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违法撤销案件的投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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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违法撤销案件的投诉信

帖子光明行 » 2023年3月21日

尊敬的公安部领导:
投诉人:何建华,男,身份证号码 P095142(4),1957年2月1日出生,港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港丰集团有限公司和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事实与理由:
港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丰集团”)是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主体,董事局主席为何建华。港丰集团是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现已被犯罪嫌疑人将名称非法变更为:“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丰地产”)的实际控制人及全资股东。港丰地产于2003年承接并开发建设港丰大厦和东门大厦项目。
因天津市裕丰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控股公司”等单位及朱景辉、胡雯婷、朱晓毅、翁玉莲、张建光等人涉嫌虚假诉讼和合同诈骗犯罪,投诉人于2019年到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报案,该分局出具了立案告知书内容为“何建华:你报称虚假诉讼案一案,我局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现依法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2021年12月28日,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又作出了津东公(法)撤案字(2021)50034号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内容为“我局办理的何建华报称虚假诉讼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投诉人何建华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从天津寄来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后,也曾前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反馈案件情况,但该部门明确告知投诉人不受理此事项。投诉人认为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存在立案不查、查而不究、无故撤销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严重不作为等情形,故请求对本案進行监督,主要理由:

一、胡雯婷非法变更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使国融地产公司经营管理权,与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给予了明确事实认定和释明相悖,胡雯婷所从事国融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朱景辉等人控制的国融控股公司违反双方签定的《股权及债权重组协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非法行使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丰地产公司”)的实际股东权利,非法变更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使港丰地产公司丧失了意思自治,侵害港丰集团和作为实际控制人何建华对港丰地产公司的控制权和实际股东权利。对此,三级法院生效判决给予了明确认定和释明——(2012)深中法涉外初字第83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文第28页上数第一行认定明确认定港丰集团“享有港丰房地产公司的经营决策权”。该判决正文第28页上数第七行认定“港丰集团与国融公司(即国融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实质是为保证国融公司和长城担保公司的债权得以实现而提供的股权让与担保,并非单纯的股权转让。就国融控股公司而言,其尚未确定地取得股权所有权。”第29页上数第十一行认定“港丰集团以转让港丰集团所持有的港丰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提供担保,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是为了履行《股权及债权重组协议书》而签订,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让与担保。”(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9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文第38页上数第二行,指出港丰集团将其所持有的港丰房地产公司的100%股权以1元钱的价格转让给国融公司,“该行为的实质是通过让与股权的形式担保债务的履行,此种担保形式是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高度融资需求而发展形成的一种非典型性担保。”该判决正文第39页上数第十二行认定“港丰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国融公司名下是依《股权及债权重组协议书》而取得,但并不必然表明国融公司当然已取得港丰房地产公司的股权。”(2016)最高法民申1689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正文第9页下数第十行释明“长城担保公司、国融公司对担保物(港丰集团所持有的港丰房地产公司的100%股权)享有的是优先受偿权,而非所有权。”最高检民监(2017)21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明确认定国融公司、长城担保公司依据约定“并不当然取得港丰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同时,(2019)粤0305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粤03民终11979号民事判决书也明确释明“作为债权人的国融投资公司不具有对国融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在(2014)粤高法民一提字第56号案件于2021年7月16日开庭审理中,该案合议庭法官当庭释明如下(见庭审笔录第28页正数第13行至第29页正数第19行):“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689号民事裁定已经明确,根据《股权及债权重组协议书》的约定,即使港丰集团、何建华等不能在回购期内清偿债务,长城担保公司、国融控股公司亦并非当然取得国融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而是以处置原港丰房地产公司资产或股权的方式优先清偿长城担保公司、国融控股公司享有的债权后,再将剩余款项和股权返还给港丰集团,这表明,长城担保公司、国融控股公司对担保物即国融房地产公司100%股权享有的是优先受偿权,而非所有权。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689号案宣判后,国融控股公司、港丰集团至今未通过清算方式处置国融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导致本案各方对应由谁代表国融房地产公司行使诉讼权利存在不同意见,且影响到案件实体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一提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第27页第16行至第22行亦明确载明并指出:“因国融控股公司系基于股权让与担保关系而登记为国融房地产公司的名义股东,而目前国融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归属及诉讼代表权问题尚未解决,且国融控股公司代表国融房地产公司和原股东港丰集团对本案所涉法律问题的意见不一致,影响本案实体处理,故本案宜暂驳回起诉,待当事人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国融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归属后,可再行诉讼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据此裁定驳回了国融房地产公司的起诉。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862号《民事裁定书》第9页正数第8行至第16行也明确载明并指出:“国融控股公司系基于股权让与担保关系登记为国融房地产公司的名义股东后,实际为港丰地产公司债权人,在港丰地产公司系列生效判决已认定国融控股公司只有债权优先受偿权,可在港丰地产债务已清偿,即使未清偿,也有数十亿元足额资产清偿的情况下,他们恶意不断拒绝清算,而且拒不返还股权,非法行使股东权利,将原港丰房地产公司名称未经实际股东同意违法变更为国融房地产公司,将法定代表人违法变更为李菁,再由李菁变更为胡雯婷。在目前国融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最终归属及诉讼代表权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由胡雯婷代表国融房地产公司对外签署涉案调解协议,是否能真实反映国融房地产公司的真实意思,尚不明确”,据此裁定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即中止(2013)深中法房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上述仅是部分案件情况,在所有胡雯婷参与的案件中,胡雯婷均是对所代表国融地产公司,非法为她所代表国融控股等关联公司提供担保,与江苏建工、潮阳建筑恶意串通放弃权利的“自残”行为,严重损害国融地产公司合法权益。因此,胡雯婷不能代表国融地产公司,国融地产公司在目前无法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只能由其实际股东即港丰集团代理行使权利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综上,胡雯婷国融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非法窃取的,属于冒名顶替,不具备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也不能授权或委托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

