自己的壹系列思想庫、智囊團和民意調查中心等,在面向世界、承接傳統、深研學理、吃透國情、順應民意的基礎上,制定自己的基本綱領和全盤政策。由於中國正處在政治轉型階段,民間綜合性思想庫不僅要研究制定替代性政策方案,而且要設計民主化的具體議程、階段性目標和整體戰略。
二、執政黨的轉型之路
鄧小平在1992年南巡時說,問題「還是出在共產黨內部」。所謂「出問題」,就是「在我們以後的幾代人身上」發生「和平演變」。對於「和平演變」的憂慮,源於毛澤東。他曾對身邊的人說:「帝國主義要想『和平演變』我們這壹代人也難;可下壹代、再下壹代就不好講了。中國人講『君子之澤,五世而斬』,英國人說 『爵位不傳三代』;到我們的第三代、第四代人身上,情形又會是個什麼樣子啊?」鄧和毛都知道,「和平演變」是個有規律性的東西,是防不勝防的。
天下沒有不變的政黨
中共有兩個老師,國民黨和蘇共。國民黨在台灣已經從專政黨變成了憲政黨,在選舉中先下台又上台。蘇共也從唯壹執政黨變成了最大在野黨,黨的綱領則發生了大幅度的轉彎;自然也有不願意改變黨的路線的前蘇共黨員,其組建的新黨在選戰中卻壹敗塗地。
事實上,中共自成立以來壹直都在變。就其社會構成來說:從以知識分子為主體;到以農民(包括拿槍的農民)為主體;再到以官僚為主體。從其政治綱領來說:從鼓吹蘇維埃主義;到鼓吹新民主主義(在華美國人在對比國共兩黨時,將中共稱為「土地改革者」);到推翻各黨派《共同綱領》,實行「三大改造」;到「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到「兩個先鋒隊,三個代表」。在1937年,中共如果不實行「四個放棄」——放棄「推翻國民政府之武裝暴動政策」,放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放棄「中國工農紅軍」,放棄「沒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和作出「壹個承諾」——「在特區政府區域內,實行普選的徹底民主制度」,就可能無緣度過「成年禮」。在1978年,中共如果不反對「兩個凡是」(「凡是毛主席作出的決策,我們都堅決維護;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們都始終不渝地遵循」)和實行「壹個轉移」(「把工作著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就不可能出現後來「改革開放」的新局面。
毛澤東當年的噩夢——「在中國的大地上再出現人剝削人的現象,再出現資本家、企業主、僱工、妓女和吸食鴉片煙」——已經是這片土地上的現實。如果用毛的尺子來衡量,左翼「無產階級政黨」早已「和平演變」為右翼「資產階級政黨」。「毛派」抨擊毛的政治繼承人拋棄了毛的理想,顯然是有事實根據的。
現在所謂「壹百年不變」論者,既不是毛澤東理想的信徒,也不是鄧小平路線的衛士,只不過是現行體制下既得利益集團的代言人。他們並不反對或者說無力阻止向壞的方向(權貴資本主義、資本—官家主義)演變,只是壹味反對或者說竭力抗拒向好的方向(憲政民主主義、社會民主主義)演變。
代際政治分析
代際政治是指壹個國家在壹定歷史時期內的壹種特殊政治形態。主要的政治分界不是在同壹代人的中間,而是在兩代人之間。同壹代人的政治分歧,不過是五十步笑百步,同壹代人的政治爭論,不過是茶杯中的波瀾。只有在人事的代際交替時,才會出現具有實質性的政治轉變。儘管每壹代新人登上歷史舞台都會在政治上捲起壹陣旋風,但只有在急劇的社會轉型時期,才會出現典型的代際政治。在西方發達國家,主要的政治陣營諸如左翼與右翼、激進與保守均是跨代的,不少美國人之所以成為民主黨或共和黨人,是基於家庭原因,尊重和繼承父母乃至祖父母的黨派傾向。美國憲法200多年來保持基本不變,是造成上述現象的制度原因。在20世紀的中國,更多出現的卻是子輩對於父輩的背叛和決裂。「五四」青年壹代對於參加過戊戌變法、同盟會的父輩,感情上已經格格不入。「四五」運動的參与者,以 「壹、首都,二、天安門,三、燒、打」的激烈方式,宣告了「紅衛兵」與其「紅司令」的決裂,也就是共和國后出生的壹代與創建共和國的壹代的分道揚鑣。儘管在意氣風發的1980年代,幾代人曾壹度在改革道路上同行,但是在經歷「六四」創傷以後,代際間的共識已經無法達成。
何家棟先生曾把20世紀中國思想家分為以下幾代人:世紀之交的壹代(1870年代和1880年代出生)、「五四」壹代(1890年代和1900年代出生)、「壹二•九」壹代(1910和1920年代出生),「四五」壹代(1940年代後期和1950年代出生)、世紀末的壹代(出生於1960年以後)。他說:在「壹二•九」壹代思想家與「四五」壹代思想家之間本來還應當有壹代人(1930年代和1940年代後期出生);但是「反右派」「大躍進」和「文革」毀了這壹代人的思想創造力。21世紀初在政壇上掌權的正是這壹代人中經過屢次逆向淘汰后留下來的幸運兒。
幾年前,筆者在《政法系:與公民社會壹起成長》中指出:中共第壹代領導人的主體是軍人,第二代領導人大多是黨務工作者出身,第三代領導人大多是工程師出身,第四代領導人還是工程師出身。看壹下中共十六大產生的9名政治局常委的履歷:沒有壹個人是學文科出身的,也沒有壹個人上過黨校進修文科課程,所有的人都擁有工程師或高級工程師職稱,絕大多數人在1978年擔任副處級以下的職務(只有賈慶林已擔任正處以上職務),在幾年時間里(最早1981最遲 1985)就躍升至副部級職務。他們既沒有當工農兵的經歷,也沒有研習政治理論的時間和條件,多數人甚至沒有擔任過處局級(縣市級)的正職幹部。如果與蘇共的幾代領導人相比,他們最像勃列日涅夫壹代人,但是後者至少經歷過第二次世界大戰,在戰爭中擔任軍隊中高級政工幹部,所以勃列日涅夫還能給自己封個元帥的頭銜。然而,「再下壹代就出現了變化:現任各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中,擁有文科最高學歷者已經超過了理工科出身者;排在接班序位前列的李克強和李源潮,壹個是法學學士和經濟學博士,壹個是法學博士,都可以算作政法系的成員。」而且,這些人都插過隊,了解民間疾苦;多數人是從縣(處)、市(廳局)、省(部)正職幹部壹級級升遷的,有基層和地方工作的經驗。
中共十七大召開后,筆者在《博士對博士:中國政壇新景觀》中指出:中共十七大確定的接班序位發生了變化,由李克強和李源潮變成了習近平和李克強,但是上述預測的基本觀點並沒有動搖。李克強是北京大學的經濟學博士,李源潮是中央黨校的法學博士,習近平是清華大學的法學博士。最後進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仍然是兩名政法系的博士,不過是用壹名清華大學法學博士取代了壹名中央黨校法學博士。在十七大的新任政治局委員和書記處書記中,除了「二李壹習」,劉延東是吉林大學法學博士;王岐山西北大學歷史系畢業,具有高級經濟師職稱;張高麗廈門大學經濟系畢業,清華大學和廈門大學兼職教授;薄熙來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國際新聞專業畢業,獲文學碩士學位;汪洋在中國科技大學管理科學系獲碩士學位;令計劃在湖南大學工商管理專業獲碩士學位;王滬寧曾是復旦大學的專職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院院長。「執政集團中的博士與反對派陣營中的博士對壘,這是中國政治生活中壹個嶄新的現象。二者既然都是博士,自然會有壹些共同之處。他們有大致相同的師承和知識背景,……『政法系』作為知識上的壹個共同體,在政治上分化為執政者和反對派兩個對立面,同中有異,異中有同,這對於多黨民主制的建立是大有好處的。事實上,博士與博士之間除了有學術上的共同語言,還有壹些人脈上的聯繫,從台灣民主轉型的經驗來看,這種錯綜複雜的關係,有利於朝野之間的相互理解與對話。」
從專政黨到憲政黨
執政黨的轉型,最根本的是要改告別列寧主義意義上的「專政」——不論是人民民主專政、無產階級專政還是黨專政。
俄國的特卡喬夫認為:「少數人在奪取政權之後,必須『迫使』多數人實行社會主義,」這就是所謂的「人民專制」國家。俄國最著名的馬克思主義者普列漢諾夫反駁說:任何壹個共產主義者都不會說為了實現「平均」和「人民統治」「無論任何手段都是壹樣的」,爭取自由民主是我們「完全確定的政治綱領」。早年的列寧曾和恩格斯、普列漢諾夫站在壹起反對特卡喬夫理論,晚年的列寧卻把馬克思的「專政」偷換成了民粹派的「專制」。他說:「我們所了解的無產階級專政,其實只是無產階級中有組織和有覺悟的少數人的專政」;「是的,是壹黨專政!我們所依靠的就是壹黨專政!」「個人獨裁成為革命專政的表現者、代表者和執行者,是屢見不鮮的事。」由此看來,革命專政的對象不限於資產階級,而是「無產階級中有組織和有覺悟的少數人」之外的壹切社會階層,是「壹黨」之外的壹切政黨和團體,是獨裁者之外的所有人(包括「壹黨」內部的反對派)。關於列寧主義「專政」理論的「專制」實質,列寧在1920年的壹次內部講話中說得很清楚:「我們從來都不講自由,……因為俄國本來意義上的工人階級,即產業工人階級只是(俄國人中的)少數,實行無產階級專政就是為了這些少數人的利益。只要其他的社會成分還沒有服從共產主義所要求的經濟條件,這壹專政就將延續下去。」「過渡時期,即專政時期,不瞞妳們說,將是壹個非常漫長的時期,可能要有四五十年的時間。」後來,毛澤東又將這壹時期延長到幾百年甚至更長的時間。
在1980年代,鄧小平多次提出黨政分開的議題,其實質是想緩和黨專政所帶來的種種弊端。根據鄧小平的思路,中共十三大報告提出了黨政分開的五點具體設想:⑴理順黨政關係。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即把握政治方向、提出決策建議和向國家政權機關推薦重要幹部。⑵調整黨的組織機構。今後,各級黨委不再設立不在政府任職但又分管政府工作的專職書記、常委。黨的機構要少而精,與政府機構重疊對口的部分應當撤銷,它們現在管理的行政事務應轉由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政府各部門現有的黨組要逐步撤銷。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不處理法紀和政紀案件,應當集中力量管好黨紀。⑶改變「壹元化」領導模式。企業和事業單位中黨組織的作用是保證監督。⑷尊重群眾自治。群眾的事情由群眾自己去辦。⑸改革幹部人事制度。重點是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國家公務員分為政務與業務兩類,凡進入業務類公務員隊伍,應當通過法定考試,公開競爭。還要按照黨政分開、政企分開原則,對各類人員實行分類管理:黨組織的領導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由各級黨委管理;國家權力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建立類似國家公務員的制度進行管理;群眾團體的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原則上由所在組織或單位依照各自的章程或條例進行管理。
雖然鄧小平講過:「十三大政治報告是經過黨的代表大會通過的,壹個字都不能動。」但中共十三大所提出的政治改革方案完全被束之高閣。黨政不分的狀況不僅沒有改變,反而更加強化了。要真正實現黨政分開,「回歸十三大」是必須邁出的壹步,此外,還要制定《政黨法》,解決黨費、黨工、黨產三個關鍵性問題。
國庫不能成為黨庫,執政黨需要多少錢就從國庫拿多少錢。在憲政國家,政黨經費主要有三個來源:黨員上繳的黨費,社會各界的捐款,財政根據法律給予的資助;此外還有資產收入和組織活動、印刷文件以及出版物發行的收入等。緊密型政黨較多依靠黨員上繳黨費,鬆散型政黨較多依靠社會各界捐款。這二者可以統稱為政黨自身「經營」所得。「經營」所得必須公開賬目,出具審計報告,接受社會監督。捐款必須限定數額、限定對象,如果允許政黨接受外國機構、企業實體以及「帶有具體經濟或者政治利益期望」的大額捐款,政黨就很容易淪為特定利益集團的工具。通過總結歷史經驗教訓,各國政黨法對於接受政黨接受捐款,都有非常具體和嚴格的規定。有些國家對於符合壹定條件的合法政黨,也給予財政資助。《德國政黨法》規定:「國家資助的分配應以政黨在歐洲、聯邦議會和州選舉中成功贏得選民為基礎,以黨費總數和其從捐款獲得金錢數量為基礎。」政黨獲得的選票越多,獲得的贈款(黨費或合法得到的捐款)越多,國家撥給的資助就越多。但是,「國家資助的數額不應超過政黨自身通過出色管理獲得的年度收入(相對上限)。提供給所有政黨的經費總額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絕對上限。」1999年的絕對上限是23,000,000馬克,即德國人均負擔不到半個馬克。按照相同的比率,中共獲得國家資助的絕對上限應當是是人民幣20億元。黨的經費來源以自身「經營」為主,以國家資助為輔,這是壹個基本的原則。
黨工即黨的機關專職工作人員。薄壹波在十三大前夕曾說:「毛主席講過黨的機關要用黨費來開銷,人員不能太多。」「統計壹下,共產黨員吃國家飯的有多少人?民主黨派吃國家飯的有多少人?原來考慮,黨的機關,如中組部、中宣部,都用黨費開支,後來搞供給制,就都吃國家飯。書記都和『長』相當。」最近有人算了壹筆賬:「2005年,全國有黨的基層組織352萬個,其中基層黨委17萬個、總支部21萬個、支部314萬個。據筆者了解,擔任基層組織的黨支部書記、支部委員,即使在農村,也是有壹定收入的,而黨委委員和書記則都屬於國家公務員,為他們支付的費用更高。鄉鎮改革后,農村基層黨委班子壹般在7—9人,即以8個計算,7萬個黨委就有36萬人,而基層黨委委員都是副科級以上幹部,其月薪平均以1000元計,每個月國家就要支付13.6億元,壹年就是163.2億元。黨委機關其他工作人員通常至少是領導班子人數的3倍左右,即使我國大多數地方財政只是『吃飯財政』,僅人員工資也至少在500億元以上。再加上機構運轉的費用,即以每人1000元來計算,至少仍然需要500億元,兩項支出至少1000億元。」現在黨工的實際開支只會比這個數目多不會比這個數目少,而這個數目已經是參照《德國政黨法》計算的絕對上限的50倍。實行黨政分開后,黨工人數可以減少到幾十分之壹。書記也沒有必要「都和『長』相當」,或者由 「長」兼任書記,或者由普通的黨工擔任書記。書記只是黨委會的召集人和文件檔案的保管人,黨的政治領袖則是那些出任公職的黨員。
中國國民黨至今仍然被黨產問題所困擾,中共應當從中吸取教訓,未雨綢繆,儘早解決好黨產問題。所謂「黨產」,主要是兩大塊,壹塊是黨的機關所佔據的房地產及辦公設備,壹塊是直屬於黨的系統的企事業單位的資產。黨的機關所佔據的房地產,屬於國有資產,在黨政分開后,不能划為黨產。黨的機關如果繼續使用這些房地產及附屬設備,必須每年向國有資產管理局上繳租金,列入黨費的開支項目。根據黨的性質和職能,法律不允許政黨利用這些房地產從事經營性的活動。黨直屬的企事業單位,包括《人民日報》、《求是》雜誌、中央黨校等,其資產也都是國有資產,應當全額劃撥給國務院系統。《政黨法》、《新聞出版法》、《教育法》制定和修改後,黨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作為出資人和出版人,重組黨報黨刊黨校。《人民日報》等的無形資產和知識產權,可以保留給中共。
解決黨政分開的問題,歸根結底,就是要落實現行憲法關於「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的規定,把「黨在國上」改為「黨在國下」,所有黨派都必須在憲政框架內活動。
從官僚黨到選民黨
民國初期有壹句話,叫作「革命軍起,革命黨消」。中共與國民黨壹樣,在掌權之後,原本的革命黨性質就轉變了,變成了以官僚為主體的黨。但是二者也有所不同。國民黨取得政權的時候只有20多萬黨員,不得不吸納大批舊官僚;而且沒有實行黨的「壹元化」領導,形成了黨政軍特分別對蔣介石個人負責的格局。中共建政的時候已經有448萬黨員,而且又進行了大規模的幹部培訓,僅用幾年時間就實現了對官僚隊伍的全復蓋;此外,通過黨支部進村、進廠、進居(委會),建成了比「第壹行政網」更稠密的「第二行政網」,有力地推動了計劃經濟與總體性社會的形成。
