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違法撤銷案件的投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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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違法撤銷案件的投訴信

帖子光明行 » 2023年3月21日

尊敬的公安部領導:
投訴人:何建華,男,身份證號碼 P095142(4),1957年2月1日出生,港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總裁、港豐集團有限公司和港豐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住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事實與理由:
港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豐集團」)是成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人主體,董事局主席為何建華。港豐集團是港豐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現已被犯罪嫌疑人將名稱非法變更為:「深圳市國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豐地產」)的實際控制人及全資股東。港豐地產於2003年承接並開發建設港豐大廈和東門大廈項目。
因天津市裕豐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國融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融控股公司」等單位及朱景輝、胡雯婷、朱曉毅、翁玉蓮、張建光等人涉嫌虛假訴訟和合同詐騙犯罪,投訴人於2019年到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報案,該分局出具了立案告知書內容為「何建華:你報稱虛假訴訟案一案,我局認為符合刑事立案標準,現依法立為刑事案件偵查」。 2021年12月28日,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又作出了津東公(法)撤案字(2021)50034號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撤銷案件決定書》,內容為「我局辦理的何建華報稱虛假訴訟案,因沒有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決定撤銷此案」。投訴人何建華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從天津寄來的《撤銷案件決定書》后,也曾前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法制總隊反饋案件情況,但該部門明確告知投訴人不受理此事項。投訴人認為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存在立案不查、查而不究、無故撤銷案件、事實認定不清、嚴重不作為等情形,故請求對本案進行監督,主要理由:

一、胡雯婷非法變更深圳市國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違法行使國融地產公司經營管理權,與法院生效的判決書給予了明確事實認定和釋明相悖,胡雯婷所從事國融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行為均屬違法行為。
朱景輝等人控制的國融控股公司違反雙方簽定的《股權及債權重組協議書》和《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非法行使港豐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豐地產公司」)的實際股東權利,非法變更企業名稱和法定代表人,使港豐地產公司喪失了意思自治,侵害港豐集團和作為實際控制人何建華對港豐地產公司的控制權和實際股東權利。對此,三級法院生效判決給予了明確認定和釋明——(2012)深中法涉外初字第83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正文第28頁上數第一行認定明確認定港豐集團「享有港豐房地產公司的經營決策權」。該判決正文第28頁上數第七行認定「港豐集團與國融公司(即國融控股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實質是為保證國融公司和長城擔保公司的債權得以實現而提供的股權讓與擔保,並非單純的股權轉讓。就國融控股公司而言,其尚未確定地取得股權所有權。」第29頁上數第十一行認定「港豐集團以轉讓港豐集團所持有的港豐房地產公司100%股權提供擔保,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是為了履行《股權及債權重組協議書》而簽訂,名為股權轉讓,實為讓與擔保。」(2015)粵高法民四終字第196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正文第38頁上數第二行,指出港豐集團將其所持有的港豐房地產公司的100%股權以1元錢的價格轉讓給國融公司,「該行為的實質是通過讓與股權的形式擔保債務的履行,此種擔保形式是為適應現代市場經濟高度融資需求而發展形成的一種非典型性擔保。」該判決正文第39頁上數第十二行認定「港豐房地產公司的股權變更登記至國融公司名下是依《股權及債權重組協議書》而取得,但並不必然表明國融公司當然已取得港豐房地產公司的股權。」(2016)最高法民申1689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正文第9頁下數第十行釋明「長城擔保公司、國融公司對擔保物(港豐集團所持有的港豐房地產公司的100%股權)享有的是優先受償權,而非所有權。」最高檢民監(2017)218號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明確認定國融公司、長城擔保公司依據約定「並不當然取得港豐房地產公司的股權。」同時,(2019)粵0305民初2425號民事判決書和(2020)粵03民終11979號民事判決書也明確釋明「作為債權人的國融投資公司不具有對國融房地產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在(2014)粵高法民一提字第56號案件於2021年7月16日開庭審理中,該案合議庭法官當庭釋明如下(見庭審筆錄第28頁正數第13行至第29頁正數第19行):「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689號民事裁定已經明確,根據《股權及債權重組協議書》的約定,即使港豐集團、何建華等不能在回購期內清償債務,長城擔保公司、國融控股公司亦並非當然取得國融房地產公司的股權,而是以處置原港豐房地產公司資產或股權的方式優先清償長城擔保公司、國融控股公司享有的債權后,再將剩餘款項和股權返還給港豐集團,這表明,長城擔保公司、國融控股公司對擔保物即國融房地產公司100%股權享有的是優先受償權,而非所有權。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689號案宣判后,國融控股公司、港豐集團至今未通過清算方式處置國融房地產公司的股權,導致本案各方對應由誰代表國融房地產公司行使訴訟權利存在不同意見,且影響到案件實體審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9月8日作出的(2014)粵高法民一提字第56號《民事裁定書》第27頁第16行至第22行亦明確載明並指出:「因國融控股公司系基於股權讓與擔保關係而登記為國融房地產公司的名義股東,而目前國融房地產公司的股權歸屬及訴訟代表權問題尚未解決,且國融控股公司代表國融房地產公司和原股東港豐集團對本案所涉法律問題的意見不一致,影響本案實體處理,故本案宜暫駁回起訴,待當事人另循法律途徑解決國融房地產公司的股權歸屬后,可再行訴訟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爭議」,據此裁定駁回了國融房地產公司的起訴。