二、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确凿,主观犯罪意图明显,目的是侵吞港丰地产公司全部财产。
港丰集团有限公司在深圳投资兴办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港丰大厦和东门大厦,系港丰地产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过程中,受到了陈建新、朱景辉等为首黑恶势力的严重侵犯,企业财产被侵呑,直接损失达30多亿元。陈建新、朱景辉犯罪团伙在2014年2月13日在天津注册成立天津市裕丰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光。2014年4月长城担保公司在港丰地产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前已超额清偿2,219.42万元债务情况下,将提供质押担保的港丰地产公司100%的股份和捏造的虚假债权3445万元,非法向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并让自己新成立的企业裕丰隆公司集资進行收购,成为所谓港丰地产公司新的债权人,裕丰隆公司实际是陈建新、朱景辉、胡雯婷、翁玉莲、朱晓毅等为首的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的工具。同时,国融控股公司2011年12月21日和22日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原协议书关于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的外商企业性质不变,公司名称不变的约定删除,在未经港丰集团同意情况下,在港丰集团法定代表人签字栏伪造了港丰集团法定代表人乔秀英签名。以港丰地产公司名义向原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现更名为深圳市商务局)递交了包括其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等股权变更审批材料。2011年12月30日骗取深圳市商务局作出了深科工贸信资字[2011]2275号《关于外资企业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投资者股权变更的批复》,将港丰房地产公司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股东变更为国融控股公司,偷梁换柱,改变了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的性质。2014年1月9日又以欺骗手段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港丰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将法定代表人由港丰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艳非法变更登记为陈建新的亲信长城担保公司的在编员工李菁,2014年11月21日更换登记为天津裕丰隆公司员工(李菁和胡雯婷都分别担任国融控股董事长)胡雯婷。至此,港丰地产公司被国融控股公司完全非法控制,剥夺了原港丰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及港丰地产公司实际股东港丰集团和实际控制人何建华的经营管理权和财产所有权,使港丰地产公司丧失了意思自治,从而鸠占鹊巢,霸占了港丰地产公司,并将港丰地产公司违法更名为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新与朱景辉、胡雯婷、翁玉莲、朱晓毅、张建光、查吉雄等人相互勾结,捏造事实,编造出了数十起虚假诉讼案件与仲裁案件,因其是非法变更港丰地产公司为国融地产公司,所以导致由于手续不合法罗湖公安分局未许可其刻制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但是胡雯婷非法私自刻制并使用港丰地产公司的公章和违法变更的法定代表人名章,非法代表港丰地产公司,多次用港丰地产公司合法财产为其关联企业虚假借款提供担保,放弃港丰地产公司的财产权利,用港丰地产公司巨额财产为天津裕丰隆公司与深圳司力达公司虚假借款提供担保,進行虚假诉讼,致使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被欺骗進行判决并实行执行查封国融地产巨额资金,以实现骗取港丰地产巨额资产之目的。朱景辉、胡雯婷等人大肆侵吞港丰地产资产,严重损害了投资人港丰集团、名夏公司及港丰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建华的合法权益。据我投诉人掌握的事实,深圳闵泰集团、裕丰隆公司、深圳司力达公司实际上属于关联公司,属朱景辉、翁玉莲夫妻俩实际控制,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五起借款案,资金均是从深圳闵泰集团转出,经多次划转至深圳司力达公司,深圳司力达公司再转给裕丰隆公司,后裕丰隆公司又经数轮转划将资金转入深圳闵泰集团,然后虚构借款事实,伪造协议,提起诉讼,申请查封港丰地产公司8亿多资产,進行执行,目的就是非法占有港丰地产公司的合法资产。该犯罪团伙以类似操作在深圳提起虚假借款案,也同样用港丰地产公司资产作担保,以骗取和占有港丰地产合法财产为目的進行虚假诉讼。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真像,進行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
通过上述各种非法手段,控制港丰地产公司后,便以港丰地产公司和变更后的国融地产公司名义,通过制造虚假交易、虚假担保等等方式,進行虚假诉讼,企图通过合法掩盖非法侵呑和占有港丰地产公及其投资人的合法巨额财产,严重忧乱了司法秩序,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与公平正义。以下是该犯罪团伙制造的系列典型虚假诉讼案:

1天津市裕丰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洋浦建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长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案。本案中,裕丰隆公司所称的债权,是来源于在天津市金融交易所受让的长城担保公司转让的债权。其实长城担保公司天津市金融交易所挂牌转让所谓的港丰地产公司债权是一个典型的骗局。陈建新、朱景辉为首的黑恶势力,为恶意侵占港丰房地产公司股东资产,在天津注册一家三无空壳公司裕丰隆公司,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是该犯罪团伙用购买身份证注册成立,该公司成立不到15天,注册资金刻章等都尚未完成,就私刻公章与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达成虚假股权与债权交易。他们通过深圳市益洲酒店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益洲酒店公司”)在光大银行沙河支行非法集资35笔共人民币2.97亿元。将此款转入裕丰隆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士英路支行账户,益洲酒店公司向裕丰隆公司汇入人民币279472466.7元,该资金用于购买国融控股公司的股权和港丰房地产公司的债权。益洲酒店公司原名为深圳市佳洁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朱景辉作为佳洁公司唯一股东,所占股份为100%,该公司完全为朱景辉和翁玉莲夫妇控制,其中胡雯婷为其侄儿媳妇,朱晓毅是其儿子)。陈建新和朱景辉、翁玉莲等通过运作将资金从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账户和长城担保公司套出,后又将资金通过他们控制的深圳市司力达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光耀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给裕丰隆公司人民币2.5亿多。通过陈建新与朱景辉的共谋,胡雯婷的密切配合,经过一系列现金来回转账,他们终将港丰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无偿套得手中,他们利用这种金融连环套,致使港丰集团的股东身份就此灰飞烟灭。2013年12月16日,长城担保公司在深圳特区报发布《资产处置公告》,拟公开打包转让涉案债权。2014年4月22日,长城担保公司与裕丰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在天津产权交易平台非法交易实现占有涉案债权,从而裕丰隆公司取得了所谓的债权。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与长城担保公司具有利害关系,该所与长城担保公司为同一股东长城资产总公司。因人格混同,互相勾结,掩盖虚假交易内幕,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对我方主张转让债权已全部清偿的声明置之不理。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被非法更名为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非法变更为胡雯婷,全面控制了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非法代表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行使权利。胡雯婷系天津裕丰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委派兼任陈建新和朱景辉夫妇私人公司深圳市国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胡雯婷系朱景辉的侄儿朱建宁的妻子,均是陈建新、朱景辉、翁玉莲犯罪集团成员。

