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权在民”答客问 /东海一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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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权在民”答客问 /东海一枭

帖子东海一枭的粉丝 » 2019年6月26日

   关于“主权在民”答客问

   对于东海的“新三权分立论”,有同仁质疑曰:

   “先生云未来王道新礼制为主权在民,治权在君,教权在儒。有一疑问,即君上既为民众所推选,即为民服务,复肯受其教化启蒙乎?此处凭人情而言,君上组织管理民众则可,若再选择儒者负责教化民众,感觉不太可能接受,西方民主之蔽正在于此。”

   这个疑问源于一个重大误会,以为主权在民必然导向民主制度,遂将主权在民论划归西方专有专用。殊不知,主权在民论也符合儒家王道大义。它既可以导出西式民主制,也可以导出“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礼制。换言之,公天下的礼制也可以为主权在民提供制度保障。

   未来公天下的新礼制即儒家宪政,虽然充满民主精神,但不同于民主制。我在《文化决定论》和《主权在民论》第六部分《六、主权在民的制度保障》中,曾有一个关于新领导人产生程序的简略设想:

   先由文化政治群体共同荐举,次由老领导人考察同意,再通过一定期限的实习试用,最后付诸全民公决,通过后正式登基执政,否则另行推举。

   这是效仿禅让制的,可称为四级选举法,意味着领导人的产生要经过四个步骤:文化群体推举,政治群体通过,前任领导人通过,摄政一段时间,最后交由民众表决。若无相当的民意基础和民众支持,即使文化、政治群体和前任领导人一致支持也不行,不能正式上位,只能另选贤能。民意对于新领导人的产生具有决定性,这就是主权在民的制度落实。民众没有直接选举权,并不影响对主权的享有。

   “君上为民众所推选,即为民服务”,也没有逻辑的必然性。一定要说服务,民主制下,领导人顺从民意、为民服务是有保留有限制的。民主制度之下,民意分量固然过重,但领导人和政府也并非唯民意是从,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粹主义有本质区别。民粹主义才是民意一重独大,民意可以主导司法和行政。

   至于儒家的君主和政府,对于民众要以父母之心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制之以法,是包括文化启蒙、道德教化、政治领导、舆论引导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大服务。2018-2-20余东海

(2018/02/2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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