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粵高法民一申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書》第9頁正數第8行至第16行也明確載明並指出:「國融控股公司系基於股權讓與擔保關係登記為國融房地產公司的名義股東后,實際為港豐地產公司債權人,在港豐地產公司系列生效判決已認定國融控股公司只有債權優先受償權,可在港豐地產債務已清償,即使未清償,也有數十億元足額資產清償的情況下,他們惡意不斷拒絕清算,而且拒不返還股權,非法行使股東權利,將原港豐房地產公司名稱未經實際股東同意違法變更為國融房地產公司,將法定代表人違法變更為李菁,再由李菁變更為胡雯婷。在目前國融房地產公司的股權最終歸屬及訴訟代表權問題尚未解決的情況下,由胡雯婷代表國融房地產公司對外簽署涉案調解協議,是否能真實反映國融房地產公司的真實意思,尚不明確」,據此裁定指令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調解書的執行,即中止(2013)深中法房初字第45號民事調解書的執行。上述僅是部分案件情況,在所有胡雯婷參与的案件中,胡雯婷均是對所代表國融地產公司,非法為她所代表國融控股等關聯公司提供擔保,與江蘇建工、潮陽建築惡意串通放棄權利的「自殘」行為,嚴重損害國融地產公司合法權益。因此,胡雯婷不能代表國融地產公司,國融地產公司在目前無法意思自治的情況下,只能由其實際股東即港豐集團代理行使權利或委託訴訟代理人。綜上,胡雯婷國融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非法竊取的,屬於冒名頂替,不具備深圳市國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訟主體資格,也不能授權或委託深圳市國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二、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確鑿,主觀犯罪意圖明顯,目的是侵吞港豐地產公司全部財產。
港豐集團有限公司在深圳投資興辦港豐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開發建設港豐大廈和東門大廈,系港豐地產公司的實際投資人。在企業依法合規經營過程中,受到了陳建新、朱景輝等為首黑惡勢力的嚴重侵犯,企業財產被侵呑,直接損失達30多億元。陳建新、朱景輝犯罪團伙在2014年2月13日在天津註冊成立天津市裕豐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建光。2014年4月長城擔保公司在港豐地產公司於2013年8月21日前已超額清償2,219.42萬元債務情況下,將提供質押擔保的港豐地產公司100%的股份和捏造的虛假債權3445萬元,非法向天津金融資產交易所掛牌轉讓,並讓自己新成立的企業裕豐隆公司集資進行收購,成為所謂港豐地產公司新的債權人,裕豐隆公司實際是陳建新、朱景輝、胡雯婷、翁玉蓮、朱曉毅等為首的犯罪團伙違法犯罪的工具。同時,國融控股公司2011年12月21日和22日偽造《股權轉讓協議書》,將原協議書關於港豐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的外商企業性質不變,公司名稱不變的約定刪除,在未經港豐集團同意情況下,在港豐集團法定代表人簽字欄偽造了港豐集團法定代表人喬秀英簽名。