在毛澤東時代,中共的非官僚黨員尚有壹個參与政治運動的功能,同時也有壹個幹部後備軍的功能。在鄧小平時代,壹方面不再搞政治運動,壹方面又建立了公務員考任機制,非官僚黨員的作用日見萎縮。尤其是在市場化以後,許多基層單位的工人、農民黨員事實上已經不再參加組織生活,只是繼續保留在「花名冊」上充數而已。在「全民黨」(「三個代表」)、「中性政府」、「和諧社會」的理論框架內,沒有意識形態挂帥的「革命黨」的容身之地。
過去講「黨政不分」,多強調「以黨代政」的壹面,而忽視了「以政代黨」的壹面。在「文革」期間,黨團組織曾經壹度完全停止活動,政權性質的革委會取代了黨委會,但對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並沒有什麼影響。在中國傳統社會中,並沒有什麼執政黨,依靠官僚和由科舉產生的候補官僚隊伍,同樣能夠保障專制政府的運轉。如果沒有憲政民主的理念,「革命黨」就會成為奪取政權的敲門磚,壹旦取得政權后,自然是「革命黨消」,取而代之的是壟斷政權的「官僚黨」。
在理論研究與思想論爭的功能萎縮之後,在動員群眾和組織群眾的功能萎縮之後,壹旦時局轉變,不得不參与競爭性選舉的所謂「選戰」,擅長於自上而下地灌輸和執行的「官僚黨」勢必壹敗塗地。蘇聯東歐國家的共產黨和壹度下野的在台灣的中國國民黨,都證明了這壹點。中共如果要避免同樣的命運,就必須未雨綢繆,再造黨的功能和組織,把「官僚黨」改造成面向選舉、面向選民的「選民黨」。
《德國政黨法》規定:「政黨必須在公共生活所有方面參与形成人民政治意願,特別是對形成公共意見施加影響;激發並加強政治教育;促進積極的對政治生活的公開參加;培養有能力的人承擔公共責任;通過提名候選人參加聯邦、州和當地政府選舉;在議會和政府對政治發展施加影響;將它們確定的政治目標與國家決策過程相結合;並且保證人民與國家機器之間持續、重要的聯繫。」也就是說,憲政體制中的政黨要以選民為本,通過公開、透明的政治活動,參与形成人民政治意願;要具有理論研究、政策制定、政治教育的功能;要有培養和選拔政治明星,參加各級各類選舉的功能;還要通過民意代表的立法和監督活動,保證選民與國家機器之間持續聯繫的功能。
「選民黨」必須打破自我封閉的圈子,成為壹種開放型的政黨。按照「先鋒隊」的模式,所謂「先進分子」只會根據既定的理論模板複製自身,而不會反映「人民群眾」不斷變化中的真實心愿。《法國社會黨章程》則規定:入黨是自由的。黨員接納辦公室登記接到的入黨申請並立即轉交給支部書記。所有提出入黨申請者都由支部書記邀請他親自來到支部參加接受其入黨申請后的下壹次會議。壹個必須通過選舉獲得執政合法性的政黨,如果不對選民敞開大門,表現出「先鋒隊」的傲慢,就會丟失寶貴的選票。
所謂「不爭論」扼殺了中共的理論創新能力,使之無法與社會上的各種思潮相抗衡,只能依靠壟斷媒體的方式,來維持「主旋律」聲音的存在。讓理論探討和黨報黨刊都服從於黨的領袖的意志和當下政治的需要,必然會窒息理論工作的活力,敗壞黨的宣傳機構的說服力和在公眾中的威信。這種「官僚黨」的惰性,與老祖宗馬克思、恩格斯、列寧實在是「風馬牛不相及」。恩格斯曾提出:「在黨內當然必須擁有壹個不直接從屬於執行委員會甚至黨代表大會的刊物,也就是說這種刊物在綱領和既定策略的範圍內可以自由地反對黨所採取的某些步聚,並在不違反黨的道德的範圍內自由批評綱領和策略。……首先需要的是壹個形式上獨立的黨的刊物。」 (《馬恩全集》,第38卷,517—518頁。)在1903年召開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二大」上,列寧支持通過的黨章確定了「雙重中央領導機關」體制。中央委員會和中央機關報編輯部均由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對黨的代表大會負責,二者之間不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中央委員會負責黨的組織工作、財務工作,指導黨的全部實踐活動;中央機關報編委會則負責在思想上領導黨。沒有上述的組織安排,就不可能湧現出壹流的理論人才。
實踐證明,由組織部門自上而下地指定黨的幹部和民意代表候選人的做法,只能「從矬子中拔將軍」,培養出經不起「選戰」風浪的「溫室中的花朵」。要選拔壹大批為選民所熟悉、所喜愛的「政治明星」,必須通過以下兩個途徑。
首先,是實行黨內民主制。馬克思說:「用等級授職制去代替普選制是根本違背公社精神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376—377頁。)而現行的中共黨章卻保存著「等級授職制」的條款。第二十七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第三十條:「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第十三條:「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批准制和指派制,實質上就是「等級授職制」。在實行民主制的各國社會黨的章程中,就沒有批准制和任命制的絲毫痕迹。而且,它們還在壹些領域中實行了黨員直接選舉,取代了過去長期實行的黨內間接選舉制度。《法國社會黨章程》第七章第十四條規定:「在全國代表大會召開之後召開各支部全體大會,由全體黨員秘密投票選舉黨的第壹書記。」第九章第壹條規定:「共和國總統候選人由各支部大會的全體黨員秘密投票確定。」
其次,是通過為選民維權和進行各種公益活動的方式,成為選民利益的真正代言人。譬如說,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就是把工作重心放在按選區劃分的基層辦事處,即行動黨國會議員的辦事處。根據行動黨的要求,每個國會議員必須每周有壹個晚上接待選民,包括政府內閣成員也不例外。壹般情況下每次接待選民大約有40—50 個選民求助(有的接待選民多的議員壹年要接待5萬個選民)。不管來多少求助者,議員當晚都要把所有投訴者接待完。行動黨的社區領袖(基層骨幹)為議員接待選民提供志願服務。行動黨還在基層組建了社區基金和人民協會,為選區公民提供壹些政府基層組織所不及的服務,主要有社區教育、公共福利、居民康樂等。蔡定劍指出:「這些社區服務組織都掌握在人民行動黨的基層領導手裡。這個領導就是選區國會議員。國會議員既是選區黨組織的支部主席,又是社區基金會的主席,也是人民協會的顧問。就是說,所有『為民服務』的好事都由黨的國會議員包攬。在這裏,沒有黨的領導,只有黨的服務。」
在憲政體制下,執政黨在行政機構中的作用是通過擔任政務官(政府首腦、部長和政務次長)的黨員來實施的,而不是在政府部門中設立黨組,由黨組發號施令來體現的。由於公務員在政治上是中立的,所以執政黨的積極表現主要不是在行政執行環節,而是在議會的立法、監督環節。議會黨團,是憲政黨的中樞部分;議會中的各專業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是立法、監督活動的主要陣地;即使是議會的後排議員,也是培養新政治家必不可少的歷練。現在,中共還完全沒有這方面的經驗,他們所謂的工作經驗,只是行政官僚的經驗,而不是政治家的經驗。政治家最重要的壹個特徵,是要與選民保持密切的聯繫。在實行議會內閣制(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制)的國家,選民不能直接左右行政部門的構成與決策,他們直接接觸和影響的是議員(人民代表),必須通過議會才能左右行政部門的行為。因此,議員(人民代表)是連接選民與政府的橋樑,這種工作才是政治家的職能。在美國,所有的國會立法議案,都被冠以議員的名字。如果沒有為選民維權,為政府立法的歷練,怎麼可能產生「政治明星」,怎麼保持執政黨與選民的血肉聯繫呢?如果不進行黨的功能和組織的重建,就不可能贏得未來的「選戰」;而對「選戰」的恐懼心理,又成為拖延政治體制改革的理由;於是便陷入了壹種惡性循環。
三、體制內外的良性互動
朝野之間的良性互動,有沒有可能性?需要什麼前提?應當如何展開?讓我們首先回顧壹下歷史,看壹看曾經有過的先例。
改革源頭
中共十壹屆三中全會前後,曾經出現過朝野相互呼應,共同推動民主的短暫壹幕。葉劍英在全會前召開的中央工作會議上說:「這次中央工作會議體現了我們黨內的民主,西單民主牆體現了社會上的民主,這些民主精神都要發揚,我們要在全黨、全國造成真正民主的空氣,使廣大幹部群眾精神振奮、心情舒暢。」很多參加會議的人都記得葉劍英講過這段話,但後來發表的講話文本中卻沒有這段話。最近葉的女兒葉向真回憶:葉劍英的講話有多個稿本,現存的1978年12月「12日稿」確有這段話,葉13日講話時也念了這段話,但在後來作為黨內文件下發時被刪掉了;同時被刪掉的還有「人權」的提法。(《葉劍英中央工作會議講話起草記》,載《耀邦研究》第15期)這說明,當時的中共領導人承認,正是體制內的中央全會和體制外的民主牆運動壹唱壹和,宣告了「凡是派」的政治破產,啟動了改革進程。
鄧小平、胡耀邦等中共領導人也都說過民主牆的好話。1978年11月27日,鄧小平接見美國《環球郵報》記者諾瓦克時說:民主牆是好東西,人民有這種權利。胡耀邦則說:民主牆的大字報,同「文革」中和以前的大字報不同。以前大都是某些領導者利用大字報來整人害人的;這次的大字報,同「四五」天安門大字報壹樣,是人民出自內心的呼聲,是人民新的覺醒。
民主牆的言論鼓舞了中共黨內的理論工作者,在葉劍英建議召開的理論務虛會第壹階段,理論反思與創新的程度大大超過了此前的中央工作會議,為後來的改革開放在理論上破了題。但是到了1979年春節后的第二階段會議,就發生了逆轉。其間發生了壹些事情:壹是上海、北京等地發生了群體性的維權活動(主要是邊疆地區的兵團知青要求回城的運動),二是民主牆上出現了批評鄧小平的言論。鄧小平決定查辦民辦刊物《探索》和《中國人權》的主編;隨後又在理論務虛會的講話中提出了「四個堅持」,給方興未艾的思想解放運動來了壹個急剎車。
壹年後,又出現了壹次良性互動的嘗試。198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出組織《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草稿)》討論的通知。中央辦公廳組織的這次討論開始時預定參加人數是4000人,實際參加的人數比原定的要多,加上當時在中央黨校學習的1500多名學員,大約有5600多人,但壹般還是稱「四千人討論」。這次討論,從10月中旬先後開始,持續了壹個多月,到11月下旬結束。在「四千人討論」中,許多黨內改革派人士提出了「非毛化」和政治改革的主張。其中的集大成者是由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副主任廖蓋隆提出來的。他建議的政治改革內容包括: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縮為壹千人,分設兩院;實行黨政分開;司法獨立;新聞獨立;實行工廠管理委員會、公司董事會、經濟聯合體的經濟委員會領導和監督下的廠長負責制、經理負責制;黨中央設三個委員會:中央執行委員會(原中央委員會)、中央監察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三委員會互相監督和制約。與此同時,發生了北京高校人民代表競選運動。筆者作為這次運動的主要發起者,提出了運動的四項目標:「1.推動整個民主化的進程,顯示人民的民主覺悟,表達群眾對黨中央改革派的支持和期望,給政局注入新的活力,振奮壹部分群眾和青年的精神。2.使廣大高校學生,未來的幹部受到壹次民主訓練和教育,使他們看到在中國實行民主的可能性和前景,從中受到鼓舞。3.我們自己在組織競選中受到鍛煉,增長才幹,為今後做好準備。4.把十幾名乃至幾十名立志改革的同志選入區縣人代會,為擴大青年壹代直接參政和表達意見的權利開闢新的更為寬廣的渠道。」參加高校競選運動的多位人民代表候選人,紛紛在競選綱領中提出了與廖蓋隆類似或略微激進的政治改革建議。這充分表現出體制外人士良性互動的意願。
然而,鄧小平、陳雲、胡喬木等人壓制了體制內「四千人討論」的「非毛化」主張,在《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中堅持以毛澤東思想作為黨的旗幟;並差壹點就把體制外的高校競選運動打成「青年學生在歷史上第三次向黨奪權」(第壹次指1957年的「大鳴大放」;第二次指「文革」中的紅衛兵運動)。此後,中共黨內再也沒有出現過1978年中央全會、1979年理論務虛會、1980年「四千人討論」這樣暢所欲言的民主。在1981年,又制定了「九號文件」即《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處理非法刊物非法組織和有關問題的指示》,禁止「在單位之間、部門之間、地區之間串聯,在組織上、行動上實現任何形式的聯合」;廢除了憲法中「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和「罷工」的公民權利,修改了《選舉法》中有利於候選人自主競選的條款。這樣壹來,黨內民主和社會民主都出現了倒退,更談不上群眾運動式樣的體制內外良性互動了。
不過,在整個1980年代,仍然存在體制內外的某種互動。壹些體制內的改革派官員,十分重視從體制外吸收創造性的思想和人才。譬如說,中共中央書記處農村政策研究室(后改為中共中央農村政策研究室)主任兼國務院農村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杜潤生,就大力支持當時還是體制外的農村問題研究組進行農村調研,並用它們的政策建議來試探保守派的反應。這種在經濟政策領域的內外呼應,曾經收到過很好的效果。筆者和王軍濤、李盛平、姜洪等人,作為體制外「四五」運動、民主牆運動、競選運動的過來人,在創辦「政治—經濟—文化」三位壹體的民間實體時,也曾得到過壹部分中高層官員如馬洪、張黎群、李景先、蘇六也等人的支持。體制內出版社與體制外編委會的合作出書(包括以書代刊),更是當時壹種廣為採用的互動模式。正是這種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的互動,使1980年代的改革仍然保持著壹定的活力。
互動前提
歷史經驗證明,朝野良性互動是需要前提條件的。壹方面,民眾要顯示出自己在政治上的意願與能量;另壹方面,掌權者要放棄敵我意識,對民間力量與公民維權有壹個正確的認識和態度。
1978年的朝野互動之所以能夠形成,首先是由於民眾在「四五」運動中以最強烈的方式顯示了自己的力量。1978年12月21日《人民日報》發表的「本報特約評論員」文章《人民萬歲——論天安門廣場革命群眾運動》援引恩格斯的話說:「把革命的發生歸咎於少數煽動者的惡意的那種迷信時代,是早已過去了。現在每個人都知道,任何地方發生革命震動,總是有壹種社會要求為其背景」,這種運動「不是少數幾個人活動的結果,而是人民的要求和需要的自發的不可遏止的表現」;如果企圖用暴力來壓制人民群眾的革命要求,「那隻能使它愈來愈強烈,直到最後把它的枷鎖打碎」。文章指出:在「四五」運動中,「壹切關心國家前途和命運、注視著政治鬥爭的風雲變幻的人們,都以積極鬥士的姿態,大步跨上了鬥爭舞台的前沿:人民的權利,必須由人民用鬥爭來保衛,人民的願望,必須由人民用鬥爭來實現。」「人民懂得:個人的力量是微弱的,但是被共同的利益、願望和鬥爭目標聯結起來的集體力量,卻不可戰勝。真理是屬於他們的,生活是屬於他們的,數量的多數是屬於他們的,因而勝利也壹定是屬於他們的。」「這次偉大的革命群眾運動,動員之廣泛,規模之巨大,聲勢之磅礴,威力之猛烈,在中外歷史上都是罕見的。」「首都人民,全體中國人民,從天安門廣場的震天動地的革命吶喊和《國際歌》聲中,表明了自己的要求、自己的願望、自己的意志、自己的力量,顯示出歷史主人的威武不屈的面貌。」體制內要求變革的力量,從天安門廣場革命群眾運動中獲得了鼓舞和信心,在毛澤東去世后壹舉粉碎「四人幫」,又進而推動了思想解放運動,取得了政治上的主導權。
十壹屆三中全會後形成的「鄧—胡—趙」領導體制多數成員,不久前自己還屬於「敵人」的範疇,是毛澤東、江青批判和鬥爭的對象,因此在他們上台之初,頭腦中的敵我意識大大地放鬆了。胡耀邦平反冤假錯案的功績最為人稱頌。數以千萬計的「走資派」、「反革命」、「反黨分子」被平反;數以百萬計的「右派」被「改正」;數以千萬計的「地主、富農」被「摘帽」,其子女也在政治上獲得解放。如果要說社會「和諧」,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是壹個少有的時期。現在的黨政領導人胡錦濤、溫家寶,家庭出身均非「紅五類」,如果沒有當時的「和諧」氣氛,他們絕沒有可能被選入「第三梯隊」。然而,從昔日「反右」前線總指揮鄧小平堅持不給「右派」平反而只予「改正」這件事中可以看出,他的頭腦中還是有「敵人」這根弦。壹旦社會上出現維權運動,他這根弦就繃緊了,從而導致了朝野互動的破裂。