2天津市裕丰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港丰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名厦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担保费)转让合同纠纷虚假案。
首先,关于担保费债权来源是虚假的。表面上看,所谓的担保费是裕丰隆公司基于从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转让而来,实际上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是陈建新、朱景辉、翁玉莲为首的犯罪团伙,为侵吞港丰公司资产而利用的平台,進行虚假交易和虚假诉讼。根据深圳国信泰会计事务所于2021年10月27日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涉案第一次债权转让重组后的债务金额为人民币55608000元,但截至2013年8月21日,港丰房地产公司已付款支付人民币81814600元。按涉案《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的年利率17%测算该债务,港丰房地产公司已超额支付人民币22194200元。长城担保公司于2014年4月通过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实质长城公司是其股东,为长城担保公司关联企业)挂牌打包交易,虚构债权人民币3445万元(其中担保费最高只有人民币600万元,而实际从港丰房地产公司已划走人民币6535万元,多付人民币5900多万),孙桂文高利贷多转走人民币1亿多和36套价值1亿多元的房产,但他们为了实现其以非法占有国融地产公司合法资产为目的。通过虚假挂牌交易,由陈建新和朱景辉、翁玉莲为首的犯罪团伙控制的裕丰隆公司以人民币18067700元的价格取得所谓债权。长城担保公司与裕丰隆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特别标注:“港丰房地产公司截至2013年6月份先后偿还人民币3517万元,但港丰房地产公司偿还该笔款项前后均来函要求将该笔款项用于偿还标的债权(即指涉案建行深圳分行债权转让标的),并提出标的债权已经清偿并要求解除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并声明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由受让人自行承担。但长城担保公司将业已解除担保责任并已还清(超付)担保费的担保债权,又转让给裕丰隆公司。因所谓的担保债权是虚构的,不存在的。所谓的担保费,是基于长城担保公司与港丰地产公司于2010年7月27日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而产生,长城担保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向深圳发展银行担保1.5亿提供现金存单质押担保,但仅质押三个月,之后将存款质押资金转走,使向深圳发展银行担保落空,因此,深圳发展银行加收了港丰地产公司280多万元的利息,而且担保一年到期后也不让展期,致港丰地产公司所建楼房未售就要还款,长城担保公司以此胁迫何建华及港丰集团将股权由工商质押变为一元钱股权转让担保质押,以实现骗取股权的目的,诱骗港丰地产公司钻進他们设计的圈套。

其次,裕丰隆公司与胡雯婷控制的港丰公司签订的《确认函》是虚假的。裕丰隆公司向法院提交一份裕丰隆公司(甲方)与港丰公司(乙方)签订的《确认函》,该函确认裕丰隆公司受让涉案债权后已通知乙方,并确认截至2014年9月15日,乙方拖欠甲方担保费39850000元、拖欠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合计46980259.79 元,共计86830259.79元,该《确认函》显示的签订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事实上,裕丰隆公司仅于2014年2月13日才通过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一家三无空壳企业,注册资本仅人民币100万元,此前未承接过任何业务,又何来享有对港丰房地产公司担保费、滞纳金和资金占用费等如此巨额的债权。这是朱景辉、陈建新、翁玉莲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其控制的两家企业,精心捏造出来的债权。