以港豐地產公司名義向原深圳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委員會(現更名為深圳市商務局)遞交了包括其偽造的《股權轉讓協議》等股權變更審批材料。2011年12月30日騙取深圳市商務局作出了深科工貿信資字[2011]2275號《關於外資企業港豐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投資者股權變更的批複》,將港豐房地產公司由外資企業變更為內資企業,股東變更為國融控股公司,偷梁換柱,改變了港豐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的性質。2014年1月9日又以欺騙手段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變更港豐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將法定代表人由港豐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艷非法變更登記為陳建新的親信長城擔保公司的在編員工李菁,2014年11月21日更換登記為天津裕豐隆公司員工(李菁和胡雯婷都分別擔任國融控股董事長)胡雯婷。至此,港豐地產公司被國融控股公司完全非法控制,剝奪了原港豐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艷及港豐地產公司實際股東港豐集團和實際控制人何建華的經營管理權和財產所有權,使港豐地產公司喪失了意思自治,從而鳩佔鵲巢,霸佔了港豐地產公司,並將港豐地產公司違法更名為深圳市國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陳建新與朱景輝、胡雯婷、翁玉蓮、朱曉毅、張建光、查吉雄等人相互勾結,捏造事實,編造出了數十起虛假訴訟案件與仲裁案件,因其是非法變更港豐地產公司為國融地產公司,所以導致由於手續不合法羅湖公安分局未許可其刻制深圳市國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公章,但是胡雯婷非法私自刻制並使用港豐地產公司的公章和違法變更的法定代表人名章,非法代表港豐地產公司,多次用港豐地產公司合法財產為其關聯企業虛假借款提供擔保,放棄港豐地產公司的財產權利,用港豐地產公司巨額財產為天津裕豐隆公司與深圳司力達公司虛假借款提供擔保,進行虛假訴訟,致使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被欺騙進行判決並實行執行查封國融地產巨額資金,以實現騙取港豐地產巨額資產之目的。朱景輝、胡雯婷等人大肆侵吞港豐地產資產,嚴重損害了投資人港豐集團、名夏公司及港豐地產公司實際控制人何建華的合法權益。據我投訴人掌握的事實,深圳閔泰集團、裕豐隆公司、深圳司力達公司實際上屬於關聯公司,屬朱景輝、翁玉蓮夫妻倆實際控制,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已判決生效五起借款案,資金均是從深圳閔泰集團轉出,經多次划轉至深圳司力達公司,深圳司力達公司再轉給裕豐隆公司,后裕豐隆公司又經數輪轉划將資金轉入深圳閔泰集團,然後虛構借款事實,偽造協議,提起訴訟,申請查封港豐地產公司8億多資產,進行執行,目的就是非法佔有港豐地產公司的合法資產。該犯罪團伙以類似操作在深圳提起虛假借款案,也同樣用港豐地產公司資產作擔保,以騙取和佔有港豐地產合法財產為目的進行虛假訴訟。