以言論、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等形式所進行的維權活動,是憲法所賦予的公民權利,既是合法的、正當的行為,也沒有什麼可怕之處。當年令各級政府寢食難安的上山下鄉知識青年維權運動,在中央政府拍板同意他們回城以後,就自然而然地平息了。最近重慶市出租司機的罷工風潮,在市委書記薄熙來與工人代表對話之後,處理得也不錯。而用敵我意識來思考和處理上述問題,必然會脫離憲法和法律的軌道,變成「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暴力對抗。
無數事實證明,凡是出現群體性事件,不是「官逼民反」,事出有因;就是政府在解決問題時麻木不仁、舉措失當。如果掌權者不能改變「視民如敵」、「畏民如虎」的心態,體制內外的良性互動,或者根本就不可能啟動,或者會在試探過程中戛然而止、半途而廢。
協商對話
體制內外的良性互動,必須從承認對方,彼此接觸,進行坦誠的協商與對話入手。
「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是中共十三大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壹個重要思路。趙紫陽在此次大會的政治報告中說:「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的基本原則,是發揚『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優良傳統,提高領導機關活動的開放程度,重大情況讓人民知道,重大問題經人民討論。當前首先要制定關於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的若干規定,明確哪些問題必須由哪些單位、哪些團體通過協商對話解決。對全國性的、地方性的、基層單位內部的重大問題的協商對話,應分別在國家、地方和基層三個不同的層次上展開。各級領導機關必須把它作為領導工作中的壹件大事去做。要進壹步發揮現有協商對話渠道的作用,注意開闢新的渠道。要通過各種現代化的新聞和宣傳工具,增加對政務和黨務活動的報道,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支持群眾批評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反對官僚主義,同各種不正之風做鬥爭。」
當時中共中央統戰部新任部長的閻明復及新成立的知識分子局負責人陶斯亮,按照趙紫陽「開闢新的渠道」的思路,把持不同政見的知識分子列為新的工作對象。陶斯亮曾對周舵(「六四」事件中的「廣場四君子」之壹)說,統戰就是與持不同意見的人協商對話,如果只聯繫「比共產黨還共產黨的人」(指所謂的「民主黨派」),那是組織部的工作,不是統戰部的職能。1989年2、3月份,陶斯亮頻頻召開座談會,與各方面的知識分子見面。筆者及壹些朋友作為體制外民主運動的所謂「三朝元老」(陳希同之流在該年5、6月份的用語),自1979年民主牆運動以後,首次獲邀與中共領導機構的正式代表會面。這首先表明了執政者對現實存在的體制外力量的承認,其次是不同意見的當面溝通與碰撞。然而,不久之後,趙紫陽、閻明復、陶斯亮都下台了,在此後的二十年中,中共始終沒有回歸十三大的政治改革思路。
歷史上充滿了出人意外的偶然事件,而沒有什麼「必然規律」。如果毛澤東活到鄧小平的歲數,也可能就沒有什麼鄧小平時代了;如果1989年沒有幾個性急的學生打亂了民主推選的學生對話團和「高自聯」的安排,也可能就不會有趙紫陽下台和戒嚴狀態。趙紫陽晚年與宗風鳴的談話中強調,他的情況與胡耀邦不同,胡下台前已經與鄧小平磕磕碰碰了幾年,而直到1989年5月中旬,鄧小平還是信任他的。過去的事情已經無法重新再來壹遍,但是,後人應當十分珍惜歷史上血的教訓,儘可能地避免重蹈復轍。
轉型正義
歷史上除了失敗的教訓,也有成功的經驗。南非正是在「真相與和解」這壹理念的指引下,實現了從種族隔離制度到憲政民主的轉型。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圖圖大主教在為其著作《沒有寬恕就沒有未來》所寫的中文版序言中寫道:「我們在自己國土上的經歷令人寬慰。人們表現出真正高尚的寬宏大度。他們寬恕罪惡、放棄復讎的意願實在令人敬佩。他們把自己從受害者的狀態下解放出來,不再心懷怨恨、死抱住創傷不放,從而開創出嶄新的人際關係。他們給予罪行的製造者以機會,從內心的愧疚、憤怒和恥辱中解脫出來。這樣便形成了雙贏的局面。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做法,像中東所發生的衝突正是這樣極具破壞性。這樣做,和平和安全不可能真正到來。復讎和暴力只能生髮出更多的復讎和暴力。」作為「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兩主席之壹,他同時也指出:沒有真相就沒有寬恕,沒有寬恕就沒有和解。過去的壹切不會自動消失、沈寂,而是會令人尷尬地頑固存在著,它將不斷回過頭來糾纏我們,除非我們承認過去並加以妥善處置,否則過去就可能毀掉我們的未來。而且,「不能銘記過去的人,註定會重蹈復轍」。
世界上不論哪壹種文明,哪壹種宗教,都有壹些最基本的道德準則:不殺人、不盜竊、不姦淫、不撒謊。在政治上系統地、有計劃地用撒謊掩蓋真相,戈培爾所謂「謊言重複壹千遍」就可以「征服人心」,是專制制度的壹個主要特徵。在毛澤東「大躍進」時期,就是因為真相的徹底遮蔽,導致了幾千萬人的無辜死亡。寬恕只能發自受害者的慈悲心懷;施害者壹方面竭力掩蓋歷史的真相,壹方面對受害者宣教「寬恕」、「和諧」,不過是癡人說夢。
崔衛平在《三十年前的政治和解》中指出:「回溯三十年前社會轉型的起點,有壹個維度被抑止了下去,但是它並非不存在,這就是政治的維度。可以說,轉型之初的第壹步,是從政治上的鬆動開始的,是以政治面向來帶動其他面向的。政治實際上發揮著壹個引擎的作用。這個最早的起點可以稱之為『政治和解』。『和解』意味著『對立的結束』,而這個對立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為製造的,是強加于他人的侮蔑不實之詞。」改革進程的起點,是恢復歷史的本來面目,給鄧小平平反,給「四五」運動平反,給千百萬政治受迫害者平反。
周舵援引A.Rigby的理論,指出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有三種主要類型:遺忘(「忘記過去,既往不咎」),典型個案是20世紀70年代民主化進程中的西班牙。大多數西班牙人之所以贊同這壹選擇,共同制定「遺忘公約」,主要原因是時間久遠,內戰和弗朗哥的殘酷清洗是四十年前的事了,當事人大多都已故去。其缺陷是雖然實現了和平轉型,卻只有現實主義的政治考量而沒有轉型正義。同樣是由於時間久遠,在中國國民黨和共產黨之間,恐怕只有選擇遺忘模式,「相逢壹笑泯恩仇」了。懲處(「追究責任,懲罰罪人,以伸張正義」),典型個案是紐倫堡審判和蘇聯解體后的某些東歐國家。這壹模式的適用條件是:勝方和敗方截然分明,絕大多數人強烈要求懲處,新政權有足夠的能力伸張正義而不致引發政治和社會動蕩。其最困難之處,是如何區分和明確責任,K.Jaspers曾經區分過四種罪責:刑事責任、政治責任、道義責任、抽象責任,按照這壹標準,就只有極少數冒險犯難、挺身抗議的持不同政見者可以免除責任,對於其他絕大多數人,「懲處」的界限劃在何處,勢必是個有爭議的問題。真相與和解(「必須寬恕但不能忘記」),典型個案是南非。這是壹條避免了紐倫堡審判或全民遺忘兩個極端的「第三條道路」:赦免個人罪責以換取相關罪行的真相,成立壹個「補償與平反專門委員會」,以確保補償、平反和恢復受害者的名譽和社會地位。南非模式在世界範圍內日益受到廣泛讚譽,越來越多的人們認為,這壹模式應當被其他分裂社會所仿效。
所謂「轉型正義」,是壹個社會在民主轉型之後,對過去極權、威權體制的政治壓迫、以及因壓迫而導致的社會(政治的、族群的或種族的)分裂,所做的善後工作。這些工作包括:(1)對遭受政治迫害的人給予正義,遭受肉體、自由和生命損失的人或其家屬,必須加以賠償。(2)對從事政治迫害的人,在法律上或者道德上予以追究。(3)對過去政治迫害的真相和歷史,必須完整地加以呈現。轉型正義的追求是高度政治敏感的工作,如果追求轉型正義是為了創造民主文化以鞏固新民主、同時讓分裂的社會可以和解,那麼在處理上述任務的時候必須非常小心和謹慎;尤其是在落實第二項的時候,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地掌握尺度。
要實現「真相與和解」,朝野領袖人物的榜樣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在南非和平轉型進程中,曾坐牢27年的非國大領導人曼德拉和前總統德克勒克分享了諾貝爾和平獎。圖圖大主教這樣評價:「如果遇到的是壹個因身陷囹吾而滿腔仇恨、誓死復讎的人,德克勒克先生很可能不會宣布他的改革計劃。幸而他遇到的這個人,是被造就成有良知和卓越品質的囚犯,他看到的是壹個有著高風亮節、寬宏大量的人,是壹個渴望獻身於讓種族隔離、不公正和種族主義離間了的人們實現和解的人。他(指曼德拉)成了和解與寬容的英雄化身,讓我們所有的人都驚異不已。」「德克勒克當時的言行為他帶來的巨大功績,是無論如何都無法抹殺的。我相信,如果他沒有做出他已做的壹切,我們就會經歷許多人預測的、使南非在劫難逃的血腥屠殺。要說服白人社會,讓他們接受通過談判交出其獨攬的大權,是需要極大勇氣的。很少有選民會擁戴要把政權交給以此為政綱的候選人。」中國的文明比南非的文明更加源遠流長,史上從來不乏富有大智慧的政治家,出現曼德拉和德克勒克壹類的領袖,是完全可以期待的。
當中國經濟迅速增長,世界地位日益凸顯時,中國在政治上是堅持專制還是推進民主,就不僅是中國人的最大關切,也成為全人類的緊迫課題。如果中國實現了民主化,世界主流國家就可以專註于解決全球經濟壹體化中湧現出來的新問題;否則,專制國家與民主國家的分野就仍然是世界體系中的壹個主要矛盾,中國將無法與發達國家開展深層次合作,並繼續被後者視為對國際秩序的潛在威脅。
舉目四望,如果不算索馬里那樣國不成國的失敗國家,現在世界上仍然實行專制政體的國家,已經為數不多,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像沙烏地阿拉伯那樣的中東產油國家,擁有豐富的地下資源,本國居民已經貴族化,勞苦大眾基本上都是外來移民;壹類是像朝鮮、古巴那樣的殘存極權國家,壹個是子承父業,壹個是兄終弟及,政治繼承問題是隨時可能引爆的定時炸彈。前者中國學不來(雖然中國的城鄉關係有點類似沙特的原住民與外來移民關係),後者中國已經退不回去。況且,這些國家的民主化也是或遲或早的事,前者更可能通過和平憲政改制,後者更可能通過革命改朝換代。
在世界第三波民主化中,既有坦克上街、人頭落地的案例(葡萄牙、羅馬尼亞),也有解嚴修憲、政治妥協的案例(韓國、台灣)。后壹種模式不僅在政治上比較平穩順滑,對於經濟的不良影響也相對較少,是更為理想的政治轉型方式。
中國要實現和平憲政改制,需要有多種因素的合力。首先是公民社會的發展壯大,其次是執政黨在理論和政治上的革新,以及在此基礎之上體制內外兩方面的良性互動。
壹、希望在民間
筆者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寫過幾篇討論中國民主前景的文章,強調製定政治計劃的基礎是政治氣候學而不是短期的政治氣象預報,政治觀察應當聚焦於民間,而無須過多考慮鄧前鄧後的問題。隨著經濟體制的變革,民主力量在公民社會形成過程中將獲得越來越大的活動空間。與其揠苗助長,不如辛勤耕耘。民主制度的各種基礎設施與基本要素,無論在哪個地方都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建立和完善起來。爭取民主並不是知識分子的獨家事業,不應當也不可能由知識分子來壟斷或者包辦。民主社會的最終形成將是歷史合力作用的結果,工人、農民、企業家、國家公務員和軍人、中共黨務工作者都可以為之做出自己獨特的貢獻。當時,贊成上述觀點的人為數不多,很多人或者期待劇變,或者期待新政,把過多的精力放在預測鄧前鄧後上。後來,又有不少人寄希望于江前江后。十幾年過去了,民間的政治主體意識大大地進步了。現在,人們已經不再那麼熱衷於猜測胡前胡后,而是把希望寄託于自身的耕耘,寄託于公民社會的發展壯大。
變革原動力
政治變革的原動力從來是在民間,古今中外概莫如此。有時候好像是領導人發揮了很大的個人作用,例如1980年代中期戈爾巴喬夫提出公開性,1990年代初期鄧小平推動市場化改革;但歸根結底是他們對於此前民間訴求的壹種反應,他們是反對運動的政治遺囑執行人。
民間壓力可以分為兩種,所帶來的政治變革也相應地分為兩種。壹種是爆發性的,大起大落的;壹種是持續性的,疊加累積的。前者可以導致政治路線和方針政策的改變,後者可以導致政治體制和程序結構的改變。
自古以來,統治者就懂得民可載舟,亦可復舟的道理。當統治者嚴重違背了民意,民間不滿情緒經過長期蓄集,便會出現政治運動,來壹次火山爆發。1976年的四五運動就是壹個最好的例子。但是,由於當時的總體性社會還很牢固,每壹個人都被城鄉的單位緊緊束縛著,四五運動的最好結果也就是換領導人(鄧小平平反上台)、換政策(現代化取代繼續革命),還遠遠達不到制度轉型的層面。1989年民主運動是另壹個例子。由於在1980年代已經出現了壹些公民社會的萌芽,如果這次運動取得成功,顯然會導致壹些體制性的變化,譬如說民間媒體的掘起,民間社團的合法化,但還不會帶來根本上的改變。
憲政民主政體對於市場經濟和公民社會有很大的相關性。如果以多數人(起初只是男人)具有選舉權作為民主政體的首要標誌,那麼,當美國和英國在19世紀實行憲政民主時,公民社會已經相當發達。從東歐國家的民主轉型來看,由於波蘭在轉型前沒有搞過農業集體化,農民壹直擁有土地所有權,天主教會勢力龐大,知識分子主流在1980年代已經與政權分手,劇變后的轉型就比較順利;蘇聯是極權制度的發源地,公民社會發育程度很低,因此民主轉型壹波三折,甚至出現了普京帝國這樣的產物。
由此可見,雖然我們不會拒絕突如其來的劇變,但始終應當把推進民主的著力點放在公民社會的建設上。如果民間沒有率先出現結構性的變化,僅僅依靠起伏不定的情緒化民意和無從預測的突發群體事件,或者單純地寄希望于領導人的開明新政,都很難結出憲政民主的豐碩果實。
民間社會的歷史變遷
國家-社會二元分析框架中的社會(民間社會、市民社會、公民社會),是人類歷史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希臘世界的城邦國家和春秋時期以前的華夏諸國,都是馬克思所謂自然形成的或政治性的共同體,當時還不存在滕尼斯(Ferdinand Tnnies,德國人,社會學形成時期的社會學家,1855~1936)所謂的社會——人為的理性建構物。
雷海宗(歷史學家,戰國策派代表人物,1902~1962)曾提出中國文化獨具二周論:中國四千年來的歷史可分為兩大周。第壹周,是最初至西元383年的淝水之戰,……第二周,由西元383年至今日。第壹周是兵的文化,即兵民壹體的歷史;第二周是無兵的文化,即兵民分離的歷史。兵民壹體的歷史又可以分為兩個階段:族兵制階段和郡兵制階段。春秋時期的諸侯國由國人和野人構成,而二者內部都保持著基於血緣的氏族結構。進入戰國時期之後,氏族、宗族逐漸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地緣性的郡縣鄉里制。在兵民壹體的時代,國家對於基層共同體——鄉里實行強控制,這與後來所謂皇權不下縣是完全不同的。
從遠古到春秋時期,軍隊與地方行政都是按照血緣氏族、宗族的組織編製的;從戰國時期到秦漢,普遍兵役制的動員體系是地緣的郡縣鄉建制,郡守就是郡兵的長官。徵兵制改為募兵制后,兵戶、軍戶與民戶分開,武官與文官分途,國家的安危主要依靠專職士兵與軍事系統,對民戶的管理體制就不需要那麼嚴密了。於是,郡守不再具有領兵打仗的職責,鄉里組織也逐漸瓦解了。