3关于深圳市光耀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天津市裕丰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宗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案件。上述五宗案件借款事实是捏造,所谓借据均系伪造,借款合同也是伪造,因为资金是闭环划转,所有公司都由朱景辉、翁玉莲夫妇控制,五份借款合同一模一样,且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用四倍资金提供担保,明显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在2014年7月17日借款200万元未偿还情况下,深圳市光耀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又陆续向天津市裕丰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借款”,明显不符合交易规则。这只能说明,借贷关系并非真实存在,是虚假借款,光耀投资公司借款资金来源于实际控制人闽泰集团,后又返回了闽泰集团,只是流水资金闭环转了一圈,因此借款双方是为了利用虚假《借款合同》以非法占有港丰房地产公司资产为目的虚假诉讼诈骗行为,而且天津市河东公安分局在案件向举报人通报中已承认查清该事实,怎么能说无犯罪事实呢?这不是查案不究,又是什么?

2014年4月22日,罗湖公安分局发送《关于建议暂停使用印章的函》,称:因港丰房地产公司双方持有两不同印章,因此,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建议港丰房地产公司双方暂停使用深圳市公安分局罗湖分局准许刻制的圆形印章。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为:(2014)深罗法行初字第46号),于2014年8月27日做出判决,撤销罗湖公安分局违法许可国融房地产公司刻制公章的行为。该案二审(案号:(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410号)判决的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该案广东省高院再审终结时间是2020年9月24日。在案件结果尚未明朗期间,且一审判决支持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被投诉人所证明债权的证据签订日期仍然是2014年8月29日、11月7日(在判决和建议函之后)。若几份借款合同不是在之前签订的话,被投诉人串谋在已建议停止使用且很可能不具有法律效益的印章,伪造债务,造成港丰房地产公司在本不需要资金的情况下负债的外观,并立即提起诉讼,其主观妄图利用假的印章及虚假的诉讼来侵犯港丰房地产的利益的目的可见一斑。国融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雯婷明知该印章的使用必然影响港丰集团的利益,仍然就该借款为其亲戚朱景辉、翁玉莲(胡雯婷是其侄媳)实际控制的天津裕丰隆公司超额担保借款,且认可已经转回给朱景辉控制的深圳闽泰集团有限公司的虚假借款,为真实借款,捏造事实,明显符合关于虚假诉讼的情形。在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致函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确在诉讼期间不得使用圆形公章的情况下,胡雯婷控制的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非法使用圆形公章签订借款合同,提起虚假诉讼,進行诈骗。