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捏造事實,隱瞞事實真像,進行訴訟,構成虛假訴訟罪。
通過上述各種非法手段,控制港豐地產公司后,便以港豐地產公司和變更后的國融地產公司名義,通過製造虛假交易、虛假擔保等等方式,進行虛假訴訟,企圖通過合法掩蓋非法侵呑和佔有港豐地產公及其投資人的合法巨額財產,嚴重憂亂了司法秩序,嚴重損害法律的尊嚴與公平正義。以下是該犯罪團伙製造的系列典型虛假訴訟案:

1天津市裕豐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國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洋浦建豐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債權,第三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長城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虛假訴訟案。本案中,裕豐隆公司所稱的債權,是來源於在天津市金融交易所受讓的長城擔保公司轉讓的債權。其實長城擔保公司天津市金融交易所掛牌轉讓所謂的港豐地產公司債權是一個典型的騙局。陳建新、朱景輝為首的黑惡勢力,為惡意侵佔港豐房地產公司股東資產,在天津註冊一家三無空殼公司裕豐隆公司,該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是該犯罪團伙用購買身份證註冊成立,該公司成立不到15天,註冊資金刻章等都尚未完成,就私刻公章與天津金融資產交易所達成虛假股權與債權交易。他們通過深圳市益洲酒店管理公司(以下簡稱「益洲酒店公司」)在光大銀行沙河支行非法集資35筆共人民幣2.97億元。將此款轉入裕豐隆公司的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市士英路支行賬戶,益洲酒店公司向裕豐隆公司匯入人民幣279472466.7元,該資金用於購買國融控股公司的股權和港豐房地產公司的債權。益洲酒店公司原名為深圳市佳潔口腔醫院管理有限公司(朱景輝作為佳潔公司唯一股東,所佔股份為100%,該公司完全為朱景輝和翁玉蓮夫婦控制,其中胡雯婷為其侄兒媳婦,朱曉毅是其兒子)。陳建新和朱景輝、翁玉蓮等通過運作將資金從天津金融資產交易所賬戶和長城擔保公司套出,后又將資金通過他們控制的深圳市司力達清算事務有限公司(原名為深圳市光耀東方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返還給裕豐隆公司人民幣2.5億多。通過陳建新與朱景輝的共謀,胡雯婷的密切配合,經過一系列現金來迴轉賬,他們終將港豐房地產公司的股權無償套得手中,他們利用這種金融連環套,致使港豐集團的股東身份就此灰飛煙滅。2013年12月16日,長城擔保公司在深圳特區報發布《資產處置公告》,擬公開打包轉讓涉案債權。2014年4月22日,長城擔保公司與裕豐隆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在天津產權交易平台非法交易實現佔有涉案債權,從而裕豐隆公司取得了所謂的債權。天津金融資產交易所與長城擔保公司具有利害關係,該所與長城擔保公司為同一股東長城資產總公司。因人格混同,互相勾結,掩蓋虛假交易內幕,天津金融資產交易所對我方主張轉讓債權已全部清償的聲明置之不理。港豐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被非法更名為深圳市國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非法變更為胡雯婷,全面控制了港豐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非法代表港豐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行使權利。胡雯婷系天津裕豐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員工,被委派兼任陳建新和朱景輝夫婦私人公司深圳市國融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胡雯婷系朱景輝的侄兒朱建寧的妻子,均是陳建新、朱景輝、翁玉蓮犯罪集團成員。