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國家鄉里系統中的編戶齊民不斷流失,出現了村莊這樣的民間聚落;在原有官方祭祀系統之外出現了民社,還出現了佛教、道教這樣的民間宗教以及慈善性、互助性的會。隋朝廢鄉官;唐朝拆除坊牆,廢除都市中的里坊制;壹直要到兩宋時期,城鄉民間社會才初具規模。
由於中國始終沒有出現過西歐中世紀的那種自治市,也沒有出現過自治教會對於王權的制衡,因而就沒有從民間社會中發育出黑格爾、馬克思意義上的市民社會(其特點是私法對於市民權利的保障),並通過市民政治權利意識的覺醒進壹步發展到公民社會。晚清的社會精英已經認識到,這是近代中國落後于西歐的壹個重要原因。通過建設公民社會來推動憲政民主,是清末民初中國先進分子的壹個共識。
1919年五四運動前後,是中國公民社會發展的最高峰。公民社會的各種結構性要素,當時都已經具備。不幸的是,此後,上述的政治共識破裂,多數社會精英尤其是知識精英選擇了壹條後來被證明是歷史性錯誤的發展道路。激進民族主義對於傳統的天下主義和舶來的文明-世界主義的壓倒性優勢,使中國選擇了強國家-弱社會的德國日本模式和極權國家的蘇聯模式。國民黨實行以黨治國,使公民社會的發展停滯,甚至出現了局部性的萎縮和倒退。共產黨則對公民社會的所有領域進行了犁庭掃穴式的打擊。
毛澤東在全盤蘇化的基礎上進壹步發展出自己的模式:全能主義/總體性社會,其在大躍進時期的極端表現形式是所謂組織軍事化、行動戰鬥化、生活集體化(全國大多數地方吃飯在公共食堂,少數地方夫妻分居,分別編入營連排民兵組織)。毛的模式實際上是秦漢帝國兵民壹體大共同體的翻版。這種模式將政治中心、意識形態中心、經濟中心重合為壹,國家與社會合為壹體,資源和權力的高度集中,黑格爾、馬克思、滕尼斯意義上的社會已經完全被政治性的共同體所吞噬。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開始重新恢復國家高度控制之外的民間社會活動。當代民間活動的範圍可以劃分為私域與公域。1989年之後,當局實行了壹方面在私域中放開,另壹方面在公域中收緊的兩手政策,經濟與政治發展失衡,導致了權貴資本主義的出現。從總體上說,現在民間社會尤其是其中公共領域的發育程度,還沒有達到90年前五四時期的水準。
公民社會的結構
托馬斯∙雅諾斯基(Thomas Janoski,美國肯塔基大學教授)將廣義的社會劃分為4個相互起作用的組成部分:國家領域、私人領域、市場領域和公眾領域。各領域之間是相互重疊的。國家領域包括立法、行政(執法)和司法(依法律和憲法作評定)的組織。私人領域包括家庭生活、親友關係及個人財產的處理。市場領域包括那些通過商品生產和服務而實際創造收入和財富的私營組織以及若干公營組織。公眾領域至少包括5種類型的志願聯合組織,政黨、利益集團、福利協會、社會運動(西方政治學界壹般把它看成非正式組織)及宗教團體。如果採用國家-社會二元分析框架,公民社會由私人領域、市場領域和公眾領域構成。也有人採用國家-市場-公民社會三元分析框架,將市場領域從公民社會中劃出。
如果按照國家-市場-公民社會三元分析框架,在市場經濟、公民社會、憲政國家三者之間,有壹種相互促進又相互制約的關係。市場經濟的萌生,率先打破了以單位為細胞的總體性社會,為公民社會的發展創造了條件;而市場經濟的過度膨脹,又會擠壓公民社會的空間,惡化公民社會的品質。公民社會的壯大,是向憲政國家轉型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反過來說,只有實現了憲政民主的政治突破,才能打碎束縛公民社會的專制桎梏,使公民社會的發展不扭曲、不走樣。公民社會不是市場經濟或者憲政國家的某種附屬品,它有自身的邏輯,需要經過專門的努力和精心的培育,才能夠根深葉茂、開花結果。
下面結合中國的國情,從7個方面來分析公民社會的構成要素:(1)獨立的公民人格;(2)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3)自治的社團法人;(4)政教分離的教會;(5)獨立的輿論媒體;(6)公民運動;(7)競爭性的思想庫。
獨立的公民人格
公民概念源於古希臘城邦國家。幼稚的城邦公民還離不開共同體的繈褓,還沒有獨立的生存意志和生活能力,以至當時對公民最嚴厲的懲罰就是將其放逐出城邦。經過中世紀市民社會的洗禮,首先產生私域中的選擇權和自主權;然後通過私人之間的自由結社,通過對公眾話題的討論和對公共事物的關注和參与,產生了壹個超乎個人的公共領域;最後爭得主權在民,誕生了現代意義上的具有獨立人格的公民。
在中國,父母官、子民稱謂長盛不衰,表明大共同體的體制和意識壹直延續下來。五四之後,出現了兩股背道而馳的潮流:壹方面是傳統共同體諸如宗族、家族的瓦解,社會人嶄露頭角;壹方面是新共同體的形成,單位人逐漸佔據舞台的中心。延安時期的中共是壹個職業革命家的共同體。壹名知識青年投奔延安,就成為革命隊伍的壹員,壹個單位人、公家人。單位制度源於對黨的革命隊伍的特殊管理體制。所謂革命隊伍是以中共黨員為核心的公職人員群體,所有黨群團體、軍隊、政府機構和公營企事業都是革命隊伍壹元化組織的不同職能部分。革命隊伍中的成員壹律實行供給制,其範圍逐漸擴展到衣、食、住、行、學、生、老、病、死、傷殘等各方面,依照個人職務和資歷定出不同等級的供給標準。供給制使個人的私生活空間極其狹小,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完全依賴於公家的分配,幾乎沒有任何選擇的餘地。中共奪取全國政權以後,單位制度逐漸普及到全國城鄉,毛澤東在大躍進和文革時期曾兩度鼓吹和推行普遍供給制。
改革開放以來,從農村到城市,越來越多的單位人(包括社員)轉化為社會人,這是壹個帶有根本性的轉變。城市中的這種轉變主要發生在1990年代之後,因此在1989年**時,大多數的運動參加者還沒有完全擺脫子民-單位人心態,還不具備健全的公民心態。愛德華∙希爾斯(Edward Shils, 美國教育家,1910~1995)指出:公民身份是平等的表述。而參加八九民運的大學生,當時還屬於不愁分配的幹部後備軍,是傲視芸芸眾生的天之驕子。J.M.凱利(Johan.M.Kelly,愛爾蘭人,法學家)指出:公民資格意味著存在壹套關於公民權利與義務的規範體系,賦予了個人以責任和權利,義務和權力,限制和自由。公民意識是壹種平衡權利與責任的理性意識。而參加八九民運的壹部分大學生,在運動初期有點像對父母撒嬌的任性兒女,在運動過後不交待、檢討就不予分配工作的情況下,又像是懾服於家法的乖孩子。培育獨立的公民人格,仍是中國當前的壹個艱巨任務。
獨立的公民人格,具有壹種崇尚正義、公道的高貴氣質,但不是所謂的貴族氣質;具有壹視同仁的平等氣度,而不是自卑自賤的臣民-草民心態;既有反抗暴政的天賦權利又有和解妥協的政治理性,而不是權力高壓下服服帖帖和權力真空時無法無天的順民-暴民分裂人格。當代公民,既享有不受權力任意侵犯的私權利,又享有納稅人-福利人、 選舉人-被選舉人的公權利。亞里士多德早就指出:全稱的公民是凡得參加司法事務和治權機構的人,或凡有權參加議事和審判職能的人。 法學家郭道暉說:公民權的核心是政治參与權和政治防衛權(自衛權、抵抗權)。
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公民傳統的源頭是希臘城邦,市民傳統的源頭是羅馬法。羅馬法中含有市民法,首創了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按照《布萊克法律辭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私法是公法的對立詞,它是指調整市民與市民之間關係的法律,或者是在權利附著的主體與義務聯繫的主體均為私的個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的情況下,有關定義、立法及權利實現的法律。前述托馬斯∙雅諾斯基所劃分的私人領域和市場領域均屬於私法調節的範圍,前者調節的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後者調節的主要是企業法人之間的關係。
如果說西方傳統法律體系主要是壹種民法化(私法化)或者私人化的法律體系,那麼中國傳統法律體系則主要是壹種刑法化(公法化)或者國家化的法律體系。晚清法律家開始引進大陸法系的民法,到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廢除了包括《民法》、《商法》和《民事訴訟法》在內的《六法全書》。在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毛澤東時代,除了壹部《婚姻法》,再沒有頒布其他的民法和商法。經濟單位之間的關係,是靠行政手段來協調而不是靠法律手段來調整的。
1980年代,中國民營經濟開始重新萌生,筆者當時也曾創辦過十幾個民營機構。但這些機構都不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這種民營機構是建立在沙灘上的樓閣,壹旦主辦單位(國家機關或國營企事業)解除掛靠關係,或者主辦者個人出了什麼事情,該機構就會因為失去了合法性(工商局年檢時主管單位不再給蓋章)而頃刻瓦解。
進入1990年代后,《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陸續頒布,真正的民營企業法人才得以設立。在當下中國,除企業法人已經依法實行工商登記註冊制外,其他法人的設立均實行雙重行政部門審批制,而且審批規則缺乏法律依據。
自治的社團法人
在日本,私法人被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又稱法人型人合組織,指以人的組合為成立基礎的法人,即人的組織體。財團法人,又稱目的財產,以壹定的目的財產為成立基礎的法人,即壹定目的的財產的集合體。在普通法國家沒有社團與財團之分,格雷(約翰∙齊普曼∙格雷,John Chipman Gray,美國本土分析法學的開創者,美國法律評論American Law Review的創辦者,1839~1915)說:社團對普通法來說是唯壹被知道的法人。
秦暉指出:與其說結社權是自由主義的需要,毋寧說社會主義更需要這種權利才對——實際上社會主義的詞根社會(society),在西語中它與協會、學會等是壹個詞,就是自由結社的意思。正如馬克思、滕尼斯等人指出的:從共同體到社會是個大進步,中世紀只有依附性的共同體,近代有了自由人的結社,才有了所謂社會。沒有自由結社就無所謂社會,又談何社會主義呢?但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中,財產的集合體卻享受到優先於自由人的聯合體的待遇。從毛澤東時代到后鄧小平時代,人的組織體壹直被官方壓抑和嚴格管控。
1950年,政務院(1954年改為國務院,兩者有很大區別,原來的政務院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國務院則是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編者注)頒布了《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1951年,內務部(1969年被撤銷,1978年設立民政部——編者注)頒布了《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根據上述辦法和細則,當時社會上的絕大多數社團均以封建組織、反動組織和宗教性組織的名義被取締。極少數社會團體經過整頓收編,被黨和政府賦予了相應的工作職責,使這些組織成了黨和政府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職能部門。
改革開放以來,通過掛靠等各種變通方式,中國的社團空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各種新型的社團開始湧現。掛靠關係的建立依賴於高度個人化的社會資本的存在,也就是社團發起人與掛靠單位領導人的社會關係。這就使社團對於掛靠單位及其領導人具有壹種依附性,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治團體,但畢竟是給躍躍欲試的社會力量打開了壹道窄門。據統計,至1989年,全國性社團增加到1600多個,是1978年的16倍;地方性社團則增加到20萬,是1978年的33倍。1989年10月,國務院頒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並對社團進行了清理整頓之後,社團數量在1990年代出現了負增長。在無法取得民政部門註冊的情況下,許多社會團體轉而以各種名義向工商部門註冊。1998年,國務院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開始將民辦非營利的實體性機構納入民間組織的登記範圍。在1998年《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出台以前,各種民辦非營利機構的總量已經達到約80萬家;據民政部的資料統計,截至2004年底,全國各級社會團體15.3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13.5萬家,社會團體的空間再次被大大壓縮。
根據現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成立社團需要雙重主管部門批准。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範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申請成立社團,首先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然後再由登記管理機關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按照該條例,業務主管單位負責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前的審查;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開展活動。社會團體成立后擬設立和撤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壹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根據這壹套辦法,根本看不出社團法人與業務主管單位的直接下屬機構有什麼區別,完全抹殺了社團的自治性質。
當前,可以從兩個方面推進社團自治。壹個方面,是通過輿論媒體和社會運動,要求撤銷違憲違法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保障《世界人權公約》和現行憲法所規定的結社自由的結社法。另壹個方面,是根本不理睬上述條例,按照自然法的天賦人權、《世界人權公約》和現行憲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組織社團,如果行政部門出面干預,則通過人權訴訟來尋求司法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就不是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8條規定: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這就是著名的訴諸司法權利(the right of access to justice),它表明任何壹個法治國家都不能拒絕公民尋求司法救濟。
王紹光指出,研究中國的公民社會壹般會把注意力放在已經註冊的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上,誤認為它們就代表了中國的整個社團領域。但事實上,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組織僅僅是這個版圖上很小壹塊。許多為人熟知的民間環保組織就不在民政部門註冊。有理由估計,全國範圍內應該在民政部門註冊而沒有註冊但開展活動的社會團體數量達3萬~5萬之多。對於民辦非企業單位,民政部自己估計實際上現在有20萬~30萬家沒有註冊但照常開展活動。沒有註冊的草根組織包括讀書會、合唱隊、郊遊俱樂部、業餘體育愛好者協會、文學社、宗教團體、興趣團體、老人會、聯誼會、學生社團、疾病康復團體等等。由於當局的嚴厲打壓,現在唯壹欠缺而有待突破的是具有政治指向的民間社團,譬如說憲政促進會、地方自治研究會等。