四、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雯婷,系非法窃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不能代表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本利益,而实际代表的是天津裕丰隆公司和国融控股公司及背后实际控制人朱景辉、翁玉莲、朱晓毅的利益。
胡雯婷系黑恶势力犯罪团伙首脑朱景辉、翁玉莲夫妻俩的侄儿媳妇,由天津裕丰隆公司委派国融控股公司至任董事长,2014年11月21日该犯罪团伙将港丰地产公司更名为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地产公司),并安排由胡雯婷同时兼任法定代表人。胡雯婷的法定代表人资格取得属于非法骗取行为,由于港丰地产公司的公章、财务用章及其他权利凭证被陈建新团伙控制,他们随心所欲,侵害港丰地产公司利益。胡雯婷代表国融地产公司進行商业交易和诉讼案件中,都是以损害国融地产公司利益,套取其合法资产为目的“自残”行为,如(2014)和民三初字第1151-1155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为天津市裕丰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超过借款本金36倍价值资产的担保;在(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68号合同纠纷案中,在已冻结被告财产的情况下,李菁却代表国融地产公司申请撤诉,造成港丰地产公司直接损失达8000多万元;在(2007)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09号中,胡雯婷代表国融地产公司撤回已上诉的材料,给港丰地产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五、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在使用该公司公章是私刻的,未经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属于非法取得,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4年11月21日,胡雯婷窃取担任国融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向公安局申请刻制国融地产公司的公章,经审查不合法,被南山区公安局拒绝。在未经公安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便私自刻制了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由于陈建新、胡雯婷团伙控制了公司经营管理权,非法变更企业名称和地址,导致原港丰地产公司出售的房屋无法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及房产证,引起数百户小业主集体上访。为了小业主息诉罢访,要求国融地产公司尽快为广大小业主办理房产证,国融地产公司胡雯婷只好违法私自刻制国融地产公司公章,当时胡雯婷授权黄冬子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承诺不能用此公章来侵犯港丰地产任何利益。胡雯婷授权黄冬子代表国融地产公司和国融控股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罗湖区政府签署承诺保证书,明确表示“不能利用公章处置港丰大厦、东门大厦等与公章单位相关的任何资产。”同时,也遭到港丰集团实际控制人的强烈反对(因未经公安局许可备案属非法刻章,不能使用),但是,朱景辉、翁玉莲、胡雯婷等为首的犯罪团伙,违背承诺,违法使用私刻公章,在商业交易、合同签署、起诉、应诉等民事活动中所使用的公章,均是这枚非法私刻的无效的公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应当追究其私刻公章的刑事责任,用伪造港丰地产即国融地产公司,通过放弃权利,无偿赠与、担保等方式骗取港丰地产合法资产的诈骗行为,然后通过以合法掩盖非法的虚假诉讼,来达到获取诈骗资产之目的。天津公安分局河东分局撤销何建华报案并已立案的案件,使犯罪集团至今逍遥法外。这是典型查案不究,不作为表现。

六、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立案后,曾侦查过此案,并初步掌握以陈建新、朱景辉、翁玉莲、朱晓毅、李菁、胡雯婷、李燚、王晟凡等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犯罪线索,查清深圳市光耀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裕丰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宗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案件的基本犯罪事实
1、深圳市光耀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裕丰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谓的五宗借款合同,涉及的借款资金是从朱景辉、翁玉莲、朱晓毅胡雯婷实际控制的闽泰集团转出,经过多次所控制企业划转后,转给光耀东方置业公司,光耀东方置业公司借给天津裕丰隆公司。天津裕丰隆公司又通过关联企业转回闽泰集团,资金绕了一圈又回到原点,虚假交易,并以港丰地产合法财产为虚假借款提供担保,企图骗走担保财产的事实已查清。
2、天津市裕丰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两个挂名股东张建光和穆杰是朱景辉、翁玉莲、朱晓毅、李燚花钱买的身份证注册,以此骗取港丰地产公司的股权和炮制的虚假债权。
3、朱景辉的儿子朱晓毅,曾指证上述案件是其父亲老朱(即朱景辉)指挥干的。

综上所述,以陈建新、朱景辉、翁玉莲、朱晓毅、李燚、李菁、胡雯婷等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利用控制天津裕丰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及张建光、穆杰、胡雯婷、朱晓毅、查吉雄等犯罪骨干成员,主观故意犯罪,以占有港丰地产资产为目的,通过虚假交易、虚假担保、虚假调解、违法代理,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其犯罪行为还在不断发生,港丰公司合法财产仍然被不法犯罪团伙利用新的诈骗手段实施非法占有。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三令五申,严打虚假诉讼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六)、(七)项,第二条第(一)、(二)项,第三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天津裕丰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及陈建新、朱景辉、翁玉莲、朱晓毅、李燚、张建光、穆杰、胡雯婷、查吉雄等人已构成严重的虚假诉讼罪,而且还继续以新的方式做案,進一步实施虚假诉讼和诈骗犯罪。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初步查实上述犯罪事实后,却突然撤销已立案并且查清基本犯罪事实的案件,投诉人感到十分蹊跷和不解,使投诉人有理由怀疑其中存在违法等问题。

因此,投诉人特向提交此投诉信,请求对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违法撤销案件的行为進行司法监督,依法惩治犯罪分子,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此致
敬礼

投诉人:何建华
联系人:何尧伟
联系电话:15112302325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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