2天津市裕豐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港豐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名廈商貿有限公司債權(擔保費)轉讓合同糾紛虛假案。
首先,關於擔保費債權來源是虛假的。表面上看,所謂的擔保費是裕豐隆公司基於從天津金融資產交易所轉讓而來,實際上天津金融資產交易所是陳建新、朱景輝、翁玉蓮為首的犯罪團伙,為侵吞港豐公司資產而利用的平台,進行虛假交易和虛假訴訟。根據深圳國信泰會計事務所於2021年10月27日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顯示,涉案第一次債權轉讓重組后的債務金額為人民幣55608000元,但截至2013年8月21日,港豐房地產公司已付款支付人民幣81814600元。按涉案《債務重組協議》約定的年利率17%測算該債務,港豐房地產公司已超額支付人民幣22194200元。長城擔保公司於2014年4月通過天津金融資產交易所(實質長城公司是其股東,為長城擔保公司關聯企業)掛牌打包交易,虛構債權人民幣3445萬元(其中擔保費最高只有人民幣600萬元,而實際從港豐房地產公司已划走人民幣6535萬元,多付人民幣5900多萬),孫桂文高利貸多轉走人民幣1億多和36套價值1億多元的房產,但他們為了實現其以非法佔有國融地產公司合法資產為目的。通過虛假掛牌交易,由陳建新和朱景輝、翁玉蓮為首的犯罪團伙控制的裕豐隆公司以人民幣18067700元的價格取得所謂債權。長城擔保公司與裕豐隆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中特別標註:「港豐房地產公司截至2013年6月份先後償還人民幣3517萬元,但港豐房地產公司償還該筆款項前後均來函要求將該筆款項用於償還標的債權(即指涉案建行深圳分行債權轉讓標的),並提出標的債權已經清償並要求解除抵押物的抵押登記」,並聲明因此產生的法律風險由受讓人自行承擔。但長城擔保公司將業已解除擔保責任並已還清(超付)擔保費的擔保債權,又轉讓給裕豐隆公司。因所謂的擔保債權是虛構的,不存在的。所謂的擔保費,是基於長城擔保公司與港豐地產公司於2010年7月27日簽訂《委託擔保協議書》而產生,長城擔保公司於2010年9月28日向深圳發展銀行擔保1.5億提供現金存單質押擔保,但僅質押三個月,之後將存款質押資金轉走,使向深圳發展銀行擔保落空,因此,深圳發展銀行加收了港豐地產公司280多萬元的利息,而且擔保一年到期后也不讓展期,致港豐地產公司所建樓房未售就要還款,長城擔保公司以此脅迫何建華及港豐集團將股權由工商質押變為一元錢股權轉讓擔保質押,以實現騙取股權的目的,誘騙港豐地產公司鑽進他們設計的圈套。

其次,裕豐隆公司與胡雯婷控制的港豐公司簽訂的《確認函》是虛假的。裕豐隆公司向法院提交一份裕豐隆公司(甲方)與港豐公司(乙方)簽訂的《確認函》,該函確認裕豐隆公司受讓涉案債權后已通知乙方,並確認截至2014年9月15日,乙方拖欠甲方擔保費39850000元、拖欠滯納金及資金占用費合計46980259.79 元,共計86830259.79元,該《確認函》顯示的簽訂時間為2014年9月15日。事實上,裕豐隆公司僅於2014年2月13日才通過天津市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的一家三無空殼企業,註冊資本僅人民幣100萬元,此前未承接過任何業務,又何來享有對港豐房地產公司擔保費、滯納金和資金占用費等如此巨額的債權。這是朱景輝、陳建新、翁玉蓮為首的犯罪團伙,利用其控制的兩家企業,精心捏造出來的債權。

3關於深圳市光耀東方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訴天津市裕豐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國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五宗借款合同糾紛虛假訴訟案件。上述五宗案件借款事實是捏造,所謂借據均系偽造,借款合同也是偽造,因為資金是閉環划轉,所有公司都由朱景輝、翁玉蓮夫婦控制,五份借款合同一模一樣,且深圳市國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願用四倍資金提供擔保,明顯違背常理和交易習慣。在2014年7月17日借款200萬元未償還情況下,深圳市光耀東方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又陸續向天津市裕豐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借款」,明顯不符合交易規則。這隻能說明,借貸關係並非真實存在,是虛假借款,光耀投資公司借款資金來源於實際控制人閩泰集團,后又返回了閩泰集團,只是流水資金閉環轉了一圈,因此借款雙方是為了利用虛假《借款合同》以非法佔有港豐房地產公司資產為目的虛假訴訟詐騙行為,而且天津市河東公安分局在案件向舉報人通報中已承認查清該事實,怎麼能說無犯罪事實呢?這不是查案不究,又是什麼?