但是在發展迅速的網路空間,帶有政治指向的虛擬社團已經出現。網際網路通過電子郵件、聊天室、新聞組和虛擬俱樂部等方式,為人們提供了壹個超越物理空間的平台,利用網路平台人們可以組織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社團。譬如說,擁護文革、反對鄧小平復辟資本主義的新老毛派人士圍繞旗幟網、烏有之鄉等網站正在集結起來。牛博網、貓眼看人等網站則聚集了壹大批信奉自由主義的網民。網路空間政治化的趨勢正在日益顯現。
政教分離的宗教組織
在西方公民社會的形成中,基督教會起到過極其重要的作用。基督教會從其誕生之日起,就成為王權的制衡力量。宗教改革之後的政教分離、信仰自由,培育了多元、妥協的政治文化。馬克思和韋伯對於宗教在現代化中的作用有過截然不同的評價,現在看來,是後者的觀點佔了上風。
中國傳統宗教的教義和組織,與西方和穆斯林世界有非常大的不同。但是,宗教情懷和宗教團契,同樣是大多數中國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有人說,當年中共的吸引力,就來自於它的類宗教(准宗教)特徵和功能。當它的這種性質被徹頭徹尾的功利主義和機會主義取代后,各式各樣的氣功組織和家庭教會的迅速掘起,也表明了當代人對於宗教生活的渴求。
自古以來,宗教組織就是壹種安定社會、凈化人心的力量。任何宗教教派都旨在勸人從善,慈悲為懷,並在賑災、濟貧、養老、慈幼、義診、興學、扶殘方面發揮了重要的社會功能。當代宗教組織的復興和繁榮,與現代化的進程和公民社會的發展,也是并行不悖的。在台灣,自1989年以後,獲准登記的宗教團體愈來愈多,除了在1996年和1998年以外,年成長率都在24%至103%之間,2000年的宗教團體數是1989年的13.04倍。至於台灣地區已登記在案的各宗教團體之社會服務發展概況,截至1999年底,則包括:醫院29所、診所19家、大學10所、專科學校6所、職校14所、中學30所、幼兒園、託兒所507所、其他文教機構590個、養老院16家、身心障礙教養院26家、青少年輔導院15家、福利基金會98個、社會服務中心71個、其他公益慈善事業120個。在各類宗教組織中,尤以慈濟、法鼓山和佛光山等佛教組織的表現得最為出色。台灣研究人士指出:由此可知,宗教力量之分佈深廣,已經嵌入台灣底層社會,其本身所蘊含豐富與多元化的潛在社會福利資源,及社會教化功能,自然應予重視與開發。
在中國大陸,所謂的宗教信仰自由只適用於官辦宗教組織,當局對於民間的各種宗教組織和准宗教組織,採取了壓制和打擊的政策。根據李凡《基督教和中國政治發展》壹文提供的數據:官方統計稱,三自愛國教會人數在2000萬左右,家庭教會有2000萬。而家庭教會方面的統計稱:僅家庭教會,天主教人數有1000萬,新教有5000萬到7000萬。所以,基督教徒總數在8000萬到壹個億之間。據說,有的內部統計數字還要高,可以達到1.3億左右。如果按1.3億算,則佔中國人口總數的十分之壹,而按8000萬算,也在7%左右(香港佔10%,台灣佔3%)。30年前,中國基督教徒只有大約200萬,30年後翻了40~50倍。據說,目前仍然在以年增長率5%的速度在發展。按照這個速度,到2020年的時候,中國基督教的總人口會達到近兩個億。如何對待家庭教會,已經成為當局極為頭痛的問題。如果承認其合法性,就等於承認了教會自治;如果拒不承認其合法性,就是把壹億多中國人推到了自己的對立面。
眼下,知識界中有人正在步康有為後塵,推行以儒教為國教的運動,這顯然是在與政教分離的歷史潮流背道而馳。從歷史上看,中國自漢唐以來,就實行宗教多元化政策。從台灣的經驗來看,在蔣介石獨裁時期,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外來宗教的人數迅速增加;而在解嚴以後,本土的佛道兩教的發展勢頭就超過了外來宗教,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政治的寬鬆而日益昌盛。政教分離,教會自治,多元競爭,是未來中國宗教發展的三大原則。
獨立的輿論媒體
對公共權力的制約,除了權力的分立與相互制衡,還有另外壹種重要方式,即托克維爾所謂以社會權力制約國家權力。法學博士董炯寫道,從17世紀末開始,資產階級通過俱樂部、沙龍、通訊、出版、新聞等途徑,在以社會勞動和商品自由交易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中,建立起壹個由自主的個人所構成的公共溝通領域,在此領域中,帶著理性色彩的公共討論與公共意見,對國家權力的行使存在著壹種若隱若現的壓力。公眾輿論的壓力,最初體現為街談巷議,然後是傳單招貼,再後來是定期和不定期的新聞紙,到今天,以《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美國三大電視網、CNN為代表的民間輿論媒體,已儼然成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權力。
在中國,獨立的新聞媒體誕生於租界。清末民初的民間媒體,對於國家權力已經構成了相當大的壓力。在孫中山當臨時大總統的時候,報界能夠迫使政府撤銷剛剛頒布的《報律》。在袁克定慫恿其父當皇帝的時候,專門為袁世凱壹個人偽造了壹份《順天時報》,足見輿論媒體在當時的作用。林長民根據梁啟超從巴黎發回的電報,寫成《外交警報敬告國人》發表在《晨報》上,就掀起了轟轟烈烈的五四運動。
儘管梁啟超、于右任等人也辦過非常出色的黨派性報刊,但20世紀上半葉最有威信的報紙還要數無黨無派的《大公報》。張季鸞執筆(署名新記公司大公報記者)的《本社同人之旨趣》提出了四不方針:第壹不黨。黨非可鄙之辭。各國皆有黨,亦皆有黨報。吾人既不黨,故原則上等視各黨,純以公民之地位發表意見,此外無成見,無背景。凡其行為利於國者,吾人擁護之;其害國者,糾彈之。第二不賣。欲言論獨立,貴經濟自存。故吾人聲明不以言論作交易。本社之於全國人士,除同胞關係壹點外,壹切等於白紙,惟願賴社會公眾之同情,使之繼續成長發達而已。第三不私。本社同人,除願忠於報紙固有之職務外,並無私圖。易言之,對於報紙並無私用,願向全國開放,使為公眾喉舌。第四不盲。不盲者,非自詡其明,乃自勉之詞。夫隨聲附和,是謂盲從;壹知半解,是為盲信;感情所動,不事詳求,是謂盲動;評詆激烈,昧於事實,是謂盲爭。吾人誠不明,而不願自陷於盲。
毛澤東在掌權之前,對於《大公報》頗有好感,並將其作為獲取信息、了解民意的壹個重要渠道;但他掌權以後,就容不下不黨、不盲的民辦報紙了。毛澤東在廬山會議上說,壹個高級社(現在叫生產隊)壹條錯誤,七十幾萬個生產隊,七十幾萬條錯誤,要登報,壹年也登不完。這樣結果如何?國家必垮台。就是帝國主義不來,人民也要起來革命,把我們這些人統統打倒。辦壹張專講壞話的報紙,不要說壹年,壹個星期也會滅亡的。黨報黨刊在大躍進年代睜眼說瞎話,民間的話語權被徹底剝奪,是餓死幾千萬人的壹個主要原因。
改革開放初期,時任《人民日報》社長的胡績偉以新聞的人民性抗衡黨性原則,試圖為新聞自由開壹個口子。在胡耀邦、趙紫陽的支持下,擔任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胡績偉還主持制定了《新聞法(草案)》。該草案第1條規定:本法所規定的新聞自由,是指公民通過新聞媒介發表和獲得新聞,享受和行使言論、出版自由的權利。此種權利只要不違反憲法和根據憲法制定的專門法律的規定,都得到保護,不受侵犯。第7條:公民、社會團體具有通過媒介對政府事業和其他公共事務,以及這些事務涉及的個人發表意見、提出建議、進行批評的權利。第8條:除國家處於總動員時期外,不得對新聞機關傳播新聞、發表言論施行任何形式的新聞檢查。第22條規定的新聞工作者的權利包括:報道和評論社會生活的各種事件。新聞媒介獨立負責批評危害社會生活和人民利益的錯誤行為和不良現象,而不需經過新聞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批准。所采寫的新聞首先須傳送其所屬的新聞機關,而不受阻攔。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在新聞工作者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阻撓、威脅、迫害,或危害其人身安全。最值得壹提的是,草案第12條明確規定,報紙、期刊的創辦可以由公民團體進行,特別寫上也可由自然人進行。在1980年代中後期,除了黨報黨刊的版面上出現了相對寬鬆的氣氛,還出現了《世界經濟導報》、《經濟學周報》這樣的在新聞采編、經濟和人事上都相對獨立的准民辦報紙。
針對中共內外要求制定新聞法的強烈呼籲,陳雲說:在國民黨統治時期,制定了壹個新聞法,我們共產黨人仔細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辮子,鉆它的空子。現在我們當權,我看還是不要新聞法好,免得人家鉆我們空子。沒有法,我們主動,想怎樣控制就怎樣控制。陳雲離開政治舞台後,□□部繼續貫徹他的旨意,其主管新聞的副部長曾說:新聞立法對黨和國家不利。蘇聯東歐搞新聞法,搞得國家壹片混亂。搞新聞法,還要宣傳部幹什麼!因而,無論是制定新聞法還是允許民間辦報紙,至今還是壹個泡影。
在這種情況下,爭取民主自由的人士仍然通過各種方式來突破信息封鎖。壹是在黨報黨刊上打擦邊球。例如李大同、盧躍剛在《中國青年報》《冰點周刊》上發表龍應台《妳可能不知道的台灣——觀連宋訪大陸有感》、袁偉時《現代化與歷史教科書》等敏感文章,引發了壹場冰點風波。二是在各地都市報上佔領時評和理論陣地。比較著名的有《南方周末》、《南方都市報》、《經濟觀察報》、《新京報》等。三是在體制邊緣地帶出現了壹些持民間立場的報刊。例如,1980年代的《世界經濟導報》是由中國世界經濟學會和上海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研究所聯合主辦的,《經濟學周報》是由中國經濟學團體聯合會主辦的。1990年代的《東方》是由中國東方文化研究會主辦,《戰略與管理》是由中國戰略與管理研究會主辦。壹直延續至今的《炎黃春秋》是由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主辦。這些報刊由於獲得開明的體制內高層人士(如汪道涵、于光遠、馮蘭瑞、韓天石、鍾沛璋、蕭克、張文彬、杜導正)的支持而得以存在,雖然多數最終難逃被關閉的命運。四是在1990年代中期才開始出現的網際網路上大顯身手。包括主題網站、論壇、電子刊物、博客、播客等多種多樣的形式。在官方對於網路的管制比較弱的時候,曾湧現過《思想的境界》、《世紀中國》、《改造與建設》等帶有鮮明的憲政民主傾向的思想學術網站。在官方強化管制后,陣地戰轉變為游擊戰,類似的言論化整為零,散見於眾多的個人博客以及論壇主帖的跟帖中。
葛蘭西(Antonio Gramsci,義大利共產黨創始人之壹,1891-1937)在國家-社會的二元框架內,區分了強制性的統治權和規訓、誘導性的領導權。1989年之後領導人不斷強化鎮壓性國家機器,與此同時,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卻處於毫無作為和效能的境地。林彪所謂兩杆子(槍杆子和筆杆子)萎縮成了壹杆子。從晚近的事態發展來看,公共輿論的話語權已經有很大壹部分被民間力量所掌控。新聞的聚焦和時評的選題,已經不是□□部能夠左右,它只能手忙腳亂地到處去堵,而基本上喪失了導的能力。網路寫手和都市報評論家正在成為當代的有機知識分子。按照葛蘭西的觀點,有機知識分子的使命就是在文化上掌握領導權,佔領大眾哲學或共識,使之成為自覺地反抗特權階級統治的、具有堅強的政治意志的公民集團。
公民運動
公民運動也可以稱為國民運動。五四運動剛剛過去,梁啟超就撰文指出,國民運動是政治進步、國家成功之母。凡各國的革新事業,沒有不是走這壹條路慢慢發展出來的。歐美的國民運動,大概可分兩種:(壹)法定的;(二)特別的。法定的是選舉運動,每到了這時候,全國人都像熱鍋上螞蟻,動得個『不亦樂乎'。全國人民除非閉著眼,眼壹張,看見的便是政治問題;除非塞著耳,耳壹開,聽見的便是政治問題。他們每隔壹兩年,便做壹趟這種法定的運動。特別的國民運動,大抵拿來要求某種應得而未得的權利,來處分應解決而未解決的問題,由壹特殊階級或團體舉行種種方式的運動,把他們所要求所主張擡出來,喚起壹般人注意而促反對者之警省。運動來運動去,從前的空想,漸漸的都變成事實了。國家的發展,全人類的進化,都是從這壹個根子來的。倘若國民不願意、不能夠或是不會管政治,中國的共和政治萬萬不會發生和維持,憑妳把國體政體的名目換幾十趟招牌,結果還是壹樣。怎麼才算願意管政治呢,是要靠國民運動來表示這意志;怎麼才能夠管政治呢,是要靠國民運動來爭得這權利;怎麼才會管政治呢,是要靠國民運動來練習這技能。簡單說壹句話,國民運動便是共和政治唯壹的生命,沒有運動,便沒有生命了。好主義的群眾運動,第壹層,要令不注意的人注意;第二層,要令不同情的人同情;第三層,要令不敢主張的人敢主張。
時至今日,中國人還沒有真正享有法定的國民運動即定期的選舉運動。因此這裏所說的公民運動,都還屬於特別的國民運動的範疇。我們把它再分為兩類。壹類運動以實現法定的國民運動為明確目標——要求實行以競爭性選舉為主要標誌的憲政民主制度,可以稱之為憲政運動。梁啟超當年所推動的國民制憲運動,即以國民動議(Initiative)的方式得由公權之人民若干萬人以上之連署提出憲法草案,以國民公決(Referendum)的方式,由國民全體投票通過而制定之;漢城奧運會前夕韓國在野政治力量發起的1000萬人修憲案署名運動,就是憲政運動的例子。壹類運動是在現有的體制框架內維護公民權益,可以稱之為維權運動。中國政法大學講師滕彪認為:公民維權運動和中國當代歷史上的群眾運動不同,它也不是暴君所操縱中的暴民運動,而是壹場從自發到自覺的爭取民權的公民運動。它不是在體制外去拚命對抗,而是在法律框架內尋求突破,因此不是破壞法制,而是維護法律的尊嚴;它不是訴諸暴力和非理性,而是訴諸理性和非暴力,因此不為爭奪權力,而為保障權利;它不是自說自話,而是在個案中觀照制度的變遷,因此不重政權更替,而重製度建設;它不是整體的、自發的、群眾運動式的,而是分散的、自覺的、循序漸進的,因此不期立竿見影,而是腳踏實地地重建公民社會。當前中國大陸的公民運動,基本上還處於維權運動的階段。
福建省委黨校法學副教授王利平最近寫道:觀察改革開放30年來的公民維權活動,其呈現出如下特點:1、由少數民間精英的維權活動日益變為社會大眾的維權活動;2、由消費者權利的維護轉向公民憲法性權利的捍衛;3、維權者與國家權力博弈的能力逐步增強;4、國家權力壓制維權者的成本越來越大;5、鑒於3、4兩點,維權者與國家權力開始由對峙走向對話;6、法律專業人士特別是律師在維權活動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在毒奶粉事件,律師自發組成志願團,為受害者維權,就是典型例證;7、維權者之間利用現代傳媒特別是網際網路進行溝通協調能力增強;8、媒體對公民維權活動越來越關注;9、社會各界對公民維權活動越來越支持。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范亞峰認為,維權之勢要靠社會多種力量所形成的合力,實現學術、法律與政治的整合。這種整合意味著自由主義的社會化,首先使社會底部建立基座,進而逐漸尋求國家建設的機會。從網路化到社會化的實現路徑包括自由主義者從虛擬空間登陸平面媒體,從政治觀念轉為民權運動:學者上書、公民起訴、簽名信、艾滋病人維權、環境保護運動等方式使自由主義的觀念轉變為活生生的社會運動,由此使中國民間社會的規則與資源逐漸發育成熟。
1994年,筆者在《中國的民主:從說到做》壹文中指出: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的出現,更具有頭等重要的意義。反特權、反腐敗是絕大多數民眾的普遍要求,但是由於公共財的性質和『搭便車'的理性選擇,壹般人難以為此投入精力。然而,由於律師的職業特點,反特權、反腐敗將會為他們提供『選擇性'的誘因,對他們個別地發生作用,使他們的個人動機與創造公共財有機地結合起來。在律師界與國內外新聞界的緊密配合下,壹個民間監督網路將會逐漸形成,壹代新型政治人物將會從中破繭而出。筆者在2004年的《政法系:與公民社會壹起成長》中進壹步指出:如果壹個律師把自己視為商業人,他會更多地選擇為社會精英階層提供法律服務;如果壹個律師把自己視為政治人,他會更多地選擇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隨著公民社會的發展進程,個別律師和整個律師界都會在這二者之間找到壹個平衡點。更多地把自己視為政治人的律師,將會得到社會弱勢群體以及正義人士的擁戴,具有成為民主政治家的潛在資質。
在這裏,我想著重指出,在方興未艾的公民維權運動中,除了利益攸關的當事人和法律專業人士的作用外,不能忽視志願者的作用。由於愈來愈多的中國人已經脫離了單位的羈絆,解決了基本的溫飽問題,自我實現的需求得以不斷提升。以志願者的身份從事維權活動,進而投身於憲政運動,是壹種比追求時髦和壹般性慈善活動更高尚的生活方式。《亞洲周刊》總編輯邱立本說:越來越多的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都在具體的議題中找到了行動的空間。這就是今日中國的希望。正是這些志願者的無私與奉獻的精神,使中國社會的弱勢群體看到了黑夜中的壹線曙光,也減輕了中國社會內部的痛苦。這些志願者其實就是和諧社會的先鋒。他們彌補了時代的缺陷;在壹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時代氛圍中,在全國向錢看的洪流中,他們先去尋求自己心靈的富裕,也尋回了社會對公正與正義的追求動力。
競爭性的思想庫
從功能主義的角度來看,政治系統的最終產出是政策。政黨負責對政策的宣傳鼓吹、對民眾的政治動員,立法機構負責決策拍板,行政機構負責政策執行。這個流程的第壹個環節是政策設計,原來也是由政黨承擔的,由於社會分工越來越細,也由於當代的政策設計過程越來越複雜,帶有更多的試錯性質,政黨為了維護自己的政治形象,便逐漸把思想實驗、思想碰撞的功能轉給了獨立的思想庫。通過思想庫的工作,拿出相對成型的政策主張,政黨再把它納入自己的黨章和競選綱領。
如果沒有競爭性的政策設計,如果沒有可供民眾和政治家選擇的替代性的政策方案,多元民主政治是無法想象的,既沒有必要性,也沒有可能性。在1950年代的非洲,爭取國家獨立的反殖主義壓倒壹切;在同壹時期的拉美,與發達國家脫鉤內源發展的民粹主義席捲各國;在政策取向壹面倒的情況下,多黨制就成為多餘的了。( http://www.tecn.cn)
思想庫(Think Tank,也譯為智庫)是由學者或者思想家組成的專門機構,參与公共政策的設計和制定,它代表了政治決策專業化和科學化的發展趨勢。思想庫是現代公民社會的產物,1916年美國成立政府研究所(布魯金斯學會的前身),標志著它的誕生。二戰以後,思想庫在西方國家獲得了普遍和迅猛的發展。
當代民主國家的思想庫,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第壹類是與壹黨獨大體制相適應的作為官產學聯盟壹分子的思想庫,例如日本的綜合研究開發機構(NIRO)和野村綜合研究所等。第二類是在兩黨或多黨體制下獲得某壹政黨資助的思想庫,譬如說,與英國工黨或保守黨相關聯的思想庫,與台灣的國民黨或民進黨相關聯的思想庫。第三類是美國布魯金斯學會、企業研究所這樣的思想庫,雖然有壹定的政治傾向性,但並不與特定的政黨相關聯。
2006年11月7日,中國首屆智庫論壇在北京召開。會議評出中國10大智庫: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科學院、中國軍事科學院、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中國太平洋經濟合作全國委員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國國際戰略學會、上海國際問題研究所。事實上,上述機構完全是官辦的研究機構,其任務是闡釋官方政策和接受官方訂貨,並不具有獨立的政策設計與整合功能。民間的思想庫也是有的,譬如說天則經濟研究所、洪範法律與經濟研究所、世界與中國研究所、九鼎公共事務所、北京大軍經濟觀察研究中心等。但是,這些機構或者還不具有完全的合法性,或者規模還比較小,尚不具備綜合性、集成性的政策設計功能。
民間綜合性思想庫的雛形,實際上在1980年代就已經出現了。陳壹諮、何維凌領導的中國農村發展問題研究組,不僅積极參与了農村改革的政策制定,而且輻射到多學科、多方位的政策設計領域;在被體制接納后,繼續作為壹個半獨立的思想庫展開活動,因而成為國家安全部門的防範重點,並在**之後受到全面整肅。筆者所在的民辦中國政治與行政科學研究所-北京社會經濟科學研究所系統,曾經達到過上百人的規模,研究範圍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外交等許多領域。僅在1986年下半年的幾個月中,就召開了經濟∙社會∙政治全方位改革的思考、共和國10年政治發展、中國外交的回顧和展望、政治計量學與社會調查、中國政治改革的國際環境、軍事政治學、執政黨與民主黨派關係問題、第三世界國家多政變的原因、國際政治理論研究等壹系列的學術討論會,出席者多則上百人,少則幾十人,多數有媒體記者出席並在報刊上發表會議消息、綜述或根據發言改寫的文章。
在推進公民社會建設的整體性努力中,民間綜合性思想庫的闕如,是壹個明顯的缺環。如何彌補和提升?壹是接續傳統,再上征程,克服障礙,重新打造。二是現有機構形成聯席會議機制,劃分各自專業領域,同心協力,集腋成裘。
筆者在《中國的民主:從說到做》中寫道:理性、負責任的反對派應當上升到壹個新的高度,擁有自己的壹套治國方略和平行的政策研究設計中心,他們能夠隨時對執政者的各項政策做出評判並拿出自己的替代方案,包括自己的外交政策、國防政策、經濟政策、國土開發和環境政策、教育政策、公安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港台政策等等。在同年撰寫的《壹九九五年的中國政治反對派》中,筆者指出:反對派將從正在形成的公民社會中汲取資源和人才,逐步建成自己的壹系列思想庫、智囊團和民意調查中心等,在面向世界、承接傳統、深研學理、吃透國情、順應民意的基礎上,制定自己的基本綱領和全盤政策。由於中國正處在政治轉型階段,民間綜合性思想庫不僅要研究制定替代性政策方案,而且要設計民主化的具體議程、階段性目標和整體戰略。
二、執政黨的轉型之路
鄧小平在1992年南巡時說,問題「還是出在共產黨內部」。所謂「出問題」,就是「在我們以後的幾代人身上」發生「和平演變」。對於「和平演變」的憂慮,源於毛澤東。他曾對身邊的人說:「帝國主義要想『和平演變』我們這壹代人也難;可下壹代、再下壹代就不好講了。中國人講『君子之澤,五世而斬』,英國人說 『爵位不傳三代』;到我們的第三代、第四代人身上,情形又會是個什麼樣子啊?」鄧和毛都知道,「和平演變」是個有規律性的東西,是防不勝防的。
天下沒有不變的政黨
中共有兩個老師,國民黨和蘇共。國民黨在台灣已經從專政黨變成了憲政黨,在選舉中先下台又上台。蘇共也從唯壹執政黨變成了最大在野黨,黨的綱領則發生了大幅度的轉彎;自然也有不願意改變黨的路線的前蘇共黨員,其組建的新黨在選戰中卻壹敗塗地。
事實上,中共自成立以來壹直都在變。就其社會構成來說:從以知識分子為主體;到以農民(包括拿槍的農民)為主體;再到以官僚為主體。從其政治綱領來說:從鼓吹蘇維埃主義;到鼓吹新民主主義(在華美國人在對比國共兩黨時,將中共稱為「土地改革者」);到推翻各黨派《共同綱領》,實行「三大改造」;到「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到「兩個先鋒隊,三個代表」。在1937年,中共如果不實行「四個放棄」——放棄「推翻國民政府之武裝暴動政策」,放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放棄「中國工農紅軍」,放棄「沒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和作出「壹個承諾」——「在特區政府區域內,實行普選的徹底民主制度」,就可能無緣度過「成年禮」。在1978年,中共如果不反對「兩個凡是」(「凡是毛主席作出的決策,我們都堅決維護;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們都始終不渝地遵循」)和實行「壹個轉移」(「把工作著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就不可能出現後來「改革開放」的新局面。
毛澤東當年的噩夢——「在中國的大地上再出現人剝削人的現象,再出現資本家、企業主、僱工、妓女和吸食鴉片煙」——已經是這片土地上的現實。如果用毛的尺子來衡量,左翼「無產階級政黨」早已「和平演變」為右翼「資產階級政黨」。「毛派」抨擊毛的政治繼承人拋棄了毛的理想,顯然是有事實根據的。
現在所謂「壹百年不變」論者,既不是毛澤東理想的信徒,也不是鄧小平路線的衛士,只不過是現行體制下既得利益集團的代言人。他們並不反對或者說無力阻止向壞的方向(權貴資本主義、資本—官家主義)演變,只是壹味反對或者說竭力抗拒向好的方向(憲政民主主義、社會民主主義)演變。
代際政治分析
代際政治是指壹個國家在壹定歷史時期內的壹種特殊政治形態。主要的政治分界不是在同壹代人的中間,而是在兩代人之間。同壹代人的政治分歧,不過是五十步笑百步,同壹代人的政治爭論,不過是茶杯中的波瀾。只有在人事的代際交替時,才會出現具有實質性的政治轉變。儘管每壹代新人登上歷史舞台都會在政治上捲起壹陣旋風,但只有在急劇的社會轉型時期,才會出現典型的代際政治。在西方發達國家,主要的政治陣營諸如左翼與右翼、激進與保守均是跨代的,不少美國人之所以成為民主黨或共和黨人,是基於家庭原因,尊重和繼承父母乃至祖父母的黨派傾向。美國憲法200多年來保持基本不變,是造成上述現象的制度原因。在20世紀的中國,更多出現的卻是子輩對於父輩的背叛和決裂。「五四」青年壹代對於參加過戊戌變法、同盟會的父輩,感情上已經格格不入。「四五」運動的參与者,以 「壹、首都,二、天安門,三、燒、打」的激烈方式,宣告了「紅衛兵」與其「紅司令」的決裂,也就是共和國后出生的壹代與創建共和國的壹代的分道揚鑣。儘管在意氣風發的1980年代,幾代人曾壹度在改革道路上同行,但是在經歷「六四」創傷以後,代際間的共識已經無法達成。
何家棟先生曾把20世紀中國思想家分為以下幾代人:世紀之交的壹代(1870年代和1880年代出生)、「五四」壹代(1890年代和1900年代出生)、「壹二•九」壹代(1910和1920年代出生),「四五」壹代(1940年代後期和1950年代出生)、世紀末的壹代(出生於1960年以後)。他說:在「壹二•九」壹代思想家與「四五」壹代思想家之間本來還應當有壹代人(1930年代和1940年代後期出生);但是「反右派」「大躍進」和「文革」毀了這壹代人的思想創造力。21世紀初在政壇上掌權的正是這壹代人中經過屢次逆向淘汰后留下來的幸運兒。
幾年前,筆者在《政法系:與公民社會壹起成長》中指出:中共第壹代領導人的主體是軍人,第二代領導人大多是黨務工作者出身,第三代領導人大多是工程師出身,第四代領導人還是工程師出身。看壹下中共十六大產生的9名政治局常委的履歷:沒有壹個人是學文科出身的,也沒有壹個人上過黨校進修文科課程,所有的人都擁有工程師或高級工程師職稱,絕大多數人在1978年擔任副處級以下的職務(只有賈慶林已擔任正處以上職務),在幾年時間里(最早1981最遲 1985)就躍升至副部級職務。他們既沒有當工農兵的經歷,也沒有研習政治理論的時間和條件,多數人甚至沒有擔任過處局級(縣市級)的正職幹部。如果與蘇共的幾代領導人相比,他們最像勃列日涅夫壹代人,但是後者至少經歷過第二次世界大戰,在戰爭中擔任軍隊中高級政工幹部,所以勃列日涅夫還能給自己封個元帥的頭銜。然而,「再下壹代就出現了變化:現任各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中,擁有文科最高學歷者已經超過了理工科出身者;排在接班序位前列的李克強和李源潮,壹個是法學學士和經濟學博士,壹個是法學博士,都可以算作政法系的成員。」而且,這些人都插過隊,了解民間疾苦;多數人是從縣(處)、市(廳局)、省(部)正職幹部壹級級升遷的,有基層和地方工作的經驗。
中共十七大召開后,筆者在《博士對博士:中國政壇新景觀》中指出:中共十七大確定的接班序位發生了變化,由李克強和李源潮變成了習近平和李克強,但是上述預測的基本觀點並沒有動搖。李克強是北京大學的經濟學博士,李源潮是中央黨校的法學博士,習近平是清華大學的法學博士。最後進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仍然是兩名政法系的博士,不過是用壹名清華大學法學博士取代了壹名中央黨校法學博士。在十七大的新任政治局委員和書記處書記中,除了「二李壹習」,劉延東是吉林大學法學博士;王岐山西北大學歷史系畢業,具有高級經濟師職稱;張高麗廈門大學經濟系畢業,清華大學和廈門大學兼職教授;薄熙來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國際新聞專業畢業,獲文學碩士學位;汪洋在中國科技大學管理科學系獲碩士學位;令計劃在湖南大學工商管理專業獲碩士學位;王滬寧曾是復旦大學的專職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院院長。「執政集團中的博士與反對派陣營中的博士對壘,這是中國政治生活中壹個嶄新的現象。二者既然都是博士,自然會有壹些共同之處。他們有大致相同的師承和知識背景,……『政法系』作為知識上的壹個共同體,在政治上分化為執政者和反對派兩個對立面,同中有異,異中有同,這對於多黨民主制的建立是大有好處的。事實上,博士與博士之間除了有學術上的共同語言,還有壹些人脈上的聯繫,從台灣民主轉型的經驗來看,這種錯綜複雜的關係,有利於朝野之間的相互理解與對話。」
從專政黨到憲政黨
執政黨的轉型,最根本的是要改告別列寧主義意義上的「專政」——不論是人民民主專政、無產階級專政還是黨專政。
俄國的特卡喬夫認為:「少數人在奪取政權之後,必須『迫使』多數人實行社會主義,」這就是所謂的「人民專制」國家。俄國最著名的馬克思主義者普列漢諾夫反駁說:任何壹個共產主義者都不會說為了實現「平均」和「人民統治」「無論任何手段都是壹樣的」,爭取自由民主是我們「完全確定的政治綱領」。早年的列寧曾和恩格斯、普列漢諾夫站在壹起反對特卡喬夫理論,晚年的列寧卻把馬克思的「專政」偷換成了民粹派的「專制」。他說:「我們所了解的無產階級專政,其實只是無產階級中有組織和有覺悟的少數人的專政」;「是的,是壹黨專政!我們所依靠的就是壹黨專政!」「個人獨裁成為革命專政的表現者、代表者和執行者,是屢見不鮮的事。」由此看來,革命專政的對象不限於資產階級,而是「無產階級中有組織和有覺悟的少數人」之外的壹切社會階層,是「壹黨」之外的壹切政黨和團體,是獨裁者之外的所有人(包括「壹黨」內部的反對派)。關於列寧主義「專政」理論的「專制」實質,列寧在1920年的壹次內部講話中說得很清楚:「我們從來都不講自由,……因為俄國本來意義上的工人階級,即產業工人階級只是(俄國人中的)少數,實行無產階級專政就是為了這些少數人的利益。只要其他的社會成分還沒有服從共產主義所要求的經濟條件,這壹專政就將延續下去。」「過渡時期,即專政時期,不瞞妳們說,將是壹個非常漫長的時期,可能要有四五十年的時間。」後來,毛澤東又將這壹時期延長到幾百年甚至更長的時間。