2014年4月22日,羅湖公安分局發送《關於建議暫停使用印章的函》,稱:因港豐房地產公司雙方持有兩不同印章,因此,在法院審理該案期間,建議港豐房地產公司雙方暫停使用深圳市公安分局羅湖分局准許刻制的圓形印章。經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一審(案號為:(2014)深羅法行初字第46號),於2014年8月27日做出判決,撤銷羅湖公安分局違法許可國融房地產公司刻制公章的行為。該案二審(案號:(2015)深中法行終字第410號)判決的時間為2016年4月11日,該案廣東省高院再審終結時間是2020年9月24日。在案件結果尚未明朗期間,且一審判決支持撤銷行政許可的情況下,被投訴人所證明債權的證據簽訂日期仍然是2014年8月29日、11月7日(在判決和建議函之後)。若幾份借款合同不是在之前簽訂的話,被投訴人串謀在已建議停止使用且很可能不具有法律效益的印章,偽造債務,造成港豐房地產公司在本不需要資金的情況下負債的外觀,並立即提起訴訟,其主觀妄圖利用假的印章及虛假的訴訟來侵犯港豐房地產的利益的目的可見一斑。國融房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雯婷明知該印章的使用必然影響港豐集團的利益,仍然就該借款為其親戚朱景輝、翁玉蓮(胡雯婷是其侄媳)實際控制的天津裕豐隆公司超額擔保借款,且認可已經轉回給朱景輝控制的深圳閩泰集團有限公司的虛假借款,為真實借款,捏造事實,明顯符合關於虛假訴訟的情形。在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致函深圳市國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明確在訴訟期間不得使用圓形公章的情況下,胡雯婷控制的深圳市國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仍非法使用圓形公章簽訂借款合同,提起虛假訴訟,進行詐騙。

四、深圳市國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雯婷,系非法竊取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資格,不能代表深圳市國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根本利益,而實際代表的是天津裕豐隆公司和國融控股公司及背後實際控制人朱景輝、翁玉蓮、朱曉毅的利益。
胡雯婷系黑惡勢力犯罪團伙首腦朱景輝、翁玉蓮夫妻倆的侄兒媳婦,由天津裕豐隆公司委派國融控股公司至任董事長,2014年11月21日該犯罪團伙將港豐地產公司更名為深圳市國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融地產公司),並安排由胡雯婷同時兼任法定代表人。胡雯婷的法定代表人資格取得屬於非法騙取行為,由於港豐地產公司的公章、財務用章及其他權利憑證被陳建新團伙控制,他們隨心所欲,侵害港豐地產公司利益。胡雯婷代表國融地產公司進行商業交易和訴訟案件中,都是以損害國融地產公司利益,套取其合法資產為目的「自殘」行為,如(2014)和民三初字第1151-1155號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為天津市裕豐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超過借款本金36倍價值資產的擔保;在(2014)深羅法民二初字第168號合同糾紛案中,在已凍結被告財產的情況下,李菁卻代表國融地產公司申請撤訴,造成港豐地產公司直接損失達8000多萬元;在(2007)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09號中,胡雯婷代表國融地產公司撤回已上訴的材料,給港豐地產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五、深圳市國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現在使用該公司公章是私刻的,未經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屬於非法取得,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4年11月21日,胡雯婷竊取擔任國融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後,向公安局申請刻制國融地產公司的公章,經審查不合法,被南山區公安局拒絕。在未經公安部門行政許可的情況下,便私自刻制了深圳市國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公章。由於陳建新、胡雯婷團伙控制了公司經營管理權,非法變更企業名稱和地址,導致原港豐地產公司出售的房屋無法辦理房產初始登記及房產證,引起數百戶小業主集體上訪。為了小業主息訴罷訪,要求國融地產公司儘快為廣大小業主辦理房產證,國融地產公司胡雯婷只好違法私自刻制國融地產公司公章,當時胡雯婷授權黃冬子向深圳市羅湖區政府承諾不能用此公章來侵犯港豐地產任何利益。胡雯婷授權黃冬子代表國融地產公司和國融控股公司於2018年8月29日向羅湖區政府簽署承諾保證書,明確表示「不能利用公章處置港豐大廈、東門大廈等與公章單位相關的任何資產。」同時,也遭到港豐集團實際控制人的強烈反對(因未經公安局許可備案屬非法刻章,不能使用),但是,朱景輝、翁玉蓮、胡雯婷等為首的犯罪團伙,違背承諾,違法使用私刻公章,在商業交易、合同簽署、起訴、應訴等民事活動中所使用的公章,均是這枚非法私刻的無效的公章。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應當追究其私刻公章的刑事責任,用偽造港豐地產即國融地產公司,通過放棄權利,無償贈與、擔保等方式騙取港豐地產合法資產的詐騙行為,然後通過以合法掩蓋非法的虛假訴訟,來達到獲取詐騙資產之目的。天津公安分局河東分局撤銷何建華報案並已立案的案件,使犯罪集團至今逍遙法外。這是典型查案不究,不作為表現。