在1980年代,鄧小平多次提出黨政分開的議題,其實質是想緩和黨專政所帶來的種種弊端。根據鄧小平的思路,中共十三大報告提出了黨政分開的五點具體設想:⑴理順黨政關係。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即把握政治方向、提出決策建議和向國家政權機關推薦重要幹部。⑵調整黨的組織機構。今後,各級黨委不再設立不在政府任職但又分管政府工作的專職書記、常委。黨的機構要少而精,與政府機構重疊對口的部分應當撤銷,它們現在管理的行政事務應轉由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政府各部門現有的黨組要逐步撤銷。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不處理法紀和政紀案件,應當集中力量管好黨紀。⑶改變「壹元化」領導模式。企業和事業單位中黨組織的作用是保證監督。⑷尊重群眾自治。群眾的事情由群眾自己去辦。⑸改革幹部人事制度。重點是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國家公務員分為政務與業務兩類,凡進入業務類公務員隊伍,應當通過法定考試,公開競爭。還要按照黨政分開、政企分開原則,對各類人員實行分類管理:黨組織的領導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由各級黨委管理;國家權力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建立類似國家公務員的制度進行管理;群眾團體的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原則上由所在組織或單位依照各自的章程或條例進行管理。
雖然鄧小平講過:「十三大政治報告是經過黨的代表大會通過的,壹個字都不能動。」但中共十三大所提出的政治改革方案完全被束之高閣。黨政不分的狀況不僅沒有改變,反而更加強化了。要真正實現黨政分開,「回歸十三大」是必須邁出的壹步,此外,還要制定《政黨法》,解決黨費、黨工、黨產三個關鍵性問題。
國庫不能成為黨庫,執政黨需要多少錢就從國庫拿多少錢。在憲政國家,政黨經費主要有三個來源:黨員上繳的黨費,社會各界的捐款,財政根據法律給予的資助;此外還有資產收入和組織活動、印刷文件以及出版物發行的收入等。緊密型政黨較多依靠黨員上繳黨費,鬆散型政黨較多依靠社會各界捐款。這二者可以統稱為政黨自身「經營」所得。「經營」所得必須公開賬目,出具審計報告,接受社會監督。捐款必須限定數額、限定對象,如果允許政黨接受外國機構、企業實體以及「帶有具體經濟或者政治利益期望」的大額捐款,政黨就很容易淪為特定利益集團的工具。通過總結歷史經驗教訓,各國政黨法對於接受政黨接受捐款,都有非常具體和嚴格的規定。有些國家對於符合壹定條件的合法政黨,也給予財政資助。《德國政黨法》規定:「國家資助的分配應以政黨在歐洲、聯邦議會和州選舉中成功贏得選民為基礎,以黨費總數和其從捐款獲得金錢數量為基礎。」政黨獲得的選票越多,獲得的贈款(黨費或合法得到的捐款)越多,國家撥給的資助就越多。但是,「國家資助的數額不應超過政黨自身通過出色管理獲得的年度收入(相對上限)。提供給所有政黨的經費總額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絕對上限。」1999年的絕對上限是23,000,000馬克,即德國人均負擔不到半個馬克。按照相同的比率,中共獲得國家資助的絕對上限應當是是人民幣20億元。黨的經費來源以自身「經營」為主,以國家資助為輔,這是壹個基本的原則。
黨工即黨的機關專職工作人員。薄壹波在十三大前夕曾說:「毛主席講過黨的機關要用黨費來開銷,人員不能太多。」「統計壹下,共產黨員吃國家飯的有多少人?民主黨派吃國家飯的有多少人?原來考慮,黨的機關,如中組部、中宣部,都用黨費開支,後來搞供給制,就都吃國家飯。書記都和『長』相當。」最近有人算了壹筆賬:「2005年,全國有黨的基層組織352萬個,其中基層黨委17萬個、總支部21萬個、支部314萬個。據筆者了解,擔任基層組織的黨支部書記、支部委員,即使在農村,也是有壹定收入的,而黨委委員和書記則都屬於國家公務員,為他們支付的費用更高。鄉鎮改革后,農村基層黨委班子壹般在7—9人,即以8個計算,7萬個黨委就有36萬人,而基層黨委委員都是副科級以上幹部,其月薪平均以1000元計,每個月國家就要支付13.6億元,壹年就是163.2億元。黨委機關其他工作人員通常至少是領導班子人數的3倍左右,即使我國大多數地方財政只是『吃飯財政』,僅人員工資也至少在500億元以上。再加上機構運轉的費用,即以每人1000元來計算,至少仍然需要500億元,兩項支出至少1000億元。」現在黨工的實際開支只會比這個數目多不會比這個數目少,而這個數目已經是參照《德國政黨法》計算的絕對上限的50倍。實行黨政分開后,黨工人數可以減少到幾十分之壹。書記也沒有必要「都和『長』相當」,或者由 「長」兼任書記,或者由普通的黨工擔任書記。書記只是黨委會的召集人和文件檔案的保管人,黨的政治領袖則是那些出任公職的黨員。
中國國民黨至今仍然被黨產問題所困擾,中共應當從中吸取教訓,未雨綢繆,儘早解決好黨產問題。所謂「黨產」,主要是兩大塊,壹塊是黨的機關所佔據的房地產及辦公設備,壹塊是直屬於黨的系統的企事業單位的資產。黨的機關所佔據的房地產,屬於國有資產,在黨政分開后,不能划為黨產。黨的機關如果繼續使用這些房地產及附屬設備,必須每年向國有資產管理局上繳租金,列入黨費的開支項目。根據黨的性質和職能,法律不允許政黨利用這些房地產從事經營性的活動。黨直屬的企事業單位,包括《人民日報》、《求是》雜誌、中央黨校等,其資產也都是國有資產,應當全額劃撥給國務院系統。《政黨法》、《新聞出版法》、《教育法》制定和修改後,黨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作為出資人和出版人,重組黨報黨刊黨校。《人民日報》等的無形資產和知識產權,可以保留給中共。
解決黨政分開的問題,歸根結底,就是要落實現行憲法關於「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的規定,把「黨在國上」改為「黨在國下」,所有黨派都必須在憲政框架內活動。
從官僚黨到選民黨
民國初期有壹句話,叫作「革命軍起,革命黨消」。中共與國民黨壹樣,在掌權之後,原本的革命黨性質就轉變了,變成了以官僚為主體的黨。但是二者也有所不同。國民黨取得政權的時候只有20多萬黨員,不得不吸納大批舊官僚;而且沒有實行黨的「壹元化」領導,形成了黨政軍特分別對蔣介石個人負責的格局。中共建政的時候已經有448萬黨員,而且又進行了大規模的幹部培訓,僅用幾年時間就實現了對官僚隊伍的全復蓋;此外,通過黨支部進村、進廠、進居(委會),建成了比「第壹行政網」更稠密的「第二行政網」,有力地推動了計劃經濟與總體性社會的形成。
在毛澤東時代,中共的非官僚黨員尚有壹個參与政治運動的功能,同時也有壹個幹部後備軍的功能。在鄧小平時代,壹方面不再搞政治運動,壹方面又建立了公務員考任機制,非官僚黨員的作用日見萎縮。尤其是在市場化以後,許多基層單位的工人、農民黨員事實上已經不再參加組織生活,只是繼續保留在「花名冊」上充數而已。在「全民黨」(「三個代表」)、「中性政府」、「和諧社會」的理論框架內,沒有意識形態挂帥的「革命黨」的容身之地。
過去講「黨政不分」,多強調「以黨代政」的壹面,而忽視了「以政代黨」的壹面。在「文革」期間,黨團組織曾經壹度完全停止活動,政權性質的革委會取代了黨委會,但對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並沒有什麼影響。在中國傳統社會中,並沒有什麼執政黨,依靠官僚和由科舉產生的候補官僚隊伍,同樣能夠保障專制政府的運轉。如果沒有憲政民主的理念,「革命黨」就會成為奪取政權的敲門磚,壹旦取得政權后,自然是「革命黨消」,取而代之的是壟斷政權的「官僚黨」。
在理論研究與思想論爭的功能萎縮之後,在動員群眾和組織群眾的功能萎縮之後,壹旦時局轉變,不得不參与競爭性選舉的所謂「選戰」,擅長於自上而下地灌輸和執行的「官僚黨」勢必壹敗塗地。蘇聯東歐國家的共產黨和壹度下野的在台灣的中國國民黨,都證明了這壹點。中共如果要避免同樣的命運,就必須未雨綢繆,再造黨的功能和組織,把「官僚黨」改造成面向選舉、面向選民的「選民黨」。
《德國政黨法》規定:「政黨必須在公共生活所有方面參与形成人民政治意願,特別是對形成公共意見施加影響;激發並加強政治教育;促進積極的對政治生活的公開參加;培養有能力的人承擔公共責任;通過提名候選人參加聯邦、州和當地政府選舉;在議會和政府對政治發展施加影響;將它們確定的政治目標與國家決策過程相結合;並且保證人民與國家機器之間持續、重要的聯繫。」也就是說,憲政體制中的政黨要以選民為本,通過公開、透明的政治活動,參与形成人民政治意願;要具有理論研究、政策制定、政治教育的功能;要有培養和選拔政治明星,參加各級各類選舉的功能;還要通過民意代表的立法和監督活動,保證選民與國家機器之間持續聯繫的功能。
「選民黨」必須打破自我封閉的圈子,成為壹種開放型的政黨。按照「先鋒隊」的模式,所謂「先進分子」只會根據既定的理論模板複製自身,而不會反映「人民群眾」不斷變化中的真實心愿。《法國社會黨章程》則規定:入黨是自由的。黨員接納辦公室登記接到的入黨申請並立即轉交給支部書記。所有提出入黨申請者都由支部書記邀請他親自來到支部參加接受其入黨申請后的下壹次會議。壹個必須通過選舉獲得執政合法性的政黨,如果不對選民敞開大門,表現出「先鋒隊」的傲慢,就會丟失寶貴的選票。
所謂「不爭論」扼殺了中共的理論創新能力,使之無法與社會上的各種思潮相抗衡,只能依靠壟斷媒體的方式,來維持「主旋律」聲音的存在。讓理論探討和黨報黨刊都服從於黨的領袖的意志和當下政治的需要,必然會窒息理論工作的活力,敗壞黨的宣傳機構的說服力和在公眾中的威信。這種「官僚黨」的惰性,與老祖宗馬克思、恩格斯、列寧實在是「風馬牛不相及」。恩格斯曾提出:「在黨內當然必須擁有壹個不直接從屬於執行委員會甚至黨代表大會的刊物,也就是說這種刊物在綱領和既定策略的範圍內可以自由地反對黨所採取的某些步聚,並在不違反黨的道德的範圍內自由批評綱領和策略。……首先需要的是壹個形式上獨立的黨的刊物。」 (《馬恩全集》,第38卷,517—518頁。)在1903年召開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二大」上,列寧支持通過的黨章確定了「雙重中央領導機關」體制。中央委員會和中央機關報編輯部均由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對黨的代表大會負責,二者之間不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中央委員會負責黨的組織工作、財務工作,指導黨的全部實踐活動;中央機關報編委會則負責在思想上領導黨。沒有上述的組織安排,就不可能湧現出壹流的理論人才。
實踐證明,由組織部門自上而下地指定黨的幹部和民意代表候選人的做法,只能「從矬子中拔將軍」,培養出經不起「選戰」風浪的「溫室中的花朵」。要選拔壹大批為選民所熟悉、所喜愛的「政治明星」,必須通過以下兩個途徑。
首先,是實行黨內民主制。馬克思說:「用等級授職制去代替普選制是根本違背公社精神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376—377頁。)而現行的中共黨章卻保存著「等級授職制」的條款。第二十七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第三十條:「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第十三條:「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批准制和指派制,實質上就是「等級授職制」。在實行民主制的各國社會黨的章程中,就沒有批准制和任命制的絲毫痕迹。而且,它們還在壹些領域中實行了黨員直接選舉,取代了過去長期實行的黨內間接選舉制度。《法國社會黨章程》第七章第十四條規定:「在全國代表大會召開之後召開各支部全體大會,由全體黨員秘密投票選舉黨的第壹書記。」第九章第壹條規定:「共和國總統候選人由各支部大會的全體黨員秘密投票確定。」
其次,是通過為選民維權和進行各種公益活動的方式,成為選民利益的真正代言人。譬如說,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就是把工作重心放在按選區劃分的基層辦事處,即行動黨國會議員的辦事處。根據行動黨的要求,每個國會議員必須每周有壹個晚上接待選民,包括政府內閣成員也不例外。壹般情況下每次接待選民大約有40—50 個選民求助(有的接待選民多的議員壹年要接待5萬個選民)。不管來多少求助者,議員當晚都要把所有投訴者接待完。行動黨的社區領袖(基層骨幹)為議員接待選民提供志願服務。行動黨還在基層組建了社區基金和人民協會,為選區公民提供壹些政府基層組織所不及的服務,主要有社區教育、公共福利、居民康樂等。蔡定劍指出:「這些社區服務組織都掌握在人民行動黨的基層領導手裡。這個領導就是選區國會議員。國會議員既是選區黨組織的支部主席,又是社區基金會的主席,也是人民協會的顧問。就是說,所有『為民服務』的好事都由黨的國會議員包攬。在這裏,沒有黨的領導,只有黨的服務。」
在憲政體制下,執政黨在行政機構中的作用是通過擔任政務官(政府首腦、部長和政務次長)的黨員來實施的,而不是在政府部門中設立黨組,由黨組發號施令來體現的。由於公務員在政治上是中立的,所以執政黨的積極表現主要不是在行政執行環節,而是在議會的立法、監督環節。議會黨團,是憲政黨的中樞部分;議會中的各專業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是立法、監督活動的主要陣地;即使是議會的後排議員,也是培養新政治家必不可少的歷練。現在,中共還完全沒有這方面的經驗,他們所謂的工作經驗,只是行政官僚的經驗,而不是政治家的經驗。政治家最重要的壹個特徵,是要與選民保持密切的聯繫。在實行議會內閣制(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制)的國家,選民不能直接左右行政部門的構成與決策,他們直接接觸和影響的是議員(人民代表),必須通過議會才能左右行政部門的行為。因此,議員(人民代表)是連接選民與政府的橋樑,這種工作才是政治家的職能。在美國,所有的國會立法議案,都被冠以議員的名字。如果沒有為選民維權,為政府立法的歷練,怎麼可能產生「政治明星」,怎麼保持執政黨與選民的血肉聯繫呢?如果不進行黨的功能和組織的重建,就不可能贏得未來的「選戰」;而對「選戰」的恐懼心理,又成為拖延政治體制改革的理由;於是便陷入了壹種惡性循環。
三、體制內外的良性互動
朝野之間的良性互動,有沒有可能性?需要什麼前提?應當如何展開?讓我們首先回顧壹下歷史,看壹看曾經有過的先例。
改革源頭
中共十壹屆三中全會前後,曾經出現過朝野相互呼應,共同推動民主的短暫壹幕。葉劍英在全會前召開的中央工作會議上說:「這次中央工作會議體現了我們黨內的民主,西單民主牆體現了社會上的民主,這些民主精神都要發揚,我們要在全黨、全國造成真正民主的空氣,使廣大幹部群眾精神振奮、心情舒暢。」很多參加會議的人都記得葉劍英講過這段話,但後來發表的講話文本中卻沒有這段話。最近葉的女兒葉向真回憶:葉劍英的講話有多個稿本,現存的1978年12月「12日稿」確有這段話,葉13日講話時也念了這段話,但在後來作為黨內文件下發時被刪掉了;同時被刪掉的還有「人權」的提法。(《葉劍英中央工作會議講話起草記》,載《耀邦研究》第15期)這說明,當時的中共領導人承認,正是體制內的中央全會和體制外的民主牆運動壹唱壹和,宣告了「凡是派」的政治破產,啟動了改革進程。
鄧小平、胡耀邦等中共領導人也都說過民主牆的好話。1978年11月27日,鄧小平接見美國《環球郵報》記者諾瓦克時說:民主牆是好東西,人民有這種權利。胡耀邦則說:民主牆的大字報,同「文革」中和以前的大字報不同。以前大都是某些領導者利用大字報來整人害人的;這次的大字報,同「四五」天安門大字報壹樣,是人民出自內心的呼聲,是人民新的覺醒。
民主牆的言論鼓舞了中共黨內的理論工作者,在葉劍英建議召開的理論務虛會第壹階段,理論反思與創新的程度大大超過了此前的中央工作會議,為後來的改革開放在理論上破了題。但是到了1979年春節后的第二階段會議,就發生了逆轉。其間發生了壹些事情:壹是上海、北京等地發生了群體性的維權活動(主要是邊疆地區的兵團知青要求回城的運動),二是民主牆上出現了批評鄧小平的言論。鄧小平決定查辦民辦刊物《探索》和《中國人權》的主編;隨後又在理論務虛會的講話中提出了「四個堅持」,給方興未艾的思想解放運動來了壹個急剎車。