六、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立案后,曾偵查過此案,並初步掌握以陳建新、朱景輝、翁玉蓮、朱曉毅、李菁、胡雯婷、李燚、王晟凡等為首的黑惡勢力團伙犯罪線索,查清深圳市光耀東方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與天津市裕豐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國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五宗借款合同糾紛虛假訴訟案件的基本犯罪事實
1、深圳市光耀東方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與天津市裕豐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國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謂的五宗借款合同,涉及的借款資金是從朱景輝、翁玉蓮、朱曉毅胡雯婷實際控制的閩泰集團轉出,經過多次所控制企業划轉后,轉給光耀東方置業公司,光耀東方置業公司借給天津裕豐隆公司。天津裕豐隆公司又通過關聯企業轉回閩泰集團,資金繞了一圈又回到原點,虛假交易,並以港豐地產合法財產為虛假借款提供擔保,企圖騙走擔保財產的事實已查清。
2、天津市裕豐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兩個挂名股東張建光和穆傑是朱景輝、翁玉蓮、朱曉毅、李燚花錢買的身份證註冊,以此騙取港豐地產公司的股權和炮製的虛假債權。
3、朱景輝的兒子朱曉毅,曾指證上述案件是其父親老朱(即朱景輝)指揮乾的。

綜上所述,以陳建新、朱景輝、翁玉蓮、朱曉毅、李燚、李菁、胡雯婷等為首的黑惡勢力團伙,利用控制天津裕豐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國融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東方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等企業及張建光、穆傑、胡雯婷、朱曉毅、查吉雄等犯罪骨幹成員,主觀故意犯罪,以佔有港豐地產資產為目的,通過虛假交易、虛假擔保、虛假調解、違法代理,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虛假民事訴訟,其犯罪行為還在不斷發生,港豐公司合法財產仍然被不法犯罪團伙利用新的詐騙手段實施非法佔有。最高法院最高檢公安部三令五申,嚴打虛假訴訟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六)、(七)項,第二條第(一)、(二)項,第三條第(一)、(二)、(五)項之規定,天津裕豐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國融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東方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等企業及陳建新、朱景輝、翁玉蓮、朱曉毅、李燚、張建光、穆傑、胡雯婷、查吉雄等人已構成嚴重的虛假訴訟罪,而且還繼續以新的方式做案,進一步實施虛假訴訟和詐騙犯罪。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初步查實上述犯罪事實后,卻突然撤銷已立案並且查清基本犯罪事實的案件,投訴人感到十分蹊蹺和不解,使投訴人有理由懷疑其中存在違法等問題。

因此,投訴人特向提交此投訴信,請求對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違法撤銷案件的行為進行司法監督,依法懲治犯罪分子,保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此致
敬禮

投訴人:何建華
聯繫人:何堯偉
聯繫電話:15112302325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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