壹年後,又出現了壹次良性互動的嘗試。198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出組織《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草稿)》討論的通知。中央辦公廳組織的這次討論開始時預定參加人數是4000人,實際參加的人數比原定的要多,加上當時在中央黨校學習的1500多名學員,大約有5600多人,但壹般還是稱「四千人討論」。這次討論,從10月中旬先後開始,持續了壹個多月,到11月下旬結束。在「四千人討論」中,許多黨內改革派人士提出了「非毛化」和政治改革的主張。其中的集大成者是由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副主任廖蓋隆提出來的。他建議的政治改革內容包括: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縮為壹千人,分設兩院;實行黨政分開;司法獨立;新聞獨立;實行工廠管理委員會、公司董事會、經濟聯合體的經濟委員會領導和監督下的廠長負責制、經理負責制;黨中央設三個委員會:中央執行委員會(原中央委員會)、中央監察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三委員會互相監督和制約。與此同時,發生了北京高校人民代表競選運動。筆者作為這次運動的主要發起者,提出了運動的四項目標:「1.推動整個民主化的進程,顯示人民的民主覺悟,表達群眾對黨中央改革派的支持和期望,給政局注入新的活力,振奮壹部分群眾和青年的精神。2.使廣大高校學生,未來的幹部受到壹次民主訓練和教育,使他們看到在中國實行民主的可能性和前景,從中受到鼓舞。3.我們自己在組織競選中受到鍛煉,增長才幹,為今後做好準備。4.把十幾名乃至幾十名立志改革的同志選入區縣人代會,為擴大青年壹代直接參政和表達意見的權利開闢新的更為寬廣的渠道。」參加高校競選運動的多位人民代表候選人,紛紛在競選綱領中提出了與廖蓋隆類似或略微激進的政治改革建議。這充分表現出體制外人士良性互動的意願。
然而,鄧小平、陳雲、胡喬木等人壓制了體制內「四千人討論」的「非毛化」主張,在《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中堅持以毛澤東思想作為黨的旗幟;並差壹點就把體制外的高校競選運動打成「青年學生在歷史上第三次向黨奪權」(第壹次指1957年的「大鳴大放」;第二次指「文革」中的紅衛兵運動)。此後,中共黨內再也沒有出現過1978年中央全會、1979年理論務虛會、1980年「四千人討論」這樣暢所欲言的民主。在1981年,又制定了「九號文件」即《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處理非法刊物非法組織和有關問題的指示》,禁止「在單位之間、部門之間、地區之間串聯,在組織上、行動上實現任何形式的聯合」;廢除了憲法中「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和「罷工」的公民權利,修改了《選舉法》中有利於候選人自主競選的條款。這樣壹來,黨內民主和社會民主都出現了倒退,更談不上群眾運動式樣的體制內外良性互動了。
不過,在整個1980年代,仍然存在體制內外的某種互動。壹些體制內的改革派官員,十分重視從體制外吸收創造性的思想和人才。譬如說,中共中央書記處農村政策研究室(后改為中共中央農村政策研究室)主任兼國務院農村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杜潤生,就大力支持當時還是體制外的農村問題研究組進行農村調研,並用它們的政策建議來試探保守派的反應。這種在經濟政策領域的內外呼應,曾經收到過很好的效果。筆者和王軍濤、李盛平、姜洪等人,作為體制外「四五」運動、民主牆運動、競選運動的過來人,在創辦「政治—經濟—文化」三位壹體的民間實體時,也曾得到過壹部分中高層官員如馬洪、張黎群、李景先、蘇六也等人的支持。體制內出版社與體制外編委會的合作出書(包括以書代刊),更是當時壹種廣為採用的互動模式。正是這種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的互動,使1980年代的改革仍然保持著壹定的活力。
互動前提
歷史經驗證明,朝野良性互動是需要前提條件的。壹方面,民眾要顯示出自己在政治上的意願與能量;另壹方面,掌權者要放棄敵我意識,對民間力量與公民維權有壹個正確的認識和態度。
1978年的朝野互動之所以能夠形成,首先是由於民眾在「四五」運動中以最強烈的方式顯示了自己的力量。1978年12月21日《人民日報》發表的「本報特約評論員」文章《人民萬歲——論天安門廣場革命群眾運動》援引恩格斯的話說:「把革命的發生歸咎於少數煽動者的惡意的那種迷信時代,是早已過去了。現在每個人都知道,任何地方發生革命震動,總是有壹種社會要求為其背景」,這種運動「不是少數幾個人活動的結果,而是人民的要求和需要的自發的不可遏止的表現」;如果企圖用暴力來壓制人民群眾的革命要求,「那隻能使它愈來愈強烈,直到最後把它的枷鎖打碎」。文章指出:在「四五」運動中,「壹切關心國家前途和命運、注視著政治鬥爭的風雲變幻的人們,都以積極鬥士的姿態,大步跨上了鬥爭舞台的前沿:人民的權利,必須由人民用鬥爭來保衛,人民的願望,必須由人民用鬥爭來實現。」「人民懂得:個人的力量是微弱的,但是被共同的利益、願望和鬥爭目標聯結起來的集體力量,卻不可戰勝。真理是屬於他們的,生活是屬於他們的,數量的多數是屬於他們的,因而勝利也壹定是屬於他們的。」「這次偉大的革命群眾運動,動員之廣泛,規模之巨大,聲勢之磅礴,威力之猛烈,在中外歷史上都是罕見的。」「首都人民,全體中國人民,從天安門廣場的震天動地的革命吶喊和《國際歌》聲中,表明了自己的要求、自己的願望、自己的意志、自己的力量,顯示出歷史主人的威武不屈的面貌。」體制內要求變革的力量,從天安門廣場革命群眾運動中獲得了鼓舞和信心,在毛澤東去世后壹舉粉碎「四人幫」,又進而推動了思想解放運動,取得了政治上的主導權。
十壹屆三中全會後形成的「鄧—胡—趙」領導體制多數成員,不久前自己還屬於「敵人」的範疇,是毛澤東、江青批判和鬥爭的對象,因此在他們上台之初,頭腦中的敵我意識大大地放鬆了。胡耀邦平反冤假錯案的功績最為人稱頌。數以千萬計的「走資派」、「反革命」、「反黨分子」被平反;數以百萬計的「右派」被「改正」;數以千萬計的「地主、富農」被「摘帽」,其子女也在政治上獲得解放。如果要說社會「和諧」,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是壹個少有的時期。現在的黨政領導人胡錦濤、溫家寶,家庭出身均非「紅五類」,如果沒有當時的「和諧」氣氛,他們絕沒有可能被選入「第三梯隊」。然而,從昔日「反右」前線總指揮鄧小平堅持不給「右派」平反而只予「改正」這件事中可以看出,他的頭腦中還是有「敵人」這根弦。壹旦社會上出現維權運動,他這根弦就繃緊了,從而導致了朝野互動的破裂。
以言論、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等形式所進行的維權活動,是憲法所賦予的公民權利,既是合法的、正當的行為,也沒有什麼可怕之處。當年令各級政府寢食難安的上山下鄉知識青年維權運動,在中央政府拍板同意他們回城以後,就自然而然地平息了。最近重慶市出租司機的罷工風潮,在市委書記薄熙來與工人代表對話之後,處理得也不錯。而用敵我意識來思考和處理上述問題,必然會脫離憲法和法律的軌道,變成「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暴力對抗。
無數事實證明,凡是出現群體性事件,不是「官逼民反」,事出有因;就是政府在解決問題時麻木不仁、舉措失當。如果掌權者不能改變「視民如敵」、「畏民如虎」的心態,體制內外的良性互動,或者根本就不可能啟動,或者會在試探過程中戛然而止、半途而廢。
協商對話
體制內外的良性互動,必須從承認對方,彼此接觸,進行坦誠的協商與對話入手。
「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是中共十三大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壹個重要思路。趙紫陽在此次大會的政治報告中說:「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的基本原則,是發揚『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優良傳統,提高領導機關活動的開放程度,重大情況讓人民知道,重大問題經人民討論。當前首先要制定關於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的若干規定,明確哪些問題必須由哪些單位、哪些團體通過協商對話解決。對全國性的、地方性的、基層單位內部的重大問題的協商對話,應分別在國家、地方和基層三個不同的層次上展開。各級領導機關必須把它作為領導工作中的壹件大事去做。要進壹步發揮現有協商對話渠道的作用,注意開闢新的渠道。要通過各種現代化的新聞和宣傳工具,增加對政務和黨務活動的報道,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支持群眾批評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反對官僚主義,同各種不正之風做鬥爭。」
當時中共中央統戰部新任部長的閻明復及新成立的知識分子局負責人陶斯亮,按照趙紫陽「開闢新的渠道」的思路,把持不同政見的知識分子列為新的工作對象。陶斯亮曾對周舵(「六四」事件中的「廣場四君子」之壹)說,統戰就是與持不同意見的人協商對話,如果只聯繫「比共產黨還共產黨的人」(指所謂的「民主黨派」),那是組織部的工作,不是統戰部的職能。1989年2、3月份,陶斯亮頻頻召開座談會,與各方面的知識分子見面。筆者及壹些朋友作為體制外民主運動的所謂「三朝元老」(陳希同之流在該年5、6月份的用語),自1979年民主牆運動以後,首次獲邀與中共領導機構的正式代表會面。這首先表明了執政者對現實存在的體制外力量的承認,其次是不同意見的當面溝通與碰撞。然而,不久之後,趙紫陽、閻明復、陶斯亮都下台了,在此後的二十年中,中共始終沒有回歸十三大的政治改革思路。
歷史上充滿了出人意外的偶然事件,而沒有什麼「必然規律」。如果毛澤東活到鄧小平的歲數,也可能就沒有什麼鄧小平時代了;如果1989年沒有幾個性急的學生打亂了民主推選的學生對話團和「高自聯」的安排,也可能就不會有趙紫陽下台和戒嚴狀態。趙紫陽晚年與宗風鳴的談話中強調,他的情況與胡耀邦不同,胡下台前已經與鄧小平磕磕碰碰了幾年,而直到1989年5月中旬,鄧小平還是信任他的。過去的事情已經無法重新再來壹遍,但是,後人應當十分珍惜歷史上血的教訓,儘可能地避免重蹈復轍。
轉型正義
歷史上除了失敗的教訓,也有成功的經驗。南非正是在「真相與和解」這壹理念的指引下,實現了從種族隔離制度到憲政民主的轉型。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圖圖大主教在為其著作《沒有寬恕就沒有未來》所寫的中文版序言中寫道:「我們在自己國土上的經歷令人寬慰。人們表現出真正高尚的寬宏大度。他們寬恕罪惡、放棄復讎的意願實在令人敬佩。他們把自己從受害者的狀態下解放出來,不再心懷怨恨、死抱住創傷不放,從而開創出嶄新的人際關係。他們給予罪行的製造者以機會,從內心的愧疚、憤怒和恥辱中解脫出來。這樣便形成了雙贏的局面。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做法,像中東所發生的衝突正是這樣極具破壞性。這樣做,和平和安全不可能真正到來。復讎和暴力只能生髮出更多的復讎和暴力。」作為「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兩主席之壹,他同時也指出:沒有真相就沒有寬恕,沒有寬恕就沒有和解。過去的壹切不會自動消失、沈寂,而是會令人尷尬地頑固存在著,它將不斷回過頭來糾纏我們,除非我們承認過去並加以妥善處置,否則過去就可能毀掉我們的未來。而且,「不能銘記過去的人,註定會重蹈復轍」。
世界上不論哪壹種文明,哪壹種宗教,都有壹些最基本的道德準則:不殺人、不盜竊、不姦淫、不撒謊。在政治上系統地、有計劃地用撒謊掩蓋真相,戈培爾所謂「謊言重複壹千遍」就可以「征服人心」,是專制制度的壹個主要特徵。在毛澤東「大躍進」時期,就是因為真相的徹底遮蔽,導致了幾千萬人的無辜死亡。寬恕只能發自受害者的慈悲心懷;施害者壹方面竭力掩蓋歷史的真相,壹方面對受害者宣教「寬恕」、「和諧」,不過是癡人說夢。
崔衛平在《三十年前的政治和解》中指出:「回溯三十年前社會轉型的起點,有壹個維度被抑止了下去,但是它並非不存在,這就是政治的維度。可以說,轉型之初的第壹步,是從政治上的鬆動開始的,是以政治面向來帶動其他面向的。政治實際上發揮著壹個引擎的作用。這個最早的起點可以稱之為『政治和解』。『和解』意味著『對立的結束』,而這個對立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為製造的,是強加于他人的侮蔑不實之詞。」改革進程的起點,是恢復歷史的本來面目,給鄧小平平反,給「四五」運動平反,給千百萬政治受迫害者平反。
周舵援引A.Rigby的理論,指出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有三種主要類型:遺忘(「忘記過去,既往不咎」),典型個案是20世紀70年代民主化進程中的西班牙。大多數西班牙人之所以贊同這壹選擇,共同制定「遺忘公約」,主要原因是時間久遠,內戰和弗朗哥的殘酷清洗是四十年前的事了,當事人大多都已故去。其缺陷是雖然實現了和平轉型,卻只有現實主義的政治考量而沒有轉型正義。同樣是由於時間久遠,在中國國民黨和共產黨之間,恐怕只有選擇遺忘模式,「相逢壹笑泯恩仇」了。懲處(「追究責任,懲罰罪人,以伸張正義」),典型個案是紐倫堡審判和蘇聯解體后的某些東歐國家。這壹模式的適用條件是:勝方和敗方截然分明,絕大多數人強烈要求懲處,新政權有足夠的能力伸張正義而不致引發政治和社會動蕩。其最困難之處,是如何區分和明確責任,K.Jaspers曾經區分過四種罪責:刑事責任、政治責任、道義責任、抽象責任,按照這壹標準,就只有極少數冒險犯難、挺身抗議的持不同政見者可以免除責任,對於其他絕大多數人,「懲處」的界限劃在何處,勢必是個有爭議的問題。真相與和解(「必須寬恕但不能忘記」),典型個案是南非。這是壹條避免了紐倫堡審判或全民遺忘兩個極端的「第三條道路」:赦免個人罪責以換取相關罪行的真相,成立壹個「補償與平反專門委員會」,以確保補償、平反和恢復受害者的名譽和社會地位。南非模式在世界範圍內日益受到廣泛讚譽,越來越多的人們認為,這壹模式應當被其他分裂社會所仿效。
所謂「轉型正義」,是壹個社會在民主轉型之後,對過去極權、威權體制的政治壓迫、以及因壓迫而導致的社會(政治的、族群的或種族的)分裂,所做的善後工作。這些工作包括:(1)對遭受政治迫害的人給予正義,遭受肉體、自由和生命損失的人或其家屬,必須加以賠償。(2)對從事政治迫害的人,在法律上或者道德上予以追究。(3)對過去政治迫害的真相和歷史,必須完整地加以呈現。轉型正義的追求是高度政治敏感的工作,如果追求轉型正義是為了創造民主文化以鞏固新民主、同時讓分裂的社會可以和解,那麼在處理上述任務的時候必須非常小心和謹慎;尤其是在落實第二項的時候,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地掌握尺度。
要實現「真相與和解」,朝野領袖人物的榜樣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在南非和平轉型進程中,曾坐牢27年的非國大領導人曼德拉和前總統德克勒克分享了諾貝爾和平獎。圖圖大主教這樣評價:「如果遇到的是壹個因身陷囹吾而滿腔仇恨、誓死復讎的人,德克勒克先生很可能不會宣布他的改革計劃。幸而他遇到的這個人,是被造就成有良知和卓越品質的囚犯,他看到的是壹個有著高風亮節、寬宏大量的人,是壹個渴望獻身於讓種族隔離、不公正和種族主義離間了的人們實現和解的人。他(指曼德拉)成了和解與寬容的英雄化身,讓我們所有的人都驚異不已。」「德克勒克當時的言行為他帶來的巨大功績,是無論如何都無法抹殺的。我相信,如果他沒有做出他已做的壹切,我們就會經歷許多人預測的、使南非在劫難逃的血腥屠殺。要說服白人社會,讓他們接受通過談判交出其獨攬的大權,是需要極大勇氣的。很少有選民會擁戴要把政權交給以此為政綱的候選人。」中國的文明比南非的文明更加源遠流長,史上從來不乏富有大智慧的政治家,出現曼德拉和德克勒克壹類的領袖,是完全可以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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